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是对个人或实体(纳税人)所赚取的所得或利润征收的一种税收。在最常见的形式中,应纳税额等于税率乘以应税所得,而应税所得是扣除法定免税额和扣除项目之后的所得。个人所得通常适用随收入增加而提高的累进税率,公司则常常适用单独的企业所得税,且往往采用比例税率。所得税是现代政府财政的核心工具,同时也影响家庭行为、企业投资以及社会资源的分配,因此它是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的重要议题。
所得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十八世纪末英国和十九世纪美国的战时措施,到二十世纪则发展为覆盖面广泛的税制。当时,大规模的所得税征收和工资预提制度使所得税在许多国家成为最大的税收来源。所得税的设计中反复出现一些问题:如何界定所得,税率应当以多陡峭的幅度上升,如何对待储蓄和资本利得,如何防止避税和逃税,以及如何对跨境所得征税。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各不相同。
本词条将依次介绍这一概念及其税基,税额的计算与征收机制,主要的税率结构和纳税人类别,从起源到二十世纪的历史发展,经济效应以及关于税负归宿和税制设计的争论,还有所得税的国际维度,以及它与其他税基的比较。
定义与税基
以所得为税基
所得税的税基是某一期间内所获收入的某种衡量指标,其具体定义因司法管辖区而异。最全面的基准是黑格-西蒙斯概念(Haig–Simons concept),即把所得定义为消费加上同期净资产的变化。按此定义,工资、经营利润、利息、股息、租金、已实现的资本利得以及实物福利都应计入所得。但没有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完全采用这一定义。大多数税制对工资薪金、经营利润以及利息、股息等投资回报征税,多数国家也对租金征税。对转移支付的处理则不一致:许多国家对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和部分社会保险给付征税,而儿童补贴和许多经过资产调查的转移支付通常不在征税范围内。各国对自住房屋的估算租金(imputed rent)处理也不同,瑞士对此征税,而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不征。资产出售的处理同样存在差异:香港和新加坡一般不对个人资本利得征税,而许多其他国家则征税,有时还适用优惠税率。
总收入、净收入与变现
总收入是扣除任何费用之前的全部应计收入总额。净收入或应税所得则是从总收入中扣除允许扣除的成本后的余额,因此可扣除费用的定义对税基的影响,与收入项目的定义同样重要。例如,在企业税制中,利润通常等于营业收入减去为取得该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变现原则决定了纳税的时间点。根据变现原则,即使资产的增值是积累多年形成的,一般也要等到所有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资产时才征税。因此,递延纳税对所有者具有价值,并可能产生锁定效应(lock-in effect),即持有人为推迟纳税而继续持有资产。部分税制在有限情形下偏离严格的变现原则,例如对某些金融工具适用按市价计价(mark-to-market)的规则。美国在资产继承人继承时重置遗产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被继承人生前积累的增值不作为所得征税。这进一步说明,纳税时点的规则如何决定了由谁来承担资产增值的税负。
排除项、免税项与收窄的税基
许多看似属于所得的项目在法律上被排除在外。雇主提供的医疗保险、部分由雇主出资的福利、受赠人收到的赠与、符合条件的奖学金以及某些社会转移支付,通常都不纳入税基。经济学家常将此类特殊待遇下放弃的税收称为税式支出,即如果税基更宽,原则上本可以征收的税收。每一项排除都会收窄税基,因此要筹集相同数额的税收,就需要对剩余所得适用更高的税率。这些排除项还往往使能够获得优惠福利的人群或边际税率较高的人群受益,因此其收入分配效应成为争议的核心。对这些成本的估算取决于对纳税人在另一套规则下会如何行事的假设,因此其规模常常存在争议。
流量所得与存量财富
所得税针对的是流量,即在某一期间(如一年)内测算的数额;财富税针对的则是存量,即在某一时点估值的数额。这一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财富与当期所得可能背离。退休人员和持有非流动性资产的人可能拥有可观的财富,但年所得不高;而一些高收入者的净资产却很少。因此,所得税触及的是财富所产生的回报,而非存量本身;财富税、财产税和遗产税则直接针对存量。黑格-西蒙斯框架通过将应计增值计入所得来缩小这一差距,但变现规则仍决定存量变化何时转化为应税流量。其实际后果是:同一经济地位,可能因税收被定性为所得税、财富税还是死亡时的财产转移税而承受截然不同的税负。税收与国民经济核算中所得衡量之间更广泛的联系,将在其他章节讨论。
计算方法:税率、税级、扣除与抵免
从总收入到应纳税额
计算通常从总收入开始。纳税人减去允许的扣除项,在许多税制下还需作出某些调整,得到应税所得,即套用税率表的计税基础。在最简单的单一税率情形下,公式为:税额 = 税率 × 应税所得。在累进税率表下,应税所得的每一档分别乘以该档税率,再将各档结果加总。抵免放在最后:从按税率表算出的税额中扣除抵免额,得到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因此步骤顺序很重要:扣除项在适用税率之前改变计税基础,而抵免则在适用税率之后改变最终结果。
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是应税所得最后一单位所适用的税率,也就是下一元收入会被征税的税率。平均税率或实际税率是应纳税总额除以收入。在累进税制下,只要存在较低的税级,平均税率就会低于最高边际税率。下面以美国2026年单身纳税人的税级为例:应税所得前12,400美元适用10%,12,401美元至50,400美元适用12%,50,401美元至105,700美元适用22%。若应税所得为80,000美元,则第一档税额为1,240美元,第二档为4,560美元,落在第三档的29,600美元应纳税6,512美元,合计12,312美元。实际税率约为15.4%,而边际税率为22%。
直观地说,较高税级只作用于超过其起征点的那部分收入。如果上述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从80,000美元增至85,000美元,多出的5,000美元将按22%征税,增加1,100美元,而之前的收入仍按原来的方式计税。美国的税级门槛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因此同样的机制适用于不断变化的门槛值。
扣除与抵免
扣除项减少计税基础,因此其价值取决于纳税人的边际税率。对处于10%税级的人来说,1,000美元的扣除可节省100美元;对处于22%税级的人来说,同样的扣除可节省220美元。抵免则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因此在纳税人至少应缴这一数额的前提下,1,000美元的抵免无论处于哪一税级都能节省1,000美元。抵免可以是不可退还的,此时它最多只能将税负减至零;也可以是可退还的,此时它甚至可以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由于扣除项的价值随边际税率上升,同等金额的扣除比同等金额的抵免更有利于高收入纳税人,这也是政策辩论中常常比较二者的原因之一。
常见的例子可以说明两者的区别。抵押贷款利息通常属于扣除项,在美国一般只有选择逐项扣除而非标准扣除的纳税人才能受益。子女和受抚养人照护抵免则为因工作而需支付照护费用的家庭减税:2026年,对于一名受抚养人,该抵免可按不超过3,000美元合格支出的50%计算,即最高1,500美元;对两名或以上受抚养人,则按不超过6,000美元合格支出的50%计算。该抵免不可退还。教育支出通常通过抵免和扣除的组合予以支持,相关规则一般禁止就同一笔支出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是提交申报表并以其合并收入为基础被评估税款的主体。在美国,可选的申报身份有单身、户主、夫妻联合申报和夫妻分别申报。联合申报将夫妻双方的收入、扣除项和抵免合并在一份申报表上,双方都对结果负责。分别申报则各自提交一份申报表,只报告本人的收入,且夫妻通常不能享受其个人并不符合条件的抵免或扣除。若一方选择逐项扣除,另一方便不能再采用标准扣除。2025年,联合申报者的标准扣除额为31,500美元,单独申报者每人为15,750美元;联合申报的税级大致是单身税级的两倍。
申报方式对应纳税额的影响取决于夫妻之间的收入分配。当一方收入远高于另一方时,联合申报往往更有利,因为更宽的税级使高收入一方的部分收入适用较低税率。当双方收入相近时,联合申报可能使合并收入进入比各自单独申报时更高的税级,这就是所谓的“婚姻惩罚”。一些税制以家庭或家户为申报单位,还有一些允许夫妻之间进行收入分割,它们以不同的计算方式产生类似的权衡。
税率结构
累进税率与税级
累进或分级税率结构是指边际税率(即适用于最后一单位收入的税率)随收入上升而提高的税率结构。大多数实施方式将收入区间划分为若干税级,每一税级适用各自的税率。该税级税率只适用于落在该区间内的那部分收入。超过某一门槛的收入不会整体按较高税率重新计税。
假设某税率表对前10,000货币单位的应税收入征收10%,对10,001至50,000之间的收入征收20%,对超过50,000的部分征收30%。一位应税收入为60,000的纳税人,第一档缴税1,000,第二档缴税8,000(40,000的20%),第三档缴税3,000(10,000的30%),合计12,000。30%的税率只作用于最后的10,000。若收入从60,000增至70,000,则增加的税额为3,000,即新增的10,000的30%,别无其他。由于每一税级的税额是分别计算的,较高的边际税率永远不会减少较低收入段的税额。
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的区别源于税级的计算方式。平均税率等于应纳税额总额除以应税收入。以上例而言,12,000除以60,000得到平均税率20%,而边际税率为30%。由于较低税级仍计入计算,平均税率总是低于纳税人所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在累进税制中,平均税率随收入上升,但上升速度慢于边际税率。
比例税制与单一税率制
比例税制或单一税率制对全部应税收入适用同一百分比。若单一税率为15%,收入30,000的人纳税4,500,收入300,000的人纳税45,000。两者的平均税率都是15%,尽管高收入者的绝对税额要多得多。因此,单一税率本身属于比例税制;但若单一税率与较大的个人免征额结合,则会形成累进的平均税率,因为免征额构成了底层的零税率区间。一些分析者将单一税率视为累进或累退形式的特例,而单一税率这一情形则是界定两者的参照点。
单一税率的支持者认为,单一税率管理简便,并减少了转移收入或规避较高税级的动机。批评者则认为,就所占资源份额而言,单一税率会使负担向低收入家庭倾斜,并削弱收入再分配的功能。目前,若干国家确实在使用单一税率的所得税,尤其是中欧、东欧和波罗的海地区,这表明税率表的选择取决于政策设计,而非技术上的必然要求。相关争论见累进税与单一税率方案。
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
税率结构在如何对待收入来源方面也有所不同。在分类税制中,工资、经营利润和投资收益等不同类别的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种或税率表。各类收入的总额与可扣除费用分别计算,各类别之间的税率也可能不同。在综合税制中,所有收入合并为单一税基,同一套税率表适用于全部应税收入。一般认为,综合税制更符合纳税人的整体纳税能力;而分类税制在行政上可能更为复杂,并且会诱使人们重新界定收入性质,使其归入税率较低的类别。
实践中,大多数所得税制度是混合型的。许多采用综合税基的国家对资本利得或股息适用单独税率,而一些形式上属于分类税制的国家,也已将个人申报的各类税目合并。因此,分类程度是程度问题,而非非此即彼的二元划分。
指数化与税级爬升
税级门槛以名义货币单位固定设定,因此通货膨胀可能使纳税人跨入更高税级,而其实际收入并未增加。这一现象称为档级爬升,有时也称财政拖累。考虑这样一个税率表:50,000以内适用20%,超过部分适用30%。若在通货膨胀率为8%的一年中,某工人的收入从48,000增至51,840,增幅为8%,其购买力并无变化。若税率表经过指数化调整,门槛将升至54,000,该工人仍处于20%的税级,应纳税额约为10,368。而未经指数化的税率表下,前50,000缴税10,000,超出的1,840缴税552,合计10,552,较之前增加约184,而纳税人的实际处境并无实质变化。
为避免此种情况,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税级进行指数化调整。1981年《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了自动调整机制,并于1985纳税年度生效,所用指标为消费者价格指数。2017年《减税与就业法案》自2018年起将指数改为链式消费者价格指数,该指数通常上涨较慢,因此年度门槛的增幅也较小。其他国家使用的指数与方法各不相同,指数化安排也并不统一。它与通货膨胀以及政府整体财政状况之间的关系,仍是政策辩论的议题。
纳税人与应税实体
所得税制度主要向两大类纳税人征税:一类是个人,其纳税义务通常称为个人所得税;另一类是法人实体,主要是公司,它们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许多其他组织介于这两类之间。一项企业利润究竟是在企业层面征税一次、在其所有者手中征税一次,还是两者兼有,取决于其法律形式以及税制的设计方式。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向个人征收,在许多国家也以联合申报的方式向家庭征收。企业所得税针对公司的应税利润征收,一般为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其中折旧和利息是主要的扣除项目。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对企业利润适用统一的法定税率,但也有一些地区对小型企业设定较低税率,或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型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在联邦制国家中,如果地方政府也征收企业税,综合税率可能远高于全国税率。
过去四分之一个世纪以来,法定企业税率大幅下降,但这一下降趋势已趋于平缓。2020年至2026年间,所涵盖各司法管辖区的平均法定税率(STR)保持稳定,多年平均为21.2%。其他机构的数据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在于统计范围不同。一项独立统计涵盖181个司法管辖区,得出全球平均税率为23.58%;而经合组织自身公布的成员国平均税率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各国税率差异也很大:2025年,法国的综合企业税率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最高,为36.1%;而匈牙利的边际企业税率最低,为9%,爱尔兰次之,为12.5%。自2024年起,根据经合组织"双支柱"框架达成的15%全球最低有效税率适用于大型跨国企业集团,这限制了名义税率可以被压低的幅度。
穿透实体
穿透实体本身不在企业层面缴纳所得税。其利润或亏损归属于所有者,由所有者在各自的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美国的大多数企业都以穿透(或称流转)实体的形式纳税,与C类公司不同,这类实体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其他实体层面的税。取而代之的是,其所有者或成员将分配到的利润份额计入应税所得,按个人所得税缴税。这一类别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S类公司。部分形式仍需提交信息申报表。例如,合伙企业需提交实体层面的纳税申报表(表格1065),但利润会分配给所有者,由所有者在个人申报表中申报其应占的净收入份额。
穿透实体的税务处理不仅影响税率。个人独资企业主的净经营收入通常需缴纳自雇薪资税,而穿透实体的分配款项在支付时通常不再征税,因为这部分收入已经纳过一次税。S类公司属于有特殊限制的情形: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因此无法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美国部分州还设立了实体层面的选择性税种,这些税种可用于抵扣联邦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联邦对州和地方税抵扣的限额。
双重征税与税制整合
如果一家公司先就其利润纳税,其股东随后又需对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股息纳税,那么同一笔收入就要承担两层税负。在现行制度下,企业所得在两个层面被征税:企业利润层面和股东股息层面。这种双重征税还会扭曲融资决策:企业可能选择留存收益而不分配,或者倾向于举借可抵扣利息的债务,而非增发新股。
税制整合方法旨在减轻这种扭曲。一种方法是归集或抵免制度,即公司充当代扣代缴义务人,代股东缴纳股息所得的税款,股东随后可就公司已缴纳的企业税获得抵免。澳大利亚于1987年引入了这一做法,新西兰于1989年跟进;加拿大仅采用了部分版本。第二种方法是股息扣除,即公司可以扣除其支付的股息,从而使税款在股东层面征收。第三种方法是对股息在股东层面给予免税或降低税率。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了不同的路径:智利实行税制整合,所有适用的公司利润仅按股东的税率征税;而新加坡则在企业层面对利润征税,且不对股东手中的股息再行征税。美国并未采用完整的归集制度,主要依靠对某些股息适用较低税率的方式。
居民与非居民
大多数税制将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人的征税基础不同。居民通常就其全球所得纳税,但可享受外国税收抵免。非居民通常仅就境内来源的所得纳税,例如本地就业、财产或经营活动所得,且这部分所得往往采用统一税率代扣代缴,而不是采用附带个人免征额的累进税率表。
居民身份由法律规定,不同国家的判定标准各异。常见标准包括住所或法定住所、以天数计算的门槛(如一个纳税年度内183天),以及个人经济或家庭重心所在地。公司通常在其注册地或实际行使中央管理和控制的地方被视为居民。当两个国家都主张某个人或公司为其居民时,税收协定通常会适用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tie-breaker rules)来解决冲突。少数国家,尤其是美国,除了以居住地为依据外,还以国籍为依据征税,这一问题将在"国际维度"一节中讨论。
税款征收、预扣与合规
预扣与随收随付
现代所得税的征收依赖于在纳税人收到收入之前就将税款扣除。在美国,决定性的转变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担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董事长、同时兼任R.H.梅西公司财务主管的比尔兹利·鲁姆(Beardsley Ruml)极力主张,将征税方式从对上一年收入征税改为对当年收入征税。主要障碍在于过渡问题:纳税人将不得不在同一年内缴纳两年的税款。因此,鲁姆提议直接取消1942年的税务债务。国会否决了最为慷慨的版本,罗斯福总统于1943年6月签署的折中方案规定,自7月1日起征收20%的预扣税,并免除一年税款债务的75%至100%。该安排被编入《1943年现行税款支付法》,要求所有纳税人通过工资预扣制度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预扣税收入从1944年的近80亿美元增至1945年的超过100亿美元。
英国也走了类似的道路。该计划由保罗·钱伯斯爵士设计,并在1940至1941年试行后于1944年在英国推行。在此之前,税款通常以一次性款项结清,税收每年或每半年征收一次。关于推行日期,各方说法不一: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称为1944年4月6日,而一份1944年大事年表则列为2月10日。战时劳动力规模扩大,使改革变得迫切。到1944年1月,已有1500万人(即年收入超过100英镑者)收到通知,获知自己的税号。如今,该制度适用于工资和薪金,以及病假工资、产假工资、董事酬金和养老金(但不包括国家养老金,尽管它仍需纳税)。PAYE由雇主从每份工资中扣除,并须及时上缴政府。"随收随付"这一名称只是众多称谓之一;多数国家以其他术语指称所得税预扣,包括"随收随付税"(pay-as-you-go tax)。
年度申报与缴款
预扣税只是一种估算,而非最终结算。预扣的款项视为应缴所得税的预先缴纳。若预扣金额超过纳税申报表所确定的税额,超出部分可予退还。因此,年度申报表需要将全年的扣除额及其他缴款与实际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对。若有盈余则退税,若有不足则需补缴。
预扣制度只覆盖部分人群。自营职业者以及收入主要来自投资、租金或利息的人,通常没有雇主在源头代扣税款。在美国等制度下,他们需要在年内进行预缴,通常按季度分期缴纳;即便按时申报,缴款不足仍可能被处以罚款。
审计、罚则与信息申报
税务合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第三方申报。雇主向税务机关及雇员申报工资,银行、经纪商及其他支付方则申报利息、股息及类似收入。因此,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申报表上的数字与独立记录进行比对,而差异往往是选择申报表进行审查的常见依据。审计会检查纳税人的记录,其结果可能是补缴税款、利息及罚款。
罚则依过错程度分级。诚实的错误,例如计算扣除额有误或漏报少量利息,被视为过失而非欺诈。美国国税局对过失行为采取民事罚款(通常为20%的准确性相关罚款),而不提起刑事指控。蓄意虚报则要严厉得多,而在美国,刑事起诉需要证明存在故意。
逃税与避税
两者的界限在于法律。避税是合法利用税法来减少应纳税额,而逃税是通过欺骗或隐瞒的手段不缴应缴税款,属于违法行为。避税通常依赖于利用税收抵免、扣除项目或退休账户供款。逃税则包括设计复杂的方案将收入隐匿于境外等做法,这表明其具有逃避纳税的意图。
对逃税的执法需要证明主观故意。在美国联邦案件中,政府必须证明纳税人负有缴纳款项的义务、知晓该义务,并且故意试图逃避缴纳。处罚包括补缴原有税款及利息。各来源报道的最高罚额不一:一种说法是个人最高可罚10万美元,另一种则称最高可罚25万美元;而监禁最长五年的说法较为常见。
避税并非自动安全。避税本身不会招致处罚,但税务机关可能对某些避税安排提出质疑。因此,许多国家设有一般反避税规则,允许税务机关无视那些以减少税负为主要目的的安排。然而,在具体个案中,激进的税务筹划与逃税之间的界限,仍是有争议的解释问题。
历史起源与早期发展
在现代之前,美索不达米亚、古埃及、古希腊和罗马帝国的财政主要依靠贡赋、收成的什一税、关税、人头税、土地和财产税,以及强制性的劳役或服务义务。这些通常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所得税。它们是按人口、土地、货物或贸易来征收的,而不是依据来自各种来源的净收入进行定期计量。它们也缺乏后来全面所得税所需的记账制度、雇主代扣代缴和年度申报制度。
英国:从皮特到皮尔
现代所得税通常被追溯到英国。1798年12月,小威廉·皮特在其预算案中首次在大不列颠实施所得税,为拿破仑战争做准备。关于其结构,各种说法不一。一种流行的说法是对年收入超过60英镑的部分征收统一的10%税率;而更详细的史料则描述为累进税率表:起征约1%,年收入超过200英镑的部分税率达到10%(年收入超过200英镑者,最高税率为每英镑2先令,即10%)。皮特原本希望每年征得1000万英镑,但1799年的实际收入总计刚刚超过600万英镑。
该税在1802年短暂的和平时期失效。1803年战事重启时,阿丁顿重新开征所得税。阿丁顿的版本以"财产税"的名义推出,建立在分类表(schedule)的基础之上:纳税人须按特定来源申报收入,而不是申报一个总额。这一结构后来成为英国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他要求按特定来源申报收入,即依据A至E类分表申报,而不是1799年法案中要求的总额。)该税最终于1816年被废除,即拿破仑战争结束一年后,因民众的要求而废止。反对者认为这种税只应用于为战争筹款,官方记录也被公开焚毁。(财政大臣公开焚毁了记录,但保留了副本。)
该税于1842年重新开征。罗伯特·皮尔爵士于1842年以3%的税率(每英镑7便士)重新引入所得税,以填补预算赤字。皮尔将其定位为一项为期三年的临时措施,用于为自由贸易改革筹集资金。(他向议会保证,这是一项为期三年的临时措施,以便自由贸易改革能在长期内增加税收。)此后该税再未被废除,因此1842年被视为英国永久性所得税的开端。
美国:内战期间的尝试
美国首个联邦所得税出现在内战期间。1861年《岁入法》对超过800美元的收入征收3%的统一税率。其执行机制薄弱,几个月内即被取代。1862年《岁入法》引入了累进结构:600美元以下的收入免税;600美元至10000美元之间的收入适用3%的税率;超过10000美元的收入则按总收入的5%征税。1864年《国内税收法》随后提高了税率表:起征于600美元的收入适用5%的税率;5000美元的收入适用7.5%的税率;超过10000美元的收入适用10%的税率。该税于1872年被废止,但它在战争期间提供了将近四分之一的军费收入。
1894年的税与通往第十六条修正案之路
战争结束后,恢复所得税的呼声再次高涨。1871年至1894年间,国会提出了六十多项恢复所得税的法案。最终,该措施作为1894年《威尔逊—戈尔曼关税法》的一部分获得通过。该法降低了关税,并通过开征所得税、公司利润税、赠与税和遗产税来弥补部分税收损失。所得税对超过4000美元的收入适用2%的税率。
1895年,在*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Co.*一案中,最高法院以5比4的表决结果裁定,对财产收入征收的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必须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摊,而对累进税而言,这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做到的。另一方面,所得税同时对工资和源自财产的收益征税。法院的理由是,对土地和动产的征税属于直接税,因此该法案下对租金、利息和股息的征税同样属于直接税。这一裁决极不得人心,但在宪法修正案推翻它之前一直有效。国会于1909年提出第十六条修正案,并于1913年获得批准,授权国会对任何来源的所得征税,而无需在各州之间进行分摊。该修正案是现代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宪法依据。
二十世纪的扩张
第一次世界大战使所得税从精英阶层的负担转变为战时财政的工具。在英国,税率从1915年的17.5%升至1916年的25%,1918年又升至30%,同时个人免征额被降低。政府还开征了超额利润税,对超过战前水平的利润征收50%的税,1917年提高到80%。即便如此,税收也仅能覆盖国家支出的约30%,其余部分靠借款填补。在美国,1917年的《战时收入法》大幅削减了免征额,并将超过200万美元收入部分的最高税率从15%提高到67%。1918年的《收入法》将体系整合为普通税和附加税两部分,使超过100万美元收入部分的最高税率升至77%。美国的超额利润税则采用另一种方式:1917年的法律对超过战前收入的利润适用20%至60%的累进税率,1918年的立法又为当年增设了最高80%的替代性税种。国会于1921年废除了超额利润税。即便在战时高峰,联邦所得税覆盖的人群依然很小:1918年约有5%的美国人缴纳这一税,而1913年仅约1%;但它仍承担了战争开支的约三分之一。
大萧条扭转了战后的收缩趋势。1929年后联邦税收骤降,赫伯特·胡佛签署的1932年《收入法》将最高边际税率从25%提高到63%,使大多数收入水平的税率大致翻倍,并将最低税率从约1%提高到4%,同时提高了公司税和遗产税。该法还对汽油和消费品等商品开征了一系列新的消费税。历史学家对其宏观经济影响看法不一:一些人认为它通过抑制支出加深了经济紧缩,另一些人则指出,税收收入的下降使"增税"这一说法本身存在歧义。富兰克林·D·罗斯福的新政保留并扩展了这一框架。1934至1936年间,国会提高了资本利得和股息的税负,并提高了净收入超过5万美元部分的边际税率。1932至1939年间,国会还通过了一系列《收入法》,并于1933年和1935年分别开征了两项温和的超额利润税。尽管税率有所提高,纳税基础依然狭窄,大多数美国家庭仍不缴纳联邦所得税。部分历史学家将后来的税收政策与1937至1938年的经济衰退联系起来,但这一观点仍有争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推动了从阶级税向大众税的转变。1940至1943年间,国会通过了四项超额利润法规,1942年的《收入法》还增设了"胜利税",这是一项临时性税种,旨在覆盖范围大得多的工薪阶层。决定性的一步是1943年的《当前纳税法》,罗斯福于6月9日签署生效。此前,纳税人每年春天申报一次,缴纳上一年度的税款。该法要求雇主从工资中代扣税款,并直接上缴财政部,从而使所得税转变为"随收随付"的制度。为避免过渡期间重复缴税,法律取消了一年应纳税额的75%,取1942年与1943年两者中较低的数额。代扣制度曾短暂出现在1913年的《关税法》中,并于1916年被废止,因此1943年的法律实际上是恢复了一种从未真正确立的做法。财政部官员认为,若没有代扣制度,所得税便无法作为大众税运作。这一变化十分剧烈:1939年所得税约占个人收入的1%,新制度实施后则升至11%以上。
1945年以后的几十年里,个人所得税在许多发达经济体中成为最大或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其持久存在有几种解释。代扣制度使征收变得常规化,且对纳税人来说几乎不可见;同时,随着名义收入增长,税收收入自动增加,政府因而无需频繁公开提高税率,便能为不断扩大的社会项目和国防开支筹资。大众化的纳税基础也使这一税种在政治上难以废除,因为此时已有很大比例的选民需要缴税。此后的改革大多降低了最高税率,并调整了税级和扣除项目,但很少彻底取消战时变革所确立的工资代扣框架。这些特征在多大程度上解释了各国之间的差异,仍是学界争论的问题。
经济影响与税负归宿
所得税最终由谁承担
法律规定的纳税人不一定是经济上的真正受损者。经济学家区分了法定归宿与经济归宿。法定归宿指依法缴纳税款的法律义务,经济归宿指税收导致的实际收入或财富变化(它区分了法定归宿(依法缴纳税款的法律义务)与经济归宿(税收导致的实际收入或财富变化))。两者之间的差距即文献中所称的税负转嫁。一个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其机制:若对黄油卖家征收10%的税,但市场价格因此上涨8%,则80%的税负由买方而非卖方承担。
所得税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雇主可能从工资中代扣税款并代为缴纳,但税负可能在工人和雇主之间分摊。根据标准的供求分析,市场中调整行为能力较弱的一方承担更大份额的税负。无论法律上由谁缴税,市场中弹性较小的一方都会承担税负的较大部分。如果劳动供给相对缺乏弹性,工人可能通过工资增长放缓来承担更多成本;如果劳动需求的反应较小,雇主则可能承担更多。从实证角度看,答案取决于具体劳动力市场的弹性,这也是法定的税负分配本身说明力有限的原因。
对劳动供给的影响
对劳动所得征税通过两个渠道起作用。税后工资下降使闲暇相对变便宜,这是替代效应。税后收入下降使工人能够负担的闲暇减少,从而促使其更多工作,这是收入效应。替代效应衡量的是工作回报降低时努力程度的下降;收入效应衡量的是收入下降时努力程度的上升。两种效应方向相反,因此最终结果需要通过实证判断。
尽管在影响大小上存在分歧,文献在影响方向上已达成广泛共识。有评论者指出,尽管学者们对劳动供给弹性的大小看法不一,但在符号方向上基本一致。共识认为,提高税率通常会降低工作积极性。例外情况出现在收入效应占主导时,尤其是在工作时长较长的情况下。时间因素也很重要:永久性税收往往引发较大的收入效应,而临时性税收主要通过替代效应起作用。税收越具有永久性,工人感受到的收入效应就越强;如果税收是暂时的,替代效应可能更为重要。
关于弹性的争论集中于哪一群体反应最为明显。一项美国的综述发现,对于男性和单身女性,替代弹性的估计值有所上升,而收入弹性的绝对值仍小于替代弹性。已婚女性的估计值则呈相反趋势。高收入者的情况存在争议。一项综述认为,几乎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高收入纳税人的劳动投入弹性显著高于低收入纳税人。高收入纳税人广义收入弹性的较高估计值,似乎更多反映了他们调整收入时间的能力较强,而非劳动供给变化更大。相比之下,一项针对挪威改革的研究发现,高收入者对税收变化的反应比中等收入者更为敏感。
储蓄、投资与无谓损失
所得税也会降低储蓄和投资的回报,因为利息、股息和资本利得与工资一同被征税。这可能改变消费的时机以及财富的持有形式。对总储蓄的净影响并不确定:税后回报率提高可能使一部分家庭增加储蓄,同时抑制另一部分家庭的储蓄。
扭曲是一项核心成本。税收会改变相对价格,人们因此调整工作时长、时间安排、薪酬形式或申报方式等选择,这些变化可能产生超出税收收入的无谓损失。采用标准近似方法,费尔德斯坦的框架给出的损失与税率的平方成正比,并以应税所得弹性进行加权。古尔斯比对这一结果的表述如下: 其中 为边际税率, 为应税所得弹性, 为应税所得。上文提到的挪威研究得出结论,这些发现意味着税收存在相当大的超额负担,降低最高收入层级的税率将增加税收收入。此类结论高度依赖所采用的弹性估计值。
实证证据与方法论问题
大部分证据来自自然实验,尤其是美国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马丁·费尔德斯坦利用一个包含4000多名纳税人的财政部面板数据,基于同一纳税人在1986年税制改革前后的纳税申报表对比,估计应税所得对税率变化的敏感性。他最初的发现十分引人注目,弹性至少为1,甚至可能显著更高。
后续研究对这一数值的大小提出了质疑。格鲁伯和赛斯报告称,应税所得的总体弹性为0.4,远低于费尔德斯坦最初的估计,但大致处于此后文献的中间水平。研究者已发现若干方法论问题。其一是收入分布并非静态的,因此固定的实际收入临界值可能产生与税收变化无关的表面反应;费尔德斯坦的面板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使用恒定的实际收入临界值,自然会得出对富人减税导致该群体应税收入增加的结论)。其二是对照组偏差:赛斯及其合作者表明,估计的弹性在处理组中是真实弹性的两倍。经济学家还指出,应税所得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内容不止劳动供给。费尔德斯坦本人也强调,应税所得的反应涉及的远不止传统劳动供给指标的变化。
这些困难解释了为什么该领域依赖双重差分法设计、改革前后比较和面板数据,也解释了为什么同一改革的估计结果可能差异很大。审慎的解读需要关注对照组、申报收入的时间安排,以及补偿性反应与非补偿性反应之间的区别。
国际维度
居民管辖与来源地管辖的竞合
一笔跨境收入可能同时被两个国家主张征税:一是收入产生地所在国(来源国),二是收款人居住地所在国(居民国)。以来源地为基础的征税,使工厂、矿场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在的国家对其境内产生的利润和支付款项拥有优先征税权。以居民为基础的征税,则允许纳税人的居住国对同一笔收入征税,通常是全球范围的征税。大多数国家同时采用这两种原则:居民一般就其全球收入纳税,非居民则只就与本国有联系的收入纳税。这一区别通常被描述为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
在资本问题上,两种原则的立场相左。资本输出国倾向于居民管辖,因为如果在来源国征税,其投资者的海外收益将被重复征税。资本输入国(包括许多发展中经济体)则倾向于来源地管辖,因为收入是在本国境内赚取的,如果不在来源地征税,其税基就会非常薄弱。《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总体上偏向居民国,例如将许多特许权使用费和大部分股份转让收益的排他性征税权授予居民国,并建议对股息和利息采用较低的预提税率。《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则将更多征税权留给来源国,尤其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以及尚未构成完整常设机构的商业活动。
双重征税的消除
当两个国家对同一笔收入征税时,常见的补救办法是双边税收协定和单边国内规则。税收协定按类别划分征税权,并对来源国的预提税设定上限。自20世纪20年代国际联盟开始制定范本公约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又继续这项工作,全球税收协定网络已发展为数千份双边协定。税收协定还包括相互协商程序,允许各国税务机关就案件的处理方式解决争议。
在没有适用税收协定,或居民国仍保留部分征税权的情况下,居民国通常以两种方式消除双重征税。采用抵免法时,居民国对境外收入征税,但允许扣除已缴纳的境外税款,扣除额以该收入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国内税额为限。采用免税法时,居民国则将境外来源收入完全排除在税基之外。许多国家会结合使用这两种方法,而方法的选择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激励:免税制度可能使境外税率对本国纳税人的重要性下降,而抵免制度则可能使纳税人在境外税率较低时仍需向本国补缴差额。
税基侵蚀、利润转移与转让定价
跨国集团可以利用各国规则之间的漏洞和不匹配,将账面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司法管辖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这种做法称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常见手法包括收取高额的集团内部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将无形资产置于有利的制度之下,以及通过实际经营活动很少的实体转移收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此类做法每年使各国政府损失约1000亿至240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不过此类估算高度依赖所采用的方法。
国内应对利润转移的主要工具是转让定价法规。大多数国家适用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关联企业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条件下的方式定价其交易,并要求提供文档以支持这些价格。由于独立交易基准往往难以适用于独特的无形资产和一体化的商业模式,执法工作存在较多争议。为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二十国集团于2013年发起了BEPS项目,并于2015年发布了15项行动计划。2016年,BEPS包容性框架成立,负责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此后成员已增至逾145个司法管辖区。该框架后来提出的"支柱二"方案为大型跨国集团设定了15%的全球最低有效税率,并通过所得纳入规则和低税利润规则等国内规则予以实施,不过并非所有成员都以相同方式采纳这些措施。
公民税制与居民税制
大多数国家根据个人的居住地征税,因此一个人移居国外并不再是居民后,通常会退出本国的税收管辖范围,但需遵守有关离境和来源地收入的规定。美国是一个重要例外。无论公民和绿卡持有人居住在何处,美国都对其全球收入征税,因此居住在国外的美国公民通常每年都必须提交美国纳税申报表。美国依靠海外赚取收入免税额以及《美国国内税法典》第901条规定的外国税收抵免来避免双重征税,但这些措施只是减少应纳税额,并不能免除申报义务。税收协定中的"保留条款"通常会保留美国对其公民征税的权利,仿佛该协定不存在一样。厄立特里亚通常被认为是另一个以公民身份为基础征税的国家,这一做法曾遭到海外侨民的批评,也有人以财政收入和税收合规执法为由为其辩护。对于跨国企业和富裕人士而言,公民身份与居民身份规则之间的差异可能十分重大,这也是两种原则在税收协定谈判中始终占据核心地位的原因。
政策争论与替代性税基
累进程度
关于税率应随收入提高到何种陡峭程度的争论,建立在三种论点之上。这些论点常常同时出现,但依托的前提并不相同。公平论以支付能力为基础,认为同样数额的税款对高收入家庭造成的牺牲小于低收入家庭,因此累进税率更公平。批评者回应说,公平标准本身是价值判断,累进性无需依赖任何特定的最高税率即可成立。工作激励论借鉴詹姆斯·米尔利斯1971年的最优所得税模型。该模型认为,高边际税率会降低努力程度,最优最高税率取决于应税收入对税率的敏感程度。对这一敏感度的实证估计差异很大,因此结论也各不相同。财政论则追问:计入行为反应之后,高税率能否征到足够的收入。美国的情况体现了各种立场的跨度:最高边际税率在1944年达到94%,1950年代大部分时间约为91%,1981年降至50%,《1986年税制改革法》将其降至28%。此后大体维持在35%至40%之间。
单一税率与基于消费的替代方案
单一税率对超过个人免征额的收入适用同一边际税率,即 ,其中 为税率, 为收入, 为免征额。平均税负随收入增加而趋近 ,因此该制度在低收入阶段具有累进性,而在免征额以上则接近比例税。支持者认为,单一税率简化了纳税遵从,降低了行政成本,并减少了在工作与闲暇之间、以及不同收入形式之间选择时的扭曲。爱沙尼亚1994年采用了单一税率,罗伯特·霍尔和阿尔文·拉布什卡1995年的提案使这一模式在美国广为人知。批评者认为,单一税率放弃了对高收入者的再分配,税收收入的损失迫使税率提高或税基收窄,而且免征额提供了该制度所拥有的全部累进性。
消费型替代方案对支出而非收入征税。支出税由欧文·费舍尔等二十世纪的经济学家进行分析,1978年为英国财政研究所编写的米德报告也对其作了探讨。它对储蓄免税,而对提取或消费征税,从而消除了所得税对储蓄收益征收的税。霍尔和拉布什卡的设计也可作为企业现金流税运作,允许企业将投资支出立即扣除。支持者认为,这种中性有利于鼓励储蓄和投资。反对者则指出,现有资产持有者要承担过渡成本,以消费为税基实现累进性十分困难,而且追踪储蓄需要大量的记录工作。
资本利得、股息与退休储蓄
资本所得是税制设计中争议最大的领域之一。收益通常只在实现时才征税,这使得纳税可以递延。在美国,死亡时对资产计税基础的调高(step-up in basis)还会使生前积累的收益免于征税。许多国家对长期资本利得征收的税率低于工资所得。支持者认为,这类较低税率可以抵消通胀带来的名义收益,减轻对公司利润的重复征税,并鼓励承担风险。批评者则认为,这些税率主要惠及高收入家庭;实现要件会造成“锁定效应”,降低资产流动性;而按通胀指数调整才是更精准的补救办法。股息先在公司层面征税。2003年美国将股息税率降至与长期资本利得税率相同,这被辩护为一种部分一体化措施。
退休储蓄通常有两种主要的征税模式。在EET模式下,缴存和收益免税,提取时征税。在TEE模式下(如Roth式账户),缴存时征税,此后的收益免税。两种模式改变了纳税的时间,也影响税负的分配,因为享受税收优惠的账户被高收入储蓄者更多地使用。相关提议从设定缴存上限到转向Roth式待遇,不一而足。
与其他税基的比较
增值税1954年首先在法国引入,对生产各环节的增值额征税,目前在一百五十多个国家使用。作为一种消费税,相对于收入而言它通常被认为是累退的,因为低收入家庭的支出占收入的比例更高。对生活必需品适用低税率以及退税,可以部分抵消这一效应。在许多国家,工薪税和社会保险缴费为养老金、医疗保健和失业救济提供资金。若这类缴费只适用于收入上限以下的部分,如美国社会保障税中的相应部分,其负担就会更多地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经济学家对雇主缴费最终有多少由劳动者承担争论不休,这属于税负归宿问题。
财富税以净资产或特定资产为征税对象,在少数国家存在。包括瑞典在内的几个欧洲国家已废除了财富税(瑞典于2007年废除),理由是估值困难、行政成本高以及资本的流动性。财产税以土地和建筑物为征税对象,其税基不可移动,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当估税滞后于市场价值时,财产税可能变得累退。加利福尼亚第13号提案(1978年)将年度估值的增幅限制在2%以内,除非房产发生了易手。各类税基影响的人群各不相同:所得税落在有应税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人身上;消费税按人们的购买量落在消费者身上;工薪税落在收入低于上限的工资领取者身上;财富税和财产税则落在资产持有者身上,其中财产税对房主的负担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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