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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 / 宗教与神话 / sunni-islam

逊尼派

伊斯兰教最大的分支,涵盖多元的教法、神学、崇拜与社群权威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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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尼派是伊斯兰教最大的分支。其名称源自阿拉伯语“圣行”(sunna),意为既定的规范或典范行为方式,尤指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范例。逊尼派传统强调《古兰经》、通过圣训传承的先知典范,以及穆斯林社群累积的学问。逊尼派并非一个由中央统一管辖的机构,而是涵盖了多个法学派别、神学进路以及多样化的宗教生活形式。(academic.oup.com)

在围绕领导权、宗教知识以及启示阐释的争论中,逊尼派的身份认同于伊斯兰教最初几个世纪内逐渐形成。其标志性建制包括法学流派、学者网络以及神学辨难传统。这些建制深刻塑造了众多社会中对沙里亚的阐释、宗教教育,以及学者与统治者之间的关系。(cambridge.org)

逊尼派在地理与文化上极具多样性,身处其中并不意味着拥有整齐划一的信仰或实践。皮尤研究中心于2009年估计,逊尼派约占世界穆斯林人口的87%至90%,但同时也指出有关派别归属的现成数据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因此,要理解逊尼派,既需要关注其共通的宗教根基,也需要留意其历史演进、地域环境,以及彼此交织的学术与崇修传统。(pewresearch.org)

名称、认同与内部多样性

阿拉伯语名词 sunna(圣行)意为既定惯例、传统习俗或先例;在伊斯兰宗教语境中,特指穆罕默德的规范性典范。Sunnī(逊尼)是一个形容词,表示对圣行的归从,作为名词时则指逊尼派传统的追随者。“逊尼派”(Sunnism)是英语中对应其教义、体制与历史传统的集体称谓,而非某个附加学派的名称。其更完整的自称 ahl al-sunna wa-l-jamāʿa,通常译为“遵循圣行与大众派”(简称“圣行与大众派”),将对先知先例的恪守与对社群归属的认同结合在一起。这些词义并不意味着先知先例唯逊尼派所独享:什叶派穆斯林同样将遵循穆罕默德的榜样视为宗教义务。

这些表述是通过长期的历史论辩而非单一的命名行为确立其社群含义的。早期对 ahl al-sunna 的使用可能只是赞誉某些特定学者,或是将合格的圣训传述人与宗教异见者区分开来,并不等同于今天“逊尼派”所指称的具体群体。到了9世纪,sunna(圣行)与 jamāʿa(大众/社群)开始在教义命名中共同出现;在10至11世纪期间,属于不同神学传统的学者纷纷将这一组合称谓用于自身社群。因此,早期文献中出现该称谓必须结合具体语境进行解读,而不能将其视为后来所有逊尼派制度与界限当时就已存在的证据。

在逊尼派归属内部,教法学派、神学学派、修道归属与革新运动各自回应着不同的问题。教法学派为礼拜仪式与社会行为等问题提供承袭的方法与权威解释;四大主流逊尼派学派为哈乃斐派、马立克派、沙斐仪派与罕百里派。神学归属则涉及信仰的阐述与辩护,通常细分为阿什阿里派、马图里迪派以及传统主义派(或称阿塔里派)。苏菲主义关涉灵修操练与心性涵养,有时通过导师及入道修会进行组织。这些维度是相互重叠的层面,而非彼此替代的派系:卒于1111年的法学家兼神学家阿布·哈米德·安萨里,便将神学学术与苏菲修行及著述融于一身。

革新派的归属同样不必取代旧有的教法或修道认同。德奥班德派得名于1866年在印度北部德奥班德建立的机构,它将哈乃斐派的教法学术与其学者认为契合伊斯兰基石经典的苏菲修炼形式结合在一起。因此,“德奥班德派”、“哈乃斐派”与“苏菲”可以同时指代同一位学者不同层面的信仰实践。革新运动可能致力于规范修道实践,而非全盘排斥灵修本身;对具体修行方式的分歧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彼此水火不容的社群认同。

“正统”(Orthodox)一词需要注明出处,因为它指的是被特定权威认可为正确的信仰或实践,而非百科全书能够独立作出的宗教评判。因此,历史学家考察的是学者与机构在特定环境下如何界定并执行这些界限。机构界定边界的一个明确例证,是2005年7月4日至6日在安曼举行的国际伊斯兰会议所发表的声明。该声明承认了四大主流逊尼派教法学派以及其他穆斯林教法传统,并明确反对将阿什阿里派信奉者、其所谓的“真正”苏菲主义或“真正”萨拉菲思想的追随者斥为叛教者。这些定性属于声明的签署者:其措辞记录的是某种特定的学者共识,而非提供对伊斯兰或逊尼派正统性的绝对定义。

继承与早期穆斯林社群

632年穆罕默德在麦地那逝世后,穆斯林社群的领导权并未通过公认且普遍接受的程序交接,而是引发了争端。在萨基法(Banu Saʿida 部族的聚会处),辅士(穆罕默德在麦地那的支持者)的代表商讨继承事宜;阿布·伯克尔、欧麦尔以及其他来自麦加的迁士也参与了商议。欧麦尔向阿布·伯克尔宣誓效忠,后者的权威随后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可。穆罕默德的堂弟兼女婿阿里以及先知家族的其他成员未参加这次最初的集会。后世的逊尼派传统承认阿布·伯克尔即位的合法性,而什叶派传统则主张阿里拥有优先领导权,普遍认为这一权利基于穆罕默德生前的指定。这些后世的回溯性阐释,应当与632年达成的并不完整且充满争议的协议区分开来。 (en.wikipedia.org)

前三位哈里发的继位遵循了不同的程序。阿布·伯克尔于632年至634年统治,在临终前指定了欧麦尔。欧麦尔的哈里发统治时期(634—644年)见证了穆斯林对叙利亚、伊拉克、埃及和伊朗的重大征服。644年欧麦尔身负致命伤后,将继任者的选定托付给由六位杰出圣门弟子组成的委员会;奥斯曼脱颖而出成为哈里发,统治至656年。围绕官职任命、资源分配以及奥斯曼亲属特权的争议,引发了各行省对他的反对。656年,叛军在麦地那将其杀害,随后阿里获得了效忠,尽管他的权威从一开始就受到了挑战。 (en.wikipedia.org)

第一次内战(First Fitna,通常定为656—661年)涉及几个相互竞争的阵营,而非两个早已确立的逊尼派与什叶派宗派。656年的骆驼之战中,阿里击败了与穆罕默德遗孀阿伊莎以及圣门弟子泰勒哈和祖拜尔结盟的军队。叙利亚总督兼奥斯曼亲属穆阿维叶拒绝承认阿里,同时要求为奥斯曼之死伸冤。657年,两军在绥芬交战,随后的仲裁削弱了阿里的地位,却未能达成普遍接受的和解。阿里的一些追随者拒绝仲裁并脱离了他的阵营,被称为哈瓦利吉派。他们的反对使得真主判决、人类抉择与统治合法性之间的正当关系成为公开的分歧焦点。 (api.pageplace.de)

661年,阿里被一名哈瓦利吉派信徒刺杀。其子哈桑随后通过与穆阿维叶达成协议放弃领袖主张,穆阿维叶的统治自此建立了倭马亚王朝。680年穆阿维叶去世及其子耶齐德即位后,引发了进一步的继位危机。在通常定于680—692年的第二次内战期间,阿里的儿子侯赛因于680年在伊拉克的卡尔巴拉被耶齐德的军队杀害;阿卜杜拉·本·祖拜尔也维持着一个敌对的哈里发政权,直至692年败亡。在这些冲突中,家族诉求、地方军队忠诚、对正义的伸张以及对特定统治者的反对相互交织。对阿里及其后裔的忠诚为后世什叶派认同提供了重要基础,但在这些斗争爆发之初,无论是后来的逊尼派教义,还是什叶派对伊玛目职位的各种理解,都尚未发展至成熟形态。 (en.wikipedia.org)

后世的逊尼派集体记忆将阿布·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和阿里统称为“正统”哈里发,通常按其继位顺序对他们的功德进行排序。这种“四哈里发”框架是随着时间推移而巩固下来的:9世纪的圣训传统主义者文献中仍保留着不同的评价,尤其是关于奥斯曼和阿里的评价。因此,这一框架代表了对那些支持者曾彼此交战的历史人物的后世调和,而非公元7世纪就毫无争议的分野。崇敬之情也集体延伸至圣门弟子。例如,塔哈维的信条确认了四位哈里发依序承袭的地位,并规定要对圣门弟子怀有敬爱之情,不得排斥其中任何一人。此类表述使得承认全部四位哈里发并在谈及圣门弟子的冲突时保持克制,成为了逊尼派宗教认同的标志。 (onlinelibrary.wiley.com)

逊尼派学者传统的形成

8世纪至10世纪间,逊尼派认同并非通过单一的创立机构确立,而是借由法学家、先知传述人以及神学学者构成的交织网络逐步巩固。与什叶派、哈瓦利吉派以及穆尔太齐赖派运动的论争推动了群体边界的厘定;与此同时,学者们日益将权威建立在先知先例及学者群体累积的共识判断之上。在清真寺和私人住宅中开设的授课圈将经典文本与公认的名师联系在一起:学生获得的不仅是知识,还有在学者传承谱系中的合法地位。这些师承关系使得共同推崇的权威得以代代相传,而无需在每个律法或神学问题上都强求整齐划一。(cambridge.org)

“圣训派”(ahl al-hadith,主张遵循传述报告)与“意见派”(ahl al-raʾy,注重法理推断与理性思辨)之间的区分,核心在于证据的权重与解释方式,而非经文与理性之间的简单对立。运用类比推理的法学家同样承认先知的权威;而以圣训为主导的学者也必须诠释传述文献并化解表面上的矛盾。沙斐仪(卒于820年)在《法规导论》(Risala)中捍卫了穆罕默德实践的约束力权威,同时阐释了如何通过类比推理将启示教律延伸至未明确提及的具体案例。因此,新兴的法学传统将传述与严谨的释经结合起来,尽管它们在可接受的方法以及特定传述的权威性上仍存分歧。(dokumen.pub)

一场关乎宗教权威的决定性交锋始于833年4月,当时阿拔斯王朝的统治者马蒙推行了米哈纳(即教义审查机制)。他的训令要求巴格达的官员盘问法官和学者关于《古兰经》是否为受造物的问题。凡拒绝按照规定作答者,可能被罢免官职或被剥夺出庭作证的资格。马蒙为“被造论”辩护的依据,部分来自《古兰经》中描述真主“造就”了一部阿拉伯语《古兰经》的文句。而传统派反对者则坚称《古兰经》是真主未被创造的言语。这场审查从而将一场神学分歧转变成对担任公共宗教和司法职能资格的考验,以此确立哈里发规定正统信仰的权力。(cambridge.org)

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卒于855年)成为这场审查中最著名的反对者。他于833年被捕入狱,随后在马蒙的继任者穆阿台绥姆统治下遭受鞭笞。许多学者迫于压力做出了妥协回答,而此后的逊尼派记述则将伊本·罕百里的坚拒不从奉为反抗强权、捍卫传述启示的典范。该审查政策在瓦西格统治下得以延续,最终在穆塔瓦基勒统治期间(840年代末至850年代初)被彻底废除。对这一历史事件的铭记极大地提升了伊本·罕百里的威望,其影响远超他的直接追随者;然而,这场风波的实质远不止两大思想阵营的对立:它还关乎究竟由谁来裁定教义,并掌控官员任命、法庭作证以及公开讲学的权力。(perpus.unsika.ac.id)

10世纪的整合并未消除神学上的争鸣。逐步演进的阿什阿里学派运用“凯拉姆”(kalam,系统性神学辨证)来捍卫逊尼派认同的核心立场;它与马图里迪学派并列,成为逊尼派的两大神学主流。它的兴起说明,反对穆尔太齐赖派的主张并不必然意味着彻底排斥辩证神学本身。教义权威同样依赖于社会维度的传承:学者向学生传授公认的探究规范,士林网络在内部捍卫教条表述,而统治者则通过官员任免与资助庇护左右其传播。因此,不同的逊尼派群体尽管在理解这些权威的方法上存在争议,却能够共享先知传统与社群认同这一核心基准。(academic.oup.com)

中世纪的巩固与帝国庇护

历史学家常用“逊尼派复兴”一词来指称11至12世纪期间逊尼派制度与政治诉求的强化,这一过程在塞尔柱人及其后继统治者治下尤为明显。然而,这一表述并不意味着逊尼派的宗教生活曾完全在什叶派的白益王朝和法蒂玛王朝统治下消失。历史学家乔纳森·伯基(Jonathan Berkey)对这种将历史简单视作教派恢复的叙事提出了质疑:白益王朝一直维系着逊尼派阿拔斯哈里发的名号,且其与哈里发之间的关系时常具有合作性。1055年塞尔柱统治者图赫里勒进驻巴格达、取代白益王朝统治时,也绝非仅仅复原了早先的政治秩序。因此,该时期的制度演变不仅要放在与什叶派伊斯兰教竞争的背景中审视,还需要结合其他多重因素共同解释。(cambridge.org)

塞尔柱统治者的庇护为特定学者群体提供了持久的物资支持。首相尼扎姆·穆勒克建立了巴格达尼扎米亚学院(1067年落成),将其作为一座专门支持沙斐仪派教法学教学的受赠马德拉萨(伊斯兰高等学院)。该学院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开创了高等宗教教育——当时清真寺与学者授课圈中的教学已极为繁盛——而在于将教职、住宿、典籍与财政资助集中在同一所享有盛誉的机构之中。通过瓦克夫机制,地产收益被划拨用于维持这些办学需求,同时出资创办者仍能保留对学院行政管理的控制权。此类庇护并非单单偏向某一逊尼派学派:同一时期,在巴格达阿布·哈尼法陵寝旁修建的学院便专门资助哈乃斐学派的学术研究。这些学术机构强化了特定的学者社群,但并未将它们整合成单一由国家指导的宗教机构。(uni-goettingen.de)

在埃及,萨拉丁于1171年终结了法蒂玛王朝,并通过任命逊尼派官员和推行逊尼派公开宗教仪式,取代了原有的伊斯玛仪派制度框架。周五主麻宣讲中不再提及法蒂玛伊玛目-哈里发之名,逊尼派法官取代了伊斯玛仪派法官,伊斯玛仪派的官方讲经活动也随之中止。阿尤布王朝随后在开罗和福斯塔特资助建立了二十三所马德拉萨。这种转向并未导致民间信仰即刻发生全面转变:侯赛因圣陵依然吸引着大量信众朝觐,逊尼派统治者也继续维护与圣裔家族相关的纪念建筑。政治归属、学院讲授的学派以及对圣陵的依恋,属于各自分立的认同形式,而非可以直接互相指代的教派身份指标。(cambridge.org)

马木留克王朝建立了一套能在共同政治秩序下兼容多个逊尼派法学传统的制度。1265年,苏丹拜巴尔斯在开罗任命了分别代表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和罕百里四大法学派的首席法官;同年,大马士革也设立了类似的职位安排。这一制度确立了四大法学派在司法行政中的参与资格,但并未要求各派教义归于一律,亦未完全消除各派声望上的差异——沙斐仪派首席法官在若干关键事务上仍享有优先地位。该体制既赋予了统治者组织司法管辖体系的话语权,又将法律阐释权保留在各自传统培养出的学者手中。因此,马木留克王朝的资助实质上巩固了逊尼派的制度多元性,而非强制推行单一的官方学派。(mdpi.com)

奥斯曼帝国与哈乃斐学派发展出了更为集权的联系,这尤其体现在法官、教师和帝国大穆夫提构成的等级官僚体系中。在苏莱曼一世统治时期,1556年颁布的一项法令明确了帝国教育系统使用的指定教材;相关法令还规定了这些典籍的学习顺序。正如盖伊·布拉克(Guy Burak)所指出的,这种做法意味着在哈乃斐学派内部甄选具有权威性的特定教法观点,而不仅仅是在名义上采纳该学派。然而,哈乃斐学派在帝国官职任命中的主导地位并未消灭其他逊尼派传统。在奥斯曼统治时期的开罗,各法庭仍有四大法学派的代表;曼苏拉的地方省法庭亦雇用了哈乃斐、沙斐仪和马立克学派的副职人员。由此可见,帝国自上而下的庇护机制对仕途准入和司法管辖的塑造,远比其对帝国臣民个体所持学术派别或宗教实践的决定来得直接。(cambridge.org)

《古兰经》、圣行与圣训学

在逊尼派教义中,《古兰经》具有奠基性的权威,被视为真主启示给穆罕默德的原话,而非关于其传教活动的人类记述。先知的圣行是其规范性的榜样,即穆斯林所遵奉的言行与教导。相比之下,一条圣训则是指记载其言语、行动或默许的具体单篇传述。圣训传述提供了学者据以确认圣行的证据;因此,这两个术语虽密切相关,但不可混为一谈。确立一条传述的可靠性与判定其内容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两项不同的工作。法学家在阐释圣训对信仰或实践的意义时,会考量其措辞、背景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在逊尼派学术传统中,有六部圣训集获得了尤为广泛的认可:布哈里(卒于870年)的《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伊本·哈贾吉(卒于875年)的《穆斯林圣训实录》、艾布·达伍德(卒于889年)的《艾布·达伍德圣训集》、铁密济(卒于892年)的《铁密济圣训集》、奈萨仪(卒于915年)的《奈萨仪圣训集》,以及伊本·马哲(卒于887年)的《伊本·马哲圣训集》。它们的崇高地位是通过长期的学术接受逐渐确立的,而非源于某道确立正典的单项法令。较早的圣训集成有时会包含马立克·伊本·艾奈斯的《穆宛塔圣训集》,而非伊本·马哲的著作。布哈里与穆斯林的圣训集地位尤为尊崇,两者合称“两圣训实录”(Sahihayn),旨在汇编经考证确凿的传述。其余四部则收录了不同等级的材料,其中包括弱圣训;被列入“六大圣训集”并不意味着其中收录的每一条传述都属于健全级别。例如,铁密济在书中就对各类传述作出了考评,并讨论了学者们围绕这些传述产生的分歧。

一条圣训通常由“传述系”(isnad,即记载圣训代代相传的传述人链条)和“正文”(matn,即其实质内容)两部分组成。传述系将编纂者与其师长、更早的传述人、某位圣门弟子,直至穆罕默德本人串联在一起。对传述人的考评通常被称为“褒贬学”(al-jarh wa-l-taʿdil,即贬抑与鉴定),旨在审查传述人的品德操守与记忆精准度。关于生卒年代、游历路线、师承关系及门生的传记资料,有助于评估两人之间是否存在传授的可能性。学者还会对比平行的传述系和同一内容的不同文本版本,以发现脱漏、人名讹误、增衍或其他瑕疵。因此,评判并非单纯清点传述人数:一条表面完整的传述系,在与更具权威的版本对比后,可能会暴露出隐蔽的错误。

在成熟的术语体系中,“健全”(sahih)通常要求具有连续不间断的传述系、品德端正且记诵精准的传述人,并且既不与更权威的证据相抵触,也不含损害可靠性的隐秘缺陷。“良好”(hasan)指传述精度未达最高标准但仍可接受的传述;而“薄弱”(daʿif)则表示未能满足被采纳的条件。“薄弱”并不等同于“伪造”:传述系中断或传述人底细不清都可能导致一条传述被归为薄弱,但这并不证明其系蓄意捏造。互为印证的传述途径可以增强某些传述的可靠性,而考据学者对某位传述人的评价或某项缺陷的严重性也可能存在分歧。这些分类体现的是圣训学内部基于理据的审慎判断,而非一种划一的量化概率标尺。

传统的圣训考证与现代的历史考据在对比传述源流方面存在重叠,但关注的问题未必完全相同。宗教学者评估的是某条传述能否可靠地代表先知的教导,并作为具有权威性的教法依据。历史学者则还会探究某些特定表述是何时开始流传的、传述网络是如何演变的,以及传述系本身究竟是保留了还是事后重构了早期的师承关系。尤其与哈拉尔德·莫茨基(Harald Motzki)相关的“传述系与正文综合分析法”(isnad-cum-matn 分析法),通过对比传述链的模式与文本措辞的变异,来重构传述演变的不同阶段。即便能够复原出一个可考的早期版本,其本身也并不等同于证明其中的每个细节都确凿源自穆罕默德。反之,传统学术上的采纳也不意味着必须对一字不差的字面措辞抱有绝对把握:逊尼派学术内部本身就承认“依意传述”的存在,并认可在均获采纳的版本之间允许存在文字差异。

共同信仰与信条

逊尼派教义通常将信仰(即“伊玛尼”,iman)归纳为六大信条:信安拉、信天使、信经典、信使者、信末日,以及信前定(包含善与恶)。这一表述出自《穆斯林圣训实录》第8a条所载的“吉卜利勒圣训”,其中穆罕默德回答了一位来访者的提问,该访客随后被证实为天使吉卜利勒。这段记述将信仰与主要的宗教功修以及崇拜中的至善境界(ihsan,伊赫桑)区分开来。这些信仰属于伊斯兰教更广泛的教义遗产,而非逊尼派独有的六项主张;各大神学传统对其具体阐释存在差异。(beta.sunnah.com)

安拉的独一性,即认主独一(塔瓦希德),意指安拉绝无伙伴,唯有祂配受崇拜。逊尼派信条确认安拉是无始永恒的,是一切事物的创造者与维系者,且绝非受造物所能比拟。《古兰经》第112章尤为凝练地表达了安拉的独一性。天使属于未见界的受造物,执行安拉指派的各项使命,包括传递启示和记录人类的行为;吉卜利勒向穆罕默德传达启示便是一个核心例证。对天降经典的信仰涵盖降示给穆萨的《讨拉特》(《妥拉》)、降示给达伍德的《宰逋尔》(《诗篇》)、降示给尔撒的《引支勒》(《福音书》)以及降示给穆罕默德的《古兰经》。这一信条确认了早期启示的神圣源头,但并不要求承认其现存文本传承中的每一段落皆为未遭改变的启示。(abuaminaelias.com)

先知身份为人类带来了经安拉赋权的权威指引。逊尼派教义承认一脉相承的先知谱系,包括易卜拉欣、穆萨和尔撒,他们的教导皆呼吁人们崇拜安拉。穆罕默德被视作安拉的人类仆人与封印先知(最后一位先知),并不具备神性。《古兰经》33:40将他描述为“众先知的封印”;塔哈维的信条则明确了这一教义内涵,断然否定此后一切宣称获得先知职位的说法。他的教义被理解为面向全人类,而非仅局限于其身处的当代社群。这些关于先知统绪延续性与终结性的教导同样超越了逊尼派的范围,为伊斯兰各界所共有。(edu.gov.mb.ca)

末日包括复活、审判与后世生活。复活是肉体的复活,而非仅仅非物质灵魂的留存:《古兰经》75:3–4肯定了安拉甚至能复原人的指尖,以此回应关于朽骨能否复原的质疑。审判包含对善恶行为的清算,以及乐园与火狱的真实归宿。神圣的慈悯始终贯穿这些教导:《古兰经》39:53告诫人们切莫对安拉的宽恕绝望。塔哈维指出,归真时坚持认主独一的人,即便犯下大罪,仍须接受安拉的审判并可能获得饶恕,未必会永远承受刑罚。对前定的信仰同样肯定了安拉的前知与意旨,同时也肯定了人类顺从安拉、远离罪恶的道德义务。(quran.com)

信条文献将这些教导提炼为简明、适于传授的命题。埃及法学家阿布·贾法尔·塔哈维(853–933年)撰写了《塔哈维信条》,借助阿布·哈尼法及其门生阿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谢巴尼的传统,系统阐述了“逊奈与大众派”(ahl al-sunna wa-l-jamaʿa)的信仰。另一部代表性文献《奈赛菲信条》(al-ʿAqaʾid al-Nasafiyya)由欧麦尔·奈赛菲(1068–1142年)撰写。对基本信仰的共同承认不应与完全相同的神学定义混为一谈。例如,塔哈维将信仰定义为口舌招认与内心确信,而穆罕默德·伊本·萨利赫·欧赛敏所维护的观点则将肢体功修纳入其中,并认为信仰会有增减。此类分歧关乎对信仰实质及其与行为关系的阐释,并非在经典或先知的名录上存在不同看法。(en.wikipedia.org)

神学、理性与启示

阿什阿里学派神学得名于阿布·哈桑·阿什阿里(卒于935–936年),他脱离了穆尔太齐赖派神学传统,但保留了系统论辩的技术,以此捍卫立足于启示的教义。该学派的主要工具是“凯拉姆”(kalam),这一学科运用论证、质疑与反驳来探讨真主的存在、本体与德性、预言以及人的责任。因此,阿什阿里派学者并不把理性和经文视为互斥的权威:理性论证能够确立神学命题,并回应针对启示教义的异议。后世学者极大地发展了这一传统,其中包括巴基拉尼(卒于1013年)、安萨里(卒于1111年)和法赫尔丁·拉齐(卒于1210年)。大约从12世纪起,对哲学概念和逻辑学的借鉴在阿什阿里派的著作中日益显著。(plato.stanford.edu)

马图里迪学派神学则与阿布·曼苏尔·马图里迪(卒于944年)息息相关,他活动于河中地区的撒马尔罕(位于今乌兹别克斯坦),师承当地的哈乃斐学派传统。他的《认主独一之书》(Kitab al-Tawhid)探讨了神圣独一性及其他神学议题;他的古兰经注《古兰经诠释》(Taʾwilat al-Qurʾan)则在讨论神学与教法经文时运用了理性诠释。马图里迪主义的巩固与成熟延续至他身故之后,阿布·穆因·奈赛菲(卒于1115年)成为其学说的一大集大成者。该学派在历史上与哈乃斐学派的渊源,同阿什阿里学派在沙斐仪派和马立克派学者中的广泛流传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些联系将神学立场与法学宗派联系在一起,却未使两者混为一谈。(encyclopedia.com)

传统主义或阿萨里学派径路强调古兰经、先知圣训以及归于穆斯林最初几代人(先贤)的教导,同时对思辨性的凯拉姆持保留态度。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卒于855年)成为这一倾向的重要典范,该径路在罕百里学派学者中尤具影响力。其典型关切在于,唯恐神学体系会将非源自经文的概念强加于启示之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全盘排斥理性论证。例如,伊本·泰米叶(1263–1328年)在批评哲学与凯拉姆论证前提的同时,坚持认为正确的理性与真实的启示绝不会相互冲突,并为自己的诠释提出了详尽的理性论证。(academic.oup.com)

真主的德性问题构成了检验这些方法的关键试金石。阿什阿里派学者肯定知识、全能、意志和言语等德性的无始永恒,同时否认真主与受造物存在任何相似之处。经文中关于真主之“手”等表述引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在承认此类描述的同时维持真主的无可比拟性?应对方式包括“不究其理”(bi-la kayf,即承认德性而不去探究真主如何具备该德性),以及“深层释义”(taʾwil,即脱离字面身体感官义的隐喻阐释)。这些进路与固定学派之间的对应关系并非绝对分明。传统主义者普遍抵制他们认为架空了启示内涵的阐释;伊本·泰米叶则将德性可知晓的字面含义与其不可知的神圣状态区分开来。罕百里派学者自身在是否接纳隐喻诠释的问题上也存在分歧。(encyclopedia.com)

人的能动性问题则引发了另一层面的分歧。阿什阿里派的表述通常解释为:真主创造人的行为,而人通过“获致”(kasb)来承担这些行为,并因此负有道德责任。马图里迪派同样坚持真主的创生,但强调行为凭借人的自由选择和意图而真正属于行为者本身:神圣的创生并不使行为沦为非自愿。在伦理学方面,古典阿什阿里派的论述将具有约束力的道德义务建立在神圣命令之上,而非建立在支配真主的独立标准上。马图里迪派思想家则认为,即便没有启示,理性也能认识到至少一部分客观道德价值。传统主义的立场也非整齐划一:伊本·泰米叶将基础道德认知与理性和人的天然本性(fitra)联系起来,同时赋予启示在纠正和成全这种认知中不可或缺的作用。(iranicaonline.org)

法学渊源与方法

在逊尼派法律思想中,沙里亚(sharia)指引人类行为的神圣指引,涵盖礼拜、伦理义务以及通常归入法律范畴的事项。伊斯兰教法学(Fiqh,字面意为“理解”)则是人类对这种神圣指引的阐释,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学判例体系。这种区分将归属于神圣指引的宗教权威,与在诠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与分歧隔离开来。伊斯兰法学原理(乌苏尔·菲格赫)(字面意为法学的“根基”或原则)研究何为法律证据、各法源之间如何相互关联,以及如何从中推导出具体判决。因此,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为问题的实体法学。(hhi.harvard.edu)

古典逊尼派论述通常认定四大主要法律依据:《古兰经》、先知圣行(sunna)、公议(ijmaʿ)和类比(qiyas)。这四者并非等同的启示形式:前两者提供经文与先知的权威,而公议与类比则通过公认的诠释程序来确立或拓展具体判决。卒于820年的沙斐仪在其现存的早期法学理论名著《法源论纲》(al-Risala)中探讨了它们之间的关系。法律诠释不仅仅是找到相关经文段落:法学家还要区分普遍措辞与特定措辞、无限制表述与受限制表述,以及命令与劝诫,同时还要考证先知圣训传述的真实性及其法律意涵。(iiit.org)

公议(ijmaʿ)赋予既定共识以约束力,但法学家对于究竟谁的同意才算有效、以及如何证实这种共识的存在存有争议。一种被广泛采纳的定义要求穆罕默德去世后某一时代所有合格法学家达成一致;其他表述则更强调整个穆斯林社群的共识,或特定早期世代的共识。在马立克学派法学中,麦地那人的实践所享有的权威性提出了一个相关但有所不同的问题,即关于世代相传的社群实践。此外,在某一裁决公开后,其他学者的沉默是否构成默认同意,法学家们亦各执一词。因此,这种严格术语意义上的公议绝非简单的多数表决,而每一种被广泛接受的观点也未必都能构成确立的公议。(cambridge.org)

类比(qiyas)是指由于新案例与既有案例具有共同的有效法律动因(ʿilla),从而将既有判例延伸适用于新案例。它包含四个构成要素:原案、新案、原案所附的判例以及共同动因。一个经典的例子是将对酒的禁令推广到其他致醉饮料,因为致醉性提供了二者之间的有效关联。因此,这一方法依赖于识别出具有法律关联的动因,而不仅仅是表面上的相似性。逊尼派四大法学派均承认类比,尽管在具体应用及证据效力范围上存在分歧;历史上逊尼派学者也并非人人接受类比推论。(ncbi.nlm.nih.gov)

创制(伊智提哈德)是指合格法学家为确定教法裁决而付出的严谨努力。其资格要求包括通晓阿拉伯语、启示经典、先前的共识与分歧,以及权衡相互冲突证据的方法。遵从(taqlid)则是指在不独立重构其论证过程的情况下遵奉权威法学家的观点;它使非专业人士能够依托专业法律知识。在学术传统中,依附某一学派亦可提供一套方法论框架,而非必然要求全盘接受归于该学派创始人的每一项具体观点。因此,创制与遵从描绘的是面对法律权威时的不同关系,而不仅仅是理性推演与缺乏推演之间的简单对立。(iqbalcentre.leeds.ac.uk)

其他方法在学者中地位各异。在与权威宗教要求相容的前提下,习俗(ʿurf)可作为法律裁决的参考依据。公益(maslaha)根据神圣法律的宗旨来评估利益得失:卒于1111年的安萨里将保全宗教、生命、理智、后嗣和财产列为五大基本要素。教法偏好(istihsan),在哈乃斐学派的推理中尤为突出,意味着当存在更有力的类比、经文证据、公议或出于必要而需要例外时,偏离显见的类比。一个例子是预付款买卖(salam,萨拉姆契约),即先付款后交货:先知的认可构成了对“禁止买卖缺席之物”这一普遍原则的例外。这些方法均关乎裁决的规范化依据,绝非为了图谋便利或个人偏好而任意通融。(iiit.org)

四大教法学派

逊尼派的四大主要教法学派为:以库法的阿布·哈尼法(约699—767年)命名的哈乃斐派;以麦地那的马立克·伊本·艾奈斯(卒于795年)命名的马立克派;以穆罕默德·伊本·伊德里斯·沙斐仪(767—820年)命名的沙斐仪派;以及以巴格达的艾哈迈德·伊本·罕百里(780—855年)命名的罕百里派。教法学派(madhhab,复数 madhahib)是伊斯兰法学内部的阐释传统,而非独立的宗教。四大派别均承认《古兰经》与先知圣训的权威,但在对证据的阐释及其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上存在分歧。逊尼派学者传统普遍承认这四大派别皆为阐释伊斯兰教法的合法途径。

这些学派是通过历代讲授和文献传承发展而来的,而非源自四个孤立的创立之举。阿布·哈尼法的门生阿布·优素福(卒于798年)与穆罕默德·谢巴尼(卒于805年)将学派学说系统化,其观点有时与乃师有所不同;谢巴尼的著述成为了哈乃斐派的基础权威文献。马立克的《穆宛塔圣训集》(Muwattaʾ)保存了先知传述、早期法学家观点及麦地那的惯例,而萨赫农(卒于854年)的《穆达瓦纳》(Mudawwana)则成为马立克派的另一部核心法典汇编。罕百里派的学说同样是在伊本·罕百里去世后才形成系统表述,尤其体现在希拉齐(卒于946年)的《概要》(Mukhtasar)中。接续编纂的大全、注疏、师徒传授以及司法任命,使这些学术体系得以跨越地域与时代代代相传。

各学派因其独特的研究方法而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并非简单的理性与经文之间的对立。哈乃斐派法学家在日趋立足经文的方法中,尤其以运用类比推理与“择优”(istihsan,即教法优选)著称。马立克派学者则赋予麦地那传承的实践以独特的证据效力,认为它保留了先知时期穆斯林公社的实践。沙斐仪强调权威的先知传述以及统摄阐释的法则;沙斐仪学派保留了其早年在伊拉克的见解与后来在埃及修正后的观点之间的区分。罕百里派学者尤为注重传述的记载和早期权威,但后期的罕百里派也发展出了系统的法学理论并运用了类比。这些特征随着时间推移而演变,且并未消除各学派内部的分歧。

各派在历史上的地理分布反映了学者网络和政治庇护,而非排他性的领地界线。哈乃斐派学问在奥斯曼帝国、中亚和印度次大陆影响尤深。马立克派学者在北非和西非洲以及早期的穆斯林西班牙建立了经久不衰的中心。沙斐仪派传统在埃及部分地区、东非和东南亚占据显著地位,而罕百里派社群在伊拉克和叙利亚发展,后来在沙特阿拉伯和卡塔尔尤为突出。多个学派往往并存于同一座城市或地区。

四大教法学派的格局并非历史上唯一的形态。以安达卢西亚学者伊本·哈兹姆(994—1064年)为突出代表的查希里派传统,提出了另一种立足于启示字面语义的竞争性方法。伊本·哈兹姆拒绝将类比作为将法律义务扩展至经文证据之外的基础,并对能够确立具约束力法律的公议作出了极为严格的限制。他的《法源原则之决断》(al-Ihkam)阐明了这一方法论,而《法学明析》(al-Muhalla)则将其应用于具体的实体法问题。查希里派的存在,说明逊尼派法学传统的广度不仅限于后来取得长久制度性优势的四大派。

关于小净的分歧体现了法学阐释在实践层面的影响。在哈乃斐派中,男女之间普通的皮肤接触本身并不坏小净。沙斐仪派公认的立场则认为,非至亲的男女(包括配偶)之间直接的皮肤接触,即使不带性欲,也会破坏小净。马立克派的判决则将重点放在是否产生欲望或快感上。这些分歧关乎净礼的条件,而非关于崇拜不同神祇或遵从不同经典的对立要求;埃及教令院等机构将其视为同一法律传统内部的见解分歧。

崇拜与宗教历法

逊尼派教义将主要的崇拜义务归纳为“五功”:作证(shahada,念功)、规定礼拜(salat,拜功)、法定施舍(zakat,课功)、斋戒(sawm,斋功)以及朝觐(hajj,朝功)。这些实践属于更广泛的伊斯兰传统,尽管不同群体对其归类和具体规定存在差异。念功确认除安拉外绝无应受崇拜者,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在斋月期间斋戒,要求从黎明至日落戒绝饮食和房事;针对疾病、旅行等特殊情况,教法制定了豁免和还补斋戒的规则。对于身体和经济条件允许者,朝觐是一生一次的主命义务。(pluralism.org)

每日五次礼拜分别为晨礼(fajr)、晌礼(dhuhr)、晡礼(asr)、昏礼(maghrib)和宵礼(isha),分别对应黎明、正午、午后、日落与夜晚。其主命拜数通常依次为二拜、四拜、四拜、三拜和四拜(rakʿas)。礼拜者须面向麦加的克尔白;礼拜结合了诵读《古兰经》、立正、躬身与叩头,并以保持仪式上的洁净(净礼)为先决条件。逊尼派教法学将主命拜与额外的副功拜严格区分开来。天课同样具有法律规定的明确条件,并非随意自愿的施舍:符合条件的货币资产在满一个太阴年且达到起征点(nisab)后,通常按2.5%的比率征收。该税率并非对所有种类的财产或收入统统一律征收。(edu.gov.mb.ca)

星期五的聚礼(jumuʿa,主麻拜)取代参与者的正午普通晌礼,由一段宣道词(khutba)和两拜礼拜组成。古典逊尼派法学通常规定符合条件的常住成年男性必须参加,而女性、旅客以及因病受阻者可获豁免。聚礼由伊玛目领拜;宣道者(khatib,哈推布)负责宣讲,不过这两种职责也可由同一人承担。地方上的具体安排均在法学规则内进行:例如,宣道所用的语言曾存在争议。埃及教法大会(Dar al-Ifta)允许宣道词结合阿拉伯语开篇导言、《古兰经》章节以及用听众母语进行的训勉。该机构还允许在确有必要时分批次举行多次主麻聚礼,这体现了规定崇拜与具体组织落实之间的区分。(dar-alifta.org)

伊斯兰历由十二个太阴月组成,一年比太阳年大约短十一天。因此,斋月和各项节日会在各个公历季节中轮转。各地在判定是否观测到新月上的分歧,可能导致不同社群的节日起始日期有所不同。开斋节(Eid al-Fitr)定于闪瓦鲁月1日,紧随斋月之后;宰牲节(Eid al-Adha,古尔邦节)始于都尔黑哲月10日,正值朝觐季节。前者标志着斋戒的圆满完成,后者则与献祭及易卜拉欣对上帝的顺从相联。两个节日均包含集体礼拜与社交庆典;哪怕未亲自履行朝觐的穆斯林大众也会庆祝宰牲节。朝觐仪式贯穿都尔黑哲月8日至12日或13日,包括在阿拉法特平原驻足聚会以及环游克尔白。(edu.gov.mb.ca)

斋月期间,逊尼派还拥有一种独特的集体夜间礼拜——塔拉威哈拜(tarawih),在宵礼之后举行。此项礼拜属于圣行(建议性功课),而非主命义务。在逊尼派教法传统中,二十拜的主张得到了有力支持,但也存在拜数较少的安排。埃及教法大会在《斋戒之书》中认可二十拜的做法,但指出拜数多于或少于二十拜均无可厚非。许多清真寺会把《古兰经》的分卷诵读平摊至整个月份,以期通读整部经典。在斋月的最后十个夜晚,额外的夜间崇拜尤为盛行,礼拜者在这几夜寻求“盖德尔夜”(Laylat al-Qadr,高贵之夜)。(dar-alifta.org)

其他纪念活动在逊尼派内部并未获得完全一致的认可。在2013年7月21日发布的一项教法判令中,埃及教法大会认可了包含宗教训导和庆祝活动且不违背教规的圣纪节(mawlid,先知诞辰)纪念活动。相比之下,沙特学者阿卜杜勒-阿齐兹·伊本·巴兹则谴责一年一度的圣纪节庆祝是未经教律认可的宗教标新立异(bid'ah),理由是穆罕默德及其圣门弟子从未确立过这一习俗。这些不同立场反映的是对增设纪念仪式在宗教层面上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的分歧,而非对敬重先知这一义务本身存在异议。(dar-alifta.org)

苏菲主义与虔敬生活

苏菲主义(taṣawwuf)涵盖关注自我净化、崇拜至诚以及对真主的体验性认知等心灵修炼传统。它并非与逊尼派和什叶派平行的宗派,苏菲身份可与社群认同、教法学派归属以及神学立场重叠。在逊尼派语境中,苏菲导师通常将内心修养视为遵循伊斯兰教法(沙里亚)的补充,而非对既定功修的替代。苏菲主义的范围也超出了有组织教团的成员身份,还包括伦理教诲、虔敬文学以及通过非正式师徒关系传承的修持实践。

其核心修持是“赞念”(dhikr),即通过反复念诵真主尊名、经文词句和祈祷词来记念真主。尽管记念真主属于伊斯兰教普遍崇拜的一部分,但苏菲导师发展出了成体系的修持规则,规范其字句、节奏、频次,以及与呼吸和意念专注的配合。赞念可以是出声的或默诵的,是个人的或集体的。灵性导师通常被称为“谢赫”(shaykh)或“穆尔希德”(murshid),负责指导门生(murīd)并监督其进修进程。在教团(ṭarīqa)中,权威通过“传承谱系”(silsila)来体现,这是一条连接历代导师、最终宣称可溯至先知穆罕默德的灵性传承链。这些谱系赋予特定修炼方式以合法性,但并不构成独立的经典体系。

卡迪里耶教团得名于阿卜杜勒·卡迪尔·吉拉尼(卒于1166年),一位常驻巴格达的传道者兼罕百里学派学者。他的后裔和弟子协助建立了一个经久不衰的网络,随后传播至非洲和亚洲。卡迪里耶各分支通常采用出声赞念,尽管其仪式安排各有不同。纳格什班迪耶教团以巴哈欧丁·纳格什班(卒于1389年)命名,脱胎于今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一带早期的中亚传教网络。它尤其以默念赞主以及在日常事务中保持内在专注而著称,其修行法则包括对呼吸的觉知以及防范心神涣散。这两个教团都不是单一的中央集权组织,而是各自包含多条传承脉络与区域分支。

阿布·哈米德·安萨里(卒于1111年)在教法学、神学与灵性学识的融合中占据重要地位。当时他已是负有盛名的教法学者和神学家,于1095年辞去巴格达尼扎米耶经学院的教席,经历了一段隐修与游历的岁月。他的巨著《圣学复兴》(Iḥyāʾ ʿulūm al-dīn)包含四卷四十篇,按十篇一组分为四部分:崇拜功修、生活习俗、致毁灭之劣性以及致拯救之德性。该书将外在行为与内心意图及心灵状态联系起来,把礼拜、谋生、愤怒、忏悔和托靠真主置于统一的伦理框架中探讨。这一构想融汇了教法学、苏菲主义与哲学伦理学,而非旨在建立一套替代教法义务的体系。

瞻仰圣陵与圣徒斡旋在逊尼派学者之间引发了分歧。其中涉及几个不同的具体议题:探墓(ziyāra)、求取吉庆(tabarruk),以及通过先知或圣徒向真主祈求斡旋(tawassul)。埃及法特瓦委员会准许瞻仰义人陵墓,并认可完全被视为依赖真主的斡旋形式;其解释将这些行为与将独立的独一神力归于受造物的做法明确区分开来。与此相对,伊本·泰米叶(1263–1328年)严格区分了合法的探墓行为(旨在参悟死亡并为亡人祈祷)与旨在从亡者处求取相助的做法,并对后者予以谴责。因此,分歧的关键在于具体行为方式及其神学阐释,而非简单在于陵墓究竟能否探访或灵性修持是否合乎教法。

宗教权威、教育与机构制度

逊尼派的宗教权威分散于学者、教学机构、清真寺和公共职权之中,而非归属于某个单一的全球性教导机构。乌理玛(ulama,字面意为“有学者”,单数作 ʿalim)的权威源于其在宗教经学领域公认的造诣,尽管体制内的职务任命同样举足轻重。他们的职能各不相同,不可互相替代:伊玛目(imam)通常主持集体礼拜;赫绥卜(khatib)负责宣讲周五的主麻聚礼演讲;讲道者(waʿiz)则进行日常的宗教劝导。同一个人可以兼任数职,但领拜本身并不能赋予其出具教法裁决的资格。此外,“伊玛目”一词还可用作对杰出学者的尊称,而不仅指清真寺内的特定教职。(en.wikipedia.org)

穆夫提(mufti,教法说明官)通过出具法特瓦(fatwa,教法判令)来解答有关宗教法规的疑问;而卡迪(qadi,教法法官)则在既定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审理裁判诉讼。两者的区别兼及程序与法律效力:法特瓦是针对具体咨询所阐释的法律立场,仅凭其发布并不构成具有执行力的法院判令;而司法判决在法院管辖权范围内对诉讼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尽管如此,提问者在宗教良心上仍可能视法特瓦为必须遵从的义务。埃及教法法令局将教法学家对法律渊源的学理分析、穆夫提将该学理运用于具体情境的判断,以及法官对纠纷作出的具执行力的裁决严格区分开来。这些职能可兼具于某一位学者,但这些职务本身并不等同。(dar-alifta.org)

在历史上,学者的学术资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师承关系。“伊扎札”(ijaza,即传授许可或授业证书)可以允许持有人传授某部具体典籍、证明其对经典的背诵掌握,或认可其讲授教法学及出具裁决意见的资格。这些许可通常由学者个人而非大学法人机构颁发,因此不能一概将其等同于现代学位。师承传授凭证将获授者置于明确可考的名师传承统绪之中;其授予范围差异极大,有些凭证甚至无须经由长期研习即可获得。除清真寺讲学和私人授业外,伊斯兰经学院(madrasa)为研习教法学、古兰经注、圣训学、阿拉伯语以及某些课程体系中的逻辑学提供了规范化的教学场所。慈善公产或瓦克夫(waqf)资助教席、住宿及学生生活津贴,使信托产业成为学者治学生涯的重要物质基础。(iranicaonline.org)

开罗的爱资哈尔展现了从清真寺教学逐步发展为大型综合教育机构的历程。爱资哈尔清真寺于970年至972年法蒂玛王朝统治时期修建,在随后的数个世纪中逐渐成为逊尼派的核心学术中心。现代立法逐步将其行政管理与文凭资质规范化:1911年的法律对招生、考试、证书和教学阶段作出了规范;1930年的法律设立了神学院、伊斯兰教法学院和阿拉伯语学院。1961年第103号法律对爱资哈尔进行了重大改组,使其得以向医学、工程、农业和商科等现代学科领域拓展,并创办了女子学院。由此,其机构层级体系兼具了传统宗教经学与现代大学行政管理的双重特征。(cairo.gov.eg)

1866年创立于印度北部的达鲁尔乌鲁姆德奥班德则代表了一种截然不同的体制发展历程。该校的教育创举尤与穆罕默德·卡西姆·纳瑙特维紧密相连。该机构公布的“八项原则”(归于纳瑙特维名下)强调依靠大众募捐、为学生提供伙食、完成既定教学大纲,以及行政主管与顾问人员之间的协商。这些原则告诫不得依赖政府介入、富商庇护或固定收入来源,明确提出将公众募捐作为传统瓦克夫捐赠制度的替代形式。这并不意味着缺乏严密组织:上述原则明确规定了行政职责,而该神学院随后也设立了分工明确的教学与督导职务。爱资哈尔的法定委员会与德奥班德的协商治理结构,体现了这类具有重大声望与权威、但对全体逊尼派穆斯林并不具备普适司法管辖权的机构层级体系。(darululoom-deoband.com)

伦理、家庭与日常生活

逊尼派的伦理教导将外在行为与品格塑造紧密相连。“阿达卜”(adab)涵盖得体的言谈、举止以及待人接物的修养;“阿赫拉克”(akhlaq)则涉及道德品质与性情。这些概念属于更为宽泛的伊斯兰传统,并非逊尼派所独有。伦理责任还关乎“举意”(niyya,即意图):布哈里《圣训实录》开篇由欧麦尔·本·赫塔卜传述的圣训指出,对行为的评判取决于其动机。因此,道德教诲不仅规范人们“做什么”,也审视其“为何而做”,而不单纯将善等同于对外在规范的顺从。(academic.oup.com)《古兰经》明确指出,父母、亲戚、孤儿、贫民、近邻、远邻、伴侣和旅客均有权获得善待(4:36);并将仁义与向亲友及弱势群体施舍心爱的财物、信守契约和坚忍不拔联系在一起(2:177),从而将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义务与宗教功修并置。(legacy.quran.com)

逊尼派法学将婚姻(nikah)视为一种确立权利与责任的契约,其中包括丈夫承担赡养的义务,以及妻子获得“麦赫尔”(mahr,即聘金)的权利——这笔款项归妻子本人而非其家族所有。关于契约条款和婚姻主导权的规定因各法学传统而异。离婚同样包含多种机制:通常由丈夫单方发起的“塔拉格”(talaq);通常通过协商补偿以换取解除婚姻的“胡勒”(khulʿ);以及基于法定事由由司法裁决的解约。这些法律范畴既不代表千篇一律的家庭实际经验,也不代表单一的当代法律程序。(americanbar.org) 国家立法可以对这些机制的运作进行重构:例如摩洛哥2004年的《家庭法典》将离婚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并扩大了妻子可以请求解约的法定事由,包括遭受家庭伤害和未获赡养等。这些均属于特定的立法安排,而非自动适用于每一个逊尼派社群的普遍规则。(leap.unep.org)

继承制度结合了法定份额与进一步规范遗产分配的法学规则。《古兰经》4:11规定,当儿女共同继承时,一个儿子的份额等于两个女儿的份额;但这并非适用于所有男女亲属的通用公式:同一节经文规定,若死者留有子女,其父母各得六分之一。《古兰经》4:12则根据死者是否有后代,规定了配偶不同的继承份额。这些分配方式针对的是亲属关系结构中特定的身份关系,而非单纯无差别地按性别划分。(legacy.quran.com) 商业法学同样会对具体交易进行审查,包括禁止高利贷(riba)以及禁止契约中存在过度的不确定性(gharar),而非仅凭交易各方自愿同意就推定所有协议均告有效。(cambridge.org) 饮食戒律包括禁止食用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未经特定方式宰杀的肉类,此外《古兰经》还明确告诫远离麻醉品;这些戒律并不决定某一区域特定的烹饪风味,也无法直接反映个体遵行这些规范的一致程度。(quran.com)

历史上女性参与宗教求学的情况,通过具名的传述人及其学术网络得以考证。定居麦加并于1070年去世的卡里玛·麦尔沃济耶(Karima al-Marwaziyya),成为布哈里《圣训实录》的一位权威传述学者。她的声誉部分归功于对传述链的精通,以及她与辑录者本人之间较短的师承链条;因此,她的学术活动属于严谨的经籍真伪考辨体系,而绝非仅仅局限于非正式的家庭内部教育。(cambridge.org) 女性参与集体礼拜亦有经典依据:逊尼派圣训集中保留了告诫男性不得阻止妇女前往清真寺的传述。这些记载确立了一种规范性的指引,但并不等同于在不同时期和地域中都存在完全相同的具体安排。(sunnah.com)

现代范例展示了女性参与社群生活的不同形式。萨巴·马哈茂德在《虔信的政治》(2005年)中记录了开罗女性依托清真寺开展的教学和道德修养实践,探讨了参与者如何通过教导与反复操练来领悟并践行宗教行为举止。(jstor.org) 在摩洛哥,首批50名由国家统一培养的女穆尔希达(mourchidat,女性宗教指导员)于2006年5月毕业,展现了一条通过行政渠道进入受官方认可的宗教服务领域的路径。(unodc.org) 家庭实践、地方社会规范、学者规约与国家法律之间始终存在明确界线:家庭的实际期望未见得完全遵循法学教条,而在宗教上认可的婚姻也不必然具有民法效力。后一种差异在英国和美国尤为显著,婚姻的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民事法定要件。(americanbar.org)

政治思想与国家关系

古典逊尼派法学家通常将哈里发国(在论及社群治理时亦称“伊玛目体制”)视为一项必要义务,旨在维护伊斯兰教法、施行司法、保卫疆土以及维持公共秩序。哈里发在治理社群的事务上继承了穆罕默德的职权,但在预言特权上则不然。法学家们探讨了通过合格推选人的推选,或是由前任指定来继承统治权的方式,而对最终所需确认程序的看法则存在分歧。“拜阿”(bayʿa,即效忠誓约)体现了对统治者权力的承认以及顺从的义务。“协商”(shūrā)虽为施政提供了一项基本原则,但古典著述并未规定统一的代议机构或普选制度。公正与顺从是互相关联的议题:统治者理应执行法律、保护臣民;而不得顺从罪恶行径的训诫,则对其权威构成了制约。(saet.ac.uk)

服务于阿拔斯王朝哈里发的沙斐仪派法学家马瓦尔迪(卒于1058年)在其著作《政教法令》(al-Aḥkām al-sulṭāniyya)中提出了影响深远的论述。该书讨论的主题涵盖哈里发职权、大臣与行省长官职责、法官、税收以及公共事务监管。他的论述切合当时的政治现实,即军事统治者掌握着形式上属于哈里发的实权。通过授权与承认,他试图在迁就这种权力失衡的同时,维持哈里发国在法律上的崇高地位。凭借武力夺取领地的埃米尔,只要恪守宗教义务并承认哈里发,便可获得哈里发的册封授权。这是一种从法理上使既成权力正规化的机制,而非对哈里发拥有无限制控制权的描述。(encyclopedia.com)

尽管如此,学者们在形式合法性与实际治理能力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相互割裂这一问题上意见不一。安萨里(卒于1111年)认可了一种妥协安排,即哈里发保留赋予合法性的名义职权,而军事大权则归于他者。朱韦尼(卒于1085年)则更为看重强有力的实际领导力,并探讨了在合格伊玛目缺位时依然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因此,维持秩序可以成为迁就非理想制度安排的理由,但这种迁就并未消弭关于统治者资格或职责的争论。关于反抗统治者的讨论同样权衡了不义统治与内部分裂冲突的危险;这些论述既不能被简单归结为无条件的绝对顺从,也不能被视为普遍认可抵抗行为。(saet.ac.uk)

制度实践的发展往往独立于这些理论建构。统治者通常负责任命法官,而许多穆夫提则是凭借学术声望而非政府委任来树立权威。慈善瓦克夫(宗教捐赠)可将具有收益的财产指定用于支持清真寺、宗教学校或其他机构,从而在常规国库拨款之外提供资源支持;即便如此,统治者、学者与瓦克夫管理者之间始终保持着密切联系。奥斯曼帝国建立了一套尤为完备的学阶体系,通过标准化的晋升阶梯将教职与法官职位连接起来。自15世纪初起,朝廷日益介入穆夫提的任命;到16世纪中叶,帝国的最高穆夫提——谢赫伊斯兰(şeyhülislam)已成为这一等级体系的领袖。国家的官方任命也有助于确定官员应当优先采纳哪些哈乃斐学派的法律意见。(cambridge.org)

现代的宪政与行政体制问题是通过帝国改革、殖民统治以及民族国家构建而显现的,并非源于某套单一逊尼派政治方案的推行。这些问题包括政府的立法权能、伊斯兰教法的宪法地位,以及国家对宗教人事和财产的监督。在土耳其,1924年3月3日颁布的第429号法令废除了伊斯兰教法与瓦克夫部,并设立了分别负责宗教事务和瓦克夫管理的独立机构。由此成立的宗教事务局(Diyanet)被赋予涉及伊斯兰信仰、礼拜、宗教教学和礼拜场所的职责。这一行政安排将界定清晰的宗教服务纳入了共和制国家的官僚机构之中,而非重现古典哈里发国的职权分配。(encyclopedia.com)

十八世纪以来的复兴与改革

“塔吉迪德”(tajdid,即“复兴”或“更新”)与“伊斯兰哈”(islah,即“改革”或“整饬”)指涉一系列相互交织的努力,旨在重振宗教践行、重新诠释既有学术传统并重构穆斯林体制。这些主张并非单一运动,也不必然意味着迎合欧洲现代性。复兴思想的权威源自一则圣训,其中预许安拉将在每个世纪之初派遣复兴者来到穆斯林社群。然而,改革者对于何处需要修正以及由谁来进行修正向来存在分歧:相关方案涵盖苏非派精神修持、反对崇拜仪式中的“异端新生”(bid'ah)、重启独立法律推演(ijtihad,伊智提哈德)以及教育体制重构等。例如,艾哈迈德·西尔欣迪开创的纳格什班迪耶复兴传统就表明,改革并不必然要求摒弃苏非主义。(jstor.org)

穆罕默德·伊本·阿卜杜勒-瓦哈卜(1703—1792年)于18世纪40年代在阿拉伯半岛中部的内志地区开始传教。他的《正信精义》(Kitab al-tawhid)强调对真主的独一崇拜;他谴责向已故圣徒祈求以及特定陵墓拜谒习俗,视其为“舍勒克”(shirk),即以物配主。这些定性是他所属运动的判定,并非所有逊尼派学者都接受的立场。约在1744年,他在德拉伊耶与穆罕默德·伊本·沙特结成联盟:统治者提供军事庇护并支持传播其学说,宗教使命则为沙特家族的扩张提供支持。征服行动随之伴以宣教师与教法官的进驻,将教义改革与领土统治紧密联系在一起。该运动在保持鲜明罕百里派渊源的同时,对被认为与经训不符的传统判例提出了挑战。“瓦哈比派”最初是一个带有贬抑色彩的外部称呼,追随者则自称“穆瓦希东”(muwahhidun,意为“认主独一者”);这一称谓后来被泛用于其他互不相关的运动,往往会掩盖不同流派之间的体制差异。(encyclopedia.com)

穆罕默德·阿卜杜(1849—1905年)在埃及通过新闻出版、教义阐释、法庭司法和教育多条途径推行改革。在1882年民族主义起义及随后英国占领埃及之后,他流亡海外,并于1884年在巴黎与贾迈勒丁·阿富汗尼合作创办了《牢不可破的纽带》(al-ʿUrwa al-wuthqa)杂志。1888年返回埃及后,他日益倾向于在现有体制内部开展工作:1895年加入爱资哈尔大学行政管委会,1899年升任埃及大穆夫提。阿卜杜主张运用伊智提哈德以及立足于公共利益(maslaha),以使伊斯兰教法契合不断变迁的时局。他的代表作《认主独一论》(Risalat al-tawhid)将理性与启示阐释为宗教认知中相辅相成的两翼。因此,他的生涯兼具反对外国统治的立场,以及在英国占领之下的国家司法和行政架构中任职的经历。(encyclopedia.com)

拉希德·里达(1865—1935年)生于的黎波里附近,1897年迁居开罗,并于1898年创办《灯塔》(al-Manar)杂志。该刊物刊载教法裁决、改革思想散论与古兰经注,起初依托阿卜杜的学说,后由里达独自延续。它使定期刊物成为课堂之外开展宗教训诫与论辩的重要平台。里达将法定的功修崇拜与社会交往事务区分开来:前者依靠理性变动经训规定的空间极为有限;后者具体规例则可在契合伊斯兰伦理的前提下,根据时势变迁重新斟酌。这既非毫无限制的立法创新,亦非对传统法学的简单承袭,而是力求厘清哪些规范属于恒定不变,哪些规范允许重新诠释。(encyclopedia.com)

现代萨拉菲主义格外推崇“先贤”(salaf,即最早的几代穆斯林)的权威,但不应将所有倡导复兴或重返经训的主张都等同于萨拉菲主义。它与阿卜杜现代主义的关系在史学界仍存争议。亨利·洛齐耶(Henri Lauzière)在2010年的一项研究中,对传统史述提出了质疑——即由阿富汗尼和阿卜杜创立、并在十九世纪形成统一步调的“萨拉菲耶”(Salafiyya)随后演变为现代萨拉菲主义的说法——强调了该词在含义与用法上的演变。现代萨拉菲倾向在政治行动方面也存在分歧:昆坦·威克托罗维奇(Quintan Wiktorowicz)在2006年提出的颇具影响力的划分标准中,将萨拉菲派区分为专注于宗教教育的正统纯洁派、积极投身政治的行动派,以及倡导武装斗争的圣战派。这些分野反映的是相互竞争的行动方法以及对政治局势的判断,而非所有萨拉菲派共享的统一政治纲领。(cambridge.org)

区域传统与跨国网络

马立克派教法学在历史上主要盛行于北非和西非;而在阿拉伯中东,则并存着数个相互交错的教法传统:黎凡特地区的哈乃斐派与沙斐仪派学术、埃及境内的多个学派,以及阿拉伯半岛中部深厚的罕百里派传统。这些地理分布反映的是经学传统的承袭脉络,而非整齐划一的区域认同。例如在塞内加尔,逊尼派社群组织同时也是依托苏非修会发展起来的,尤其是提加尼耶(Tijaniyya)和穆里德(Muridiyya)修会,其师承谱系与信众网络均延伸至国界之外。因此,仅凭马立克派的教法归属,并不足以完全解释其行使宗教权威的体制机制。(en.wikipedia.org)

在土耳其和中亚,哈乃斐派传统在现代国家体制下演化出了不同的制度形式。土耳其宗教事务局成立于1924年3月3日,将清真寺行政管理和宗教教育纳入了共和国官僚体系之中。中亚的逊尼派学术同样主要承袭了哈乃斐派传统,在教义神学上与马图里迪学派相联系,但苏联的统治从根本上改变了其建制化的传承方式。自1920年代后期起,反宗教运动愈演愈烈;此后,官方于1943年设立的认可穆斯林管理机构,为宗教活动提供了受限的合法运作框架。因此,尽管中亚与土耳其共享同一学术传统,其注册机构、家庭私塾及地方宗教权威所处的运作环境却大相径庭。(diyanet.gov.tr)

南亚地区被称为“麦斯莱克”(maslak,即思想倾向或流派)的分化,应当与古老的教法学派区分开来。19世纪以德奥班德达鲁尔乌鲁姆经学院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德奥班德运动,融合了哈乃斐派教法、严谨的圣训研习以及注重改革的苏非修行自律。巴雷尔维运动则聚集在巴雷利的艾哈迈德·礼萨·汗(1856—1921)周围,在同样坚持哈乃斐派教法的同时,捍卫尊崇穆罕默德和圣徒的传统功修。因此,两派之间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共同的教法传统内部发生的。相比之下,圣训派学者则反对盲从任何既定的单一教法学派,强调直接依据《古兰经》和圣训进行诠释。这些倾向孕育出各自独立的师徒网络、神学院、出版物和信众群体,但并不代表在此之外又增加了三个新的教法学派(madhhab)。(cambridge.org)

在东南亚,沙斐仪派教法学获得了极高的影响力,但该地区的组织性差异同样不能简单归结为教法学派的归属。在印度尼西亚,创立于1912年的穆罕默迪亚与1926年在泗水成立的伊斯兰教士联合会,在对待宗教改革、传统学者权威以及本土习俗功修上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主张。伊斯兰教士联合会在现代社团架构下,将各地的传统学者及其寄宿学校(pesantren)联结了起来。在东南亚其他地区,马来语宗教文献将日后属于马来西亚、泰国南部和印度尼西亚等地的穆斯林社群联系在一起;这些语言与教育网络,与后来的现代国家边界并不完全吻合。(en.wikipedia.org)

朝觐、贸易和求学游历通过明确的路线与体制,将这些区域环境串联在一起。往返于布哈拉与奥伦堡、特罗伊茨克等俄罗斯帝国城镇之间的商队,为求学者的旅程提供了依托。在印度洋彼岸,麦加既是朝觐的目的地,也是东南亚宗教学者聚居的中心。19世纪,达乌德·法塔尼以及流亡自北大年的学者们,维系着一条从阿拉伯半岛延伸至马来世界的跨国学术网络。此后,印刷术的发展使得学术传授不必再依赖持续的人身流动:对麦加出版业的研究记录了在1885至1909年间,当地为面向东南亚读者而印制的大批爪夷文宗教书籍。(cambridge.org)

少数族群与海外离散群体的组织机构,既能延续原有的学派归属,又会改变其组织运行模式。二战后土耳其劳工向德国的人口迁移催生了当地的清真寺协会;1984年依法成立的土耳其伊斯兰宗教事务同盟(DITIB),将德国各地的清真寺社群与土耳其官方的宗教事务局连结起来。在英国,德奥班德派的“达鲁尔乌鲁姆”经学院使全日制寄宿神学教育适应了少数群体环境,成为开展宗教培训以及与研究者和更广泛公共机构进行对话协商的场所。教育层面的变革同样发生在南亚的穆斯林少数群体内部:乌莎·桑亚尔与苏姆布尔·法拉于2018年在线发表的一项研究,记录了沙贾汉普尔的一所巴雷尔维派女子寄宿经学院,展示了女性毕业生如何将所受的宗教训导带入家庭与邻里社群之中。(diyanet.gov.tr)

人口与教派归属数据的局限性

皮尤研究中心于2009年10月7日发布的报告《全球穆斯林人口分布》(Mapping the Global Muslim Population)估计,全球87%至90%的穆斯林为逊尼派,相比之下,被归类为什叶派的比例为10%至13%。这些数字属于该报告的2009年估计值,并非当下的测量结果。该报告估计的15.7亿穆斯林人口涵盖了232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年龄段。皮尤明确提示,其对逊尼派与什叶派的细分不如对穆斯林总人口的估计精准:教派归属的数据属于近似区间,而非记录每个人宗教认同的全球性人口普查结果。(pewresearch.org)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障碍在于直接观测数据的匮乏。皮尤指出,几乎没有人口普查会询问穆斯林是逊尼派还是什叶派,提出此类问题的调查也相对较少。因此,其研究人员综合了20多位人口学家及社会科学家的评估、世界宗教数据库(World Religion Database)中的民族志估计,以及其他已发表的估算数据。该数据库的测算依托了关于4300多个民族语言群体的信息。这种间接估算不仅取决于对各群体宗教构成的预设,也依赖于可靠族群数据的可得性。皮尤无法为单个教派归属的估计值计算统计误差范围;在国家层面出现的较宽区间,反映的是资料来源之间的分歧或信息不充分,而非传统的调查置信区间。(pewresearch.org)

直接抽样调查测量的则是另一种对象:受访者自述的认同。皮尤于2012年8月发布的《世界穆斯林:统一与多样》(The World’s Muslims: Unity and Diversity)询问了穆斯林受访者是逊尼派、什叶派还是其他派别,同时记录了仅认同自己为“穆斯林”的回答。在印度尼西亚,26%的受访者自称逊尼派,而56%回答“只是穆斯林”,另有13%未给出明确回答。这些调查发现不能直接取代外部赋予的逊尼派归属估算:它们衡量的是教派标签的重要程度和使用情况。因此皮尤指出,其调查结果可能会与依托人口学和民族志分析的2009年估算存在分歧。回答“只是穆斯林”本身既不能确立其对逊尼派的认同,也不意味着对逊尼派教义的拒斥。(pewresearch.org)

世系或继承的社群背景、成长经历、当前的自我认同、教法学派归属、虔敬归属以及宗教践行属于互不相同的变量。哈乃斐派、马立克派、沙斐仪派和罕百里派传统是逊尼派伊斯兰教内部的法学流派,而非与逊尼派并列计算的额外人口。同样,苏菲道堂的成员资格也代表一种重叠归属:道堂既可以存在于逊尼派背景中,也可以存在于什叶派背景中。实际的宗教践行则需要通过关于礼拜、斋月把斋或前往清真寺等单独设问来衡量。皮尤2012年的研究对这些践行进行了单独测量,记录了穆斯林群体在宗教操练上的显著差异;因此,教派标签并不能作为衡量宗教虔诚度的指标。(pewresearch.org)

二元分类法还取决于这些类别具体涵盖了哪些社群。皮尤在2009年的方法论中明确将穆斯林归属简化为逊尼派和什叶派,同时也承认存在某些其教派地位在其他穆斯林中存有争议的内部社群。这是一种人口统计学上的常规简化手法,而非对穆斯林传统的详尽描述。例如,伊巴德派伊斯兰教就需要一个独立于逊尼派和什叶派的类别:美国国务院2023年关于阿曼的报告将伊巴德派、逊尼派和什叶派穆斯林分别对待,同时指出该国政府并未公布它们在公民中所占的具体比例。仅提供两种类别的表格,既可能掩盖体量较小的传统,也可能掩盖那些认同无法套入既定选项的受访者。(pewresearch.org)

与其他穆斯林传统的关系及其历史学研究

逊尼派与什叶派伊斯兰教共享《古兰经》、承认穆罕默德为真主的最后一位先知,并共同遵守包括礼拜、天课、赖买丹月斋戒和麦加朝觐在内的核心宗教义务。两者的分歧主要涉及(除其他事项外)何人拥有传述并阐释先知教导的权威。逊尼派传统承认前四位哈里发的合法性,并将阐释权威主要寄托于学者的传承与研习之中,而非穆罕默德后裔的指定世系。十二伊玛目派和伊斯玛仪派等什叶派传统则认为,阿里及其特定的后裔是蒙真主指定、具有特殊宗教权威的伊玛目,尽管两派所承认的继承序列有所不同。在十二伊玛目派的圣训学中,伊玛目言论的传述与有关穆罕默德的传述享有同等权威;逊尼派圣训集所依凭的圣门弟子群体则更为广泛,而什叶派学术对这些圣门弟子的地位评估有所不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逊尼派排斥穆罕默德的家族,也不意味着什叶派传统轻视他的先知圣行。

伊巴德派构成了一个独立的传统,既不是逊尼派的分支,也不是囊括非什叶派穆斯林的兜底范畴。该派发展出了自身的教义学、法学与历史学文献,在阿曼和北非拥有历史悠久的社群。其伊玛目传统强调推选合格的领袖,而非十二伊玛目派和伊斯玛仪派教义中所特有的世袭指定。约翰·C·威尔金森(John C. Wilkinson)在《伊巴德主义:在阿曼的起源与早期发展》(Ibâḍism: Origins and Early Development in Oman,2010年)一书中,通过部落组织、学者网络和政治制度考察了其发展历程。这一研究视角将伊巴德派的历史置于早期伊斯兰社会的背景之中,避免了将后世形成的逊尼—什叶两分法视为划分穆斯林归属的唯一框架。

不同教派社群之间的交往既包括共享信仰崇拜空间、学术交流,也包括刻意划分社群界限的努力。在南亚,历史研究记录了逊尼派与什叶派交织重叠的信仰实践环境,例如木尔坦的苏非圣陵建筑中融入了什叶派符号。这种重叠与针对其他社群及特定信仰仪轨的论战并存。国家赞助在促进宗教交流的同时,也可能强化派别边界:1743年,纳迪尔沙在纳杰夫召集逊尼派与什叶派学者,力求使贾法里学派与逊尼派四大法学派并列获得承认。奥斯曼帝国政府并未接受这一提议。该倡议不仅涉及教义分歧,更关乎外交承认与伊朗朝觐者的地位,这也表明跨国冲突往往无法仅凭宗教派系归属来解释。

现代制度化合作的一个范例是《安曼致辞》。在2005年7月于安曼举行的会议上,来自50个国家的约200名学者签署了三项核心原则,承认八大法学派的信徒均为穆斯林:即逊尼派四大主要学派、什叶派的贾法里学派与扎伊迪学派、伊巴德学派以及查希里学派。该宣言禁止将这些学派的追随者斥为非信徒(判教),并明确了出具法律教令的资质条件。它建立了一个相互承认的框架,但并未合并各学派或消除其分歧;其声明体现了与会宗教权威所阐明的共同立场,而非代表一个统辖全球的单一穆斯林教权机构。

历史学研究将这些社群自身关于宗教合法传承的叙述,与学者对教派边界如何逐步形成的考证区分开来。编年史保留了有关继承、冲突和赞助的叙事;信条确立了正统信仰并界定了被摒弃的立场;法学文献揭示了在崇拜仪式和经文阐释上的分歧。传记辞典记载了师承、门生、游学经历与声望评价,使学者能够重构知识网络,而不必单凭统治者的政权归属推断学者派系。这些文献类型要求研究者细致考察其作者身份、成书年代、目标受众以及后见之明的追溯性分类。例如,纳贾姆·海德尔(Najam Haider)在《什叶派的起源》(The Origins of the Shiʿa,2011年)中,利用早期库法的法学文本与礼仪差异来考察身份认同的形成,而非将公元632年的继承权争议直接视为已经定型的宗派分立。

民族志研究则通过访谈与观察,补充了教义文本无法完全描摹的人际关系。诺申·阿里(Nosheen Ali)在《妄想之邦》(Delusional States)中,通过日常交往、政治历史与国家机构审视了吉尔吉特-巴尔蒂斯坦地区。她的田野调查记录了外人眼中的教派归属如何影响访谈准入与人际交往,同时也记录了跨越社群边界的联系纽带。这些经验证据将关于宗教身份的正式声明与其在具体情境中的表现区分开来,并将逊尼派与什叶派的关系置于公民身份、国家监控、区域不平等与政治权威的脉络中予以审视,而非预设一种永恒不变的教义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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