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包括从前人那里继承而来、被人们视为具有文化意义并希望传承下去的场所、物品、实践、表达形式和知识。它既包括建筑和馆藏等物质遗存,也包括通过社会参与维系的活态传统。因此,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一切留存至今的旧事物:认定、阐释与传承是理解其含义的核心。文化遗产可能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或精神意义,不同社区也可能赋予同一份遗产不同的价值。(whc.unesco.org)
类型与范围
物质文化遗产涵盖文化的物质表现形式。可移动遗产包括艺术作品、手稿、书籍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收藏品。不可移动遗产包括古迹、历史建筑、建筑群和考古遗址。这些资源保存了有关建筑、工艺、聚落和日常生活的证据,而不只是杰出人物或重要机构的成就。水下遗产包括沉入水下的人类活动遗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通过的公约,具体涵盖在水下至少存在100年且符合条件的遗存。(whc.unesco.org)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相关社区认可的活态实践和知识构成。其领域包括口头传统、音乐和舞蹈等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的知识以及传统手工艺。语言是许多此类传统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被重新创造,而非原封不动地传承;与之相关的工具、物品和文化空间,则将它与物质文化遗产联系起来。(ich.unesco.org)
文化景观体现了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它们可能包括经过设计的园林、持续的土地利用所塑造的景观,或主要因文化关联而受到重视的场所。这一类别将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联系起来,但并不将二者等同。数字遗产包括以数字形式创建或由模拟形式转换而来的、具有持久价值的资源,如文本、图像、录音录像、软件和网站。对数字遗产的保存,不仅涉及保留实体存储介质,也涉及维持信息的可用性。(whc.unesco.org)
文化意义与认定
文化意义取决于与某件物品、某种实践或某个场所相关的价值。一座建筑可能因其设计、历史关联、社区用途,或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而具有重要意义。一个场所的意义可以体现在其周边环境、材料、内涵、记录,以及与其他场所的关系之中。遗产价值并不一定一致:不同群体可能对同一资源有不同的理解,而这些理解也可能随时间变化。(isceah.icomos.org)
对于活态遗产,社区的认可是根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公约,将代际传承与认同感和延续感联系起来,同时承认遗产会适应历史与环境条件的变化。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符合人权、相互尊重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实践。因此,认定文化遗产并不意味着每一种承袭下来的实践都会受到该公约的保护。(ich.unesco.org)
国际框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即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负责实施多项相互补充的遗产保护文书。在国际法框架内,这些文书针对不同类型的遗产和不同的威胁。1954年《海牙公约》涉及武装冲突期间的文化财产保护。1970年公约针对文化财产的非法进口、出口和所有权转让,为预防此类行为及开展国际合作建立了框架。这些文书的适用范围各不相同,不应将其视为可以相互替代的遗产定义。(whc.unesco.org)
1972年通过的《世界遗产公约》涉及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其文化遗产类别包括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保护和管理的要求。这一国际认定所确定的是特定类别的遗产,而非对所有具有文化意义的场所进行全面登记。(whc.unesco.org)
2003年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了独立的框架。它强调识别、传承和参与,而不是将世界遗产体系套用于活态传统。成立于1965年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为古迹、建成环境和遗产场所制定保护原则并提供专业指导。(ich.unesco.org)
保护与传承
对物质遗产的保护,旨在应对劣化和变化的同时保留其文化意义。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为古迹和遗址的保护与修复提供了影响深远的原则。它强调尊重历史证据和原有材料、保存周边环境,并限制基于臆测的修复。因此,艺术品保护与建筑保护都涉及阐释和记录,而不只是让旧物或旧建筑看起来焕然一新。(openarchive.icomos.org)
活态遗产的保护着重于使其持续保持生命力。相关措施包括研究、记录、振兴,以及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进行传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伦理原则确立了社区的主体作用,并要求开展透明的合作、取得知情同意。这些原则也承认习俗对获取相关知识的限制:记录或展示一种传统,并不自动意味着可以不受限制地传播具有文化敏感性的知识。(ich.unesco.org)
威胁与数字保存
文化遗产面临武装冲突、非法贩运、开发建设和环境变化带来的压力。气候变化使文化场所面临洪水、海岸侵蚀和极端天气等风险。旅游业也可能因无规划的开发和游客进入管理不善而增加压力。因此,保护规划既要考虑单个遗产资源,也要考虑其更广泛的周边环境。(whc.unesco.org)
数字资源还面临硬件和软件过时、维护不足以及背景信息丢失等额外风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数字遗产保存宪章》要求在信息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开展保存工作,并根据资源的持久意义进行遴选。提供数字资源访问时,还必须考虑知识产权、隐私和正当的限制,而不能认定保存资源与向公众无限制开放是同一个目标。(unesco.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