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和平奖是表彰和平贡献的国际奖项,根据瑞典发明家、实业家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的遗嘱设立。该奖于1901年首次颁发,是最初设立的五项诺贝尔奖之一。其他诺贝尔奖项的颁奖机构均在瑞典,和平奖则由挪威的一个委员会评选,并在挪威奥斯陆颁发。个人和组织均可获奖。(nobelpeaceprize.org)
起源与设立宗旨
诺贝尔于1895年11月27日签署了最终遗嘱,要求将其大部分遗产用于资助奖励造福人类的成就。有关和平奖的条款明确了三个方面:促进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废除或削减常备军,以及组织和推动和平大会。这些内容反映了十九世纪裁军与国际和平运动所关注的议题。(nobelprize.org)
诺贝尔与奥地利作家、和平运动人士贝尔塔·冯·苏特纳长期通信,后者于1905年成为首位获得和平奖的女性。他与她的通信记录表明,他对战争与和平问题抱有兴趣,但这些记录并不能完整解释其遗嘱中的每一项条款。(nobelprize.org)
遗嘱规定,评选工作由挪威议会挪威议会选出的五人负责。当时挪威与瑞典共戴一位君主,但诺贝尔并未明确解释为何作出这样的职责划分。相关法律与行政安排完成后,诺贝尔基金会于1900年成立。次年颁发的首届和平奖由亨利·杜南和弗雷德里克·帕西共同获得。(nobelpeaceprize.org)
管理与独立性
挪威诺贝尔委员会是和平奖的决策机构,也是整个诺贝尔委员会体系的一部分。委员会的五名成员由挪威议会选出,任期六年。虽然成员由议会任命,但委员会属于独立的私人机构;任命权并不赋予挪威政府干预获奖者评选的权力。(nobelpeaceprize.org)
挪威诺贝尔研究所所长兼任委员会秘书。候选人评估会参考专业意见,包括挪威及国际专家提交的报告。最终决定由委员会作出,而非由这些顾问作出。诺贝尔基金会提供统一的制度与财务框架,各颁奖机构则保留评选获奖者的职责。(nobelpeaceprize.org)
提名与评选
所有在世的个人以及仍在运作的组织或机构,都有资格成为候选人,但不能自行申请。有效提名必须由具备资格的提名人提交,包括各国议会议员和政府成员、特定领域的大学教授、和平研究或外交政策研究机构负责人、历届和平奖得主,以及获奖组织的指定代表。提交提名无需事先获得邀请。(nobelpeaceprize.org)
常规提名截止日期为1月31日。委员会成员可以在截止日期后的首次会议上增补候选人。委员会审查有效提名,拟定候选人短名单,再由专家作进一步评估。讨论持续数月,其间可能将短名单中的候选人与其他获得有效提名的人选一并重新考虑。委员会力求达成共识,但以简单多数即可作出决定。其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申诉。(nobelpeaceprize.org)
获得提名并不等于获奖、得到认可或获得官方荣誉。诺贝尔奖相关机构既不公布当届被提名人名单,也不确认个别提名。被提名人的姓名及相关提名记录保密50年。因此,公开声称某人获得提名,并不能证明委员会支持该候选人。(nobelpeaceprize.org)
成就领域与获奖者
纵观该奖的历史,获奖成就涵盖和平倡导、谈判、人道主义工作、国际合作和捍卫人权。对奖项宗旨的诠释已不再局限于政府间协议或裁减军备。官方授奖辞会说明每次获奖所表彰的具体贡献。(nobelprize.org)
获奖组织体现了这一广泛范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曾于1917年、1944年和1963年获奖。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于1954年和1981年获奖。联合国与其秘书长科菲·安南共同获得了2001年的奖项。这些例子也表明,同一组织可以多次获奖。(nobelprize.org)
环境议题也曾成为授奖考量。旺加里·马塔伊因对可持续发展、民主与和平的贡献而获得2004年和平奖。2007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与阿尔·戈尔共同获奖,以表彰他们增进并传播关于人为气候变化的知识,以及为应对措施奠定基础的努力。这些都是和平奖的授奖决定,并非另设的诺贝尔环境奖。(nobelprize.org)
颁奖与奖项规则
颁奖典礼通常于12月10日,即诺贝尔逝世纪念日,在奥斯陆市政厅举行。委员会主席负责颁奖,获奖者受邀发表诺贝尔演讲。获奖者会获得证书、一枚诺贝尔奖奖章及奖金。和平奖奖章由挪威雕塑家古斯塔夫·维格兰设计。(nobelpeaceprize.org)
该奖不必每年颁发。1901年至2025年间,和平奖共颁发106次,空缺19次,其中包括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若干年份。达格·哈马舍尔德于1961年被追授和平奖。自1974年起,诺贝尔基金会章程禁止追授奖项,但获奖者在获奖公告发布后去世的情况除外。和平奖一经颁发便不能撤销;委员会的职权并不包括评判获奖者此后的一切言行。(nobelpriz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