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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市场法

欧洲联盟旨在规范被指定为“看门人”的数字平台,以促进数字领域公平与可竞争性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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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竞争法进入壁垒规模经济网络效应创新搜索引擎操作系统数字市场法

《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简称 DMA),正式名称为第 (EU) 2022/1925 号条例,是一项旨在确保数字领域市场具备可竞争性与公平性的欧洲联盟法规。该法案针对欧盟委员会指定的“看门人”(gatekeeper)企业及其特定的核心平台服务(包括搜索引擎、应用商店、操作系统、社交网络和即时通讯服务等)设定了一系列义务与禁令。该条例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并于2023年5月2日起全面适用。(eur-lex.europa.eu)

《数字市场法》重点监管在企业用户与其终端客户之间充当关键通道的大型平台。其规则涉及平台对自有服务的优待倾向、替代性应用分发与支付渠道、数据访问权限、用户自主选择权以及互操作性等问题。与传统竞争法按个案事后执法的模式不同,该法案对被指定的看门人企业实施事前监管要求,同时现行的欧盟竞争规则依然并行有效。其执行机制涵盖看门人认定决定、合规报告、监管对话、调查程序、经济处罚以及对制度运作情况的定期审查。(consilium.europa.eu)

经济学依据与监管目标

《数字市场法》(DMA)作为欧盟第 2022/1925 号法规通过,主要致力于实现两个相互关联的目标:公平性与可竞争性。可竞争性关乎企业能否克服进入壁垒与扩张障碍,并凭借自身产品或服务的优势向在位企业发起挑战。因此,它并不仅仅指现有竞争对手的数量:即便几个大型平台共存,新进入者仍可能无法展开有效竞争。公平性则关乎商业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失衡,守门人平台往往借此获取与其贡献不成比例的优势。这两个目标相辅相成:竞争压力的匮乏滋生了不公平条款,而这些条款反过来又阻碍了试图挑战该平台的企业。(eur-lex.europa.eu)

该法规的经济学依据指出了核心平台服务若干相互强化的特征。当增加用户几乎不产生边际成本时,便会形成规模经济。随着参与规模扩大,网络效应会使服务价值显著提升,这种效应在平台的商业端与消费者端之间同样存在。日积月累的数据可为在位企业带来新进入者无法企及的优势;鉴于条款第 61 条便指出,搜索查询、点击及浏览数据构成了搜索服务提供商改进其服务的关键投入要素。用户锁定、路径依赖以及对同类竞争服务的多归属使用受限,都会进一步阻碍用户的转移与切换。这些机制结合在一起,使得在位企业即便面对提供创新产品的新进入者也能高枕无忧。(eur-lex.europa.eu)

“守门人”角色还引发了另一个层面的议价难题。在线交易市场或应用商店既是企业触达客户的渠道,同时又掌控着企业接入该渠道的准入条件。鉴于条款第 33 条指出,这种特殊地位可能带来单方面施加不平等条款的风险,或者导致平台对与其自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企业实施歧视。依照该法规的逻辑,即使平台对某一方用户群体提供免费服务,也无法消除这种结构性失衡。(eur-lex.europa.eu)

因此,DMA 针对的是被指定的特定守门人,而非泛指所有数字企业。其兼具针对性与统一性的规则旨在规范那些有能力左右其他企业触达客户渠道的平台,而不是向每一家网络零售商、应用开发者或数字中介施加同等义务。对商业用户而言,其预期收益包括获得更大的商业自主权与竞争机会——例如,允许商业用户在守门人平台之外宣传优惠活动并签订合同的相关规定便体现了这一初衷。对最终用户而言,预期收益则涵盖更有实质意义的选择权、更高质量的服务以及更具竞争力的价格。不过,这些属于监管目标,并不意味着每一次干预都能立竿见影地带来价格下降或催生更多竞争者。(eur-lex.europa.eu)

规则的协调统一同样服务于经济目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确立一致的保护机制,旨在促进跨境商业活动,避免平台用户在各成员国面临碎片化的制度环境。这一监管框架与传统竞争法并行运作,侧重前瞻性监管,在不完全依赖事后个案追责的前提下确立行为义务。然而,法规的预期目标与其实际成效的实证评估不能混为一谈。欧盟委员会在 2026 年 4 月 28 日的评估报告中指出,DMA 对公平性和可竞争性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同时也承认在执行层面存在困难,且当时的评估期仅约两年。该评估反映的是欧委会的初步结论;从分析角度来看,新增的合同选项或技术工具的存在,并不等同于在数字市场中已经观察到市场准入、价格或创新层面的持续改变。(eur-lex.europa.eu)

立法历程与生效实施

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数字市场法》(DMA)提案,并与《数字服务法》(DSA)共同构成了数字服务一揽子立法的两大支柱。这两项立法举措由欧委会执行副主席玛格丽特·韦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和负责内部市场的委员蒂埃里·布雷东(Thierry Breton)共同牵头提出。尽管二者协同制定,但监管任务各有侧重:《数字市场法》旨在对充当“守门人”的大型平台的商业行为施加规制义务,而《数字服务法》则聚焦于中介责任、非法内容以及在线用户权益保护。因此,该一揽子立法采取了制定两部独立法规的路径,而非出台一部统揽数字平台所有维度的单一法案。(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

2021年11月25日,欧盟理事会就《数字市场法》全票通过其谈判立场(即所谓“总体立场”)。这确立了成员国代表与欧洲议会开展磋商的授权,但并非条例的最终通过。理事会提出的修改包括缩短程序性时限、明确指定标准以及强化成员国国家竞争主管机构的作用,同时仍保留欧委会作为该条例的唯一执法机构。2022年3月24日,理事会轮值主席国与欧洲议会达成临时政治协议,理事会随后于3月25日发布新闻稿予以公布。该妥协方案仍需获得两大共同立法机构的正式批准。(consilium.europa.eu)

2022年7月5日,欧洲议会以588票赞成、11票反对、3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协议文本。理事会于2022年7月18日给予最终批准。2022年9月14日,欧洲议会议长萝伯塔·梅措拉(Roberta Metsola)与代表理事会轮值主席国的捷克欧洲事务部长米库拉什·贝克(Mikuláš Bek)共同签署了该法案。该法案成为《关于数字领域可竞争和公平市场的第(EU) 2022/1925号条例》,并同时修订了第(EU) 2019/1937号指令与第(EU) 2020/1828号指令。欧洲议会表决、理事会批准以及正式签署的日期标志着立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而非平台承担合规义务的起始时间。(oeil.europarl.europa.eu)

该条例于2022年10月12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根据第54条,条例在公布二十天后(即2022年11月1日)生效,但自2023年5月2日起才普遍适用。部分条款适用时间更早,其中包括通过实施细则和授权法案的权力,以及设立数字市场咨询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涉及代表人诉讼以及举报人保护的第42条和第43条则自2023年6月25日起适用。因此,实施日程安排将该条例的法律生效与监管框架的普遍运行区分了开来。(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2023年5月2日普遍适用,并不意味着所有可能受管辖的平台必须立即满足全部实质性行为要求。相反,第3条第10款规定,在指定决定列明某项服务后,被指定的守门人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就该服务满足第5条、第6条和第7条的合规要求。对于2023年9月公布的首批六家守门人,其主要的合规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7日。因此,后续对各项服务的指定会产生各自独立的合规时间表:相关截止日期取决于具体的指定时间,而非最初的提案、签署或普遍适用日期。(eur-lex.europa.eu)

适用地域范围与核心平台服务

第1条第2款将《数字市场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与所服务的用户所在地挂钩,而非服务提供商的总部所在地。该法涵盖守门人向设立于欧盟的企业用户或设立/位于欧盟的终端用户所提供或供给的核心平台服务,不论守门人的设立地或住所地为何,亦不论该服务通常适用的法律为何。因此,非欧盟提供商并不会仅仅因其在境外运营而被排除在外,合同中约定选择非欧盟法律也不能使本属管辖范围的服务脱离该条例的规制。(eur-lex.europa.eu)

第2条第2款具体列举了十类法定服务:在线中介服务;在线搜索引擎;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视频分享平台服务;独立于号码的人际通信服务;操作系统;网页浏览器;虚拟助手;云计算服务;以及符合条件的在线广告服务。广告类别包括广告网络、广告交易平台及其他广告中介服务,但前提是该企业同时还提供前述九类服务中的至少一种。因此,该清单界定的是特定类型的服务,而非涵盖所有的数字业务。(eur-lex.europa.eu)

在此必须区分三个层级:企业(undertaking)、法定类别与具体认定的服务。企业是指经济实体(包括通过控制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关联企业),并不一定局限于单一法人公司。类别描述的是业务活动类型;而认定决定则明确指出该企业具体通过哪些服务充当企业用户与终端用户之间的重要门户。(eur-lex.europa.eu) 例如,Alphabet 是被分别列出的多项服务背后的企业实体,这些服务包括谷歌搜索(Google Search)、YouTube、Android 移动端和 Google Chrome 等;苹果公司被列出的服务则包括 App Store、iOS、Safari 和 iPadOS。这些都是彼此独立的服务,而非提供该服务的公司的可互换代称。(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服务的边界并不仅由品牌、域名或技术整合程度决定。在 2024 年对缤客(Booking)的认定决定中,欧盟委员会解释称,同一类别内的服务不应主要因为使用了不同的域名或具有不同的地域属性就被视为相互独立的服务。反之,属于不同法定类别的服务即使捆绑提供,也依然是相互独立的服务;若企业用户或终端用户将同一类别内的服务用于不同目的,这些服务也可以被视为相互独立。这种界分至关重要,因为认定决定必须列明相关的门户服务,且企业不得通过人为拆分服务来规避认定门槛。(ec.europa.eu)

因此,被认定为守门人并不意味着企业产品组合中的每一款产品都会自动承担针对特定服务的义务。2023 年 9 月 6 日,欧盟委员会针对指定服务认定了 Alphabet 和微软,但在采纳了 Gmail 和 Outlook.com 并不构成相关门户的抗辩后,决定不将它们列入名单。这体现了“属于法定服务类别”与“在守门人认定决定中被单独列名”之间的区别:无论是同属一家企业,还是仅仅达到了量化门槛,都不能自动使所有相关产品成为被认定的服务。(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守门人的认定与重新评估

第3条确立了认定守门人的三项实质性条件:企业必须对欧盟内部市场具有重大影响;提供构成商业用户触达最终用户的重要门户的核心平台服务;并且享有稳固且持久的地位,或者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会获得该地位。量化门槛构成了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反驳推定,而非守门人身份的穷尽性定义。认定既明确企业本身,也界定其涵盖的具体服务;它不会自动延伸到该企业提供的所有产品。(eur-lex.europa.eu)

财务指标推定要求企业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中每年的欧盟年营业额至少达到75亿欧元,或者在上一财政年度的平均市值或同等公允市场价值至少达到750亿欧元。无论符合哪一种路径,还都要求在至少三个成员国提供同一核心平台服务。门户指标推定要求该服务在上一财政年度中,设立或位于欧盟境内的月活跃最终用户至少达到4500万,且设立在欧盟境内的年活跃商业用户至少达到1万家。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中每年均达到这两项用户门槛,即可推定其地位具有持久性。(eur-lex.europa.eu)

达到上述门槛的企业必须毫不拖延地、最迟在两个月内向欧洲委员会申报,并提交相关信息。基于门槛指标进行认定的常规法定期限为收到完整信息后的45个工作日。企业在申报时可提交证据,证明尽管达到了这些数字指标,但在例外情况下仍未满足实质性条件。缺乏充分依据的反驳可能会被直接驳回;若提出的论据足够充分、足以对相关推定产生明显质疑,则可能会启动市场调查。举证反驳的责任由企业承担,且抗辩论据必须直接针对量化指标,而不能仅主张例如所带来的经济效率等理由。(ec.europa.eu)

根据第3条第8款和第17条,未达门槛的企业也可能通过定性市场调查被认定为守门人。苹果公司的平板电脑操作系统iPadOS便体现了这一路径:在2023年9月启动调查后,委员会于2024年4月29日将苹果的iPadOS认定为受管辖服务,尽管该系统并未达到全部量化门槛。委员会认定该服务构成了重要门户,且苹果在此拥有稳固且持久的地位。苹果获得了六个月的期限,以使iPadOS符合适用的合规义务。(eur-lex.europa.eu)

第4条允许委员会根据申请或主动在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在原决定基于不完整、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作出时,对认定结果进行重新审议、修改或撤销。此外,委员会必须至少每三年对现有守门人审查一次,包括其认定的服务清单是否需要修改。此类审查不会中止现有的合规义务。委员会还必须至少每年审查一次是否有新的企业达到了认定条件。(eur-lex.europa.eu)

Facebook Marketplace则提供了一个被移除认定的相反案例。Meta在采取措施清除商业用户、使Marketplace转型为纯粹的C2C(消费者对消费者)服务后,于2024年3月5日申请重新评估。委员会随后认定,Marketplace在2024年的年活跃商业用户少于1万家。委员会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决定,依据第4条第1款修改了对Meta的原认定,将Marketplace从指定的核心平台服务清单中移除。这是一次针对特定服务的重新评估,并未解除Meta旗下其他指定服务的守门人地位。(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商业准入、商业条款与平台行为

第6条第5款禁止在搜索排序中进行自我优待:守门人不得优待自家的产品或服务,使其排在同类第三方供应品之前,包括通过相关的索引与网络抓取环节进行偏袒。排名条件必须透明、公平且无歧视。第6条第2款则另行禁止利用非公开的商业用户数据与这些用户开展竞争。该条款既涵盖汇总数据,也涵盖个体层面的数据,包括从客户商业活动中推导出的信息。因此,电商平台运营商不能仅因掌控平台,就擅自利用商家生成的机密信息来指导自身具有竞争关系的零售业务。这些规定限制的是平台兼具中介与竞争对手双重身份所带来的特定优势,而非直接取缔这种双重角色。(eur-lex.europa.eu)

第5条第4款规定的反导流义务,保护了企业传达和推广替代交易条件(包括采用不同条款的优惠)以及在守门人平台之外订立合同的能力。该条款涵盖通过平台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客户;传达和推广这些优惠必须是免费的。例如,应用开发者可以引导用户前往其自有网站购买订阅服务。2025年4月23日,欧盟委员会认定苹果公司的技术与商业限制妨碍了开发者充分行使这些权利,并责令其予以纠正。这一行政裁决表明,如果外部链接的使用仍受到实质性限制,仅在形式上允许放置外部链接并不构成合规。(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第5条第3款对平价条款作出了限制,此类条款往往阻止企业通过竞争性中介或自身的线上直销渠道提供不同的价格或条件。欧盟委员会在2026年4月的审查报告中指出,缤客控股(Booking Holdings)已取消了Booking.com针对相关欧洲房源的合同平价要求。第5条第7款另外禁止在特定情形下强制要求使用守门人的身份识别服务、浏览器引擎、支付服务或支持支付的技术服务。这些规则并未对平台收费设立普遍性禁令:欧盟委员会将非法的导流收费,与针对最初获客所收取的对价(若适用)明确区分开来。(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广告透明度规定旨在解决平台、广告主与发布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第5条第9款和第10款规定,守门人应根据请求,每日免费提供每项广告的具体信息,包括价格、收费、支付给发布商的报酬以及用于计算这些费用的指标。披露针对特定广告主或发布商的另一方财务信息需征得该方同意;若未获同意,该法规要求提供相关的每日平均值。第6条第8款进一步要求,守门人必须向广告主、发布商及其授权的第三方免费开放效果衡量工具,并提供独立验证广告库存所需的信息。这远超仅仅由平台单方面提供广告活动效果总结报告的要求。(eur-lex.europa.eu)

平台的准入条件也受到了直接规制。第6条第12款要求,针对被指定的应用商店、搜索引擎和在线社交网络(并非所有类别的核心平台服务),守门人必须为商业用户制定公平、合理且非歧视的通用条件。守门人必须公布这些条件,并附设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欧盟委员会在2026年4月的审查报告中提到,相关守门人均已建立了此类机制,但同时也指出商业用户的实际使用率依然有限。这些要求规范了企业触达客户的具体条件,并与欧洲理事会关于《数字市场法》说明中着重强调的独立广告数据义务相辅相成。(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用户选择权、个人数据与数据可携带性

第5条第(2)款对个人数据的四种使用方式进行了限制,除非用户获得具体明确的选择权,并给出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标准的同意:将来自第三方服务的数据用于广告;跨服务合并数据;在单独提供的服务之间交叉使用数据;以及自动为用户登录另一项服务以合并数据。同意必须是自由作出、具体、知情且明确的。用户拒绝或撤回同意后,守门人在一年内不得针对同一目的再次请求同意。该条款保留了 GDPR 中有关法定义务、重大生命利益和公共利益任务的适用依据。(eur-lex.europa.eu)

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4月23日对 Meta 作出的裁决,阐明了何为真正具有意义的“同意替代方案”。Meta 于2023年11月推出的模式要求 Facebook 和 Instagram 的欧盟用户要么同意合并数据以接收个性化广告,要么付费订阅免广告版本。委员会认定,这种二选一的模式未能提供虽然个性化程度较低但在其他方面等同的服务,因而无法让用户自由作出同意。委员会对其处以的2亿欧元罚款涉及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行为。Meta 于2024年11月额外推出了一种使用较少个人数据的广告选项;该裁决将这一后来推出的选项与其违规认定所针对的二选一模式进行了区分。(ec.europa.eu)

第6条第(3)款要求指定操作系统、虚拟助手和网络浏览器的默认设置能够轻松更改,并在首次使用时弹出选择提示,涵盖相关浏览器、搜索和助手的默认选项。应用程序必须能够轻松卸载,第三方在技术上无法独立提供的基本组件除外。第6条第(13)款禁止施加不对等的解约条件;欧盟理事会将这项要求概括为“退订应与订阅一样简单”。这些规定分别针对了让用户产生依赖的不同机制:预选服务、强制保留应用程序以及设置取消障碍。(eur-lex.europa.eu)

第6条第(9)款确立了针对终端用户提供的数据或因其在相关核心平台服务上的活动所产生数据的数据可携带性。守门人必须免费提供有效的数据迁移服务,包括提供便于行使该权利的工具,并为用户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提供持续、实时的访问渠道。因此,该义务超越了一次性可下载存档的范畴:获授权的服务可以直接传输数据、在用户更换平台时保留历史记录,或者基于活动数据提供互补功能。欧盟委员会的开发者门户网站以谷歌搜索历史为例说明了这一点:获授权的第三方可以通过谷歌的数据可携带性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获取该数据,授权期限可由用户选择,最长可达180天。该期限仅为实施案例的说明,并非法定数据携带权利的时限。(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两项相邻条款则具有不同的受益对象与保护措施。第6条第(10)款规定,企业用户及其授权的第三方享有免费、高质量、持续且实时获取相关商业数据的权利。若要访问终端用户的个人数据,则必须征得同意,且该数据须与这些用户使用该企业产品或服务有直接关联。例如,应用开发者可以通过苹果的报告接口获取用户互动分析数据。相比之下,第6条第(11)款规定,竞争性搜索引擎提供商有权在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下获取有关免费和付费搜索的排名、查询、点击和查看数据。终端用户的个人数据必须进行匿名化处理。与第6条第(9)款不同,这并非个人迁移自身历史记录;与第6条第(9)款和第(10)款不同,此类访问不必是免费的。(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应用分发与互操作性

第6条第4款要求守门人允许并在技术上支持在其指定的操作系统上安装和有效使用第三方应用程序及应用商店,包括通过守门人自身核心平台服务以外的渠道获取。这既涵盖替代应用商店,也涵盖独立于既有官方商店分发的应用程序。守门人可保留防范硬件或操作系统完整性威胁的安全保护措施,但这些措施必须严格出于必要、符合比例原则并具有充分理由。使用户能够自行保护安全的单独措施也须遵循相同条件,且不得采用默认设置。因此,该条款并不要求在缺乏安全控制的情况下进行无限制安装。(eur-lex.europa.eu)

第6条第7款规定的操作系统互操作性针对的是另一种技术壁垒:即访问使应用程序、服务和互联硬件能够与平台协同运作的功能特性。服务与硬件提供商必须能够免费获得有效的互操作性,享有通过指定操作系统或虚拟助手访问或控制的相同软硬件功能,其范围与守门人自身产品所能使用的功能相同。这是针对竞争供应商的开放访问义务,而不仅是允许通过其他商店分发应用程序。(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2025年3月19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两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范决定,详细规定了苹果公司的义务。第一项决定涉及主要由智能手表、耳机和电视等互联设备使用的9项iOS连接功能,例如在第三方手表上显示iPhone通知、设备配对、点对点Wi-Fi连接以及近场通信(NFC)。第二项决定针对苹果处理有关iOS和iPadOS互操作性请求的流程:要求其提供更好的技术文档获取途径、及时沟通与更新,以及更具可预测性的审查时间表。这些决定根据第8条第2款明确了具体实施措施;此类规范程序本身并不用于判定守门人是否违反了该法规。(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而第7条则要求在指定的与号码无关的人际沟通服务与其他在欧盟提供或计划提供服务的即时通信服务提供商之间实现互操作。该项义务基于申请触发且免费提供,涵盖守门人已向自身用户提供的各项功能。其分阶段时间表首先从一对一文字消息以及分享图片、语音留言、视频和其他附件开始,通常在指定为守门人后6个月内实施。群组通信在2年内跟进;一对一及群组语音和视频通话则在4年内实现。守门人必须公布包含技术规范和通用条款的标准参考要约,并在收到合理请求后的3个月内使所请求的功能投入运行。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所有即时通信服务之间自动全面互通。(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即时通信互操作性必须保持向守门人自身用户所提供的同等安全级别,包括适用的端到端加密。用户仍可自由决定是否使用互操作功能,个人数据交换必须严格限于必要范围。保护性限制措施必须是必要的、符合比例原则的且合理的。这些跨服务提供商的通信要求与操作系统的功能访问有所不同:前者连接的是不同的通信网络,而后者则是使第三方产品能够调用平台能力。这两者也不应与第6条第9款规定的数据可移植性相混淆,后者涉及的是终端用户数据的转移,而非实现设备或通信服务的协同运作。(eur-lex.europa.eu)

监督、执行与救济措施

欧盟委员会是《数字市场法》的核心监督与执法机构。根据第11条,守门人在被指定后的六个月内必须提交详细的合规报告及非保密摘要,并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公开版本便于商业用户、竞争对手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监督审查其落实情况。欧委会还根据第35条发布年度实施报告,并组织利益相关方研讨会:其2025年系列研讨会审查了最初指定的六家守门人于2025年3月提交的报告,包括自2024年3月以来的变更情况。这些研讨会旨在提供提问和反馈的渠道,并不构成对所报告措施的批准决定。 (consilium.europa.eu)

细化规则程序与违规调查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根据第8条,欧委会可主动或应守门人的请求,具体细化落实第6条和第7条义务所需采取的措施。细化决定必须在启动程序后六个月内作出。该程序旨在明确具体执行方式,而不必然认定存在违法行为;欧委会2024年针对苹果公司的程序明确将细化措施与合规性评估区分开来。相比之下,违规调查最终可能会根据第29条作出认定违法并责令终止违法的决定。仅启动程序本身并不直接构成对违规事实的认定。 (ec.europa.eu)

调查职权包括发出信息请求、获取相关数据和算法、进行调查询问,以及对营业场所和业务记录进行现场检查。第24条允许在初步认定违法行为可能对商业用户或最终用户造成严重且不可弥补的损害时,采取具有期限且可延期的临时措施。程序性保障包括在作出特定不利决定前给予企业针对初步调查结果进行抗辩的机会,以及查阅案卷的权利(须遵守保密规定)。欧委会的决定须接受欧盟法院的司法审查。 (eur-lex.europa.eu)

第30条允许处以最高达上一财政年度全球总营业额10%的罚款。如果在此前八年内已就同一核心平台服务针对第5条、第6条或第7条作出过违规决定,而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罚款上限将升至20%。这些属于法定最高限额,而非自动适用的惩罚标准。此外,第31条允许按日征收最高达全球日平均营业额5%的定期罚款,以强制其履行指定义务或遵守相关决定。 (eur-lex.europa.eu)

系统性违规可能引发超出罚款范围的救济措施。第18条将八年内至少出现三次违规决定的情形视为系统性违规。在开展市场调查后,若违规行为同时维持、强化或扩展了该企业的守门人地位,欧委会可责令其采取相称的行为性救济或结构性救济措施。行为性救济旨在规范经营行为;结构性救济可包括剥离部分业务。为恢复公平性与可竞争性而在必要且相称的限度内,救济措施还可以暂时禁止涉及数字服务或数据收集的相关集中交易。此类措施旨在应对持续违规行为,而非在单次罚款后自动触发。 (consilium.europa.eu)

第14条设立了一项独立的报告义务,即当合并各方或收购标的提供核心平台服务、其他数字服务或促成数据收集时,企业须向欧委会报告拟实施的集中。即使交易规模低于欧盟或成员国层面的集中申报门槛,该规定依然适用,且必须在交易实施前提交信息。该报告义务并不等同于经营者集中批准,也不会使每起报告的收购交易独立受到实质性审查。某项交易是否需要获得批准,仍由独立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则管辖,包括其管辖权门槛以及适用的申报和禁止实施要求。 (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实践中的指定与执法

2023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首批指定的六家守门人,涵盖22项核心平台服务。Alphabet旗下的八项服务包括Google搜索、Google Play、Google地图、Google购物、YouTube、Android移动操作系统、Chrome以及其在线广告服务。亚马逊的指定服务包括其在线商城和广告服务;苹果涵盖App Store、iOS和Safari;字节跳动涵盖TikTok。Meta的六项服务为Facebook、Instagram、WhatsApp、Messenger、Facebook Marketplace和Meta Ads。微软包括LinkedIn和Windows PC操作系统。因此,这些指定是将义务附随于具体明确的服务,而非自动覆盖每个企业集团旗下的所有产品。首批守门人的主要合规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7日。(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随后,具体服务层面的覆盖范围发生了变化。2024年4月29日,苹果的iPadOS被增列为核心平台服务;2024年5月13日,Booking成为第七家守门人,专门针对Booking.com的在线中介服务,其合规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4日。相反,在委员会查明Facebook Marketplace在2024年的商业用户少于10,000个之后,该服务的守门人指定于2025年4月23日被撤销。撤销该服务并未影响对Meta其他服务的指定。(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2024年3月25日,委员会对Alphabet、苹果和Meta启动了五项不合规调查。针对Alphabet,委员会根据第5(4)条审查了Google Play对开发者引导消费者获取外部优惠的限制,并根据第6(5)条审查了Google搜索是否对Google购物、Google航班和Google酒店等自家服务给予优待。苹果面临两项调查:一项是关于App Store导流限制的第5(4)条调查,另一项是关于应用程序卸载、默认设置及Safari浏览器选择界面的第6(3)条调查。针对Meta的调查则关注其“付费或同意”模式是否满足第5(2)条关于合并或交叉使用个人数据的规定。启动这些调查仅代表监管机构的关切,并不构成认定违法行为已经发生的结论。此外,委员会还宣布针对亚马逊自有品牌产品以及苹果的替代分发条款展开独立的事实调查。(ec.europa.eu)

2025年4月23日,委员会作出了首批DMA不合规决定,对苹果处以5亿欧元罚款,对Meta处以2亿欧元罚款。委员会认定,苹果的技术与商业限制阻碍了开发者自由向用户告知App Store之外的替代优惠并引导用户使用这些优惠。苹果被责令撤销这些限制,并避免采取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在苹果对其合规措施作出调整后,委员会单独终止了针对其用户选择义务的调查。(ec.europa.eu)

针对Meta的决定涉及其向Facebook和Instagram用户提供的选择方案:用户必须在同意合并数据以用于个性化广告与付费订阅无广告服务之间二选一。委员会认定,该模式未能按规定提供使用较少个人数据的同等替代选项。苹果和Meta被给予60天的时间来执行各自的决定。这些均为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而非欧盟法院的司法判决;决定的采纳与任何后续的司法审查构成了截然不同的诉讼阶段。(ec.europa.eu)

针对守门人资格指定的诉讼与上述违规执法程序分属不同轨道。2024年7月17日,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字节跳动在“字节跳动诉委员会案”(Bytedance v Commission,T-1077/23)中提出的撤销之诉,认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法定的守门人推定。在其他抗辩理由中,法院驳回了所谓“TikTok缺乏更广泛的平台生态系统且用户同时使用竞争网络足以否定其门户地位”的论点。字节跳动随后在C-627/24 P案中提起上诉。2026年10月15日,佐审官安德烈亚·比昂迪(Andrea Biondi)建议驳回其意见书中所审查的那部分上诉理由,同时就听证权问题替换了不同的阐述依据。截至2026年10月22日,该意见尚无约束力,欧洲法院的最终判决仍未作出:普通法院审理终结的判决并不等同于上诉程序已经完结。(curia.europa.eu)

与其他法律框架的关系

《数字市场法》是对欧盟竞争法的补充,而非取而代之。第1条第6款保留了《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分别禁止反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适用的各成员国竞争与合并控制规则。因此,被认定为守门人并不等同于在上述条款下被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反之,遵守《数字市场法》也不代表必然符合竞争法:相关行为仍须根据对应法律框架的要求进行评估。各成员国法院在竞争法争议中继续行使其职能,包括合同诉讼、损害赔偿诉讼以及对各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决定的司法审查。(eur-lex.europa.eu)

《数字服务法》(DSA)规范的则是不同的监管客体。《数字市场法》规制的是被认定的守门人与商业用户、竞争对手及终端用户之间的商业和技术关系,而《数字服务法》则就非法内容、商品与服务、程序保障以及透明度等事项确立了在线中介服务的责任。后者针对超大型在线平台和搜索引擎设定的额外义务包括评估和缓解系统性风险。一个平台可能同时受这两部法规管辖,但《数字市场法》下的守门人认定与《数字服务法》下的超大型平台认定属于各自独立的法律分类。例如,对守门人对待商家之商业行为的限制属于《数字市场法》框架,而举报非法产品以及对内容审核决定提出异议的机制则属于《数字服务法》框架。(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

守门人在履行《数字市场法》义务时,个人数据处理仍受《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管辖。《数字市场法》第5条第2款在规范个人数据的特定合并与交叉使用时,明确采用了GDPR的同意标准;因此,该同意必须基于自愿、具体、知情且明确无误。数据访问义务并不构成不受限制地披露个人信息的许可。例如,第6条第10款规定,商业用户访问个人数据的前提是该数据与终端用户使用该商业用户的产品或服务相关,且须征得这些用户的同意。守门人和数据接收方还必须遵守关于合法处理、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及安全性的各项适用要求。(edpb.europa.eu)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定要求与解释性指引必须加以区分。2025年10月9日,欧洲委员会与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通过了面向公众咨询的首版《数字市场法》与GDPR联合指引,咨询于2025年12月4日截止。该咨询文件涵盖了知情同意、应用分发、数据可携性、商业用户数据访问以及即时通信互操作性等交叉议题。该文件并非立法修正案,亦非咨询结束后的最终文本。委员会在2026年4月的审查文件中将定稿列为拟于2026年底前完成的工作。(edpb.europa.eu)

各方通过协调机制维护这些彼此独立的管辖权。第37至38条规定了与各成员国主管机构的合作,包括通过欧洲竞争网络开展交流。具备相应国内职权的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可对涉嫌违反《数字市场法》的行为展开调查,但必须通报欧委会;若欧委会启动程序,则将中止成员国的该项《数字市场法》调查。第39条允许成员国法院向欧委会索取信息或意见,并要求其判决不得与欧委会依据《数字市场法》作出的决定相抵触。第40条设立的高级别小组汇集了竞争、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及各行业监管机构,但并不取代各自的执法权。2024年,欧委会共收到一起成员国拟开展调查的通报以及两起针对守门人拟采取国家措施的通报。因此,守门人的认定并不会取代独立的隐私、消费者保护或竞争法程序。(publications.europa.eu)

评估、技术变革与实施问题

第53条要求欧盟委员会每三年对《数字市场法》进行一次审查,并向欧洲议会、理事会及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提交报告。首次审查报告于2026年4月28日发布,早于2026年5月3日的法定期限。审查范围包括对商业用户(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终端用户的影响;对服务类别、合规义务及执法机制可能做出的调整;以及是否应将即时通讯互操作性要求扩大至在线社交网络。欧委会得出结论,认为该监管框架仍符合其既定目的,目前对其进行重大立法修改尚不成熟。这些是监管机构在实质性实施约两年后作出的评估,而非各方就其长期有效性达成的独立共识。(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审查记录了可用功能的变化以及早期的采用情况。浏览器和搜索引擎的选择界面为默认提供商之外的选项提供了机会,Aloha、Ecosia、Qwant 和 DuckDuckGo 等服务的使用率均报告有所增长。约有40家第三方开发者接入了守门人的 API,以实现经用户授权的数据可携。可传输的数据涵盖社交媒体动态、搜索历史和购买记录。新的同意机制使用户能够拒绝特定个人数据的组合关联,而即时通讯互操作性则支持了诸如 BirdyChat 等服务与 WhatsApp 建立连接。这些观察将合规工具的推出与使用同已在全市场显现的效果区分开来:欧委会承认,部分影响尚未完全显现,长期评估仍需更多时间。(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实施层面的困难构成了证据材料的另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咨询意见反馈者反映了互操作性方面的技术障碍、合规进度迟缓或流于形式、透明度不足,以及被其视为规避义务的手段。此类指控属于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并不构成判定所有争议实施方案均违反《数字市场法》的正式调查结论。欧委会提出的应对方案强调在现有框架内加大执行力度,继续开展监管对话和利益相关者研讨会,并可能改进报告模板和程序透明度。同时,欧委会在此阶段拒绝将第7条的互操作性要求扩大至在线社交网络,认为在即时通讯互操作性经验仍然有限的情况下,扩大范围尚不成熟。(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云计算领域既检验了认定程序,也考验了现有合规义务的充分性。2025年11月18日,欧委会启动了三项市场调查:前两项涉及是否将亚马逊云科技(AWS)和微软 Azure 认定为守门人,第三项则调查《数字市场法》是否充分涵盖了云计算领域的市场行为。涉及的问题包括互操作性障碍、限制企业访问数据、搭售与捆绑销售,以及可能失衡的合同条款。2026年6月25日,欧委会公布初步观点,认为 AWS 和 Azure 尽管未达到量化认定阈值,但仍构成了重要门户。这属于程序性的中期立场,而非最终的认定裁决;亚马逊和微软有权在作出最终决定前进行答辩。(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人工智能引发了有关新兴技术如何纳入现有服务类别的问题。集成到受认定服务中的 AI 功能可能已受既有义务约束;而独立提供的 AI 服务则可能需要根据现有类别(例如虚拟助手)来进行评估。2026年1月27日,欧委会针对 Alphabet 启动了两项具体化程序。其中一项涉及第6条第(7)款,旨在确保第三方 AI 提供商能够以同等效率访问 Google 自身服务(包括 Gemini)所使用的 Android 功能。另一项涉及第6条第(11)款:即访问经过匿名化处理的 Google 搜索排名、查询、点击和查看数据,包括 AI 聊天机器人提供商的获取资格。这些程序关乎现有义务应如何具体运作,而非为 AI 设立额外的法定类别,启动程序本身也不代表已认定存在违规行为。(digital-markets-act.ec.europa.eu)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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