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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

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六位国王,约于公元前1792至1750年在位,以《汉谟拉比法典》及其建立的帝国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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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索不达米亚青铜时代灌溉贸易宗教法律政府巴比伦汉谟拉比

汉谟拉比是巴比伦第一王朝(阿摩利王朝)的第六位统治者,也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位,约于公元前1792至1750年在位。他将巴比伦从一座地方性的城邦发展为一个庞大国家的中心,其疆域覆盖了美索不达米亚的大部分地区。他的名字尤其与《汉谟拉比法典》联系在一起。这部法典刻在一块闪长岩石碑上,是现存最完整的巴比伦法律汇编。如今,人们已发现更早的法律汇编,因此不再将它视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典;不过,它仍是了解青铜时代美索不达米亚社会、经济与法律生活最丰富的史料之一。

本词条介绍汉谟拉比作为统治者、外交家和营建者的事迹,随后详细探讨这部法典:其发现经过、结构与内容,学界对其编纂目的以及它是否曾作为实际适用的法律典籍的争论,还有后世对它的接受与评价。本词条也讨论年代学与史料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决定了我们对其生平能够了解多少。由于汉谟拉比的行政管理依赖运河、神庙和商业,本词条将他的治国实践与灌溉、贸易和宗教联系起来,并将这部法典置于古代近东法律与政府发展的长期历史之中。

出身与阿摩利人背景

汉谟拉比是巴比伦第一王朝的第六位国王,该王朝由阿摩利人王室建立。他于公元前1792年左右继承父亲辛穆巴利特的王位。按照通行的中年表,他的统治持续至公元前1750年左右;这些绝对年代取决于所采用的年代体系。有关其家庭和成长经历的资料十分有限。我们知道他的父亲、妹妹伊尔塔尼,以及儿子兼继承人萨姆苏伊鲁纳的姓名,但现存史料不足以勾勒出详细的童年经历,也无法确切确定他的出生年代。因此,相较于早年经历的记述,他的即位是研究其历史更为可靠的起点。(thelatinlibrary.com)

这一王朝属于公元前二千纪初遍布美索不达米亚和叙利亚的西闪米特统治家族群体。阿摩利人身份通过血缘、部落归属和政治关系将这些家族联系起来,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同属一个疆域国家。例如,巴比伦和马里各有独立的阿摩利人王朝。美索不达米亚文献中的阿卡德语 amurru 和苏美尔语 mar.tu 都用来指称阿摩利人;南部城市的作者常将他们描绘为居住在城市之外的部落人群。然而,到了汉谟拉比生活的时代,阿摩利人也已充分融入城市社会,并担任最高政治职位。文学作品中对外来者的描绘与阿摩利人国王的实际存在之间的反差值得注意:拥有部落背景与参与既有城市制度并不矛盾。(brill.com)

阿摩利人的统治是在既有的美索不达米亚文化框架内发展起来的,而非将其全盘取代。传统的苏美尔和阿卡德神祇继续受到崇拜,阿卡德语也仍是主要书面语言之一。阿穆鲁神便是这种相互融合的具体例证。公元前二千纪初,滚筒印章上开始出现他的形象,常伴有弯曲的手杖、有角的动物或山岳图案,表明他与南部城市之外人群的联系。现藏于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的一枚巴比伦赤铁矿印章,刻画了一位很可能是阿穆鲁的神祇站在一位端坐宝座的神祇面前:一个与阿摩利人相关的形象,就这样被纳入了传统的美索不达米亚宗教图像体系。(resources.metmuseum.org)

汉谟拉比继承的王国,只是公元前2004年左右乌尔第三王朝崩溃后形成的分裂政治格局中的一部分。他的前任逐步在美索不达米亚中部建立起一片不大的领土,但巴比伦尚未称霸南部平原。在他即位前夕,约公元前1793年,拉尔萨的里姆辛征服了伊辛,控制了美索不达米亚南部的大部分地区,其中包括宗教中心尼普尔。这使巴比伦与拉尔萨之间失去了一处重要缓冲地带,里姆辛也成为汉谟拉比的主要对手。双方的竞争还涉及灌溉农业赖以维系的幼发拉底河水源;拉尔萨位于巴比伦下游。(metmuseum.org)

除了南方,其他权力中心也制约着巴比伦。埃什嫩纳是东方的一个大国,埃兰从底格里斯河以东的伊朗西南部施加影响,而沙姆希阿达德的北方王国和马里则构成了另外两个政治权力中心。这些国家并非彼此孤立,而是通过战争、谈判和不断变化的联盟保持联系。汉谟拉比时代的一份外交报告描述,巴比伦、拉尔萨和埃什嫩纳的统治者周围,各有一批从属或结盟的国王。这说明,权力不仅取决于直接占有的领土,也有赖于关系网络。因此,汉谟拉比继承的并不是一个地位无可争议的帝国王位,而是一个必须在多个相互竞争的王廷之间维持自身地位的王国。(air.unimi.it)

巴比伦从城邦崛起为地区强国

巴比伦位于美索不达米亚中部的幼发拉底河畔,地理位置优越,河运和灌溉农业为其发展提供了支撑。在汉谟拉比之前,巴比伦是一个独立但规模相对有限的王国,处于周边更强大势力的阴影之下,而非帝国的都城。汉谟拉比的前任君主已着手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按通行年代推算,在位于公元前1880—1845年的苏穆拉埃尔修建了王宫,很可能还修筑了城墙;在位于公元前1830—1813年的阿皮尔辛则重建了外围防御工事。巴比伦与附近的西帕尔、基什和博尔西帕之间的关系,为此后的扩张奠定了本地基础。(whc.unesco.org)

汉谟拉比的崛起并非自即位起便一路推进。他早期的征战包括战胜乌鲁克和伊辛,这些胜利载入了他在位第七年的年名,但决定性的转变发生在他统治约三十年后。直接的转折点是埃兰对埃什努纳的军事干预,这打破了原有的力量平衡。巴比伦参加了抵抗埃兰随后进军的联盟。汉谟拉比在位第三十年的年名颂扬了击败埃兰主导的军队这一战果,并将其描述为确保苏美尔和阿卡德安全的胜利。此处日期采用通行的中年表,将他的在位时间定为公元前1792—1750年;年名通常纪念的是前一年发生的事件。(cdli-gh.github.io)

击退埃兰的威胁后,汉谟拉比转而进攻里姆辛一世统治的拉尔萨王国。约公元前1763年,他征服了拉尔萨,南部主要城市随之归入巴比伦统治。在位第三十一年的年名纪念了里姆辛的臣服,并明确将其与苏美尔和阿卡德归于汉谟拉比权下联系起来。这不仅仅是攻占邻国都城:巴比伦吞并的是一个拥有广阔领土的王国,拉尔萨此前正是依靠这一王国统治南部冲积平原。次年的年名则颂扬了对埃什努纳、苏巴尔图和古提军队的胜利,以及取得曼基苏姆和底格里斯河沿岸领土的战果。(cdli-gh.github.io)

下一个主要目标是幼发拉底河中游的马里,其统治者是汉谟拉比昔日的盟友齐姆里利姆。巴比伦于约公元前1761年征服马里;马里的战败被记入汉谟拉比在位第三十三年的年名。随后的一次军事干预最终摧毁了马里的城墙,这一事件记载于第三十五年的年名。同样,埃什努纳的臣服也未使巴比伦在东部的军事行动就此结束:在汉谟拉比统治的最后十年里,消除这个占据战略要地的王国所构成的威胁,仍是他的目标。因此,这些征服既包括吞并南方王国,也包括反复对北方和东方的对手采取军事行动,并未立即形成稳固的边疆。(e-edu.nbu.bg)

领土扩张也改变了巴比伦参与远距离贸易的条件。此前,拉尔萨和埃什努纳限制了巴比伦与波斯湾、埃兰及北方河运路线的联系。两国战败后,马里又失去了独立地位,使巴比伦的领土得以沿幼发拉底河与叙利亚的雅姆哈德王国更直接地相连。这并不意味着巴比伦吞并了雅姆哈德:这条商贸通道横跨两个盟国的领土。征服也不等于安全有了保障。汉谟拉比统治末期,一支商队遭到劫掠,随后引发了涉及从雅姆哈德国王处获得的赔偿金的诉讼,说明在扩大的势力范围内保障交通往来并非易事。(uodiyala.edu.iq)

帝国的存续时间必须与巴比伦王朝的存续时间区分开来。汉谟拉比在领土上的霸权维持得相对短暂,而他的继承者此后仍统治巴比伦约一个半世纪。在萨姆苏伊鲁纳统治期间,叛乱冲击了他继承的统治秩序,里姆辛二世是南方的主要反对者之一。不过,镇压叛乱并未导致巴比伦国家体制瓦解:后续统治者仍维持要塞、颁布王室敕令,并继续出征。斯蒂芬妮·达利的重新评估还提醒人们,不应将宣扬胜利的言辞或南方泥板档案的消失,视为所有战败城市都遭到永久性摧毁或废弃的证据。(cuttersguide.com)

外交、战争与王室书信

汉谟拉比的军事力量部分依赖于各统治者组成的联盟,这些统治者提供兵员,并控制着巴比伦领土以外的交通路线。马里国王齐姆里·利姆的官员伊图尔·阿斯杜在呈给他的报告中估计,有十至十五位国王追随汉谟拉比,追随拉尔萨国王里姆·辛和埃什努纳国王伊巴尔·皮·埃尔的国王数量与此相当,而追随以阿勒颇为中心的雅姆哈德国王雅里姆·利姆的国王则有二十位。这些数字是对政治追随关系的估计,并非固定的行政区划。外交书信以亲属称谓表达彼此的关系:“兄弟”表示地位相当,而“父亲”和“儿子”则可能表示等级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实际的亲属关系。婚姻也巩固了汉谟拉比所处的关系网络:齐姆里·利姆迎娶雅里姆·利姆之女希普图,使马里与雅姆哈德建立了联系,而雅姆哈德也是巴比伦军事援助的另一个来源。(dokumen.pub)

条约将这些关系转化为以誓言确立的义务。一份留存至今的誓约文本规定,汉谟拉比必须对抗埃兰统治者西韦·帕拉尔·胡帕克,禁止其臣仆和使者与敌方保持联系,并且未经齐姆里·利姆同意不得议和。谈判可以先拟定一块初步的“小泥板”,随后再制作内容更完整的条约泥板,并以诸神之名宣誓。马里驻巴比伦的代表雅里姆·阿杜在与埃什努纳国王西利·辛谈判时描述了这一程序;后续报告表明,西利·辛多次拒绝所提出的条款。合作并未消除领土争端。在结盟对抗埃兰期间,齐姆里·利姆要求汉谟拉比放弃幼发拉底河畔的希特,汉谟拉比拒绝了这一要求,并提议将争端搁置到战役结束之后。希特出产的沥青是船只防水的重要材料。(dokumen.pub)

王室书信所保存的外交记录,是一系列觐见、消息往来和存在争议的决策,而不只是联盟的清单。马里的使节报告了汉谟拉比的回应、接见使团的拖延、外国使者的行踪,以及军事合作的变化。在编号为 ARM 26 449 的文书中,伊什希·达甘和扬西布·阿杜记述了一次关于希特的讨论;汉谟拉比在讨论中强调巴比伦与马里长期以来的团结,同时坚持自己的领土主张。这些报告将国王在外交上的保证与谈判中涉及的实际利益区分开来。汉谟拉比直接致信辛·伊迪纳姆等官员的书信,则提供了一个互补的视角:其中的命令涉及在巴比伦控制的领土内落实王室决策所需的人员与资源。(dokumen.pub)

军队的兵员既包括盟军部队,也包括从汉谟拉比自身领土内征募的士兵。服役与 ilkum 义务及土地分配相关;沙马什·哈齐尔的书信记录了在被征服的南方地区向士兵分配田地的情况。征兵也与其他劳动力需求形成竞争。写给辛·伊迪纳姆的书信抱怨说,尽管盖印泥板上已有明确命令,工人仍被调离指定的岗位。在其中一例中,农业官员辛·伊利的儿子或助手被征召入伍,汉谟拉比命令另派人员替代他们,使他们能够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此类往来表明,军事动员是一个行政过程,涉及地方官员、人员替换,以及对人力的相互竞争的需求。(academic.oup.com)

王室的纪功记述以另一种方式呈现战争,将功绩集中归于国王及赋予他力量的诸神。汉谟拉比在位第三十年的年名颂扬了凭借神力击败埃兰领导的联军;第三十二年的年名则将他描绘为马尔杜克麾下战胜埃什努纳、苏巴尔图和古提的英雄。第三十五年的年名将马里和马尔吉乌姆城墙的毁坏归于安与恩利尔的命令。由于年名用于文书的纪年格式,这些胜利宣称的传播范围超出了纪念性铭文。另一篇通常编号为 LIH 60 的王室铭文,以敌人如泥偶般被碾碎的意象赞颂汉谟拉比的勇武,用势不可挡的王权武力形象,取代了书信中那种需要协商、行政运作复杂的战争图景。(cdli-gh.github.io)

行政管理与行省治理

按中年表,汉谟拉比于公元前1763年征服拉尔萨后,通过一套将巴比伦王宫与行省及地方官员联系起来的层级体系,管理拉尔萨原有的领土。此前担任国王书记的辛-伊丁纳姆治理亚穆特巴尔行省,负责监督王室属员、军队补给、税收和司法事务。称为 šāpirum 的地方长官管理城镇及其周边农业地区,征收白银、牲畜和谷物。沙马什-哈齐尔则承担更为专门的职责:管理南部地区的王室农业地产,分配田地并解决相关争议。这种分工将领土行政管理与王室财产管理都纳入政府运作体系,但并未将二者视为同一职能。(shs.cairn.info)

书面命令将这些官员与王宫联系起来。沙马什-哈齐尔留存至今的往来书信有一百余封,主要来自汉谟拉比及其高级官员卢-尼努尔塔,此外还有近百份行政和会计文书。这些文书涉及田地分配、耕作、收获账目及争议。卢-尼努尔塔在巴比伦任职,能够查阅王宫档案;在为汉谟拉比效力之前,他曾侍奉拉尔萨的里姆-辛。因此,这条文书传递链将王室决策、行省官员的专业知识和书吏的记录工作连接起来,而任用昔日敌国的官员,也表明征服前后行政人员存在延续性。(shs.cairn.info)

行政管理中,分配给王室属员以维持生计的田地,与由行省长官组织耕种的王室自留田地有所区别。农业管理人员和土地丈量队提供有关田地与作物的信息,使官员能够核定应向王宫交纳的物资。长官可以将耕作委托给农民,而供养属员的田地也可以通过出租安排进行耕种。因此,田地面积和大麦产量的记录不仅是土地清册,也是管理各项应尽义务的工具。授予服役者的土地属于 ilkum 制度的一部分:受益者可能须以服兵役、承担强制劳役和缴税,作为获得供养的回报。这些安排将农业资源与王室工程及行省行政所需的人力联系起来。(sciencedirect.com)

牲畜管理同样需要能够承担责任、接受核查的中间管理者。负责放牧王室绵羊和山羊的牧人获授维持生计的土地,并须就牲畜及其产品报账;沙马什-哈齐尔的职责包括监督王宫羊群的剪毛工作。汉谟拉比的书信表明,这些账目可以由中央核查。一道发给辛-伊丁纳姆的命令召集了四十七名牧人,要求他们携带各自的记录前来。另一道命令保存在大英博物馆藏第23148号泥板上,要求与沙马什神庙有关的官员携账目到巴比伦,并日夜兼程,在两天内抵达。将谷物运往巴比伦,以及从拉尔萨调遣一队工人的命令,都表明书面行政管理不仅负责登记物资和人员,也控制着他们的流动。(academic.oup.com)

王室干预并未消除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也未使地方知识变得不再必要。沙马什-哈齐尔的职责包括确定田地归属、裁决土地争议,以及安排灌溉网络的维护。这些职责要求针对具体地块和义务作出决定,而非机械地套用一套统一的行省制度。往来书信记录了王室的严密监督,但其中反复涉及分配、争议和账目,也揭示了王室对能够查明当地实际情况的官员的依赖。此外,这些材料主要反映拉尔萨周边王室地产的情况,不应被视为巴比伦统治下所有领土的完整组织架构图。(academic.oup.com)

灌溉、运河与农业

美索不达米亚南部的农业依赖从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引水,因为当地降雨不足以保障稳定的农业生产。人工运河网络借助重力将水输送到种植大麦、豆类和椰枣树的田地。因此,水资源管理既要确保能够取得河水,也要控制水的分配:运河必须保持畅通,河岸和田埂则必须防止灌溉用水外溢到邻近土地。汉谟拉比的工程是在既有农业基础设施上加以扩建和维护,并非首次将灌溉引入巴比伦尼亚。(archeologie.culture.gouv.fr)

运河建设多次出现在汉谟拉比的年名中。这些年名是以纪念王室功绩的用语为文书标注年代的纪年方式。他在位第九年的年名纪念了“汉谟拉比—赫加尔”运河,其名称意为“汉谟拉比即丰饶”;第二十四年的年名则记载了恩利尔运河的开凿。第三十三年的年名详细得多,提及“汉谟拉比—努胡什—尼希”运河,意为“汉谟拉比为人民带来丰饶”,并宣称这条运河为尼普尔、埃利都、乌尔、拉尔萨、乌鲁克和伊辛提供了持久而充足的水源。这些表述将水利工程与苏美尔和阿卡德的复兴联系起来,把供水描述为王权统治带来的福祉。它们明确记载了工程名称及其预期受益者,却未提供运河长度、流量或新增耕地面积的测量数据。(cdli-gh.github.io)

王室书信揭示了这些纪念性记载背后的实际工作。在致官员辛—伊丁纳姆的一封信中,汉谟拉比命令达马努姆运河沿岸的土地持有者清理运河,并在当月内完成。因此,在这一事例中,维护劳役与持有受益于该水道的土地相联系,而非完全交由常设的王室劳工队伍承担。另一封信抱怨疏浚工作尚未完成,导致船只无法进入乌鲁克,并命令辛—伊丁纳姆调动手头可用的人力,在三天内完成该城水道的清理。还有一道指令涉及清理幼发拉底河一段淤塞的河道。这些命令表明,清淤和河道修缮既服务于灌溉,也服务于航运,而且王宫能够为地方维护工作规定具体期限。(upload.wikimedia.org)

防洪也依赖于对个体耕作者规定的义务。《汉谟拉比法典》第53—54条规定,若堤坝因疏于维护而决口,淹没农田,责任人须作出赔偿;如果责任人无法补偿损失的粮食,条文规定将其本人及其财产出售,以赔偿受损的耕作者。第55条要求,开启灌溉水渠时因疏忽而淹没邻人田地者,须以粮食赔偿。这些规定针对的是相邻土地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一块土地上的进水口或堤坝如何管理,可能影响其边界之外的作物。这些条文阐明了用水所附带的责任,但仅凭这部法典,无法确定此类规则在实际执行中是否始终得到落实。(avalon.law.yale.edu)

运河工程所宣称的经济效益有具体内容。一篇纪念“汉谟拉比—努胡什—尼希”运河的铭文称,两岸土地已得到开垦,粮食也已积蓄起来。这将供水条件的改善与耕地面积的扩大联系起来,而不只是与既有农田收成的提高相联系。同一套基础设施还支持农产品的水路运输,并通过农业收获,为维持王室和神庙机构提供粮食收入。另一方面,法典第48条承认,洪水或缺水可能毁坏债务人的作物,因此允许其当年暂停偿还粮食债务及利息。由此可见,水资源管理同时影响耕地、运输和农业信贷;王室关于丰饶的宣称,并非产量增加或聚落扩张的量化记录。(upload.wikimedia.org)

神庙、宗教与王权意识形态

随着汉谟拉比扩大巴比伦的统治范围,巴比伦的守护神马尔杜克也获得了更广泛的政治意义。国王法典的序言将这种地位的提升描述为既有神界等级体系作出的决定:安努和恩利尔赋予马尔杜克统辖人类的权力,提高了他在众神中的地位,并在巴比伦确立了永续的王权。这一表述将巴比伦的霸权与神明的授权联系起来,而非将其守护神塑造成独立于古老宗教传统之外的神祇。正如亚述学家妮科尔·布里施所指出的,序言将马尔杜克置于美索不达米亚众神的最高层级;但不应将这一地位的提升,与后世巴比伦神学中充分发展的至高神地位混为一谈。(oracc.museum.upenn.edu)

巴比伦的埃萨吉拉神庙是这种国王与神明关系的重要体现。汉谟拉比在序言中称自己取悦了马尔杜克,并悉心照料埃萨吉拉神庙的祭祀事务。不过,他对宗教的资助也遍及其统治下的各座城市:同一文本还称他为尼普尔的恩利尔神庙埃库尔供应丰足的物资,净化埃利都的埃阿神庙埃阿布祖的祭祀,装饰西帕尔的沙玛什神庙埃巴巴尔,并修葺拉尔萨的同名神庙。这些宣称通过各城市自身的神祇和祭祀机构来体现王权的庇护,而不是用马尔杜克崇拜取代地方祭祀。(seal.huji.ac.il)

汉谟拉比的年名为其整个统治时期的宗教开支提供了更具体的证据。他在位第十四年的年名纪念了为巴比伦的伊南娜制作宝座台和战车一事,其中宝座台以黄金、白银、青金石及其他石材装饰。第十六年的年名记载了为纳布制作宝座,第十八年则记载了在巴比伦为恩利尔制作宝座台。规模较大的建筑工程包括巴比伦的阿达德神庙埃南赫,在第二十八年的年名中得到纪念;以及在基什修复埃梅特乌尔萨格神庙,并为扎巴巴和伊南娜建造一座塔庙,在第三十六年的年名中得到纪念。这些记录将建筑工程和可移动的祭祀陈设都列为王室的恩惠;此类事迹反复出现在年名中,也使宗教资助成为文书所用官方纪年体系的一部分。(cdli-gh.github.io)

神明的授权同样是汉谟拉比阐述其司法使命的基础。序言称,安努和恩利尔选中他,以确立正义、消除恶行,并防止强者压迫弱者。序言将他带来光明的作用比作太阳神沙玛什的作用。(seal.huji.ac.il)在法典石碑上,汉谟拉比站在端坐的沙玛什面前;沙玛什的双肩发出光芒,脚下的踏座令人联想到太阳升起时越过的山峦。神明向他展示权力的标志,通常称为杖与环。因此,这幅浮雕旨在赋予国王施行司法的权力以正当性,并非描绘神明向他交付一块写有法律的泥板。(louvre.fr)

宗教机构也拥有资产,而王室法律对这些资产作了专门区分和保护。法典第6条规定,盗窃神庙或王宫财产者处以死刑;第8条规定,盗窃神庙或王宫所属的某些牲畜或船只,须作三十倍赔偿,而财产所有者若属于 muškēnum 阶层,则须作十倍赔偿。宗教身份也可能影响产权:第182条规定,奉献给巴比伦的马尔杜克、且未从父亲处获得嫁妆或相应文书的女子,有权继承相当于一个儿子应得份额三分之一的遗产,并有权将其留给自己选定的受益人。这些条款表明,神庙财富和宗教身份与所有权及继承权相互交织;而年名中记载的昂贵陈设,则记录了王室通过资助将资源投入祭祀活动的情况。(avalon.law.yale.edu)

石碑的发现及其文本流传史

现存石碑可能于公元前12世纪从巴比伦尼亚被运往苏萨。苏萨是埃兰的都城之一,位于今伊朗西南部。石碑的迁移通常被认为与舒特鲁克-纳洪特的征战有关;卢浮宫将他的在位时间大致定为公元前1185—前1160年。石碑究竟取自巴比伦尼亚的何处,则尚不确定:有观点认为是西帕尔,而非巴比伦城本身。石碑出现在苏萨,是埃兰人掠取美索不达米亚王室纪念碑这一更广泛现象的一例。同样在苏萨出土的纳拉姆辛胜利碑上,有一段埃兰语铭文,明确记载该碑掠自西帕尔;汉谟拉比石碑上则没有留存类似的记载来说明其被掠经过。(louvre.fr)

1901—1902年发掘季,由雅克·德·摩尔根主持的法国考古队在苏萨卫城发现了这块石碑。让-樊尚·谢伊尔发表的报告将发现时间记为1901年12月至1902年1月。石碑当时断为三大块,附近还有其他被迁移至此的美索不达米亚纪念碑,包括马尼什图舒方尖碑和纳拉姆辛石碑。由于这些碎块能够重新拼合,尽管部分铭文早已缺失,考古人员仍复原出了一件大体完整的文物。石碑随后被运往巴黎;卢浮宫将其入藏方式记为发掘出土物分配,并注明自1904年起在馆内展出。其主要藏品编号为SB 8。(en.wikipedia.org)

文本的主要损毁并非来自断裂,而是人为磨除。石碑正面下部的一片表面被磨平,数栏法律条文因此消失,但王室题材的浮雕和大部分铭文仍保持完整。谢伊尔认为,此举是为了刻写纪念埃兰征服者的铭文,而这位征服者很可能就是舒特鲁克-纳洪特。被磨平的区域实际上并未刻上新铭文,因此,对其目的及实施者的判断仍属解释,并非石碑上保存下来的明确记载。谢伊尔在最初的复原中估计,缺失的是包含34条规定的五栏文字;后来的研究则修订了对缺文范围的估计。(en.wikipedia.org)

1902年,即发现石碑后数月内,谢伊尔便在《波斯考察团报告集》第四卷中发表了首个学术整理本,其中包括铭文的转写和法语译文。他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划分,确立了如今通行的、一直编至282条的编号体系,其中也为被磨除的部分预留了编号。这套编号是编者为便于查考而建立的体系,并非汉谟拉比的书吏刻在石碑上的条文序号。因此,这一早期整理本既包含对石碑文字的直接释读,也包含对缺失部分的估算;在将后来的复原成果与最初出版物进行比较时,区分这两者十分重要。(iranicaonline.org)

泥板上的文本传本,使研究者能够恢复石碑现存文字之外的内容。在苏萨、尼普尔及美索不达米亚其他遗址,已发现这一文本的抄本和摘录;其中一块尼普尔泥板保存了石碑被磨除部分所缺失的条文。通过对照各传本中相互重合的段落,编者能够补回佚失的文字,并比较不同书吏传抄文本中的异文。这些传本的年代跨度也很大:卢浮宫目录收录的一块泥板抄本,年代为公元前700—前600年,比汉谟拉比晚了一千多年。在苏萨发现的其他石刻本残片进一步表明,SB 8并不是唯一的石碑版本。因此,现代整理本会综合利用多种传本,而不会将复原后的卢浮宫石碑视为文本的唯一来源。(cambridge.org)

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法典现存的主要实物是一座高2.25米的石碑,其铭文刻于约公元前1750年,接近汉谟拉比统治末期。尽管这座石碑常被描述为闪长岩制品,卢浮宫却将其材质认定为黑色玄武岩。铭文以楔形文字书写,使用的是阿卡德语的古巴比伦方言。全文分为三个部分,法律条款汇编置于王室序言与结语之间:开篇确立汉谟拉比的权威,中间部分列举具体情形及其法律后果,结尾则要求读者和后世统治者维护他的判决。“法典”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名称,并不完全等同于现代意义上全面、系统的立法汇编。(collections.louvre.fr)

序言首先叙述阿努和恩利尔两位神祇赋予马尔杜克统辖人类的权力,并提升巴比伦的地位。随后,汉谟拉比将自己受命为王描述为一项神授使命:确立正义、消除恶行,并防止强者欺压弱者。序言以长篇列举,将这一使命与特定城市和圣所联系起来:他叙述了自己在巴比伦侍奉马尔杜克、修复西帕尔的埃巴巴尔神庙、保护拉尔萨,以及为乌鲁克供水等事迹。这些功绩本身并非法律条文,而是为随后作出裁决的国王提供政治与宗教上的正当性依据。因此,序言向中间条款汇编的过渡,也就是从国王的自我陈述转向对具体法律情形的表述。(avalon.law.yale.edu)

法律部分通常被编为282条。其典型形式是案例式:先以“如果”引出的条件分句说明具体情形,再由结果分句规定相应的裁决、赔付或惩罚。条文还可通过附加条件进一步细化案情。例如,第5条描述了一名法官作出并记录判决、随后又更改判决的情形,接着规定其须承担的经济责任,并将其革除法官职务。第9至13条则围绕有争议的所有权、卖方和证人,展开一系列相关情形。因此,这部汇编通过具体案例及其变体逐步展开,而非抽象地界定违法行为或权利。其大体上的主题编排涉及司法程序、财产、农业、商业、家庭关系、身体伤害、专业服务和雇佣劳动,但并不采用现代民法典与刑法典的分类方式。(louvre.fr)

石碑圆弧形的顶部有一幅浮雕,描绘汉谟拉比站在端坐的沙玛什面前;沙玛什是与正义相关的太阳神。汉谟拉比头戴有檐帽,身着露出右肩的长袍;沙玛什则伸出一根杖和一个环。卢浮宫将这一会面场景解读为对国王主权及下方所刻司法裁决的正当性确认。因此,浮雕与书面序言通过不同媒介表达了相互关联的主张:图像展示国王置身神祇面前,文字则阐明他所受的任命及其功绩。铭文刻在浮雕下方的石面上,并未在浮雕中被表现为一份实际交到汉谟拉比手中的文书。(collections.louvre.fr)

结语将这些条款称为汉谟拉比的公正判决,并说明它们应以碑铭形式陈列在巴比伦的马尔杜克神庙埃萨吉拉内,置于一尊象征正义的国王雕像前。这是铭文对其预定陈列场所的说明,并不能独立证明卢浮宫所藏石碑的原始位置。结语邀请蒙受冤屈、涉入诉讼的人走近国王的塑像,聆听碑上所刻的文字,从而理解自己的案情。它还告诫后世国王,不得更改这些判决,也不得移走国王的形象。对尊重此碑的统治者所作的祝福之后,是针对任何篡改碑文、将其据为己作或损毁其图像者的长篇诅咒,祈求诸神惩罚这样的统治者及其王国。(seal.huji.ac.il)

法律的内容:家庭、财产与贸易

婚姻条款将家庭关系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及财产转移联系起来。第128条规定,未订立必要协议的婚姻不获法律承认。法典区分了女方家庭提供的嫁妆与男方支付的聘礼。根据第138条,丈夫若与未生育子女的妻子离婚,必须归还她的嫁妆,并支付相当于聘礼的款项。第137条规定,男子若与已生育子女的妻子分离,须归还她的嫁妆,并提供抚养子女所需的财产;子女成年后,她可获得相当于一个儿子应得份额的财产,并可再婚。(en.wikisource.org)

法典对继承与收养作了详细规定。第165条规定,父亲有文书凭证赠予某个受偏爱儿子的土地或房屋,应先为该子保留,再分割其余父产。第167条规定,不同妻子所生的儿子应平等分配父亲的遗产,而各位母亲的嫁妆则分别由其亲生子女继承。收养可以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亲子关系(第185条),但工匠若收养儿童却未传授其手艺,便可能丧失这一权利(第189条)。根据第191条,养父若后来有了亲生子女,又将养子逐出家门,须给予养子相当于一个儿子应继承动产份额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田地、园圃和房屋。(en.wikisource.org)

有关财产权的规定将盗窃与过失造成的损害加以区分,并在所有者、承租人和受雇者之间划分损失责任。第42—43条规定,承租人若疏于耕作,须参照邻近田地的收成,以谷物赔偿地主。建筑工匠建造的房屋若因质量缺陷倒塌,致使屋主死亡,工匠应被处死(第229条);若造成物品损毁,工匠须赔偿,并自费重建房屋(第232条)。船夫若因疏忽造成船舶损毁,须赔偿船舶及损失的货物(第237条)。租用牲畜的赔偿责任取决于损失的原因:牛或驴若被狮子咬死,损失由牲畜主人承担(第244条);若因租用者虐待而死亡,则须由租用者赔偿同等牲畜(第245条)。(avalon.law.yale.edu)

商业条款将书面凭证置于合同义务的核心地位。第104—105条规定,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交易须有收据;代理人若未取得收据,其付款便不予记账认可。代理人在旅途中若遭敌人抢劫,可通过宣誓免除责任(第103条)。寄存财物须有见证人并订立协议(第122条)。借贷同样涉及书面记录,包括第48条提到的债务泥板。酒馆经营者若未抓获并交出在其场所内聚会的密谋者,将被处死(第109条);这使维护公共秩序成为其商业职责之外的另一项责任。(avalon.law.yale.edu)

通常称为“以眼还眼”或同态复仇的报复原则,适用于特定的人身伤害,而非所有违法行为。第196—197条规定,若伤害具有受保护身份的男子的眼睛或骨骼,施害者应受到毁眼或断骨的相应惩罚;第200条规定,打落身份平等者的牙齿,应受到打落牙齿的惩罚。其他情形则要求赔偿:伤害属于 muškēnum 身份类别者的眼睛或骨骼,须赔偿一米那白银(第198条);对被奴役者造成同样伤害,则须支付相当于其估定身价一半的赔偿(第199条)。因此,法定后果既取决于伤害本身,也取决于受害者的法律身份。(open.oregonstate.education)

社会等级与法律身份

法典区分了公元前18世纪美索不达米亚的三种主要法律身份:awīlum,通常译为自由人或“体面人”;muškēnum,拥有自由身份但依附于他人的人,常被理解为王宫的依附者;以及 wardum,即男性奴隶,女性奴隶则称为 amtum。不应将这些称谓视为三个界定明确的经济阶级。它们的含义因语境而异,而 muškēnum 的依附关系究竟具有何种性质,至今仍有争议。不过,awīlum 与 muškēnum 之间的区别确实带来了具体的法律后果:对于类似的伤害,法典会根据当事人的身份规定不同的救济方式。(onlinelibrary.wiley.com)

身体伤害方面的条款提供了最鲜明的例证。第196—199条规定,若加害者毁坏一名 awīlum 的眼睛或打断其骨头,就要毁坏加害者的眼睛或打断其骨头;但若受害者是 muškēnum,则须支付一米那白银。若受伤者是一名 awīlum 的奴隶,赔偿额则为该奴隶价值的一半。后一项规定以奴隶主的经济损失来衡量伤害。同一身份群体内部的相对地位也很重要。第202条规定,打了一名地位高于自己的 awīlum 的耳光,须受牛皮鞭鞭打六十下;第203条则规定,若受害者与加害者地位相等,处罚改为支付一米那白银。玛莎·T. 罗思在1995年的分析中,将这些掌掴条款解释为针对侵犯名誉行为的规定:决定处罚的不仅是身体伤害,还有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en.wikisource.org)

奴隶身份并不意味着一切家庭关系都不受法律承认,也不意味着完全没有获得自由的可能。第175条涉及王宫奴隶或 muškēnum 的奴隶与 awīlum 的女儿结婚的情形:奴隶主不得将他们的子女据为奴隶。第176条保障具有自由身份的妻子的嫁妆,并规定婚姻期间积累的财产由奴隶主与妻子平分,其中属于妻子的一半须留给她的子女。第170—171条则在另一类成员身份不同的家庭中,将继承权与自由身份区别开来。父亲若承认一名女奴所生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这些儿子便可与其妻所生的儿子共同继承财产;若未获承认,他们便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但女奴及其子女会在父亲去世时获得自由。这些规定将所有权、亲子关系与继承权分别处理,而不是将它们视为某一种身份自动带来的结果。(en.wikisource.org)

女性的财产权同样受到婚姻、亲子关系及书面安排的影响。第150条承认丈夫以书面文书赠予妻子的土地、园圃、房屋或其他财产,并允许妻子将这些财产留给她选定的一个儿子。第171—172条保障寡妇的生活供养:她可以保留嫁妆,并在有生之年享用有文书记载的婚姻财产赠与;若不存在此类赠与,她便可从丈夫的遗产中获得与一个儿子相等的份额。她的儿子不能径直将她逐出家门,因为法官必须调查这种驱逐企图。寡妇若选择再婚,可以带走嫁妆,但必须将前夫赠予的财产留给两人的子女。根据第177条,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寡妇若要再婚,须接受司法监督,并以书面安排保障子女父亲留下的遗产。(avalon.law.yale.edu)

这些法律区分与实际社会分层之间的关系,仍存在争议。罗伯特·麦克C. 亚当斯在2009年一项关于古巴比伦城市网络的研究中,将 awīlum 与参与经营、信贷、财产交易及地方公共事务的显要人物联系起来,而非将其限定为世袭贵族。他还关注了奉献于宗教的 nadītum 女性,相关文书记录了她们规模可观的财产管理及放贷活动。这类档案揭示的关系与活动,是三分式分类无法全面涵盖的。罗思的分析同样提醒人们,不应假定 muškēnum 总是表示单一名誉等级上的某个位置。法典选取的案例体现了王权对社会关系的秩序安排,却并非对职业、财富或对机构依附关系的全面调查。(cdli.earth)

经济规制:价格、工资与债务

汉谟拉比的法律规定了特定劳动和设备的报酬或租金,而非为所有商品制定一套完整的价格表。第257条规定,农业雇工每年应得八古尔(gur)谷物,第258条则规定牧牛人每年应得六古尔。第273条按季节区分日工资:从年初到第五个月,每日为六粒重的白银,此后为五粒重。设备租金也按不同情况规定:第271条规定,租用牛、货车及车夫,每日须支付180卡(qa)谷物;第272条则规定,单独租用货车须支付40卡谷物。第277条规定,载量为六十古尔的船只,每日租金为六分之一舍客勒白银。这些条文以谷物容量或白银重量计酬,使经济规制同时涵盖农业雇佣与运输服务。(en.wikisource.org)

规制还涉及商品交换或赊供的条件。第108条禁止酒馆经营者操纵所供酒量与谷物或白银付款额之间的比例,规定的处罚是溺刑。第111条规定,赊供六十卡某种酒饮,到收获时须偿还五十卡谷物。商业经营通过预付货物和代理人开展:第104条设想了商人将谷物、羊毛、油或其他货物交托代理人的情形,并要求以收据记录货物及后续付款。预付货物、书面账目与收获时结算相结合,表明贸易与信贷彼此交织,并非相互独立的经济活动。(avalon.law.yale.edu)

借贷条款对谷物和白银作了区分。按通行的条文编号,第88条允许每古尔谷物收取一百西拉(sila)的利息,相当于 3313%33\frac{1}{3}\%;每舍客勒白银则可收取五分之一舍客勒的利息,相当于 20%20\%。这些是美索不达米亚既有的借贷惯例,并非汉谟拉比创设的利率;借贷文书可以用惯用表述注明利息,无须重复写出具体利率。不过,法典仍对不当放贷规定了制裁。根据复原的条文,借款人若没有白银但持有谷物,债权人就必须按王室规定的兑换比率接受谷物偿还;收取过高利息者则可能丧失本金与利息。因此,规制既涉及利率,也涉及不同偿还手段之间的换算。(history.hanover.edu)

债务追偿受到有关歉收、扣押与强制服役的规则约束。根据第48条,如果风暴或洪水造成灾害,或因水源不足而歉收,当年即可暂停偿还谷物,并免除该年的利息义务;这并不意味着永久免除本金。第113条禁止债权人未经许可从债务人的储粮中取走谷物,违者须返还所取谷物,并丧失债权。第117条规定,债务人的妻子、儿子或女儿若因债务被出售或交付他人服役,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四年须获释。这种保护并未同等适用于奴隶:第118条允许债权人转让或出售被抵押用于服役的奴隶。(history.hanover.edu)

这些价目规定并不能证明,巴比伦的市场一律按王室价格运行,且这些价格得到了统一执行。实际交易记录与法律规定的案例提供的是不同类型的证据。对约公元前2000年至前1600年巴比伦尼亚价格与工资的研究发现,商品价格、租金和劳动报酬存在地区差异,也随时间而变化。这些差异提醒我们,不应将法典视为汉谟拉比王国各地实际支付情况的记录,也不应自动把每一项工资规定都理解为现代意义上的最低工资。这些标准体现了王室对特定交易进行规制的主张;至于个别协议在多大程度上遵循了这些标准,则须另行考察现存契约。(knowledge.uchicago.edu)

法典的目的及其使用方式

这部汇编自称具有权威,并不能证明它曾作为现代意义上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施行。其结语将各项条文表述为汉谟拉比作出的公正裁决,邀请涉讼者请人朗读碑文,并指示后世统治者保存其中的判决。这些表述说明,汇编有意发挥实际参考作用,但也承担着颂扬君王的纪念功能:碑文鼓励求助者将汉谟拉比视为庇护臣民、主持正义的国王。凯瑟琳·E. 斯兰斯基在2012年的研究中,将这座碑同时解读为思考正义的参考资料和王权的永久纪念碑。因此,让公众能够查阅,是碑文宣称的目的之一;不过,邀请人们查阅,并不意味着法庭经常这样做。(openyls.law.yale.edu)

将这部汇编视为学术成果的解释,侧重于书吏的工作,而非成文法的颁布。F. R. 克劳斯和让·博泰罗将这部汇编与美索不达米亚的学术思维方法联系起来:具体情境被扩展为一系列相关的假设案例,而不是被归纳为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因此,其中以条件句形式表述的条文,除了可以教授书写,还可以用于教授分类、类比和法律推理。帕梅拉·巴尔马什的《汉谟拉比法律》(2020年)将这种学术活动与文本采用的王室铭文形式联系起来。依照这一解释,教学目的与意识形态目的并不矛盾:负责撰写契约和司法文书的书吏,可以在训练过程中吸收有关正义的范例,而不必将这部汇编视为一部包罗无遗的成文法典。(etheses.dur.ac.uk)

现存的法庭文书、契约和往来书信表明,司法机关注重通过证言、书面凭据和誓言查明事实。地方审判可能由法官及当地有威望的人士参与;诉讼程序也会在神庙中进行,当事人在神的象征物前宣誓。这部汇编本身也反映了这一重视证据的司法环境。第122至124条区分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交付保管时有见证并留有文书记录的寄存,另一种则是缺乏凭据、且被收受人否认的主张。不过,玛莎·T. 罗思在1995年指出,现存的数千起案件绝大多数涉及事实争议,而不是围绕法律规则展开的明确争论。文书证据无法证明,人们经常援引汉谟拉比的汇编,将其作为判决的权威依据。(doczz.net)

与纪念性碑文相比,往来书信更直接地揭示了司法运作机制。在编号为AbB 13, 10的信件中,汉谟拉比回应了一项申诉:商人伊姆古尔·辛未能归还交由他保管、价值一米那白银的财物。汉谟拉比命令辛·伊丁纳姆传唤该商人,展开调查,并依照王室规定秉公处理。AbB 4, 20和AbB 4, 13两封信涉及一处有争议的园地和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汉谟拉比要求调查并呈报结果,而不是立即施加处罚。相比之下,在AbB 4, 15中,他宣布伪造行为已被查实,并指示沙马什·哈齐尔就相关田地安排必要的处置。这些信件区分了申诉、调查、裁决和执行等环节,同时也表明国王会介入个别纠纷。(researchgate.net)

这部汇编对法律事项的选择性收录,以及其中看似不一致的规定,使其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典的定位更加复杂。它讨论了对杀人行为的诬告,以及若干种致人死亡的伤害,却没有对一人直接谋杀另一人的情形作出一般性规定。在文本内部,第7条将某些没有见证人的购买或寄存行为视为应处死刑的盗窃,而第123条则规定,在缺乏见证人或协议时,不支持寄存人的主张。这些规定是否冲突,部分取决于涉事者的法律行为能力和身份地位;不能贸然将它们理解为适用于所有无文书交易、可以相互替代的规则。条文的空缺以及对不同情境的区分,为习惯规范和司法解释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lit2talks.com)

王室裁决可以提供具有权威性的范例,但法律先例一词不应被理解为现代意义上要求法庭遵循既往判决的制度。斯兰斯基认为,实际的王室裁决经过假设性变体的扩展,可能成为这部汇编的部分来源;但这仍是一种重构,而不是已经得到证实、能将具体诉讼与具体条文联系起来的脉络。汉谟拉比的书信确凿证明,他能够调查纠纷、复核地方裁决,并下令采取纠正措施。巴尔马什则认为,这部汇编的法律权威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书吏的专业知识:熟悉彼此有别的案件及其结果,使法律专业人员能够通过推理处理新的纠纷,而无需机械地套用某一条书面规则。(openyls.law.yale.edu)

更早的法典及其延续

汉谟拉比的法典属于美索不达米亚既有的成文法传统,并非这一传统的开端。《乌尔纳姆法典》约于公元前2100年以苏美尔语编成,比它早约三个世纪。乌尔纳姆约于公元前2112—前2095年统治乌尔;现存的法典文本载体包括一件可断代至其继任者舒尔吉在位时期的陶土圆柱,以及后来古巴比伦时期的抄本。法典条款涉及杀人、人身伤害、婚姻、继承和农业义务。与汉谟拉比的条款一样,这些条款通常先提出一个附带条件的具体情形,再说明其法律后果:某种特定行为或情况会导致相应的处罚、赔付或义务。因此,在巴比伦政治势力崛起之前,这种按具体情形组织法律知识的方法就已相当成熟。(metmuseum.org)

《利皮特伊什塔尔法典》与约于公元前1934—前1924年在位的伊辛国王有关,在结构上尤其接近汉谟拉比法典,可视为其先驱。这部法典用苏美尔语写成,将法律条款置于王室序言与后记之间。现存条款涉及果园盗窃、租用耕牛受损、奴隶制和继承等事项。例如,砍倒他人果园中的一棵树须赔付半米那白银,而损伤租用耕牛的一只眼睛,则须赔偿该牛价值的一半。这些条款并非关于财产权的抽象陈述,而是对限定明确的具体情形规定相应的补救办法,其编排方式与后来汉谟拉比的法典相似。(penn.museum)

《埃什努纳法典》通常被定年为公元前1800年左右,有时被认为与达杜沙王有关,可作为更早的阿卡德语法典与之比较。其抄本发现于沙杜普姆,即今泰尔哈尔迈勒,以及梅图兰,即今泰尔哈达德。与利皮特伊什塔尔和汉谟拉比文本中精心构建的王室叙述框架不同,这部法典的现存文本在一段残缺的引言之后,便转入商品等值关系和具体法律情形。开篇条款规定,一库尔大麦等值于一舍客勒白银。一个更具体的相似例子涉及危险的公牛:《埃什努纳法典》第54—55条规定,若牛主事先已被告知其牛惯于用角抵人,却未加以管束,致使牛抵死他人,则须赔偿。死者若为自由人,赔付四十舍客勒;若为奴隶,则赔付十五舍客勒。《汉谟拉比法典》第250—252条同样区分了不可预见的意外与牛主未能约束已知危险牲畜的情况。(schoyencollection.com)

传统的延续并不意味着处罚完全相同。《乌尔纳姆法典》规定,毁伤他人的一只眼睛须赔付半米那白银;而《汉谟拉比法典》第196条则规定,若受害者属于相应的自由人身份类别,就须毁伤加害者的一只眼睛。这一比较表明,对于高度相似的伤害,补救方式发生了变化,但不能据此认为整个法律体系都以同态复仇简单取代了金钱赔偿。更早的法典已经根据具体情况和身份区别处理不同案件,而汉谟拉比的法典也保留了金钱赔偿。共同的主题和表述方式说明它们属于同一法律传统,但仅凭这些,并不能证明每一处相似之处都源于直接抄用。(schoyencollection.com)

国王维护正义的责任也构成了一种延续已久的文学框架。利皮特伊什塔尔法典的序言称,安神和恩利尔神选中他,以确立正义、消除冤屈并制止暴力;后记则记述了石碑的树立,承诺赐福于保护碑文的人,并对篡改碑文者发出诅咒。汉谟拉比借鉴并调整了这种将神授王权、王室司法与长存的文字纪念碑相联系的方式。他的后记将保护弱者、寡妇和孤儿列为国王的功业。在这两部文本中,具体法律情形都被置于一个更宏大的主张之下: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是诸神托付给国王的职责。(cdli.earth)

衰落、去世与古代的身后影响

汉谟拉比约于公元前1750年去世,由其子萨姆苏伊鲁纳继位,后者约于公元前1749—前1712年在位;这些年代采用通行的中年表。汉谟拉比晚年征战所确立的领土统一局面,在其继任者统治期间逐渐削弱。约公元前1741年,拉尔萨和乌鲁克发生叛乱,里姆辛二世在包括尼普尔在内的巴比伦尼亚南部腹地大部分地区确立了统治,随后萨姆苏伊鲁纳平定了他的叛乱。然而,军事上的收复并未带来对整个南部的持久控制:独立的海地王国兴起,对巴比伦的主权构成挑战;与此同时,经济动荡促使人口从南部城市迁往巴比伦尼亚北部。(82nd-and-fifth.metmuseum.org)

王国疆域的收缩并不意味着巴比伦政权立即崩溃。萨姆苏伊鲁纳仍保有相当可观的军事和行政资源,以基什为军事基地,并派加喜特和埃兰军队驻守堡垒。他的继任者继续兴办公共工程、颁布债务豁免诏令,并开展军事行动。阿比埃舒、阿米迪塔纳和阿米萨杜卡维系了王朝的延续,但未能重建汉谟拉比的帝国。王朝最后一位统治者萨姆苏迪塔纳面临海地王国和赫梯双方的压力。同样按照中年表,约公元前1595年,赫梯国王穆尔西里一世率军远征巴比伦;这次洗劫终结了巴比伦第一王朝,距汉谟拉比去世约一个半世纪。(cambridge.org)

赫梯人的突袭并未在巴比伦建立持久的赫梯统治。此后紧接着发生的一系列政治变化仍不清楚,因此不应将加喜特人的统治理解为一次有确凿文献记载、瞬间完成的权力交接。早在王朝覆亡之前,加喜特族群就已参与地区战争。此后,名字源自加喜特语的统治者巩固了在巴比伦周边的权力,并于约公元前1475年征服了海地第一王朝控制的南部地区。由此,他们的王国在另一个王室的统治下,重新统一了巴比伦尼亚的大部分地区。加喜特统治者沿用了美索不达米亚既有的王权形式,修复神庙,并弘扬古老的文学和书吏传统,而非用一套完全不同的体系取代巴比伦文化。(metmuseum.org)

汉谟拉比的法律汇编通过泥板抄写,在这些变迁中得以流传。现存抄本的年代,从其直接继任者的统治时期,一直延伸到他生活年代之后约一千年;留存材料包括摘录、复本、注释,以及一份苏美尔语—阿卡德语双语抄本。在随后的数个世纪中,这部汇编始终是书吏教育的一部分,成为传承下来的文化文本,而未必是当时法律实践的指南。泥板残片AO 7757是它在公元前一千纪流传的一个具体例证:该残片被断代为公元前7世纪,并被认定为来自尼尼微亚述巴尼拔图书馆的抄本。它的保存表明,在汉谟拉比王朝和加喜特统治均已结束很久之后,学者仍能接触到这一文本。不过,这种学术传承的连续性并不能证明其中的条文始终得到施行。(g2rp.com)

作为征服所得的战利品,这座纪念碑式石碑另有一段后续历史。公元前12世纪,约于公元前1185—前1160年在位的埃兰国王舒特鲁克·纳洪特将其作为战利品运至苏萨。石碑正面下部的数列文字被抹去,显然是为了给新的献辞腾出空间,但最终并未刻上替代文字。汉谟拉比铭文的大部分内容,以及表现他立于沙玛什面前的浮雕,都保持完好。尽管石碑本身已成为另一个王国的战利品,这幅浮雕仍将王权与庇佑正义的神明联系在一起。因此,石碑的留存使汉谟拉比关于公正王权的文字宣言及其视觉表达,在孕育它们的政治世界消逝之后仍得以保存。(louvre.fr)

接受史、现代发现与文化影响

1901—1902年,这座石碑在苏萨被发现,使汉谟拉比进入了欧洲关于法律起源与经文历史权威的论争。让-樊尚·谢伊于1902年夏季发表了法语译本,其他欧洲语言的译本随即相继问世。胡戈·温克勒的德语版本将碑文称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典。因此,人们对它的接受并不仅仅意味着重新发现了一篇古代文献:读者将巴比伦的成文法视为证据,证明复杂的法律制度可以独立于圣经传统而存在。这一发现也借助面向更广泛的受教育公众的译本,使楔形文字领域的专业知识得以普及。(thetorah.com)

在德国,这篇碑文成为“巴比伦与圣经”(Babel und Bibel)论争中的证据。这场论争与弗里德里希·德里奇自1902年起举办的系列讲座有关。德里奇主张,圣经传统依赖于巴比伦文献;维护圣经原创性的人士则质疑根据两者相似之处所作出的推论。戴维·海因里希·米勒将汉谟拉比的法律条文与摩西律法及罗马《十二铜表法》进行比较,提出它们可能具有共同的、更早的来源,而非存在直接借用关系。约瑟夫·科勒与费利克斯·派泽于1904年出版的版本,则依据当时对法律与道德的区分来解释巴比伦法律。这些相互竞争的解读表明,早期的接受过程深受欧洲宗教与法律论争的影响。(thetorah.com)

此后,与圣经中希伯来经典的比较,逐渐成为文本传播问题,而不再只是年代先后的问题。例如,戴维·P.赖特在《创制上帝的律法》(Inventing God’s Law,2009年)中主张,《出埃及记》20:23—23:19中的《约法》是在约公元前740—前640年间直接改编汉谟拉比法律而成的。赖特将这一文本依赖模型与基于长期流传的口头传统的解释相对照。他提出的传播机制,将这种借用与新亚述帝国对以色列和犹大的政治影响,以及汉谟拉比法律汇编持续被抄写的现象联系起来。此类论证需要有关文本编排、改编方式及传播机会的证据;个别规则之间的相似性本身,并不足以证明直接关系。与希腊或罗马法律的比较,同样需要区分分析层面的相似之处与有关历史传承的主张。(academic.oup.com)

博物馆展示为汉谟拉比的接受史提供了一个持久的视觉中心。自1904年起在卢浮宫展出的这座石碑,将宏伟的铭文与国王站在沙马什面前的浮雕结合在一起。卢浮宫将这位神祇的形象解释为授予权力象征,从而将王权与维护正义的职责联系起来。这一图像不同于人们熟悉的简化说法,即统治者从神祇手中接过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博物馆的展示还将这部古代法律汇编与现代立法意义上的法典加以区分;其针对第196条的增强现实解说,则通过对身体施以对等报复的规定,向参观者介绍惩罚与所受伤害相称的观念。(louvre.fr)

汉谟拉比也进入了现代司法机构的视觉表达体系。阿道夫·A.温曼将他纳入美国最高法院法庭南墙的大理石饰带,作为历代立法者行列中的一员;这组雕塑是在建筑师卡斯·吉尔伯特主持下委托制作的。同一雕塑方案还包括摩西、希腊人物吕库古、梭伦和德拉古,以及奥古斯都;查士丁尼则出现在北墙上。这些人物的并置构建了一部跨文明的纪念性法律史,而非记录一条连续的影响链。汉谟拉比被列入其中,体现了他在现代作为古代法律权威象征的地位。(supremecourt.gov)

在教育领域,这部法律汇编仍是依据文献进行比较研究的重要材料。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全国学校历史教育中心为六至十年级开发了《汉谟拉比法典: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教材,其中的课程将古代法律汇编以及古今司法案例进行比较。耶鲁大学法学院的阿瓦隆项目提供了易于获取的英语译本,使读者能够考察具体条文,而不必仅仅依赖“以眼还眼”这一说法。这些用途将有关责任、契约、家庭内部权威和惩罚的问题纳入法律史与比较法的教学之中。(nchs.ss.ucla.edu)

年代、史料与未决问题

按照中年表,汉谟拉比的统治时期通常定为公元前1792—1750年;传统的短年表(又称低年表)将其定为公元前1728—1686年,长年表(又称高年表)则定为公元前1848—1806年。这些方案是将基本相同的相对历史序列置于不同的绝对年代,并不是对其在位时长的不同估计。短年表和长年表所定的年代分别比中年表晚64年和早56年,因此两者所定的即位年份相差120年。王表、注明日期的文献以及不同统治者之间的共时关系,对相对先后顺序的确定比对绝对纪年的确定更为可靠。例如,沙姆希阿达德一世的去世被系于汉谟拉比在位第十八年。难点在于如何将这套相互关联的序列锚定到一个能够独立确定年代的事件上。(webspace.science.uu.nl)

天文学证据历来提供了一些可能的年代锚点,尤其是被认为出自汉谟拉比后继者阿米萨杜卡统治时期的金星观测记录。解读这些记录时,必须考虑文本残损、传抄失误,以及对所记天象的不同识别方式。科学测年已大幅缩小了以往争论的范围。2016年,斯特尔特·W.曼宁及其同事将树木年代学中的树轮序列与安纳托利亚库尔特佩和阿杰姆霍尤克出土材料的放射性碳测年结果相结合,将建筑木材与考古遗存联系起来;这些遗存中包含与美索不达米亚统治者和官员有关的文献。其结果支持中年表或比中年表晚八年的变体,而非传统的高年表和低年表。2023年一项关于叙利亚—安纳托利亚交界地区的研究,同样认定中年表和低中年表是证据支持最充分的年代框架。因此,不应将历史上涉及数十年年代差异的争论描述成三种传统方案至今仍获得同等支持;如今范围更小的不确定性,主要涉及文本序列、天文观测与考古堆积之间的精确对应关系。(journals.plos.org)

现存文献在地域和机构分布上并不均衡。马里出土的书信,是通过另一个王国宫廷保存的通信来呈现汉谟拉比,而非来自一套完整的巴比伦王室档案。它们对研究外交、情报以及与官员的往来尤其重要,但其留存状况也反映了古代的筛选与移除。让-马里·迪朗指出,马里被攻占后,近期的国际往来书信被转移到巴比伦,这进一步造成了现存文献群的偏差。西帕尔提供了另一类证据,包括与 nadītu 女性有关的记录;例如,编号为CT 47, 23的泥板被编目为一份行政文书,年代为汉谟拉比在位第十四年。这类记录揭示的是特定机构和交易的情况,而不是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各阶层状况。泥板破损、段落缺失以及档案归属不明,也进一步限制了历史重建。(archeologie.culture.gouv.fr)

这部法律汇编的编纂与权威性又引出了另一组问题。将其归于汉谟拉比,确立了它以王权名义呈现的性质,却并未说明究竟是谁选择、编排并撰写了其中的条文。玛莎·T.罗斯强调了一个尚未解决的文本问题:在某些抄本中,序言与法律条文是分别流传的,但这并不能证明它们究竟是由原本独立的作品合并而成,还是后来从一部统一的作品中抽取出来的部分。这一区别对于解释其中表面上的矛盾十分重要:这些矛盾究竟反映了沿袭的旧材料、编辑过程中的演变,还是某些如今已难以理解其当时意义的区分。此外,仅凭这座石碑的存在,也无法确定各项条文如何支配法庭裁判。将它描述为一部司法判例汇编,而非现代意义上的综合性立法,意味着典范判决、王权宣示与日常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仍有待厘清。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与契约、诉讼文书和往来书信进行比较来研究,而不能孤立地解读石碑。(palimpsest.stmarytx.edu)

随着考古发掘的推进,以及此前未经整理刊布的泥板陆续出版,史料基础仍在不断扩大。据法兰西公学院介绍,多米尼克·沙尔潘及其合作者研究的古巴比伦时期文献,平均每年新增刊布文本超过300篇;这一数字涵盖更广的历史时期,并非仅限于汉谟拉比统治时期。ARCHIBAB对书信、诉讼文书、契约和账目进行整理,楔形文字数字图书馆计划则提供器物记录与文本材料,便于比较研究。一封新发现且注明日期的书信,可以使共时关系的确定更加精确;一份新增抄本,可以帮助厘清残损段落;来自发掘背景可靠的家庭遗址的文书,则可以检验依据宫廷档案所作的推断。这些材料的证据价值,尤其取决于能否确定其年代、出土背景,以及与其他文献的关系。(college-de-france.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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