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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common-law

普通法

普通法起源于英格兰,是司法判决和先例与立法共同发挥核心作用的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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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是一种起源于英格兰的法律传统,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来发展法律规则。在较狭义的用法中,普通法也指法官创设的规则,以区别于通过立法制定的法律。其特有的方法是运用法律先例:先前的判决为解决后来的争议提供原则。作为一种法律传统,普通法不仅包括司法判决,还包括制定法以及历史上与普通法相区分的衡平法原则。(law.cornell.edu)

含义与范围

“普通法”一词有几种相互关联的含义。在比较法语境中,它指与大陆法传统相对的一个法系;大陆法传统更重视系统化的法典。在某一特定司法管辖区内,普通法也可能指由法院而非立法机关确立的规则。历史上,英格兰法律界还将王室法院适用的普通法与大法官法院发展出的衡平法加以区分。这些含义相互重叠,但不能互换:制定法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却并不因此成为法官创设的法律。(justice.gc.ca)

普通法有时也被称为“不成文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规则没有文字记录。这些规则体现于司法判决之中,而不是仅仅汇集在立法文件里。同样,英语中的“civil law”既可指一种法律传统,也可指与刑法相对的民事法律;因此,民事争议也可以适用普通法原则。(justice.gc.ca)

历史发展

英格兰普通法是在中世纪随着王室司法的扩展而发展起来的。亨利二世在位时期(1154—1189年)尤为重要:王室法官巡回各地审理案件,中央法院也逐步确立了常设司法机构的地位。日益统一的王室司法为超越各地独立惯例的法律框架奠定了基础。早期陪审团也不同于现代陪审团,其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对当地情况的了解,而非仅依据庭审中出示的证据。(judiciary.uk)

普通法法院繁复的程序可能使诉讼当事人无法获得充分救济。呈递君主的请愿逐渐更多地转交大法官处理;大法官主持的大法官法院发展出衡平法,作为一条独立的救济途径。19世纪的司法改革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适用纳入统一的法院体系。《1873年司法组织法》为法院同时适用两者确立了基础,并规定两者发生冲突时,衡平法规则优先适用。机构上的统一并未使两者在历史上形成的区别失去意义。(judiciary.uk)

先例与司法推理

遵循先例原则规定了既往判决的效力;这一术语源自拉丁语,意为“遵守已经决定的事项”。纵向先例涉及下级法院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横向先例则涉及法院如何对待自己此前作出的判决。先前的裁判可能具有约束力,也可能仅具说服力,这取决于作出裁判的法院的权威地位,以及相关司法管辖区适用的规则。(law.cornell.edu)

在英格兰的法律分析中,具有约束力的原则通常是判决理由,即作出该项判决所必需的法律推理。附带意见是指不属于这一具有约束力的理由的论述,但仍可能具有说服力。确定判决理由,需要结合案件争点和重要事实阅读判决书,而不是简单地摘取法官作出的任何一般性陈述。(supremecourt.uk)

如果相关事实或法律上的差异使先前案件确立的规则不适用于当前案件,法院可以对两案加以区别。有相应权限的法院也可以推翻既往判决,但须遵守所在司法管辖区有关先例的规则。因此,普通法的发展兼顾了延续性与受约束的修正。先例在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运作方式并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在最高法院何时可以不再遵循自身既往判决这一问题上。(law.cornell.edu)

立法与衡平法救济

普通法与立法并行运作,并不是立法治理的替代方式。立法机关可以将司法发展出的规则编纂为法典,也可以修改或取代这些规则。法院随后解释和适用由此产生的制定法,因此,先例也影响着立法的含义。由此可见,“判例法”的范围比狭义的普通法更广:司法判决可能涉及制定法规则,而非由法院独立发展出的法律原则。(law.cornell.edu)

衡平法为通常的法律救济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方式。其中包括禁令,即命令一方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以及实际履行,即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衡平法也发展出了有关信托的规则。即使普通法请求和衡平法请求由同一法院审理,这些救济方式在涉及合同法和财产的诉讼中仍然十分重要。(fjc.gov)

地理分布与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差异

普通法传统已从英格兰扩展至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等司法管辖区。这些地区的法院有时会参考彼此的判决,但共同的法律渊源并不意味着存在一套统一且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普通法。外国判决可以为法律推理提供参考,却不会自动决定案件的结果。(supremecourt.uk)

加拿大体现了不同法律传统的共存。魁北克的私法事项通常适用大陆法,而其他省和地区则适用普通法。涉及私法的联邦立法必须兼顾这一差异。这种安排被称为双法系制,但并不意味着魁北克法律的所有领域都遵循一套独立的大陆法框架。(justice.gc.ca)

在美国,联邦制使州法与联邦法之间的区别尤为重要。普通法主要在州层面发展。在1938年的“伊利铁路公司诉汤普金斯案”中,最高法院否定了联邦“一般普通法”。根据伊利原则,联邦法院在行使基于当事人州籍不同的管辖权时,通常适用州实体法,包括州法院的司法判决。不过,联邦普通法仍在有限的领域内存在;伊利案并未消除联邦法院创设法律规则的所有形式。(fjc.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