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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 宏观经济与政策 /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公共部门与私营方分担责任与风险,以提供公共资产或服务的长期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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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 或 P3)是公共机构与私营方之间为提供公共资产或服务而达成的一种合作安排。尽管国际上对其定义各异,但聚焦于基础设施领域的定义通常强调长期合同、私营方承担重大的管理责任与风险,以及与绩效挂钩的投资回报。PPP 既可涉及新建项目,也可涉及既有资产,其资金回报可来自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两者兼而有之。它不能简单等同于私有化、常规采购合同或单纯的民间融资。(ppp.worldbank.org)

PPP 是统筹与引导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投资的重要手段。此类合同可将设计、建造、融资、运营和维护有机整合,从而激励各方在资产的全生命周期内统筹权衡成本与绩效。这种合作安排能否带来优于传统传统政府采购的效果,取决于项目筛选、竞争程度、合同设计、体制机制能力以及监督管理水平;引入民间资本并不能消除最终付款的必要性,也无法完全免除潜在的公共财政负债风险。因此,深入理解 PPP 需要全面考察其合同形式、融资结构、风险分担、治理机制以及有据可循的实际成效。(ppp.worldbank.org)

定义、范围与概念界限

公私合作(PPP)目前尚无普遍公认的统一定义。在基础设施政策领域,世界银行采用的工作定义涵盖一种长期协议:私营机构依此协议为政府实体提供公共资产或服务,承担重大风险及管理职责,并依据绩效获取回报。这些特征将 PPP 与一般意义上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区分开来:仅仅提供设备、向市政当局发放贷款或建造政府大楼,本身并不构成 PPP。其核心界定关系在于持续承担提供约定服务的责任,而不仅在于是否有私营资本或承包商的参与。(ppp.worldbank.org)

合作期限、管理职责、支付条件与风险承担是相互协同运作的。世界银行的参考指南指出,大多数 PPP 合同的期限为 20 至 30 年,不过也存在期限更短或更长的安排;这一区间仅具描述性,并非普遍适用的准入规则。合同通常整合了多项职能(例如建设与维护),并明确要求达到的产出,而非对每项投入做出死板规定。与绩效挂钩的回报机制意味着,运营商的财务收益取决于其履约情况:付款可能取决于设施是否按规定质量可用,也可能来源于向付费用户提供服务。承担重大风险并不意味着转移所有风险,而是指私营方在与其合同职责相关的方面面临实质性的财务后果。(ppp.worldbank.org)

各国的制度框架对 PPP 界定的范围各有不同。澳大利亚在 2015 年更新的《国家 PPP 政策框架》将其范围界定为私营部门在提供私人投资或融资的前提下,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及相关服务,排除了不含基础设施成分的独立专业咨询服务。南非国家财政部在 2025 年的财政承诺准则中沿用了一项定义,涵盖履行机构职能以及对国有财产的商业化使用。私营方必须承担重大财务、技术和运营风险,并可从公共机构获得报酬、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兼有二者。因此,一国的行政定义可能会侧重某些特定要求(如私营部门融资或使用公共财产),而这些要求在世界银行的通用表述中可能并未以完全相同的方式体现。(infrastructure.gov.au)

该表述还包含一种更广泛的、非政府采购层面的含义。公共机构、企业、高校及非营利组织可以开展自愿协作、科研联盟和发展倡议,而无需委托长期的基础设施服务供给。世界银行的参考指南明确将此类合作与其基础设施合同的定义区分开来。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罗切斯特大学于 2011 年发起了一项创新合作伙伴关系,旨在改进镇痛药研发的临床试验方法。该项目具有共同的科研目标,这表明“伙伴关系”这一称谓并不必然意味着建设义务、基础设施投资,或是由按照公共服务供给合同获得报酬的运营商运作。(ppp.worldbank.org)

PPP 也不同于狭义上的私有化(即出售公共资产或企业股权)。私有化会改变所有权归属,通常会减少政府对商业运营的直接参与;而 PPP 在整个合同期内始终保持着公共部门的持续契约角色。基础设施的私法所有权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在私营运营商享有明确经济权利的同时,PPP 资产在法律上仍可归公共部门所有。相比之下,传统的工程采购通常只购买已建成的资产,而不赋予承包商长期的服务职责。外包和管理合同可能包含绩效奖惩条款,但单凭这些特征并不能构成基础设施 PPP 所特有的长期限、投资风险敞口及持续责任。(ppp.worldbank.org)

国有企业体现的是一种所有制形式,而非采购模式。因此,企业化改制或商业化运营本身并不构成 PPP。然而,国有企业可以参与 PPP 安排:例如,国有实体可以作为公共机构,将基础设施运营权授予私营承包商。不同的分类体系对国有承包商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例如,世界银行的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数据库不将本国政府控股的企业视为私营发起人,但将对外投资的国有企业计入其中。这属于数据库的分类惯例,并非 PPP 法律中对私营方的普遍定义。(ppp.worldbank.org)

历史发展与国际推广

交通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比现代 PPP 项目早了数个世纪。17 世纪的法国,运河特许权协议就规定了建设工期和准许收取的通行费标准,同时由企业家承担通行费收入不足的风险。1777 年,法国政府授予佩里耶兄弟(Perrier brothers)一项为期 15 年的特许权,允许其利用塞纳河抽水泵在巴黎部分地区取水并配水。19 世纪,私营开发商还在包括阿根廷、巴西和乌拉圭在内的拉丁美洲地区修建了广泛的铁路网。这些安排确立了沿用至今的机制——委托提供服务、私营部门投资以及收益权,但并未形成标准化的综合性 PPP 采购体系。其合同范围、公共部门支持和产权安排差异极大。(ppp.worldbank.org)

英国于 1992 年推出私人融资倡议(PFI),标志着现代 PPP 政策发展的重要阶段,而非私人出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首创。PFI 将私人融资从早期的交通领域扩展到学校和医院等部门。其标志性的采购结构将建设、融资以及长期维护或运营结合在一起,公共部门在合同期内为服务付费,而不是简单地购买建成的建筑。截至 2018 年 1 月,英国国家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报告了 700 多个正在运营的 PFI 和 PF2 项目,资本总值约 600 亿英镑。这一规模使英国的项目体系成为“政府付费型”基础设施采购的典型范例。(nao.org.uk)

2012 年 12 月,英国财政部推出了私人融资 2 号(PF2),在保留 PFI 核心架构的同时,调整了治理和信息披露的部分要素。改革内容包括公共部门持有少数股权(通常为项目股权的 10%),以及要求披露实际和预测的股权回报率。PF2 还普遍剔除了保洁和餐饮等服务,以便更灵活地单独采购这些服务。该模式的应用规模较为有限:截至 2017 年 9 月,仅敲定了 6 个 PF2 项目,包括 5 个教育项目和 1 个医疗卫生项目。(nao.org.uk) 2018 年 10 月 29 日,英国政府宣布新项目不再采用 PF2 模式;该决定并不终止现有合同。(gov.uk)

国际上的推广过程表现为各国各自并行的制度演进,而非对 PFI 的统一照搬。智利的特许经营框架依据 1991 年第 164 号法令设立,早于英国的倡议,并围绕公共工程部组织项目开发和合同发包。截至 2015 年,智利在公路、机场、水库、医院等领域共有 59 个正在推进的项目,投资总额达 108 亿美元。南非根据 1999 年《公共财政管理法》颁布的《财政部第 16 号规程》构建了自身的框架,明确了评估要求、审批阶段和机构职责。这些实例表明,制度化项目框架的铺开使得 PPP 采购变成了一种常规化的行政流程,而非一连串逐个单独谈判的特许权交易。(ppp.worldbank.org)

多边机构通过汇编对比指导文件和建立通用术语体系来支持这一推广进程,但并未确立单一且具约束力的国际模式。2017 年 4 月 27 日发布的第 3 版《PPP参考指南》(PPP Reference Guide)汇集了世界银行集团、各区域开发银行及其他国际组织的经验。该指南围绕 PPP 基础知识、制度框架和项目周期组织相关经验,引导官员参考各国手册和成熟实践,而不是硬性规定套用某一国的程序。(ppp.worldbank.org) 比较性报告对此形成了补充:世界银行的《2017年PPP采购基准评估》(Benchmarking PPP Procurement 2017)从准备、采购、自主提案和合同管理四个方面考察了 82 个经济体;而亚洲开发银行于 2017 年 11 月发布的首期《PPP监测》(PPP Monitor)则涵盖了 9 个发展中成员国。这些出版物为跨司法管辖区对比法律与行政安排提供了结构化的方法。(bpp.worldbank.org)

合同形式与分类

世界银行从三个主要维度对 PPP 合同进行分类:涉及的资产、分配给私营方的职能,以及报酬的来源。绿地(Greenfield)项目涉及新建基础设施,而棕地(Brownfield)项目则涉及既有资产,可能包含改造翻新或扩建。既有资产合同也可能仅侧重于运营与维护。这些类别本身并不决定具体的服务提供范围:运营一座水厂以批发供应水资源,与运营配水管网并向居民收取水费并不相同。同理,负责学校校舍的维护工作并不必然包括承担教学职责。(ppp.worldbank.org)

基于职能的名称描述了合同中捆绑的具体业务活动。**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维护(DBFOM)**将这五项职能全部赋予私营方;在维护已隐含在运营中的情况下,DBFO 通常指代大体相同的安排。偏向产权视角的名称则侧重于另一维度。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下,私营方建设并运营某项资产,随后在约定的时间将其移交给政府。**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明确规定私营方在合同期内享有所有权,而建设-移交-运营(BTO)**则将移交节点置于运营阶段之前。这些缩写并非详尽的合同规范:它们本身并不指明支付来源、具体的服务义务或需求风险的分担方式。(ppp.worldbank.org)

特许经营通常赋予私营运营商提供服务、维护资产并进行投资的责任,其报酬主要来自向用户收费。尽管如此,其法律含义在不同国家仍有差异:世界银行的术语指南指出,智利的特许经营立法既适用于使用者付费项目,也适用于政府付费项目。租赁合同(Lease)与承租经营(affermage)合同通常将资本投资的融资责任留给公共机构,而将运营和维护移交给私营运营商。在租赁模式下,运营商通常支付固定的租金,并保留剩余的用户收入;在承租经营模式下,运营商保留约定的运营服务费,并将与投资相关的附加费用上缴给公共部门。世界银行指出其典型合同期限为 8 至 15 年。这类模式是否属于 PPP,取决于所适用的定义,包括合作期限、管理责任、与绩效的关联度以及是否承担重大风险。(ppp.worldbank.org)

机构型合作(Institutional partnership)通过共同持股的实体来组织协作,而非完全依赖于彼此独立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欧盟委员会在 2008 年的解释性通告中将“机构化 PPP”描述为履行公共合同或特许经营的混合资本实体,私营伙伴必须积极参与其运营或管理。仅在公共控股公司中进行被动投资的私营方被明确排除在唯此定义之外。因此,合资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与合同分类是相互独立的问题:共同持股的实体本身亦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或其他公共服务合同提供服务。(eur-lex.europa.eu)

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和混合付费机制是对收入来源而非所有权或建设责任的分类。收费公路运营商可以直接向司机收取通行费;政府付费模式下的运营商则从采购方公共机构处获取合同款项;混合模式则将使用者付费与公共财政补贴相结合。政府付费本身也可以取决于实际使用量:在影子收费(shadow-toll)机制下,公共机构根据交通流量向运营商付款,而非直接向司机收费。因此,政府付费并不意味着私营方无需承担需求风险。(ppp.worldbank.org)

相比之下,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 payment)是根据私营方使资产或服务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可用状态进行付费,而非根据实际使用者数量。如果资产不可用或服务绩效不达标,付费金额可能会相应扣减。因此,可用性付费公路可以在转移建设、维护和服务绩效责任的同时,不转移交通需求风险:只要持续满足可用性要求,交通量减少本身并不会降低合同支付金额。因此,在对具体机制进行分类时,必须将支付来源与支付公式区分开来。(ppp.worldbank.org)

经济原理与激励机制

全生命周期成本核算将关注重点从最初的建设造价转向涵盖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及更新改造的综合成本。将这些职责捆绑打包,可促使承包商为自身最初的设计决策承担长远后果:采用廉价构件可能会推高其后续维修成本,而采用更耐用的材料或更便于检修的设计则可能降低后续支出。因此,该模式预期的作用机制并非单纯扩大采购规模,而是将原本会由独立的运营商或公共机构承担的成本进行内部化。世界银行2017年发布的《PPP参考指南》(第三版)指出,这种一体化整合以及在前期对维护作出的承诺,是潜在的效率驱动因素。这些激励机制能否奏效,取决于承包商是否持续对相关成本负责,并面临具有执行力的服务与资产状况要求。

契约理论解释了为什么捆绑也可能诱发不良激励。长期合同具有不完全性:未来的所有情势、设计选择或质量维度无法被完全预先规定和验证。经济学家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在其2003年的模型中,区分了“生产性投资”(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改善服务效益)与“降低成本但损害质量的投资”。在独立的施工合同下,施工方由于无法截留后续运营所节省的资金,几乎没有动力进行上述任何一种投资;而在一体化捆绑模式下,提供商能够获得这部分节省收益,这虽然激励了生产性投资,但也可能导致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过度削减成本。哈特模型因此认为,当服务质量能够被充分明确规定而建设质量无法明确时,捆绑模式更为可取;该模型并未得出私营部门供给在一般意义上更优越的结论。

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将服务目标转化为合同奖惩机制的难度:相比采购方公共机构,提供商往往更清楚自身的技术选择和运营投入程度。因此,绩效要求不仅决定了何种成果属于合格交付,还决定了需要何种证据来证明履约合规。世界银行以路面平整度作为产出规范的范例,将其与直接指定铺面材料及设计的做法作了对比,前者赋予了承包商自行决定如何实现所需成果的裁量空间。然而,可衡量的产出并不必然等同于整体服务质量:哈特对运营节省与服务效益的区分表明,单凭成本降低并不能证明绩效有所改善。设立清晰的目标、报告要求和监督安排可以提高合同激励的有效性,但无法完全消除明确界定质量的困难。

专业的工程知识、协同管理与创新,是PPP模式期望带来的贡献,而非其内生固有的属性。基于产出的规范允许投标方提出替代性技术、施工方法或维护策略,而非仅局限于机械实现政府设计好的方案。这些替代方案的价值取决于所提变更能否在不损害质量的前提下改善所需服务或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竞争性招标旨在激发此类改进,并将由此节省的部分成本让渡给采购方。指令性的规范则可能会限制这种空间,尽管为了确保满足特定的项目承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仍不可或缺。

这些潜在收益同时也面临着与之对冲的交易成本及适应性限制。详尽的技术、法律和财务准备工作会消耗公私双方的大量资源;高昂的投标成本可能阻碍企业参与并削弱竞争压力。世界银行《2017年PPP采购评估》指出,周期更长、流程更复杂的招标以及耗资巨大的方案编制,都是可能削弱竞争的机制。此外,长期承诺也是以灵活性换取可预测性。英国国家审计署在2018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复杂的私人融资活动采购需要聘请大量外部顾问,且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约占私人主动融资(PFI)支付总额的1%至2%;报告同时指出了政府部门对运营缺乏灵活性的担忧。此类成本与限制可能会抵消建设与维护一体化带来的节约,尤其是在合同期内服务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融资结构与收入流

融资(financing)在支出发生时(尤其是在建设阶段)提供所需资本;而资金来源(funding)则提供最终用于覆盖建设、运营、维护及融资成本的收入。因此,举债只是填补了投资与后续资金回收之间的时间差,并不能免除为基础设施买单的需要。例如,收费公路的融资可能来自贷款和发起人股权,但其资金来源则是通行费收入;由政府付费的设施可能采用类似的融资方式,但其资金来源依赖于财政预算拨付,最终由公共财政收入支撑。在同一个项目中,使用者付费与政府付费也可以结合使用。(documents1.worldbank.org)

在典型的项目融资结构下,发起人会设立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由其签署 PPP 协议并筹集股权与债务资金。发起人可能包括开发商、建筑公司、基础设施运营商和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者先于贷款人承担亏损,且只有在满足合同约定的偿还要求后才能获得分红。由银行提供或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优先债务,受偿顺序优先于次级融资和股权。SPV 通常会分别指定工程总承包(EPC)承包商和运营维护(O&M)承包商,这些承包商有时隶属于 SPV 的股东。此类分包合同明确了交付职责的分配,但并不改变 SPV 作为公共部门合同相对方的地位。(ppp.worldbank.org)

在有限追索权贷款中,还款主要依赖于项目自身的现金流以及对项目资产和合同权益的担保,而非对发起人其他业务的不受限追索。有限追索并不一定排除发起人的支持:保证或追加股权承诺可以用于覆盖特定义务或特定阶段。在出资之前,贷款人会开展技术、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审查建设安排、许可审批、收入预测和合同保障机制。融资关闭(financial close)是指融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提款适用条件已全部满足的节点;它有别于 PPP 合同的签署,后者通常发生得更早。(ppp.worldbank.org)

融资协议对项目账户中运营收入的流转方式作出规定。运营支出、税费、债务偿付和法定储备金会限制可向股东分配的现金规模。贷款人会评估偿债备付率(DSCR),其计算方式为可用于偿还债务的现金除以当期应付本息。比率大于 1 可以为防范资金短缺提供缓冲;所需的缓冲幅度视具体交易而定。贷款人会利用敏感性分析测试不利情景,并可在违反财务约定事项时禁止分红、要求以现金偿还债务或动用储备账户。(ppp.worldbank.org)

再融资是用新债务替代现有债务,在建设风险降低后,这有可能延长债务期限或降低融资成本。再融资也可能是必要的,因为原始贷款可能在 PPP 合同到期前就已经期满,从而面临未来信贷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合同可以通过收益分享条款或调整政府付费来分配再融资收益。在英国,2002 年 7 月发布的指南通常规定,在新的私人融资倡议(PFI)合同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各按 50% 均分再融资收益;2002 年 10 月的一项自愿守则则提议,在缺乏此类条款的早期合同中,公共部门应争取获得 30% 的收益份额。英国国家审计署 2002 年的调查显示,12 起已完成的再融资产生了约 6500 万英镑的收益,其中公共部门争取到了至少 1700 万英镑。(ppp.worldbank.org)

公共部门的出资形式可以包括建设补助、土地划拨、政府参股、贷款以及付费支持。无偿补助能够减少需要偿还的资本规模,而优惠贷款虽然融资条件更优,但仍需偿还。担保能增强项目的信用度,且未必需要前期投入现金。这些手段可以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bankability)——即吸引所需债权和股权资金的能力——但并不能确立项目的经济合理性或财政可承受性。经济合理性关乎项目效益相对于资源成本的高低,包括未计入项目收入的外部效应;财政可承受性则关乎政府能否持续履行其支付义务。一个具有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能因为使用者付费无法覆盖成本而需要财政补贴;反之,一个依靠巨额政府付费支持而具备可融资性的项目,却可能超出财政预算的承受能力。(ppp.worldbank.org)

风险识别与合同分担

风险识别首先要编制一份可能改变项目成本、收入、竣工日期或服务绩效的事件清单。建设风险包括成本超支、工期延误和设计缺陷;场地风险包括征地延误、通行权无法落实、场地污染以及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运营和维护风险涉及服务中断、设备故障,以及高于预期的维修和更新支出。当实际使用量与预测不符时,便会产生需求风险——例如,收费公路的车流量不足以产生预期收入。融资风险包括利率和汇率的不利变动,而残值风险则关乎合同期满时资产的状况、技术可用性或剩余价值。这些风险类别之间可能相互影响:施工延误会推迟收取通行费的时间,而融资成本却在持续累积。 (ppp.worldbank.org)

风险分担决定了各方承担各项风险财务后果的归属,而不仅仅是由谁来执行相关任务。其核心原则是将风险分配给最能控制其发生概率、减轻其后果或以最低成本化解风险的一方,而非片面追求最大化私营部门的名义风险敞口。世界银行参考指南中引用的蒂莫西·欧文(Timothy Irwin)2007年的分析区分了这三种能力:承包商可以控制施工方法;设计方无法控制地震但可以减轻地震破坏;保险公司可以汇集并分散特定的损失。风险分配矩阵将这些区分转化为具体的合同责任。因此,场地风险并不一定只有单一的分担方式:获取土地和管理地质不确定性是不同的问题,极其不确定的隧道施工条件可能需要政府承担或由双方共担,而非直接交由承包商承担无条件责任。 (ppp.worldbank.org)

需求风险的分担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付费机制。向使用者收费的特许经营项目可能使运营商直接面临车流或客流不足的风险,而可用性付费则可将需求风险留给政府部门,同时仍由私营部门承担确保服务可用性的责任。最低收入保障将特定的收入缺口转移回政府;但这并未消除潜在的不确定性,且若保护过度可能会削弱私营部门的积极性。财务缓释手段同样能够重新分配风险敞口。固定利率借款和套期保值可以限制利率波动;货币对冲可以保护依靠本币收入偿还的外币债务,但某些货币可能缺乏适用的金融工具。将支付金额与通货膨胀或汇率挂钩,会将部分价格风险转移给付费方,但这可能导致成本上升与支付调整之间出现时间差。 (ppp.worldbank.org)

保险可以承保特定的实体损害、开工延误和营业中断,但除外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以及市场承保能力的变化仍会留下残留风险。非常规事件条款用于应对普通履约义务无法妥善处理的风险。世界银行《PPP合同条款指南》(2019年)区分了不可抗力、重大不利政府行为以及法律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和适用的合同法,救济方式可包括延长工期、中止履行受影响的义务、经济补偿或在事件持续过久时终止合同。不可抗力并不必然赋予运营商获得全额补偿的权利:救济通常要求与不履行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已采取合理的减损措施。法律变更条款规定了适用的法律文件范围和基准日期,并可能对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歧视性或针对特定项目的措施作出区分。 (ppp.worldbank.org)

介入权针对的是违约或紧急情况导致项目交付中断的风险。根据直接协议,在政府部门终止合同之前,贷款人可能会收到通知并获得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私营合作方违约的机会。政府介入的目的则有所不同:临时干预可能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安全、国家安全,或确保供水、供电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连续性。合同通常会明确介入的触发条件、通知要求、持续时间、费用分摊以及移回控制权的条件。补偿金额取决于介入的原因和现有的风险分担约定;非运营商责任所致的紧急情况与运营商违约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ppp.worldbank.org)

项目筛选、评估与采购

项目识别始于公共投资的优先事项,而非盲目预设私营融资更为优越。需求分析用于确定服务缺口;方案分析则对各种应对措施展开比选,例如评估升级改造现有资产而非新建设施的可行性。技术研究考察服务能力、工程要求、现场场地条件及实施进度。经济评估则将社会效益与资源成本进行对比,其中包括未能反映在项目收益中的外部性;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则审查潜在影响及相应的缓解措施。无论最终采取何种采购方式,这些审查环节均必不可少。例如在智利,2010年的《特许权法》规定,拟建的PPP项目在作为特许经营项目推进前,其社会效益评价必须获得规划部的批准,并经特许权委员会审查。(ppp.worldbank.org)

另有三个彼此独立的评估维度:商业可行性考察拟议的收入来源、公共资金投入及合同条款是否能够吸引投资者与贷款人;财政可承受能力考察政府能否在可用资源范围内履行由此产生的承诺,包括在不利情境下的风险敞口;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则考察与可行的替代方案相比,PPP模式能否在成本、服务质量与风险分担上实现更优组合。政府补贴可以使项目具备商业可行性,却未必能使其在财政上具有可承受性;同样,单凭财政可承受也无法证明PPP是更优的采购方式。因此,项目评估与合同结构设计是一个反复迭代的过程,支付条款或权责分配的任何调整都需要重新进行评估。(ppp.worldbank.org)

公共部门参照标准(PSC)用于测算在提供同等服务标准的前提下,采用传统公共采购方式所产生的假设性全生命周期公共成本。该指标涵盖建设、运营、维护及相关风险成本,并就税收待遇等差异进行调整。未来的各项支出会折现至同一基准评估日。在招标前,PSC可与模拟测算的PPP方案进行对比;在采购过程中,则可与实际投标报价进行对照。无论是一次性建设成本最低,还是年付款额最小,都未必代表全生命周期总成本最低。此外,比对分析还必须计入政府在PPP模式下所保留的风险,而不能将合同上的风险转移等同于风险的彻底消除。(ppp.worldbank.org)

对照评估的结果取决于多项假设,包括工期与预算超支、维护支出、市场需求、服务绩效以及折现率。敏感性分析通过调整这些输入变量,检验表面上的成本优势在合理变化范围内是否依然成立。折现率的选取对结果尤为关键,因为它直接影响传统采购下高度集中的前期支出与PPP模式下长期支付流之间的折现对比。风险计提亦须有理有据:若人为夸大传统采购的风险,便会机械性地倒向PPP方案。因此,量化比较通常需要辅以对可交付性、竞争程度以及合同灵活性的定性评估,而不能作为孤立唯一的决策依据。(ppp.worldbank.org)

采购通常以市场测试为开端,以检验投资者的兴趣及拟议合同条款的可接受程度。资格预审环节用于考察投标人的技术经验与财务实力;另一种做法是在公开招标中直接进行资格后审。招标文件会明确服务规范、合同草案条款、评审标准以及项目背景信息。评标通常结合技术质量与财务指标(如申请的补贴金额或服务费支付额)。在提交最终标书前,还可通过竞争性对话机制进一步细化技术方案。随后与优先中标候选人展开谈判以最终敲定协议;在协议正式生效及实现融资到位(财务交割)之前,必须满足所有法定的审批与先决条件。在最终定稿阶段若出现实质性修改,可能会动摇此前竞争性评标的合理基础。(ppp.worldbank.org)

非招请提议(又称未邀提案)由私营企业主动发起而非由政府招标产生,但仍须依据公共投资优先事项及通用评估标准进行严格审查。维护竞争性的保障措施包括:依据已采纳的方案理念编制招标文件、为竞争对手提供充分的项目信息与准备时间,以及明确开发成本的分摊与专有信息的保护规则。赋予原提案人“同等条件优先权”往往会削弱其他竞争者的参与意愿。世界银行指南指出,截至2006年,菲律宾所有基于非招请提议授予的11个PPP合同,在同等条件优先权机制下无一例外均落入原提案人之手——这充分说明了形式上的公开竞争程序并不必然带来实质有效的市场竞争。(ppp.worldbank.org)

法律制度、监管与公共问责

采购机关通常负责确定服务需求、编制并授予合同,并始终承担监督履约的责任。财政部门审查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以及拟议的公共支持,其审批权限由国家法律规定。专门的PPP事务机构可提供技术建议、标准合同文本、项目筛选或审批建议;其职能并不必然取代采购机关的职责。世界银行2017年的《PPP参考指南》(PPP Reference Guide)指出,南非的制度框架要求在四个阶段获得财政部审批:完成可行性研究、编制采购文件、评估投标方案以及敲定谈判合同。行业监管机构行使独立的法定职责,而立法机关则制定赋权规则、批准支出并审查政府决策。独立审计机关负责审查合规性、财务报告和物有所值情况,而非自行管理项目。(ppp.worldbank.org)

法定权力的基础由若干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共同构成,而不仅限于PPP协议本身。采购规则规范竞争、授予程序及复议复核;合同法规范合同义务与救济途径;特许经营立法可授权私营主体运营公共基础设施;行业立法规定许可发放、服务标准和监管权力。因此,专门的PPP成文法只是该法律框架的一个可能组成部分,并不能取代其他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9年的《公私合作立法指南》(Legislative Guide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涉及缔约权限、行政协调、竞争性选择及合同条款。对于使用者付费项目,该指南还建议在采购早期就明确收费控制机制,并向公众公开收费测算与决策过程。(uncitral.un.org)

信息公开使合同承诺及后续决策得以接受外部监督。世界银行集团、基础设施透明度倡议(CoST)与公私基础设施咨询顾问机构(PPIAF)于2015年制定的信息公开框架建议公开合同文本及摘要、政府支持、收费测算方法、合同变更及履约绩效信息。其参考时间表建议在合同签署后45至60天内公布大部分中标后信息,并在主管机关收到后15至30天内公布阶段性绩效信息;这些建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而非通用的法定截止期限。商业秘密被视为以公开为原则的前提下的例外情况。商业机密或可能损害竞争的信息确有必要作遮蔽处理,但该框架主张甄别具体的受保护内容,而不是将整份协议秘而不宣。(thedocs.worldbank.org)

披露受益所有权能够识别最终拥有或控制项目公司及投标人的自然人,而不仅停留在注册的企业股东层面。这样可以揭示表面上具有竞争关系的投标人之间的关联,或者投标人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利益往来。此类披露与利益冲突声明、参投限制以及管理官员私人利益的相关程序相辅相成。它是一项廉洁防控机制,其本身并不构成违规证据。世界银行对菲律宾2024年政府采购综合改革的报告中,提到了对受益所有权信息的要求以及供采购实体和公众查阅的登记系统——这是覆盖整个采购体系的透明度措施的一个范例,而非仅针对单个PPP项目的特定规则。(worldbank.org)

公众咨询与投诉处置承担着不同的问责职能。项目准备阶段的公众咨询能够在方案定型之前发现征地、环境影响、通行准入以及服务需求等方面的关切。投诉机制则为建设和运营期间的投诉提供了持续的渠道。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利益相关方参与指南规定了通俗易懂且易于获取的程序、明确的答复时限、投诉与处理结果记录,以及保护投诉人免受费用负担或报复的机制;项目层面的投诉机制不得妨碍当事人寻求法定法律救济。收费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同样关系到服务条件:联合国贸法会的指南将监管与服务质量、连续性及无歧视接入挂钩,而不仅着眼于运营商收取费用的权利。(ppp.worldbank.org)

开展独立监督取决于能否获取私营伙伴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最高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并不总是直接涵盖私营项目公司,即便这些公司持有审查公共决策所需的信息。因此,获取这些材料可能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权利。《参考指南》对比了印度2009年的公共审计指南与英国的做法:前者指出了获取签约机关持有记录之外信息的局限性,而后者则采用了合同约定的查阅权条款。如此一来,审计报告便能为立法质询和公众监督提供支持,同时又不会将项目决策的责任从行政部门转嫁给审计人员。(ppp.worldbank.org)

财政承诺、会计核算与预算风险

PPP 合同既会产生直接支付承诺,也会产生或有负债。直接承诺包括建设补助金、定期的可用性付费以及运营补贴;其金额可能随指数化调整或绩效扣减而变动,但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预期均会发生支付。或有负债则取决于特定事件的发生:最低收入担保可能在通行费收入低于合同约定阈值时要求政府提供补偿;债务担保可能在项目公司违约后触发政府偿付;提前终止合同则可能引发对资产价值、未偿借款或其他合同权益的补偿。这些风险敞口往往直接源于 PPP 合同内部的条款,而非单独出具的担保文件。即使缺乏明确的担保协议,在私营合作伙伴失败后为维持基本公共服务的运转,也同样会给公共支出带来追加资金的压力。 (elibrary.imf.org)

私营融资可以在不消除底层成本的前提下推迟公共现金支出。在收付实现制预算下,由项目公司出资的工程建设在初期可能几乎不产生政府支出,而大额支付直到进入运营期后才会显现。由此产生的“财政幻觉”可能导致政府在采购决策中偏向 PPP 而非传统采购,原因仅在于其对当期报告支出的即时影响,而非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经济性考量。长期支付承诺还会挤占未来预算可用的财政资源。欧盟统计局与欧洲 PPP 专业中心在 2016 年 9 月发布的指南中明确指出,支出的推迟与分摊构成了一种潜在的“可承受力幻觉”,特别是当项目被归类于政府资产负债表之外时尤为显著。 (elibrary.imf.org)

预算呈报、财务报告与国民经济核算分类所回答的问题各不相同。预算依据国内规则对支出进行授权并呈报融资需求;权责发生制财务报表用于确认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国民经济核算则采用统计惯例来衡量政府投资、赤字和债务规模。仅凭私营部门的法定所有权并不能决定这些处理方式。根据 2011 年批准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 32 号》(IPSAS 32),当公共部门授权方控制或监管相关服务、服务对象及其定价,并在合同期满时控制任何重大剩余权益时,应确认一项特许服务资产;若相关安排涵盖资产的整个使用寿命,则适用修正后的测试标准。在确认新的特许资产时,通常会产生相应的负债,但其性质取决于运营商是获得政府付费还是取得向用户收费的权利。在欧洲统计标准下,《欧洲账户体系 2010》(ESA 2010)则通过风险与报酬的权衡来强调经济所有权,仅在风险收益评估尚无定论时才考虑控制权归属。 (ipsasb.org)

财政风险敞口还需要在整个项目组合的层面上进行评估。不同项目可能依赖于相同的宏观经济条件:需求疲软可能同时触发多项收入担保,而货币贬值则会增加与外币计价债务挂钩的支付额。因此,项目组合分析会将定期年度付款、预期或有成本以及不利情景下的风险敞口区分开来,而不是直接将担保的面值视为确定性支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18 年发布的《财政透明度手册》将高级别的信息披露定义为:每年公布 PPP 权利、义务及其他风险敞口的总量,以及合同整个生命周期内的预期年度收支情况。手册还指出,设定累计债务的法定上限以及由财政部实施监督,是控制那些可能绕过传统债务财政规则的财政承诺的有效机制。 (infrastructuregovern.imf.org)

IMF 与世界银行于 2016 年 4 月联合推出的“PPP 财政风险评估模型”(PFRAM),为审查单个项目及项目组合提供了一个基于 Excel 的分析框架。其五步决策树涵盖了项目发起方、资产控制权、最终付款方、政府附加支持,以及合同风险分担对宏观财政的影响。输入项目与宏观经济数据后,模型可生成现金流预测、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财政报表、包含与不包含 PPP 的债务可持续性对比,以及财政风险矩阵。敏感性分析与压力情景可检验需求、通货膨胀、汇率等参数的变化;PFRAM 2.0 还支持对合同提前终止进行模拟,从而揭示常规运营预测往往会忽略的潜在支付激增风险。 (infrastructuregovern.imf.org)

合同管理、重新谈判与期满

在建设阶段,项目公司负责监督其承包商,而公共部门则监督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不直接干预具体的日常施工方法。独立工程师或认证机构可对设计合规性进行核实、检查施工工程、见证调试测试,并对照规定的验收标准出具竣工认证。此类认证为资产符合合同技术规范提供了凭据,但并不能取代公共部门的持续监管。公共部门的合同管理团队还会记录工期延误、缺陷、整改措施以及政府自身履约情况,从而为厘清违约或事故责任保留必要的证据。(ppp.worldbank.org)

在运营阶段,监管重点转向服务产出和资产状况。绩效指标用于衡量合同规定的可用性及服务标准,报告系统则记录违规或故障事件及其纠正情况。在政府付费模式下,付费机制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起扣阈值与整改期,将特定的绩效短缺转化为付款扣减。因此,承包商的自行报告必须通过现场检查、审计、服务记录核查以及投诉调查等手段加以核实。英国国家审计署在2020年针对私人融资倡议(PFI)到期问题的审查中强调,该模式虽然依赖承包商的自我监测,但这并不能免除公共部门质疑上报绩效并强制要求履约的责任。即便设施运转正常,对维护保养的监督依然至关重要,因为推迟更新改造所埋下的隐患往往直到合同临近届满时才会显现。(ppp.worldbank.org)

预先约定的调整机制旨在落实原有的合同约定,而重新谈判则会改变这一约定。合同中关于通货膨胀指数化调整、定期价格审查以及工程变更的下达与估价程序,都可以在不推翻整份协议的前提下适应情势变化。然而,服务要求、项目范围、市场需求或技术的变化有时可能超出这些机制的调节范围。此时,重新谈判便可能改变价格、履约义务、合同期限或风险分担机制。例如,在私营部门承担需求风险的情况下,需求不足并不能直接成为索赔补偿的正当理由。实质性修改还可能破坏最初授予合同时的竞争机制,相关政府采购法规亦可能要求重新组织招标。世界银行明确区分了合同灵活性与无限制的重新谈判:变更程序既规范了调整流程,也划定了允许调整的边界。(ppp.worldbank.org)

争议的处理可以循序渐进,从合同管理人员之间的磋商升级为高层谈判、调解,由独立专家对技术问题作出裁决,乃至根据约定程序提起仲裁或诉讼。持续的服务失误、未能按期完工或项目公司破产均可能构成违约。通知与补救条款为纠正违约行为提供了机会,而贷方直接协议则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终止前进行干预或更换运营商。政府介入权则服务于不同目的:政府可通过临时接管来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或应对突发紧急情况。提前终止条款规定了触发情形,并根据终止原因确定补偿金额;这些条款并不一定会赔偿投资者或贷款人的所有损失。业务连续性安排必须明确在合同与财务索赔解决期间由谁来负责资产的运营。(ppp.worldbank.org)

资产移交的准备工作往往在合同预定期满前数年即已启动。资产状况调查会将设施现状与合同标准(包括最低剩余使用寿命要求)进行比对,并确定项目公司必须完成的翻新更新工程。财务担保措施可包括扣留付款、设立维护准备金或设立专门的移交准备金账户。全球基础设施中心的合同管理指南引用了西班牙萨拉戈萨有轨电车项目作为案例:在该项目中,项目公司必须在临近移交时将可用性付款的5%拨入准备金账户用于额外维护,未使用的资金将在期满后返还给公司。此类安排旨在解决因运营商未来不再享有服务收益而导致的维护资产动力不足问题。(ppp.worldbank.org)

合同到期不仅涉及实物资产的移交,还需要制定周密的运营过渡计划。公共部门需明确维护及相关服务是转为公共部门自行运营还是转交由后续合同接盘,并为采购与进场筹备预留充足时间。资产档案、运营数据以及尚未履行的整改义务均属于这一过渡交接的组成部分。英国国家审计署在其2020年的调查中发现,在9个于PFI合同到期后接收资产并作出回应的主管机构中,有4个对资产状况表示不满。尽管这一样本规模较小、不足以代表所有PFI合同,但它充分说明了为何在原公司责任解除前,必须开展移交验收并制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整改安排。(nao.org.uk)

行业应用与经验比较

在交通运输领域,即便是服务于类似目的的项目,其收入模式也可能各不相同。收费公路特许经营将收益与车流量及核定通行费挂钩,而基于可用性付费的公路则依据可用的通行能力而非实际车辆数量提供报酬。印度于2016年1月批准了公路混合年金模式(HAM):政府在建设期间提供项目成本的40%,其余60%则在运营期内通过带息年金形式收回。政府机构承担车流量风险;开发商则承担建设和维护职责。铁路PPP项目可涵盖轨道基础设施、机车车辆或一体化运营。将这些组成部分拆分有助于适应不同的投资周期与专业能力,但也需要协调基础设施准入与运营职责。这些选择表明,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或交通运输部门,也无须拘泥于单一的PPP模式。(ppp.worldbank.org)

机场和港口通常将基础设施投资与商业运营相结合。约旦于2007年授予了阿勒娅王后国际机场一项为期25年的特许经营权,涵盖改建、扩建与运营,其初始预计项目成本约为6.8亿美元。港口特许经营通常采用“地主港”结构:公共机构保留土地、基础性基础设施、规划及监管职能,而码头运营商则提供设备并开展货物装卸作业。与独立的单体建筑不同,码头的运作依赖于其运营商无法掌控的连接公路、铁路和航运服务。因此,项目的边界界定决定了由哪一方对吞吐量和服务可靠性施加影响。(disclosures.ifc.org)

在公用事业领域,全网特许经营与针对单一生产或处理设施的合同存在明显区别。供水配水特许经营涉及向用户收费开票、管网维护和水价监管,而原水供应和污水处理厂则可能将产出出售给单一的公共采购方。埃及新开罗污水处理项目于2009年6月批出,采用为期20年的特许经营模式,其设计的日处理能力为25万立方米。由政府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由两部分组成:覆盖融资及其他固定成本的固定费用,以及覆盖可变成本、与处理量挂钩的可变费用;电费支出则直接转嫁给公共采购方。国际金融公司(IFC)协助了交易准备和采购工作。该结构将工厂的技术运营交由特许经营者负责,同时免去了其向居民收取排污费的负担。(ppp.worldbank.org)

在发电领域,长期购电协议同样将私营电厂与承购商连接在一起。支付机制可将可用容量与实际输送的电量区分开来,从而将投资回收与可变生产成本分离开来。城市生活垃圾PPP项目涵盖卫生填埋场、处理厂、回收利用以及垃圾焚烧发电设施,而不仅限于短期的垃圾清运服务。其合同规定的产出既可包括处理服务,也可涵盖回收产品或电力的销售。在各类公用事业中,居民终端收费与项目公司获得的报酬不一定直接对等:公共采购方、财政拨款和补贴可以弥补二者之间的差额。因此,收入的可预测性既取决于支付公式的设计,也取决于采购方的支付能力。(ppp.worldbank.org)

社会基础设施PPP项目通常旨在采购相关设施,而非转移公共服务的提供职责。在英国,医院PPP项目将建设与维护同配套后勤服务结合起来,而临床诊疗仍由公立机构运营。学校和政府办公楼的合同同样可以围绕场地提供与配套支持服务展开。巴西贝洛奥里藏特2012年的学校PPP项目将32所幼儿园和5所小学打包纳入一项为期20年的特许经营权中,涵盖融资、建设、设备配置及非教学类支持服务。市政当局保留了教师聘用、行政管理和教学监督职责。每月支付的款项取决于独立核验机构评估的可用性及绩效指标。这类安排要求公共部门具备界定并核验建筑服务的能力,这与监督教学或临床医疗所需的能力截然不同。(ppp.worldbank.org)

因此,某一行业是否适合采用PPP模式,取决于合同层面的特征,而非仅仅看是否存在基础设施缺口。与需求挂钩的付费机制使投资者面临使用量预测的风险;而可用性付费机制则要求公共部门具备持久的采购支付能力。公共定价政策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回收形成了制约;与此同时,可量化的产出(如可用容量或污水处理量)相比宽泛的教育或医疗成效,能提供更为明确的付费依据。资产专用性同样至关重要:固定管网和专用设施不易转作他用,从而加大了对持续合同关系的依赖。这些影响源自不同的资产特性与付费结构,并不能证明任何一个行业在整体上都普遍适合采用PPP采购。(ppp.worldbank.org)

绩效实证与尚未解决的评估问题

PPP的绩效涵盖多个不同维度:交付时间、建设成本、融资与交易成本、维护状况、服务质量、普及度以及全生命周期的公共支出。在某一个指标上的出色表现,并不意味着在其他指标上也必然占优。例如,在合同约定造价内完成建设,既不能证明最初定价具有经济性,也不能证明后续的融资与运营成本更低。世界银行对多项比较建设研究的综述指出,合同成本估算更可靠并不等同于总体成本更低。该机构还指出,延误可能发生在不同阶段:PPP冗长的采购流程可能会发生在相对守时的建设周期之前。因此,比较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计量起点是项目宣布、预算获批还是合同签署。(ppp.worldbank.org)

项目评估还面临因果推断难题:同一个项目不可能同时通过PPP模式和传统采购模式来实施。当采用这两种模式的项目在复杂程度、所属行业或体制能力方面存在系统性差异时,就会产生选择偏差。假想的“公共部门比较基准”(PSC)依赖于有关风险、未来成本及折现率的一系列假设,而非观测到的现实替代结果。信息披露不完整以及产出数据的缺失,进一步限制了横向比较。世界银行独立评估局在2014年对世行集团PPP支持工作的评估中指出,关于财政影响以及贫困群体接入情况的证据存在重大空白。此外,早期的建设成果无法证明全生命周期的绩效:维护支出、重大更新改造以及移交时的资产状况往往需要数十年才能逐步显现。(ieg.worldbank.org)

英国国家审计署于2018年1月18日发布的《PFI与PF2》是一份项目简报,明确表示其并非对该模式或单个项目的总体定论。该报告记录了716个正在建设或运营的项目,资本价值达594亿英镑。2016至2017年度的支付额为103亿英镑;自2017至2018年度起的预计支付总额达1990亿英镑,并延续至2040年代。这些费用包含了融资、运营和维护开支,因此仅将其与资本价值直接对比会产生误导。国家审计署指出融资及其他采购成本确实更高,但也报告称财政部尚未收集实际结果数据来量化相抵消的效益。该署仍未找到在项目或规划层面针对实际私人融资绩效的稳健评估。这属于证据缺失,并不代表每个项目都缺乏效益。(nao.org.uk)

欧洲审计院2018年的审计审查了法国、希腊、爱尔兰和西班牙的12个获得欧盟联合资助的项目(包括6个道路项目和6个信息通信技术项目)。审计工作于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进行;样本项目总成本为96亿欧元,其中含22亿欧元的欧盟支持资金。在9个已竣工项目中,有7个遭遇了2至52个月不等的工期延误。希腊和西班牙接受审计的5条高速公路需要近15亿欧元的额外公共资金;审计院认为这笔支出在实现预期效益方面是无效的。不过,该院也承认PPP在规模化采购和维护方面具有潜在优势。这些结论针对的是特定地域和行业的抽样样本,并不构成对所有欧洲联盟PPP项目的代表性估计。(eca.europa.eu)

可负担性与利益分配需要单独的实证检验。一个在财务上可行的项目,可能对纳税人、已接入用户以及尚未接通服务的家庭施加截然不同的负担。因此,世界银行2021年发布的指南将总体福利效应与不同社会经济群体受到的影响区分开来,其中包括财务可行性与公平性之间的权衡。其针对贫困用户的指南给出了一个具体例子:阶梯式递增水价可能会对共用一个接水口的多户家庭不利,因为他们的合并用水量会落入更高单价的计费区间。这类机制指明了评估中需要关注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所有PPP都会产生一成不变的分配效应。世行集团2014年的评估发现,现有数据不足以系统性地评估其支持的PPP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惠及了贫困群体。(ppp.worldbank.org)

有效竞争和适应能力同样取决于具体项目。在欧洲审计院审查的希腊中部高速公路案例中,共有4家企业获邀,2家提交了报价,最终只有1份报价进入最终评审。而在法国的宽带项目中,长期合同则带来了另一重困境:接受审计的3个方案合同期长达18至24年,却大量采用需要每五至六年进行一次昂贵更新的无线技术。这些有记录的案例说明了竞争压力不足和技术错配的现象,但并不能证明这类情况在所有PPP采购中普遍存在。(eca.europa.eu)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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