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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宣言,确立了人类尊严、平等与基本权利的普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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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UDHR)**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通过第217 A(III)号决议采纳的一项宣言。它列明了人人享有的基本人权,并为保护这些权利确立了共同标准。虽然宣言本身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但它成为国际人权保护发展的基础性文件。(un.org)

历史背景与起草过程

宣言的诞生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历史经验和联合国的成立。联合国宪章并未详细列举个人权利,因此,起草宣言旨在将宪章中的人权承诺具体化。联合国成立初期便开始拟订国际人权宪章,人权委员会于1947年组织开展起草工作。(un.org)

埃莉诺·罗斯福担任人权委员会及起草委员会主席。其他主要参与者包括:加拿大的约翰·汉弗莱,他拟订了初步纲要;法国的勒内·卡桑,他协助组织和完善文本;黎巴嫩的夏尔·马利克,担任人权委员会报告员;以及中国的张彭春,担任委员会副主席。起草工作由具有不同政治、文化和宗教背景的代表共同参与,并非出自某一位作者或某一个国家的代表团。(un.org)

女性代表也参与塑造了宣言的措辞和条款。印度的汉莎·梅塔被广泛认为促成了第一条采用涵盖所有人的措辞“All human beings”(人人),而非“All men”(所有男子)。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米内尔瓦·贝尔纳迪诺则主张在序言中确认男女享有平等权利。(un.org)

起草者既考虑了原则性宣言,也考虑了具有约束力的公约。这些构想后来发展为分别推进的项目:宣言、公约及实施措施。经过委员会的充分讨论,联合国大会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了宣言。因此,宣言并非以全体一致投赞成票的方式获得通过。(legal.un.org)

结构与主要权利

宣言由序言和30条条文组成。序言将人的尊严与平等权利同自由、正义及和平联系起来,并强调通过法治加以保护。各条条文在同一份文件中涵盖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un.org)

平等与人身保护

第一条和第二条确立了人人在尊严上一律平等,并不受歧视地享有各项权利。第二条还禁止根据个人所属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或国际地位作出区别。第三至第五条保护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并禁止奴役和酷刑。(un.org)

第六至第十一条涉及法律人格的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效救济、免受任意逮捕、公正审理、无罪推定,以及防止追溯性刑事处罚的保障。这些条款将个人保护与司法工作联系起来。(ohchr.org)

公民与政治自由

第十二至第二十一条涵盖隐私、迁徙与居住、离开任何国家及返回本国、寻求和享受庇护、国籍、经自由同意缔结的婚姻以及财产所有权。这些条款还保护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达自由、和平集会、结社以及参与政府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定期举行的真正选举所表达的人民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ohchr.org)

某些条款的适用范围比通常的简略表述所暗示的更窄。第十四条承认为免受迫害而寻求和享受庇护的权利,但并未明确确立无条件获得某一特定国家庇护的权利。第十三条保护的是离开任何国家及返回本国的权利,而不是进入任何国家的一般权利。(un.org)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

第二十二至第二十七条承认享有社会保障、在公平条件下工作、同工同酬、参加工会、休息与闲暇,以及维持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其中包括食物、住房和医疗照护。这些条款还承认接受教育、参与文化生活、分享科学进步成果,以及作者的精神和物质利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置于国家努力、国际合作,以及各国组织和资源条件的背景之中。(un.org)

义务、限制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承认,人人有权享有一种能使宣言所载权利得以实现的社会和国际秩序。第二十九条指出,个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并允许为特定目的施加法律规定的限制:尊重他人的权利,以及满足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要求。该条还要求权利的行使符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ohchr.org)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将宣言解释为授权其破坏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综合来看,这些最后的条款既承认权利所处的社会环境,也为限制权利设定了条件。它们并非对政府不遵守前述条款的概括性授权。(un.org)

法律地位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的一项宣言,而非开放供各国批准的条约。宣言的通过本身并未产生后来的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条约义务。因此,必须区分其法律意义与其作为国际认可的原则声明所具有的权威性。(searchlibrary.ohchr.org)

不过,宣言的部分条款被广泛认为体现了国际习惯法,即源自被接受为法律的国家实践、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将禁止酷刑和种族歧视列为例子。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一条条文的全部内容都具有相同的习惯法地位。(ohchr.org)

宣言本身并未设立法院、个人申诉程序或针对违反行为的制裁措施。这类实施安排后来通过条约和其他机构另行发展。宣言的通过与具有约束力的执行机制的建立,是最初国际人权宪章项目中彼此区分的组成部分。(legal.un.org)

与后续文书的关系

宣言为国际法的后续发展提供了框架。1966年通过的两项重要条约进一步阐述了宣言的许多原则,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宣言不同,这两项公约对成为缔约方的国家规定了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它们也包含《世界人权宣言》未明确载明的条款。(searchlibrary.ohchr.org)

宣言与这两项公约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的核心;更完整地说,国际人权宪章还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世界人权宣言》一直是评估人权保护状况的基准,也是国内和国际法律文书的原则来源。它确立标准的作用,与通过特定法律体系和机构实际执行这些标准,是两个不同的层面。(seoul.ohchr.org)

参考来源

  1.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n.org
  2. History of the Declarationun.org
  3. Human Rights Day - Women who shape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un.org
  4.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legal.un.org
  5.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ohchr.org
  6.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Illustrated Editionun.org
  7. What Is 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searchlibrary.ohchr.org
  8.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Treaty Systemohchr.org
  9. Human Rights: A Manual on Human Rights Training Methodologyohchr.org
  10. Laws and Treatiesseoul.ohchr.org
  11. Fact Sheet No. 2 (Rev.1), 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ohch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