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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有权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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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SC)**是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其职权包括调查争端、建议解决办法、实施制裁,以及授权采取涉及武力的措施。安理会由十五个成员国组成,其中五个为常任理事国,十个为选举产生的理事国。每个理事国均有一票,但常任理事国拥有阻止实质性决定通过的特殊权力,通常称为否决权。(un.org)

成立与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作为联合国成立依据的《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安理会于1946年1月17日在伦敦的教会大厦举行首次会议。其制度设计采用规模较小的决策机构,同时赋予中国、法国、苏联、英国和美国常任理事国席位及特殊表决权。(un.org)

安理会最初有十一个理事国,其中五个为常任理事国,六个为非常任理事国。1963年12月通过的《宪章》修正案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将理事国总数扩大至十五个,并将通过决定所需的赞成票数从七票提高至九票。此次扩员增加了选举产生的理事国席位,但常任理事国席位数量保持不变。(un.org)

成员与主席

五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英国和美国。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当选须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支持,任期届满的理事国不得立即连任。《宪章》规定,大会在选举时应同时考虑各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贡献,以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则。(main.un.org)

在实际安排中,非常任理事国席位按区域组分配如下:

  • 非洲国家三个席位。
  • 亚洲及太平洋国家两个席位。
  • 东欧国家一个席位。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两个席位。
  • 西欧及其他国家两个席位。

每年选出五个非常任理事国,因此各届任期相互交错。这些安排只涉及选举产生的席位,不涉及常任理事国席位。(securitycouncilreport.org)

安理会主席由全体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每个理事国任职一个日历月。常任理事国在担任主席方面没有特殊权利。(main.un.org)

安理会认为非理事国的利益受到影响时,可允许其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争端当事国也可获邀参加,包括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但须遵守安理会规定的条件。(main.un.org)

表决与否决权

《宪章》将程序性决定与其他决定加以区分:

  • 程序性事项须获得至少九票赞成。
  • 实质性事项须获得至少九票赞成,且没有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

常任理事国对实质性提案投反对票,即行使否决权;即使其他所有理事国都支持该提案,也无法通过。对程序性事项投反对票则不产生这一效果。常任理事国可以投弃权票而不阻止提案通过,前提是提案获得九票赞成。(main.un.org)

《宪章》还规定,作为争端当事国的安理会理事国,在依照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作出决定时,应当弃权。这项规定并非普遍禁止理事国在涉及自身的局势提交安理会审议时参与表决;其明文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类别的和平解决争端决定。(main.un.org)

职责与权力

和平解决争端

根据第六章,安理会可以调查可能威胁国际和平的争端或局势,并就解决争端的程序或条件提出建议。相关方法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司法解决,以及利用区域安排。这些职权是《宪章》和平解决争端框架的组成部分。(main.un.org)

强制措施

第七章为应对和平受到威胁、和平遭到破坏及侵略行为提供了制度框架。第三十九条授权安理会认定此类情势是否存在,并就应对措施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第四十一条涉及不使用武力的措施;第四十二条则允许在非军事措施不足或已证明不足时采取军事措施。(un.org)

制裁可包括武器禁运、旅行禁令、资产冻结,以及经济或外交限制,其对象可以是国家、组织或指定个人。制裁委员会及专家机制协助实施和监督这些措施。(main.un.org)

维持和平

安理会决定何时、何地部署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并通过决议规定其任务授权。此后,安理会可以延长、修改或终止该授权。其考虑因素包括政治目标、安全条件、各方的合作情况,以及行动能否切实开展的前景。(peacekeeping.un.org)

联合国没有常备军事力量。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军事人员由会员国派遣;通过任务授权本身,并不意味着执行任务所需的人员和资源已经到位。(apnews.com)

其他机构职能

安理会就接纳联合国新会员国及任命秘书长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宪章》规定的职责还包括拟订军备管制计划,将其安全职责与裁军联系起来。(main.un.org)

决定与工作方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依照《宪章》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安理会也会提出建议,因此必须区分其具有约束力的决定与建议性行动。安理会行使职权须遵循《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并处于更广泛的国际法框架之内。(main.un.org)

安理会的工作方法包括公开会议、非公开会议、非正式磋商、决议、主席声明及新闻声明。其程序框架以1946年通过的暂行议事规则,以及工作方法手册所记载的后续实践为基础。(main.un.org)

附属机构协助处理具体任务,其中包括制裁委员会、反恐与防扩散委员会,以及负责维持和平、儿童与武装冲突、程序问题的工作组。安理会的各委员会和工作组均由全部十五个理事国的代表组成。(main.un.org)

制度局限与改革

否决权对集体决策构成了一项明确限制:即使选举产生的理事国给予充分支持,也无法使遭到常任理事国反对的实质性提案获得通过。决定的执行则面临另一类制约,尤其是在行动依赖各国派遣人员的情况下。(main.un.org)

大会关于安理会改革的讨论涉及五项既定议题:成员类别、否决权、区域代表性、扩大后的安理会规模及工作方法,以及安理会与大会的关系。这些讨论将机构组成的调整与工作方式的改变加以区分。(un.org)

2022年4月26日,大会通过第76/262号决议,设立在否决权被行使后由大会进行辩论的常设程序。决议规定,大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除非大会就同一局势召开紧急特别会议。这一程序增设了审议平台,但并不改变安理会的表决结果。(digitallibrary.un.org)

需要修改《宪章》的变革还须满足另一项法律门槛。根据第一百零八条,修正案必须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由联合国三分之二会员国批准,其中必须包括安理会所有常任理事国。(un.org)

参考来源

  1. Main Bodiesun.org
  2. UN Charterun.org
  3. United Nations Charter (full text)un.org
  4. Explore Every Word: Full-Text Search for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 Is Here!un.org
  5. Current Membersmain.un.org
  6. Voting Systemmain.un.org
  7. Functions and Powersmain.un.org
  8. Functions and Pow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Chapter V of UN Charter)main.un.org
  9. Working Methods UN Chartermain.un.org
  10. Special Research Report No. 1: Security Council Elections 2007securitycouncilreport.org
  11. Security Council Presidencymain.u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