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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sovereignty

主权

主权是政治共同体在领土内的最高权威,以及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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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是政治共同体在一定领土内的最高权威,对外则表现为不受其他国家权威支配的独立地位。它是政治哲学和国际法的核心概念,通常与国家相联系。主权涉及的是统治的最终权利,而不只是拥有军事或经济实力。其含义因权威的归属、权威涵盖的事项,以及国内和国际规则对其行使的约束而有所不同。(plato.stanford.edu)

对内主权与对外主权

对内主权涉及政治共同体内部最高权威的归属。根据宪政体制或政治理论的不同,这种权威可能归于君主、代议机构或全体人民。主权不同于政府:官员可以行使公共权力,但并不因此成为这些权力的最终来源。对外主权涉及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交往时的独立地位,尤其是不从属于另一国家的统治权威。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两个维度,而非相互排斥的类别。(plato.stanford.edu)

法律上的独立也应与实际行动自由加以区分。《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明确区分了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与实力上的差异,并规定一国的政治存在不以其他国家的承认为前提。因此,法律地位、外交承认和实际影响力是相互关联但彼此有别的问题。主权并不意味着各国拥有同等资源,也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不受外部约束地行动。(oas.org)

历史发展

欧洲近代主权学说是在巩固政治权威、化解宗教与国内冲突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让·博丹在《共和国六书》(1576年)中系统论述了主权。他将主权描述为最高且永久的权力,把持久的主权权威与临时或受委托的职权区分开来。虽然在他的理论中,主权者凌驾于一般实定法律之上,但博丹仍承认主权者须履行神法和自然法规定的义务;因此,不应将其学说等同于不受限制的个人专断。(plato.stanford.edu)

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1651年)中,将主权权威与一种契约联系起来:通过这一契约,人们建立起能够维持和平的共同权力。他认为,在缺乏共同权威时会产生冲突,而拥有最终决定权的主权权威正是解决这类冲突的办法。主权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议事机构,并不一定是世袭统治者。(plato.stanford.edu)

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通常被认为与欧洲主权国家体系的出现有关。然而,这些条约并非凭空创立了这一体系,也没有明确确立一套完整的现代主权学说。它们只是政治权威长期转型过程的一部分,此后较早的制度安排仍继续存在。(plato.stanford.edu)

让-雅克·卢梭认为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在《社会契约论》(1762年)中,他将主权界定为公意的行使,并把作为主权者的共同体与负责执行其决定的政府区分开来。在卢梭看来,主权不可转让,也不能被化约为统治者的个人意志。(plato.stanford.edu)

宪政形式

**人民主权**认为人民是政治权威的最终来源。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行政决定都必须由公民直接作出:卢梭本人就区分了主权者的立法意志与政府的行政职能。在讨论民主、代议制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时,这一区分仍然十分重要。(plato.stanford.edu)

**议会主权**涉及议会的最高立法权。按照英国的传统解释,议会可以制定或废除任何法律,法院通常不能宣布议会制定的法律无效,而一届议会也不能阻止后来的议会修改其制定的法律。这一原则描述的是国内宪政体系中的权威层级,而非免除国际义务。(parliament.uk)

联邦制使“一切权威都必须集中于单一机构”的观念变得更为复杂。联邦宪法在中央政府与各组成单位政府之间分配权力,并保障各层级在特定领域内的权威。这种安排区分了对特定事项的最终决定权与对所有事项的全面决定权。它也说明了为什么“州主权”可以指组成联邦的各州受宪法保障的权力,而不是指它们作为国际体系中国家的独立地位。(plato.stanford.edu)

国际法中的主权

联合国宪章将会员国主权平等确立为联合国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二条还要求各国善意履行宪章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并禁止以不符合宪章的方式,对一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因此,主权存在于一个由相互权利与义务构成的法律框架之中。(un.org)

第二条第七款规定,联合国不得干预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但这一原则不妨碍依第七章采取执行措施。宪章还赋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相应职责,并在第五十一条中承认自卫权。因此,主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一概免于遵守集体安全规则或履行有关人权的义务。(un.org)

领土范围与权力共享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现了主权与范围较窄的主权权利之间的区别。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领海的海床和底土,以及领海上空,但须遵守包括无害通过制度在内的国际规则。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拥有的则是特定的资源相关权利和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仍享有航行及其他公认的自由。(un.org)

国际合作也可以在不消除成员国法律身份的情况下分配决策权。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五条,欧洲联盟在成员国通过条约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事;未授予联盟的权限仍归成员国所有。因此,关于“主权共享”的讨论涉及权力的分配与共同行使,而不是简单地将机构分为拥有完整主权的一方与毫无权力的一方。(eur-lex.europa.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