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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法律 / same-sex-marriage

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指同性别两人之间的婚姻,其法律认可及效力因司法管辖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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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指两个同性别的人之间的婚姻。在获得法律认可的地区,同性婚姻确立了一种受适用法律管辖并享有相应权利与义务的婚姻关系。尽管民事结合、登记伴侣关系及非婚同居等形式也能提供部分类似的法律保障,但同性婚姻与它们仍有区别。其法律意义涵盖继承、财产分配、经济扶养以及家庭关系的确认等问题。(government.nl)

荷兰是全球首个在全国范围内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其相关法律于2001年4月1日生效。此后,其他司法管辖区也相继通过立法和司法判决扩大了对同性婚姻的认可,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15年作出的“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i>Obergefell v. Hodges</i>)判决,以及泰国于2025年1月23日生效的婚姻法修正案。因此,同性婚姻的历史与家庭法变革、宪法解释以及同性伴侣法律待遇的演变密切交织。(pewresearch.org)

缔结婚姻的法律途径、对在域外缔结婚姻的认可,以及宗教仪式上的证婚,属于各不相同的法律与社会范畴。国际及区域性判决可能会要求各方提供特定的法律保护,但并不必然要求各司法管辖区均在本国法层面允许同性婚姻。因此,探讨这一议题必须区分不同的法律体系与时间节点,同时深入审视婚姻权利、亲权与抚养、宗教机构、公众态度以及人口学证据。(coe.int)

定义、术语及相关结合形式

同性婚姻是指两名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与行政语境中,“同性”通常指配偶在适用法律或登记系统中所载的性别分类,并不直接等同于任何一方的性取向。性认同、性吸引力与伴侣的性别属于不同的特征:例如,同性婚姻中的一方可能自认为双性恋,而非男同性恋或女同性恋。英国国家统计局在解释其性取向数据时明确区分了这些维度。荷兰政府同样将结婚资格表述为“两名男子”或“两名女子”,并不要求特定的性认同。(ons.gov.uk)

“同性婚姻”、“同性别婚姻”与“同志婚姻”是外延多有重合的表述,但措辞侧重的特征各不相同。“同性别婚姻”强调社会性别而非生理性别;“同志婚姻”则是一种不够严谨的简称,因其可能暗示配偶并不一定认同的身份。“婚姻平权”通常指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平等享有结婚权利的原则、政策或法定状态,而非指具体的某段婚姻关系。因此二者并非严格的同义词:伴侣双方缔结的是婚姻,而司法管辖区推行或保障的则是婚姻平权。术语的使用也反映了使用者的机构立场;倡导组织同性恋者反诋毁联盟(GLAAD)在其媒体指南中建议使用“婚姻”、“同性伴侣婚姻”或“婚姻平权”。(en.wikipedia.org)

注册伴侣关系与民事结合是由法律确立的、有别于婚姻的关系地位,即使在相关国家其国内法律后果与婚姻十分接近也是如此。这类名称并不代表一套国际通行的统一权利。在荷兰,官方指南指出婚姻与注册伴侣关系具有相似的法律后果,并将二者与合同性质的同居加以区分。其缔结资格亦不必局限于同性伴侣:英国政府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的对比说明涵盖了英格兰和威尔士同性及异性伴侣的婚姻与民事伴侣关系。此类身份虽可赋予法定继承权、经济责任和税收待遇,但并不使伴侣双方在法律上成为夫妻。(government.nl)

家庭伴侣关系同样需要依据具体司法管辖区的定义来理解。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下,已登记的家庭伴侣通常享有与配偶同等的权利、保护、福利和责任。自2020年1月1日起,凡符合资格的伴侣不论是同性还是异性均可登记,取消了此前针对异性申请者的年龄限制。然而,在联邦税收层面,美国国税局并不将法律上非属婚姻的家庭伴侣关系或民事结合视为婚姻;相关当事人不能仅凭此种伴侣关系选用已婚合并申报或已婚分别申报的纳税身份。因此,在一套法律体系下的实质等同,并不能消除另一套法律体系中不同身份之间的界限。(sos.ca.gov)

相比之下,同居协议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契约工具,用于约定共同生活的特定事项,本身并不赋予婚姻地位。荷兰官方指南以财产和分摊开销的协议为例;在某些伴侣养老金安排中,可能还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协议。此外,民事婚姻地位还必须与结婚仪式及宗教认可区分开来。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仪式可确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但宗教祈福可以是一项完全独立的行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官方指南明确区分了民事婚礼、具有法律效力的宗教婚礼,以及民事仪式之后的宗教祝福;同时还将结婚誓词与建立民事伴侣关系时的签署程序区别开来。因此,法律层面的认可与宗教层面的庄严宣告是相互关联但各不相同的两件事。(government.nl)

历史发展与早期的法律认可

前现代时期结合同性伴侣的仪式,需要在其所处时代的亲属关系、宗教和法律制度脉络中加以解读。拜占庭时期的“结拜兄弟礼”(adelphopoiesis)通过神父的祈祷和祝福将两名男子结合在一起。克劳迪娅·拉普(Claudia Rapp)在1997年的研究中,将这种做法置于历史叙事、圣徒传记以及世俗和教会法令所记载的仪式化兄弟结谊网络中予以考察。约翰·博斯韦尔(John Boswell)在其1994年的著作《前现代欧洲的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s in Pre-Modern Europe)中,曾将这类仪式解读为制度上认可同性结合的证据。然而,专门领域的批评意见对将其等同于婚姻的观点提出了异议,包括驳斥了所谓存在共同婚礼动作和礼仪元素的说法。因此,文献中记载的男性间正式结盟,其本身既不能证明存在情爱关系,也不能等同于现代的民事婚姻。(cambridge.org)

现代社会对婚姻认可的诉求呈现出明确的行政与法律形式。1970年5月18日,杰克·贝克(Jack Baker)和迈克尔·麦康奈尔(Michael McConnell)在明尼苏达州亨内平县申请结婚证,理由是该州的婚姻法规并未明文禁止两名男性结婚。县登记员杰拉尔德·纳尔逊(Gerald Nelson)拒绝颁发结婚证,该伴侣随后在“贝克诉纳尔逊案”(Baker v. Nelson)中对该拒绝决定提起诉讼。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于1971年10月15日驳回了他们的诉求;1972年10月10日,美国最高法院以“缺乏实质性联邦法律问题”为由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该诉讼使争取现有的民事法律地位——而不仅是举行仪式的许可——成为诉求的核心。然而,婚姻在当时的同性恋平权运动者中并不是统一的首要议题,部分人反而强调要从既有的社会体制中解放出来。(mnhs.org)

丹麦于1989年率先建立了国家层面的同性伴侣注册伴侣关系框架。1989年6月7日颁布的第372号法案于同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案并未直接开放婚姻本身,而是为两名同性创设了一种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核心机制是“准用”原则:法案第3条大体上赋予注册行为等同于婚姻的法律效力,有关婚姻和配偶的法律规定相应适用于注册伴侣。除明确指出的修改外,婚姻法相关条款同样适用于确立资格与解除伴侣关系。根据最初的资格规定,伴侣中至少有一人必须兼具丹麦常住居民身份和丹麦公民身份。该法案最初不适用于格陵兰或法罗群岛,但允许日后通过皇家敕令扩大适用范围。(blogs.loc.gov)

丹麦该制度框架中的例外条款对其制度设计至关重要。允许配偶收养的规则不适用于注册伴侣;关于已婚夫妇亲权的具体条款也被排除在外。依据配偶性别而赋予法律后果的条款不予适用,且国际条约条款只有经其他缔约方同意才能延伸至注册伴侣。因此,注册伴侣关系虽赋予了广泛的婚姻法律效力,但并未使其等同于婚姻。丹麦随后于2012年通过立法开放了同性婚姻,并允许现有的注册伴侣转换身份,这一后来的变革与1989年引入的法律认可截然不同。(retsinformation.dk)

在荷兰,法律倡导和议会提案先于婚姻的开放:律师扬·沃尔特·瓦贝克(Jan Wolter Wabeke)于1987年发起倡议,国会议员鲍里斯·迪特里希(Boris Dittrich)则于1994年提议开放婚姻。随后出台的2000年12月21日《婚姻开放法案》(Wet openstelling huwelijk)直接修订了《民法典》第一编,而非设立一套独立的同性婚姻制度。法案的通过、公布与生效日期各不相同:该法案于2001年1月11日公布,而同年3月20日的一项皇家敕令确定其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荷兰由此成为全球首个在全国范围内向同性伴侣开放民事婚姻的国家。午夜刚过,阿姆斯特丹市长约伯·科恩(Job Cohen)便在市政厅为四对伴侣主持了结婚仪式,其中包括三对男同性伴侣和一对女同性伴侣。这些仪式标志着新法律赋予的权利首次得到行使,而非法律本身的颁布生效节点。(amsterdam.nl)

地理分布与法律地位分类

截至2025年6月2日的全球司法管辖区现状显示,本地婚姻权、外国婚姻登记、非婚伴侣关系认可,以及既无全国性婚姻也无伴侣关系地位之间存在明确区分。以下开放本地婚姻的条目涵盖38个国家级管辖区,其中台湾单独列出,并将尼泊尔的临时性安排视作特殊类别。各属地和组成实体不作为额外的主权国家计入;其他分类中的示例仅为举例说明,并非详尽罗列。(pewresearch.org)

截至2025年6月2日的法律地位 地区或管辖区 覆盖范围及限制说明
本地开放婚姻 欧洲 安道尔、奥地利、比利时、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葡萄牙、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共22个国家级条目。(pewresearch.org)
本地开放婚姻 美洲 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厄瓜多尔、墨西哥、美国和乌拉圭:共11个条目。(pewresearch.org)
本地开放婚姻 非洲 [[south-africa
本地开放婚姻 亚洲 台湾和[[thailand
本地开放婚姻 大洋洲 [[australia
仅承认外国婚姻登记,本地不开放同性婚姻 以色列 外国同性婚姻证书可作为在人口登记册中登记为已婚的依据。确立该义务的2006年判决仅涉及登记行为,并不构成对婚姻实质有效性的普遍判定。(larc.cardozo.yu.edu)
非婚伴侣关系认可 意大利 根据第76/2016号法律,同性伴侣可缔结民事结合。符合条件的外国同性婚姻在意大利法律体系中产生民事结合的效力,而非本土婚姻地位。(esteri.it)
无全国性婚姻或民事结合地位 印度 最高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拒绝将《特别婚姻法》扩展适用于同性伴侣,亦未建立全国性民事结合框架。(api.sci.gov.in)
临时婚姻登记 [[nepal 尼泊尔]]

生效实施日期决定了一个管辖区何时被计入“本地开放婚姻”类别。台湾的实施法案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5月22日公布,并于2019年5月24日婚姻登记开放之日起正式生效。列支敦士登于2025年1月1日开放婚姻。泰国的修正案于2024年9月24日公布,但经过法定的等待期后,直到2025年1月23日才正式开放登记。泰国当局明确规定,全国各区办事处以及泰国驻外使领馆均可办理登记。因此,仅凭立法机关批准并不意味着实际登记流程已经开始运作。(english.ey.gov.tw)

国家级总数往往也会掩盖领地之间的差异和分阶段实施的情况。在英国内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及苏格兰于2014年开放婚姻,而北爱尔兰直到2020年才开放;这些地区并非四个额外的主权国家。阿鲁巴和库拉索在荷兰王国体系内也需要单独区分管辖:2024年7月12日,荷兰最高法院维持了在这两地开放婚姻的判决。因此,一个国家被列入国际统计表中,不能直接视为其所有相关属地或构成领地都同步修改了法律。(pewresearch.org)

尼泊尔的情况表明,国际统计总数往往取决于分类标准。在最高法院作出临时裁定后,苏伦德拉·潘迪(Surendra Pandey)与玛雅·古隆(Maya Gurung)于2023年11月29日完成了婚姻登记。内政部于2024年4月27日发出通知,指示地方行政机构为同性婚姻保留临时记录。皮尤研究中心在2025年6月的统计表中,将尼泊尔列入允许同性婚姻的39个地区之一,但同时指出该国尚未正式颁布婚姻平权法律。若将尼泊尔剔除,则常规法定框架下的条目为上述的38个;若将其计入,则为39个。这两个数字均未将属地作为额外的国家级条目计入。(ilgaasia.org)

各项认可类别反映的是具体的法律机制,而非能够互换的婚姻地位等级。在以色列,“本-阿里诉人口管理总局长案”(Ben-Ari v. Director of Population Administration)判令官员必须为五对在加拿大结婚的伴侣办理登记,但并未一并解决有关婚姻有效性的所有实质法律问题。相比之下,意大利对外国婚姻的登记则赋予符合条件的证书以民事结合的效力。这些差异表明,承认外国婚姻绝不能自动等同于本地已开放婚姻,正如临时登记措施也必须与已正式生效的成文立法严格区分开来一样。(larc.cardozo.yu.edu)

立法、宪法与司法途径

泰国通过修订现行《民商法典》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而非另立单独的关系地位。该项立法修改了60多个条款,将具有特定性别指向的措辞替换为“配偶”等中性词汇,并将法典中的婚姻框架扩大适用于同性伴侣。泰国众议院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该法案,参议院于2024年6月18日批准。经国王御准后,该法于2024年9月24日在《皇家公报》上公布,开启了法定120天的等待期;婚姻登记于2025年1月23日正式开放。因此,议会通过、公布与生效施行是截然不同的阶段:单凭议会通过并不能授权登记官员受理申请。(loc.gov)

相比之下,台湾则是在经历司法审查后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司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公布释字第748号解释,审理了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针对《民法》排除同性伴侣所提出的声请。该号解释认为,《民法》婚姻章未容许同性二人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以共同生活,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之平等权。该裁决将修正现行法律或另立专法的选择权留给有关机关,但要求在两年内完成立法。它还提供了一项兜底救济措施:若届期未完成立法,同性伴侣可持二人以上见证人签名之书面文件,依据现行婚姻章直接办理婚姻登记。(cons.judicial.gov.tw)

由此出台的《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于2019年5月22日公布,并于2019年5月24日施行。与泰国的法典修订不同,该法在其第2条中确立了同性结合关系,并在第4条明确规定了婚姻登记。其法律架构结合了单行条文与对现行规则的准用:第15条准用《民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即根据需要作相应调整后适用),而第24条在列明例外的前提下,将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配偶及婚姻的规定扩大适用。第25条则将相关纠纷纳入《家事事件法》的程序框架中。这种另立专法的途径在不重写《民法》婚姻章的情况下开放了结婚登记,同时通过条文准用将新框架与现行家事法律连接起来。(mojlaw.moj.gov.tw)

在美国,2015年6月26日宣判的“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对各州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宪法性要求。这些案件源自密歇根州、肯塔基州、俄亥俄州和田纳西州;联邦地区法院均判决同性伴侣胜诉,但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些判决。最高法院以5比4的表决结果判定,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要求各州不仅必须为同性二人颁发结婚执照,还必须承认在其他州合法成立的此类婚姻。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撰写的多数意见依据了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以及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克拉伦斯·托马斯和塞缪尔·阿利托分别撰写了反对意见;他们的反对理由(包括关于司法权力和民主决策的论述)并非最高法院的判决结论。在联邦制下,该判决对各州的婚姻资格与承认规则进行了约束,但并未用联邦结婚登记系统取代各州的婚姻行政管辖。(supremecourt.gov)

法律的落实还需要在制定法与宪法裁判层面之下做好行政筹备。在台湾,施行法第4条明确户政机关为赋予该法定关系法律效力的负责机构。泰国政府在法律施行前宣布,曼谷全部50个区事务所以及其他地区的行政区已做好准备,自2025年1月23日起办理同性婚姻登记。这些安排明确了受理申请的官员以及可以行使职权的日期;台湾法律中的准用条款则进一步规定了现行法律规则如何适用于新的专法框架。(mojlaw.moj.gov.tw)

缔结婚姻、登记与解除

结婚资格通常涉及年龄、同意、亲属关系以及现存婚姻状况等要求,但具体范围因地而异。在丹麦,结婚双方均须年满18岁、未婚,且不得存在法律禁止的近亲关系;曾有婚史的申请人必须证明先前的婚姻已经解除。在台湾,《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第3至7条同样将法定结婚年龄设为18岁,并禁止重婚或同时缔结其他结合关系;其亲属关系限制明确包括直系血亲和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因收养而成立的情形另有例外)。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规定,缺乏合效应的同意(包括受到胁迫)可作为撤销婚姻的事由。国籍和居住地还构成了额外的属地条件:例如在列支敦士登民政局举行婚礼,双方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列支敦士登公民或在该国居住的外籍人士。(familieretshuset.dk)

形式要件将法律上的婚姻成立与自选的婚礼仪式区分开来。台湾该法第4条规定,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宗教主持或婚礼庆典。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普通民事程序要求在仪式前至少提前29天发出通知,通常还要求在登记辖区内居住满7天。申请人须提供身份和地址文件的原件,若有婚史,还需提供先前婚姻已解除的证明。仪式需要宣读誓词、至少两名证人在场,并由登记官主持或到场见证。配偶双方、证人和登记官签署婚姻登记表,随后记入登记簿;朗读和音乐仅为自选环节,并非法定成立要件。(mojlaw.moj.gov.tw)

转换条款决定了现有的注册伴侣关系是继续保留,还是转变为婚姻。丹麦于2012年6月15日向同性伴侣开放婚姻,同时终止了新的民事伴侣登记,但保留了既有的伴侣关系。在丹麦成立的伴侣关系,经双方同意,可向原登记地的市政当局申请转换为婚姻。市政当局会签发结婚证书,其上以最初登记伴侣关系的日期作为结婚日期。列支敦士登的婚姻改革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同样允许现有伴侣保留其身份或选择转换,且仪式可办可不办。该国行政规定对2025年前成立的伴侣关系与此后在境外成立的伴侣关系作出了区分:后者可作为后续缔结婚姻的基础,但并不适用相同的转换途径。(borger.dk)

婚姻无效旨在解决婚姻成立时的缺陷,而离婚则是解除既有的有效婚姻。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禁止的亲属关系以及现存的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可使婚姻自始无效;同意存在瑕疵则可使婚姻得予撤销。然而,该法明确规定同性配偶不得以“未圆房”为由申请撤销婚姻。台湾的专法则规定了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情形,并准用《民法》的相关效力规定。该法还允许双方协议终止关系(须以书面形式,由两人以上证人签名,并向户政机关办理登记),同时也提供了判决终止,以及经由法院调解或和解成立而解除婚姻的途径。(gov.uk)

解除婚姻的管辖权并不一定随缔结地管辖权转移。加拿大通常要求夫妻任一方在提出离婚申请前的整整一年内,必须居住在相应的省或地区。其《民事婚姻法》第7条为某些在加拿大结婚的非居民配偶提供了专门途径:双方均不得在加拿大居住,须分居满一年,且在申请前一年内均须居住在因不承认其婚姻而无法为其实理离婚的国家。此项申请须向举行婚礼所在省份的法院提出。这种特殊程序仅解除婚姻关系状态,并不对抚养费或财产分割作出裁决。(justice.gc.ca)

即使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受单行法规范,其财产后果仍可能适用一般的夫妻财产规则。台湾该法第15条和第19条准用了《民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以及终止关系后赡养费和财产返还的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分居或解除关系的配偶适用通用的财务和解框架:协议分割财产须经法院批准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法院可裁定一方支付前配偶的生活费。因此,婚姻关系的解除涵盖了婚姻状态、财产分割和持续抚养等若干彼此独立的问题,而非单一的自动和解结算。(mojlaw.moj.gov.tw)

配偶权利与义务

婚姻产权取决于所适用的财产制度,而不仅仅取决于缔结婚姻的资格。在荷兰,自2018年1月1日起缔结的婚姻通常适用有限共同财产制,除非配偶双方通过公证的婚姻合同作出其他约定。婚前由个人持有的财产与债务通常仍归个人所有,赠与和遗产也是如此;婚内获得的资产和债务则通常计入共同财产。在此之前未订立婚前协议的婚姻,通常仍适用先前的普遍共同财产制。这些区分决定了哪些资产属于配偶个人,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government.nl)

台湾地区通过2019年5月24日生效的《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对财务义务作出了规定。该法第15条将《民法》的夫妻财产制规则准用于同性配偶。第13条规定日常家务由配偶互为代理人;第14条则规定家庭生活费用依各自经济能力、家事劳动及其他情事分担,但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者除外;双方就该费用负连带责任。第22条另行确立了相互扶养的义务。因此,婚姻关系在赋予权益的同时也创设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责任,且不要求配偶双方不顾各自实际情况作出均等的现金分担。(ey.gov.tw)

遗产继承与遗属待遇适用的法律机制各不相同。台湾地区该法第23条规定配偶互为法定继承人,并准用《民法》继承编的规定,无需在遗嘱中指定配偶即可确立继承权。相比之下,养老金福利则取决于所适用的具体计划及其受益人规则。美国国税局(IRS)第2014-19号通告要求符合税收优惠资格的退休计划自2013年6月26日起承认同性配偶(须遵守过渡性认定规则)。在须遵守合格联合及遗属年金要求的计划中,常规给付形式旨在保护健在配偶,选择其他形式通常须经配偶同意。因此,指定受益人的操作是在法定保护的框架内进行的,并不一定会凌驾于这些法定保护之上。(ey.gov.tw)

在美国联邦税收方面,自2013年9月16日起生效适用的第2013-17号税务裁定承认了合法同性婚姻,无论夫/妻双方居住在哪一州。这种承认涵盖了已婚报税身份、当时适用的个人和被抚养人免税额、雇员福利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但它并未将婚姻待遇扩大到在法律上不属于婚姻的民事结合或同居伴侣关系。就业与保险保障涉及补充规定:美国劳工部于2015年2月公布的一项规则扩大了对配偶的《家庭与医疗休假法》待遇认定,同样不论居住地为何;而联邦健康保险交易市场的指导方针指出,向异性配偶提供承保的保险机构也必须向同性配偶提供承保。这些规定在特定项目中确立了平等待遇,但并不意味着能无条件享有所有福利。(home.treasury.gov)

被认定为配偶或近亲属,与拥有决策权也是两回事。根据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于2025年3月5日复审的指引,合法的同性配偶在《健康保险可携性与责任法案》(HIPAA)隐私规则下被视作家庭成员,包括在获准披露照护信息或死亡通知时享有相应待遇。然而,作为患者个人代表行事的权限通常取决于所适用的州法律。若州法律赋予配偶医疗决策权,则受监管机构必须在同等基础上承认合法的同性配偶。因此,婚姻本身并不能在全美范围内自动赋予统一的各项医疗决策权。(hhs.gov)

因此,获得平等的婚姻地位必须与相关立法中对婚姻的处理方式区分开来。台湾地区该法第24条规定其他法规关于配偶及婚姻之规定得准用之,但明文允许本法或其他专门法规另作除外规定。相比之下,泰国则修改了《民商法典》,在60多项条款中将具有特定性别指向的婚姻用语替换为“配偶”。该修正案于2025年1月23日生效,将现行的夫妻财产、继承和配偶义务框架扩大至同性伴侣;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还指出,该法对与就业相关的医疗保险和退休养老金也产生了影响。这些是将婚姻地位与实质性权利和义务相衔接的不同立法机制。(ey.gov.tw)

亲子关系、收养与法定家庭关系

婚姻的法律认可与亲子关系的确认属于不同的法律问题。共同收养确立申请人双方均为父母;收养配偶子女确立收养方配偶的父母身份;而确认既有关系则涉及此前已通过出生、认领、收养或其他法定途径获得的父母身份。台湾体现了这些规则如何独立演变:其于2019年5月24日生效的婚姻架构最初仅允许收养配偶的亲生子女,而不允许共同收养无血缘关系的儿童。2023年6月9日公布的第二十条修正案将《民法》关于收养的规定扩展至共同收养以及收养配偶的子女,取消了此前针对亲生子女的限制。具备申请资格本身并不直接确立亲职关系:收养仍须经过评估并获得司法批准,其中包含对儿童最大利益的考量。(moj.gov.tw)

在荷兰,自2014年4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允许分娩母亲的女性伴侣(称为“共同母亲”,duomoeder)无需经过收养程序即可成为法定父母。要在出生时自动确立父母身份,要求双方已结婚或登记为伴侣关系,且受孕所使用的精子在法定捐赠者信息系统下对分娩母亲而言属于未知捐献者。办理出生登记时,二人必须提交捐赠者信息机构出具的必要声明。如果捐献者身份已知,仅凭婚姻并不能直接确立该伴侣的父母身份: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她可以在婴儿出生前或出生后进行认领。出生前认领自婴儿出生时生效。自动父母身份规则对2014年4月1日之前出生的儿童不具有追溯效力,但可以通过认领或收养来确立这一关系。(government.nl)

辅助生殖立法同样可以使父母身份的确立取决于知情同意、治疗安排和时间节点,而不仅仅依据基因关联。英国于2009年4月6日引入相关规定,承认分娩母亲的女性伴侣为法定父母。根据英国人类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HFEA)描述的框架,在使用捐赠精子或胚胎进行治疗后,配偶或民事伴侣通常自动成为第二法定父母,除非其未同意接受治疗。未婚伴侣则可在持牌诊所于授精或胚胎移植前完成规定的同意程序,从而获得该身份。仅提供卵子本身并不能直接确立非分娩伴侣的法定父母身份。(preprodportal.hfea.gov.uk)

代孕涉及另一种父母身份分配机制。根据2026年10月英国政府指引中所述的规则,代孕母亲在孩子出生时即为法定父母,即便她与孩子没有遗传学关联。代孕母亲的配偶或民事伴侣通常为第二法定父母,除非该人未表示同意。意向父母的婚姻并不转移这些关系。意向父母需要申请父母令(parental order)或通过收养程序;父母令的共同申请人可以是已婚配偶、民事伴侣或同居伴侣,且其中至少一人必须与孩子存在基因关联。代孕母亲及任何其他法定父母均须给予必要的同意。代孕协议在英国法律下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替代司法程序。(gov.uk)

法定父母身份亦不同于父母责任(即与儿童抚养相关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2026年10月的现行政府指引表明,与儿童的父母结婚并不会使继父母自动获得父母责任。出生登记和治疗同意文件可能对获取该责任有所关联,但其实际效力取决于适用的亲职身份规则。分居或离婚后,有关居住及探视的安排独立于父母身份及经济抚养义务。父母可以自行就子女的住所及时间分配达成协议,或向法院申请裁定;拥有父母责任本身并不保证享有探视权。无论父母是否拥有父母责任,其对子女的经济抚养义务均依法存在。(gov.uk)

跨境认可与区域人权法

跨境认可将婚姻在缔结地的有效性与其在其他管辖区受到的对待区分开来。在国际私法中,形式有效性通常取决于婚姻缔结地法,而结婚能力则可能取决于国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受案管辖区亦可在适用超国家义务的前提下,以公共秩序保留(公共政策例外)为由拒绝适用外国法律或承认外国身份状态。认可未必是非全即无的:某种伴侣关系可能足以享有居留权,却不必获得国内法上婚姻所附带的全部法律后果。荷兰政府的指南便据此将荷兰境内缔结同性婚姻的权利与其在海外获得认可区分开来。(europarl.europa.eu)

在2018年6月5日判决的“科曼等人案”(Coman and Others,C-673/16)中,欧洲联盟法院审理了罗马尼亚公民雷卢·阿德里安·科曼(Relu Adrian Coman)及其美国籍丈夫罗伯特·克拉伯恩·汉密尔顿(Robert Clabourn Hamilton)的诉求,两人于2010年在布鲁塞尔结婚。罗马尼亚拒绝将汉密尔顿视为配偶,引发了关于超过三个月居留权的问题。法院认定,欧盟自由迁徙法中的“配偶”一词包含同性配偶。如果欧盟公民曾在另一成员国真实居留并在当地建立或巩固了家庭生活,该公民在返回其国籍国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为其非欧盟籍配偶派生出居留权。成员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不承认同性婚姻而剥夺该项权利;不过该判决并未要求各成员国在内国法中开放同性婚姻。(curia.europa.eu)

在2025年11月25日判决的“马佐夫舍省长案”(Wojewoda Mazowiecki,C-713/23)中,法院进一步拓展了这一有关认可的判例法。两名在德国结婚的波兰公民申请将其结婚证书转录录入波兰的民事登记簿。法院判定,为了行使欧盟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成员国必须承认两名欧盟公民在行使迁徙和居留自由期间于另一成员国合法取得的婚姻状态。成员国对认可程序保留裁量权,但若转录登记是唯一的认可途径,则该途径必须同等适用于同性婚姻。这项义务同样不要求成员国开放内国婚姻。这些判决涉及欧洲联盟法及符合条件的跨境情形,并非确立一项全球性的认可规则。(curia.europa.eu)

《欧洲人权公约》将获得婚姻的权利与伴侣关系的法律保护区分开来。公约第12条并未被解释为要求缔约国向同性伴侣开放婚姻。然而,在2015年7月21日判决的“奥利亚里等人诉意大利案”(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中,欧洲人权法院认定意大利违反了第8条,因为三对同性伴侣缺乏获得认可和保护的充分框架;民事结合或登记伴侣关系即可提供此类框架。在“费多托娃等人诉俄罗斯案”(Fedotova and Others v. Russia)中,大审判庭于2023年1月17日确认,缔约国负有提供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积极义务,但在具体形式和内容上保留裁量权。这些是公约标准,与欧盟公民权规则有所不同。对于在国外缔结的婚姻,2017年12月14日的“奥兰迪等人诉意大利案”(Orlandi and Others v. Italy)同样区分了提供保护的义务与将其专门作为婚姻登记的义务。(ks.echr.coe.int)

继承与婚姻解除涉及其他的认可问题。欧盟第650/2012号《继承条例》第1条第2款(a)项排除了人身身份和家庭关系:因此,确定管辖遗产的法律本身并不决定权利主张人在法律上是否属于配偶。管辖各参与成员国离婚准据法的《罗马三号条例》(Rome III Regulation)同样排除了婚姻的存在、有效性及其认可。该条例第13条规定,若受案法院所属国法律在离婚诉讼中不认为该婚姻有效,条例本身并不强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因此,这些法律文书并不能独立解决关于婚姻状态的所有先决问题。(eur-lex.europa.eu)

亲子关系也可能需要独立于婚姻获得认可。在2021年12月14日判决的“首都直辖市潘恰雷沃区案”(Stolichna obshtina, rayon “Pancharevo”,C-490/20)中,一份西班牙出生证明将两名女性登记为一名儿童的双亲。法院判定,儿童国籍所属的成员国必须为其签发身份证或护照,而不得以预先出具国内出生证明为前提条件,且各成员国必须在足以使该儿童能够随任一母亲行使欧盟自由迁徙权利的范围内承认该亲子关系。该判决并不要求在国内法的所有目的上都承认该亲子关系:其实际适用范围关涉儿童的欧盟法权利,而非对家庭法的全面协调统一。(curia.europa.eu)

宗教机构与婚仪主持

世俗婚姻状况、宗教婚姻以及对伴侣的祈福是截然不同的行为。当适用法律授权主礼人且满足法定要求时,宗教仪式也可以为主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提供认可;仅凭宗教认可并不构成世俗法律地位。相反,宗教机构可以为一对伴侣祈祷,但在其自身教义下并不承认两人的关系为婚姻。这些区别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尤为明显:《2013年婚姻(同性伴侣)法案》允许特定宗教途径的婚姻,而英格兰教会为同性伴侣举行的祈祷并不构成教会婚礼。(gov.uk)

英格兰教会明确表示,同性伴侣不能在其教堂内合法结婚。尽管如此,其主教院仍于2023年12月12日推荐了《爱与信仰祈祷文》(Prayers of Love and Faith),自2023年12月17日起用于常规公开礼拜。该祈祷资料包括经文诵读以及感恩、奉献和祈求上帝降福的祈祷文。其使用由神职人员自行决定,并非每位牧师的义务,且不属于婚礼仪式。因此,伴侣的民事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与随后在教堂举行的祈祷在法律和机构层面上保持着不同的含义。主教们在2026年1月的陈述中,继续将这些祈祷与教会婚姻教义的任何改变区分开来。(churchofengland.org)

在天主教会内部,教廷信理部在教宗方济各的批准下于2023年12月18日发布了《祈求的信靠》(Fiducia supplicans)宣言。该文件允许对同性伴侣进行牧灵降福,但并未认可其婚姻地位,也未改变天主教的婚姻教义。该宣言将自发的牧灵降福与既定的礼仪仪式区分开来:此类降福不得伴随民事结合仪式或与之相关联,且必须避免与婚礼相关的服饰、手势或言辞。2024年1月4日的一份澄清说明将获准的行为描述为简短、非礼仪性、非仪式化地为伴侣祈福,而非使其结合合法化的降福。因此,该规定涉及的是牧灵实践,而非接纳其领受婚姻圣事。(vatican.va)

犹太教和一神普救派内部的若干机构在保留神职人员裁量权的同时,批准了支持性的结合仪式。2000年3月,北美犹太教改革派拉比组织——美国拉比中央会议通过决议,确认了适用于同性别犹太伴侣的适宜犹太仪式。该决议既支持选择主持仪式的拉比,也支持拒绝主持的拉比。决议本身并未解决这些结合是否构成犹太律法意义上的婚姻(kiddushin),该问题随后在中央会议的一份答问文书中得到了探讨。此前,一神普救派协会1984年大会肯定了牧师为男女同性恋伴侣主持结合仪式日益增多的实践,并呼吁各堂区予以支持。该决议明确承认,当时北美民政当局并未给予这些伴侣合法婚姻地位。(ccarnet.org)

在阐述伊斯兰教的婚仪主持时,也必须具体分析各机构的特定规定。宗教仪式服务机构“Virtual Nikkah”明确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其服务范围之外;这是该服务方公布的政策,不能归结为所有穆斯林机构的立场。在美国,“穆斯林促进进步价值观”组织则单独说明了其伊斯兰婚仪(nikah)与民事婚姻之间的关系:在当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其司仪可以签署民事结婚证书,但该组织也提供不签署证书的宗教仪式。其服务说明指出,仅举行伊斯兰婚仪并不赋予法定认可婚姻所享有的保护。这些例子既展示了特定机构的准入规则,也体现了宗教仪式与世俗法定授权之间的区别。(thevirtualnikkah.com)

法定保护可以在机构和个人两个层面发挥作用。在英格兰和威尔士,2013年法案第4条为已登记的礼拜场所确立了“自愿加入”(opt-in)机制,规定建筑物在登记用于同性婚姻仪式前,必须获得相关宗教管辖机构的书面同意。第2条则禁止强迫任何人从事自愿加入活动,或强迫其主持、参加或同意同性宗教婚姻。因此,机构层面的同意并不强迫每一位神职人员去主持仪式。这些条款关乎宗教婚仪的主持及相关的同意程序;英格兰教会适用的仍是一套单独的法定安排,而非这种通用的自愿加入机制。(legislation.gov.uk)

公众态度与有据可查的政治参与

皮尤研究中心于2023年11月发布的对比研究覆盖了32个国家和地区的成年人口,采用基于概率的抽样,并根据抽选概率和人口统计基准进行了加权。在美国本土之外,实地调查包括:2023年2月20日至5月22日期间对21个国家/地区的24,546名成年人进行的访谈;2023年6月2日至9月17日期间在香港、日本、韩国、台湾和越南受访的10,390人;以及2022年6月1日至9月4日期间在柬埔寨、马来西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和泰国受访的10,551人。调查方法因地区而异,涵盖电话访谈、面对面访谈,而在澳大利亚则采用了混合模式的概率在线样本库。美国部分的调查于2023年3月20日至26日通过“美国趋势样本库”(American Trends Panel)对3,576名成年人开展,该样本库通过对居民地址随机抽样招募。这些调查是在不同时段开展的实地工作,而非同时进行的全球民意调查。(pewresearch.org)

国际问卷询问受访者:“您是强烈支持、比较支持、比较反对还是强烈反对允许同性恋者合法结婚?”将两类支持选项合并后,报告的支持率在瑞典(92%)和荷兰(89%)最高,在肯尼亚(9%)和尼日利亚(2%)最低;美国的支持率为63%。该项调查衡量的是对同性合法享有婚姻权的支持度,而非同性恋是否应被社会接纳这一更广泛的议题。(pewresearch.org) 调查还显现出人口统计学差异:在澳大利亚,女性的支持率为83%,男性为67%;在美国,40岁以下成年人的支持率为73%,而40岁及以上人群的支持率为57%。这些横截面差异本身并不能证实个人的态度会如何随着年龄增长而发生改变。(pewresearch.org)

请愿和向议会提交的意见陈述记录的是有组织的团体与个人的参与情况,而非代表性总体的民意。在新西兰,政府行政委员会审议了路易莎·沃尔(Louisa Wall)提出的《婚姻(婚姻定义)修正案》,同时审议了鲍勃·麦考斯克里(Bob McCoskrie)代表“捍卫婚姻”(Protect Marriage)组织提交的第2011/35号请愿书,后者要求保留将婚姻限定为一男一女的定义。该委员会共收到21,533份意见陈述并听取了220份口头陈述,听证会分别在惠灵顿、奥克兰和基督城举行。议会的程序记录显示,有18,635份意见陈述使用了标准化表格。此类统计数字衡量的是咨询过程中的动员程度,不能被解读为全国支持或反对的百分比。(legislation.govt.nz)

诉讼为争取婚姻地位的主张提供了另一条途径。在2015年6月26日作出判决的“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合并审理的诉讼中,14对同性伴侣以及两名同性伴侣已故的男性,对密歇根州、肯塔基州、俄亥俄州和田纳西州的限制性规定提出了质疑。詹姆斯·奥贝格费尔(James Obergefell)的主张涉及在约翰·亚瑟(John Arthur)的死亡证明上将其登记为亚瑟的尚存配偶。这些案件将具体的婚姻登记与认可争议呈递给司法机关裁决,而非要求抽样人群表达政策偏好;由此作出的宪法判决与促成这些诉讼程序的诉讼当事人参与在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justice.gov)

公众的直接参与也采取了不同的制度形式。2015年5月22日,爱尔兰就其婚姻平权宪法修正案举行了公民投票,该提案获得通过。(electoralcommission.ie) 澳大利亚则于2017年9月12日至11月7日开展了自愿性质的“澳大利亚婚姻法邮政调查”,询问法律是否应修改以允许同性伴侣结婚。该调查获得了79.5%符合资格的澳大利亚人的回复;在有效的“赞成”或“反对”回复中,有7,817,247票(即61.6%)支持修法。与皮尤的抽样调查不同,该调查旨在让所有合格选民共同参与。澳大利亚国家博物馆保存了“平权运动”(Equality Campaign)的相关材料以及双方竞选活动的档案。(abs.gov.au)

民调支持度与法律地位必须注明时间并分别予以审视:皮尤报告称,2023年意大利的民意支持率为73%,尽管该国国内尚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公众支持度与法律认可之间的关联并不能证明两者之间存在任何方向上的因果关系。不同时间段之间的对比也需要注意测量方式:皮尤提醒,早期的调查在主题背景上存在差异,且某些地区的访谈模式有所变更,因此难以对表面显现的趋势作出直接的解读。(pewresearch.org)

人口学证据与研究方法

人口学证据区分了事件与总体。年度婚姻登记统计的是在特定年份和特定管辖区内发生的结婚事件;而已婚伴侣的存量统计的则是某一特定时点上现存的婚姻关系。已婚伴侣住户则是一个更狭窄的衡量口径:在美国社区调查(ACS)中,其界定的是户主与其同住一户的配偶。个体配偶统计则以人数为单位进行计数。因此,登记数不能替代存量婚姻关系,而住户层面的估算也无法统计到每一个已婚人士,特别是分居两地的配偶。婚姻登记统计还可能体现的是登记举办地,而非伴侣的实际居住地。这些口径差异不仅影响国际比较,也影响计算结婚率时所使用的分母。(ons.gov.uk)

美国普查局于2026年4月1日发布由内斯托尔·埃尔南德斯(Nestor Hernandez)和芭芭拉·范(Barbara Pham)撰写的报告显示,根据ACS的一年期估算数据,2024年约有83.6万户同性已婚伴侣住户。其中女性伴侣约45万户,男性伴侣约38.6万户;另有55.1万户为未婚同性伴侣住户。同性婚姻中户主的平均年龄为49.0岁,而异性婚姻中为53.2岁。在同性已婚伴侣住户中,双方均在职的比例为60.8%,而异性已婚伴侣住户中这一比例为49.8%。女性同性伴侣的家庭年收入中位数为108,500美元,男性同性伴侣为140,500美元;这些收入数据合并统计了已婚和未婚伴侣,不仅指已婚群体。(census.gov)

地理分布及住户构成统计同样需要明确的分母。2024年,在各州及相当行政区中,哥伦比亚特区的同性伴侣住户比例最高,占全部住户的3.2%(包括已婚与未婚伴侣)。普查局基于2023年ACS数据的另一份报告显示,25%的已婚女性同性伴侣住户中育有子女,而未婚女性伴侣住户中这一比例为16%。这类住户指标描述的是共同居住状况,并不代表配偶任何一方依法承担父母抚养责任的子女总数。这些数据也不能用来证明是婚姻导致了就业、收入或家庭构成的差异。(census.gov)

测算结果取决于问卷设计及数据处理方式。在ACS重新设计问卷之前,对伴侣的归类是将填报的性别与填报者与户主的关系结合起来判断的。当受访者填错性别时,一些异性伴侣就会被错误归类;由于异性伴侣数量远多于同性伴侣,即便极少量的错误也会对基数较小的群体产生实质性影响。2019年,ACS引入了明确区分同性与异性的配偶及未婚伴侣选项,加入了电子逻辑校验,并修订了处理规则。因此,在这一分水岭前后的变化,同时混杂了人口学变化与测量方式的改变。此外,关于“与户主关系”的提问方式,如果伴侣双方都不是户主,就会遗漏住在同一住户内的伴侣。ACS的估算值存在抽样不确定性:公布的误差范围通常界定的是90%置信区间,微小的差异或地理排名在统计学上可能并不显著。(census.gov)

婚姻的缔结与解体不仅可以通过连续的住户总量来分析,还可以通过关联人口登记簿及纵向追踪调查来研究。一项覆盖1995—2012年瑞典登记数据的研究探讨了注册伴侣关系以及自2009年以来的婚姻状况。其婚姻缔结模型针对年龄、是否为人父母以及此前是否结过异性婚姻进行了标准化比较;关于离婚的比较则进一步控制了婚龄。这说明了为何比较必须界定明确的风险人群以及具有可比性的随访期:结婚两年的伴侣不能直接与结婚二十年的伴侣作对比。在构建婚姻队列时,还必须将法定伴侣关系转为婚姻与新结成的婚姻区分开来。(pubmed.ncbi.nlm.nih.gov)

研究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后带来的变化,需要专门的因果推断设计。兰德公司(RAND)2024年的一项研究采用双重差分法,比较了2000至2014年间开放同性婚姻的美国各州与直到2015年才开放同性婚姻的各州之间的变化。这种方法依赖于平行趋势假定和政策出台时点的设定,而不仅仅是前后对比的差值。相关的混杂因素包括经济环境与同时发生的政策变动。进入婚姻的选择性也使已婚与未婚伴侣的比较复杂化:双方在婚前的特征可能本身就存在差异。因此,所估算的政策效应必须与婚姻状况同各项结果之间的描述性相关关系区分开来。(rand.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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