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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社会学与人类学 / caste-system

种姓制度

一种尤与南亚相关的世袭社会分层制度,以群体等级、婚姻界限和世袭身份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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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姓制度是一种社会分层形式:社会中不同群体的成员身份大多由世袭决定,婚姻通常限于群体内部,群体之间则存在等级、职业或仪式地位上的差别。这一术语与南亚的联系最为密切,尤其是印度,数百年来,种姓一直影响着当地的社会关系。理解种姓制度,有两个核心概念:一是“瓦尔纳”(varna),即印度教经典传统所阐述的宽泛分类;二是“阇提”(jati),即众多以出生为成员资格依据的社群,人们通常正是通过这些社群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种姓的存在。这两个概念相互关联,但不能互换使用,也都不能用来描述一种在各地统一运作的等级体系。(encyclopedia.com)

种姓影响着婚姻、亲属关系、宗教实践、获取土地和就业的机会,以及政治组织。种姓制度随着区域性国家的形成、殖民统治、社会改革和经济转型而发生变化;不同宗教的社群以及南亚裔海外社群中,也存在种姓区分。因此,理解种姓,既要关注世袭的群体界限,也要关注重塑这些界限的历史进程。(cambridge.org)

现代法律体系将种姓身份与法律禁止的歧视行为区分开来。1950年生效的印度宪法禁止特定形式的种姓歧视,废除不可接触制,同时也为采取措施纠正历史遗留的弱势处境提供了框架。种姓这一主题涵盖种姓的组织形式与历史、反对排斥的社会运动、法律和政治制度、当代不平等现象,以及研究这些不断变化的关系所采用的方法。(legislative.gov.in)

含义、术语与概念边界

种姓指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成员身份通常由世袭获得,各共同体通过限制婚姻和社会交往来维持边界,群体之间则存在地位不平等的关系。内婚制,即在特定共同体内部通婚,有助于使成员身份代代延续;群体名称、习俗性制度以及与职业的关联,则使这些边界在社会生活中清晰可辨。这里的等级,指的是共同体因出身而被赋予的地位,而不只是个别成员的成就。这些特征的组合方式和强度各不相同:即使职业限制已经减弱,婚姻界限仍可能产生重要影响;成员身份的世袭,也不意味着每个共同体的相对等级都永远不变。因此,种姓描述的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而非某种孤立的世袭职业或单一的弱势人群。(encyclopedia.com)

英语中的“caste”一词源于葡萄牙语 casta,意为血统、族系或品种。16世纪,葡萄牙观察者将这一词语用于描述南亚的共同体,以原本用于表述祖先血统和社会差异的词汇,来理解他们并不熟悉的社会区分。历史学家罗兰·拉迪努瓦指出,在杜阿尔特·巴尔博萨约于1515年写成的《书》(Livro)中,这一词语已偶有出现;1550年以后,它在葡萄牙人的记述中使用得更为频繁,1600年以后则广泛见于欧洲人对南亚的描述。此后,英语采用“caste”一词,为南亚语言中有更具体名称的各种制度提供了一个统称。尤其是,作为宽泛规范性分类的 varna(瓦尔纳),与作为出生共同体的 jati(阇提),不能仅因两者都被译为“种姓”就视为可以互换的概念。因此,这个外来词的历史,与它后来所指称的制度的历史并不相同。(api.pageplace.de)

种姓不同于经济阶级,后者涉及与财产、收入、就业及资源获取机会相关的社会位置。阶级优势也可以代际传递,阶级流动也可能受到限制;两者的区别,并不是阶级可以自由选择,而只有种姓才会再生产不平等。真正的区别在于,获得财富或改变职业,本身并不能使一个人转入另一个种姓共同体。反过来,同一种姓的成员也可能处于不同的经济位置。族群性涉及基于人们所认知的共同血统、历史或文化而形成的认同,并不必然要求各内婚群体构成有序的等级体系。种姓边界与族群边界可能重叠,但仅有文化上的独特性,并不足以构成种姓组织。(encyclopedia.com)

氏族是成员自认具有共同血统的亲属群体;它相对于其他氏族,并不一定处于较高或较低的地位。此外,氏族规则可能要求成员与氏族之外的人结婚,而种姓规则通常要求成员在一个范围更大的共同体内部通婚:这两种边界可以同时发挥作用。身份等级,例如欧洲等级制度中的贵族或教士,主要依据得到承认的权利、义务和特权来区分;身份等级的世袭成员资格,并不必然意味着存在类似种姓的封闭婚姻界限。奴隶制指的是人被置于所有权或类似所有权的权力支配之下,而不是属于某个按出生划分等级的共同体。奴隶身份可以世袭,种姓劣势也可能与强迫劳动交织,但这两种情况都不意味着这些类别彼此等同。(encyclopedia.com)

本词条主要关注南亚,尤其是印度;在这里,种姓这一术语涵盖了广泛的地区差异,而非一种统一的安排。将这一概念用于南亚以外地区的比较研究时,需要有证据表明世袭地位、持久的共同体边界、婚姻限制和等级性排斥等机制相互作用,而不能仅凭世代相传的不利处境来认定。国际人权工作中使用了一套相关但范围更广的术语。在第XXIX号一般性建议(2002年)中,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世系”这一概念讨论种姓及类似的世袭身份制度,并列举了一些识别指标,包括改变世袭身份的能力受到限制、强制维持婚姻界限、隔离,以及脱离世袭职业受到限制。这一框架识别了具有可比性的歧视形式,但并不据此认定所有受影响的社会都具有与南亚种姓相同的制度。(encyclopedia.com)

瓦尔纳、阇提与等级秩序的组织

瓦尔纳是婆罗门传统对印度教社会角色所作的四分分类。按照其惯常的等级次序,婆罗门负责祭司事务、研习神圣知识和教学;刹帝利负责统治、征战和保护;吠舍从事农业、畜牧和贸易;首陀罗则为其他三个群体提供服务。这些是规范性的职责划分,而非对实际职业分布的完整描述。前三个瓦尔纳被称为 dvija,即“再生族”,意指其男孩传统上通过入门仪式后,便获得研习吠陀的资格。首陀罗在这一体系中位居第四,并非处于体系之外。因此,瓦尔纳表达的是一种按职责和宗教权利区分的理想等级秩序,而不是按收入或财产划分的四个经济阶级。(encyclopedia.com)

阇提一词与出生有关,指具有特定名称的世袭社群;种姓归属通常以这些社群为组织基础。阇提有数千个,其分布具有地域性,并不构成全国统一的单一结构。一个阇提内部可能包含不同的子群体、宗族分支和通婚圈,因此,一个涵盖面较广的社群名称未必指向一个内部毫无差异的单元。历史上,许多社群设有依习俗运作的议事会,拥有共同的起源叙事和独特的仪式惯例。职业关联往往体现在名称中:洛哈尔社群与铁器加工相关,苏纳尔社群则与金器加工相关。这些关联表明的是传统的专门行业,不一定代表每个成员实际从事的工作。社群组织也可能跨越多个村庄,通过组织机构和婚姻网络将各地群体联系起来。(ebooks.inflibnet.ac.in)

这两种分类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将每个瓦尔纳简单划分为一组固定的阇提。瓦尔纳提供了一套概括性的表述框架,供各社群解释或宣称自身地位;地方性的等级则涉及具体阇提之间的关系。多个彼此不同、各有通婚界限的婆罗门社群,可以认同自己属于同一瓦尔纳,而不因此成为同一个阇提。在其他情形下,一个社群所宣称的瓦尔纳归属,未必能确定它相对于邻近群体的地位。地方上的尊卑次序可以通过对宗教特权的认可,或是否接受某群体提供的食物和水来体现,但等级排序可能存在争议,尤其是在中间等级的群体之间。这些做法确立的是特定情境中的相对地位,并不能据此列出一份获得普遍认可、为南亚每个社群逐一编号排序的名单。(encyclopedia.com)

仪式地位也必须与财富、人口规模和政治权力区分开来。一个被赋予较高宗教地位的社群,不一定拥有最多的土地,也未必能对村庄事务发挥决定性影响。反过来,一个人口众多且拥有土地的社群,即使在仪式等级上低于婆罗门,也可能支配劳动力和资源,并在地方政治中获得支持。M. N. 斯里尼瓦斯对迈索尔兰普拉村的研究说明了这种区别:当地的农民社群虽然仪式地位较低,却凭借人口规模、土地所有权和政治影响力占据了地方主导地位。他于1959年发表的《兰普拉的支配种姓》一文考察了这一格局。这个例子说明,无论是职业还是瓦尔纳归属,单凭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足以衡量一个阇提的实际权力。(ebooks.inflibnet.ac.in)

在四分模型的术语中,savarna 指归属于某个瓦尔纳,因此也包括首陀罗;avarna 则指被排除在这一体系之外。这一区分表明,分类体系内部的低下地位,与被排斥在其界限之外,是两种不同的处境。然而,历史上遭受不可接触制度压迫的社群,也拥有各自的阇提身份和相互关系;被排斥并不意味着它们构成了一个同质的“第五种姓”。达利特是遭受种姓排斥的社群所使用的集体称谓和自我认同方式,并非某个单一阇提的名称,也不是古典瓦尔纳体系中新增的一个类别。因此,这一称谓的集体性涵盖范围,不同于其所能包含的各个具体世袭社群身份。(mea.gov.in)

婚姻、亲属关系与日常界限的维系

婚姻规则既可以维持种姓界限,也可以要求配偶来自不同的血缘群体。阇提或亚阇提内婚制将婚姻限定在一个公认的社群内部;而世系或哥特拉外婚制则排除被视为同一祖源群体成员的婚配对象。这些要求作用于不同层次,并不相互矛盾:符合条件的配偶可能必须属于同一亚阇提,却属于不同的哥特拉。哥特拉通常指自称通过父系追溯至同一祖先的群体,在婆罗门中尤为常见。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并不一致:例如,关于信奉印度教和锡克教的贾特人的民族志记述中,有些规则禁止与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四人的氏族中任何一个相同的人结婚。不应将这些规则视为南亚统一的婚姻规范。(encyclopedia.com)

家庭有助于将这些分类落实为实际的婚姻网络。莫顿·克拉斯在1966年讨论的一份记述表明,在孟加拉,种姓归属划定了允许婚配对象的大致范围,而亲属掌握的信息则将选择进一步缩小到特定的合适男性。种姓身份通常由父母传给子女,尽管各地的血统归属规则并不完全相同;在社群内部结婚,使子女归属于该社群相对容易确定。这种社会成员身份的世袭有别于财产继承。婚姻联姻也会再生产性别差异。历史上的上嫁婚制允许女性嫁给被认为社会地位与自己相当或更高的男性,从而在嫁出女儿的家庭与迎娶媳妇的家庭之间形成不平等关系。在一些拥有土地的社群中,这类安排将规模较小的农民或牧民群体中的女性纳入其中,而非维持完全不可逾越的界限。(encyclopedia.com)

当代人的态度表明,婚姻界限仍然十分重要,但这些态度并不能说明特定规则实际执行的频率。皮尤研究中心于2019年末至2020年初对29,999名印度成年人开展调查,并于2021年6月公布结果。调查发现,64%的受访者认为,阻止本社群女性与其他种姓的人结婚“非常重要”;对于男性,62%的受访者持同样看法。回答因地区而异,在印度南部,只有略多于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此事如此重要。这些数据衡量的是人们表达的态度,并非跨种姓婚姻或惩戒的数量。对于男性和女性的回答比例接近,也不能证明双方跨越种姓界限所面临的后果相同。(pewresearch.org)

共食——即一同进食,以及接受他人提供的食物或饮料——是体现这些区分的另一种场合。相关规则可能涉及烹饪者、食材、烹调方法、餐具以及共同用餐者。在有文献记载的北印度惯例中,用水烹制的卡恰食物受到的限制,比用酥油或牛奶制作的帕卡食物更为严格;某些地位较高的群体虽拒绝接受某些人用水烹制的食物,却接受他们提供的帕卡食物或生食材。这些分类表达的是关于仪式洁净与污秽的信念,而非种姓人群的生物学特征。规则的实际执行会随环境而变化:铁路和餐馆扩大了公共场所用餐的范围,也使遵守这些规则变得更加困难。与死亡或月经相关的暂时性污秽,也可能限制社群成员参与仪式;这应与世袭身份所附带的永久性污名相区别。(cambridge.org)

传统种姓议事会通常被称为潘查亚特,可通过罚款、规定净化程序、禁止参加集体聚餐或逐出社群等方式,执行婚姻和饮食规则。重新接纳成员时,可能通过一场聚餐来标志共食关系的恢复;而在另一些地方,权威掌握在临时召集的亲属集会手中,并不存在常设议事会。不可接触制指一种更为特定的世袭污名化与排斥形式,并非种姓之间的一切区分。其日常表现包括对居住、礼拜和共用水源的限制。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8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尼泊尔的结论性意见中,对相关报告表示关切:种姓隔离仍在妨碍达利特进入礼拜场所、获取公共食物和水源、进入其他种姓居住的住房,以及安全地缔结跨种姓婚姻。(encyclopedia.com)

古代与中世纪的历史发展

《梨俱吠陀》第10卷第90首《普鲁沙赞歌》为四分社会秩序提供了早期的文本表述:婆罗门出自宇宙巨人的口,统治者或武士出自他的双臂,吠舍出自他的双腿,首陀罗出自他的双脚。这段文字将不同的社会职能纳入以祭祀解释宇宙创生的叙事之中。它是意识形态分类的证据,而不是对当时各社群的统计,也不能证明后来众多的世袭阇提群体当时已经存在。这种四分框架与地方上按出身组织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是在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不能凭这首赞歌确定种姓制度创立的唯一时间点。(encyclopedia.com)

后来的梵语法论典籍进一步阐述了有关社会义务、婚姻、继承、王权治理和刑罚的规则。其中,《摩奴法典》,亦称《摩奴法论》,影响尤为深远;帕特里克·奥利维尔认为,该书成书于公元2世纪中叶左右。它论述了各社会等级,以及被归类为不同等级之间结合所生的人群,使出身和血统成为其有序社会观的核心。不过,这些是博学作者提出的规范,并非对普遍实际情况的直接描述。奥利维尔的分析表明,该书融合了关注宗教义务的传统与关注治国术、法律程序的传统。因此,在用其分类重建特定社群或制度之前,必须先将其与铭文及其他证据相互参照。(doi.org)

农业聚落的形成与政治庇护,使世袭性的社会分化呈现出具体的地方形态。在泰米尔地区,7至8世纪的帕拉瓦王朝和潘迪亚王朝铭文越来越多地记载了向婆罗门和寺庙授予土地的情况。在朱罗王朝统治下,婆罗门持续迁徙并定居,同时土地权属、耕作方式和村落组织也发生了变化。铭文学家Y.苏巴拉亚卢估计,到拉贾拉贾一世时期,卡韦里河三角洲约有250个婆罗门聚落,大致相当于该地区截至13世纪已知聚落数量的一半。这些聚落将享有特权的土地持有者与佃农、工匠及其他村落群体联系起来。这类过程能够通过对土地和劳务的控制来巩固世袭优势,而非仅仅照搬典籍中的分类。(ras.org.in)

寺庙也在持久的制度框架内,将王室庇护、农业收入与各行业提供的服务结合起来。坦贾武尔两份纪年为1014年的铭文记载,拉贾拉贾将40个村庄的收入划拨给他所建的寺庙。这一安排改变了国王应得收入份额的流向,却不一定意味着所有村庄土地的所有权都随之转移。有关村庄的记述列出了不同的居住区,以及从事耕作、采集棕榈汁和手工业的群体。因此,婆罗门和维拉拉尔土地持有者、佃户以及提供劳务的群体,在区域经济中处于不平等却相互联系的位置。辛岛升对10至13世纪朱罗王朝和潘迪亚王朝铭文的研究,同样依据寺庙获赠土地与原有占有者之间的关系,区分了不同形式的寺庙赠地:“寺庙土地”并不意味着单一、统一的土地占有或耕作安排。(ras.org.in)

世袭身份并未阻止新的身份群体形成,也没有阻止群体整体地位发生变化。在拉贾斯坦,拉杰普特宗族的形成,涉及将不同来源的群体吸纳进土地精英与军事精英之中。历史学家塔努贾·科蒂亚尔描述了效力关系、亲族组织和婚姻联盟如何推动这一过程。将统治家族与古代刹帝利及天界祖先联系起来的族谱,为其提供了显赫血统的主张,却不能独立证实这些家族确有这样的来源。到16世纪末,一些精英传统越来越强调血统的排他性,而在其他地方,军事招募和对拉杰普特身份的认定仍较为开放。因此,政治上的成功、土地占有和得到认可的祖系,能够在几代人之间重塑群体边界,但这并不意味着世袭成员身份不再重要。(assets.cambridge.org)

殖民时期的分类与制度变迁

东印度公司接触到的种姓制度,早已与政治权威、宗教资助及农业组织相互关联。在印度西部,17和18世纪围绕种姓特权的争端,已涉及婆罗门的解释、文献证据和司法裁决;殖民官员后来将其中一些材料纳入自己的档案。因此,英国的干预并非凭空创造了世袭社群或种姓等级。其独特影响包括将权威转移至殖民法院、重组土地权利,以及使种姓成为官方知识和公共表述中反复出现的类别。这些变化在不同地区沿着不同路径展开,而非一次统一、同质的转型。(cambridge.org)

殖民时期的法律既承认种姓差别,也限制种姓制裁所产生的某些后果。沃伦·黑斯廷斯的司法方案于1772年8月21日在孟加拉获采纳,规定有关继承、婚姻、种姓和宗教习俗的争议,应根据当事人的身份,依印度教法或伊斯兰教法裁决。殖民法院由此将种姓视为法律所承认的宗教与家庭事务领域的一部分。对婆罗门专业知识和文本解释的依赖,使某些关于印度教实践的论述获得了行政上的权威,尽管这些论述未必能代表每个社群的习俗。另一方面,1850年的《种姓权利限制废除法》禁止法院因某人放弃宗教信仰、被逐出宗教团体或丧失种姓身份,而强制剥夺其财产或损害其继承权。这限制了某些制裁的法律效力,却并未废除种姓归属或社会排斥。(cambridge.org)

税收管理也改变了种姓权力的制度环境。在马德拉斯管辖区,官员面对的是多种土地保有形式,包括柴明达尔地产和世袭的米拉西权利,而非一套标准化的所有权制度。英国当局对土地保有权的拍卖和授予,本身也造就了一些柴明达尔地产。此后的法律变革包括在1862至1877年间,将社群共有的米拉西权利转为个人权利。这些措施改变了土地权利主张获得书面记录、转让以及在法院得到维护的方式,重塑了地方强势社群借以行使权威的财产制度。因此,种姓关系的变化不仅源于明确的种姓分类,也源于财政与产权方面的干预。(assets.cambridge.org)

人口普查提供了一个反复进行、日益标准化的分类场域。通常所称的1872年人口普查,实际上是在1867至1872年间的不同时间开展的各次统计;首次同步进行的人口普查则于1881年举行。此后,每十年一次的普查要求官员将因地而异的名称和群体归属转换为统计表中的类别。主持1901年人口普查的赫伯特·霍普·里斯利,试图按照社会地位的高低排列所记录的种姓。在1901年4月11日致詹姆斯·乔治·弗雷泽的信中,他说明了自己要求采用这一排序的做法,并指出,这促使各社群确定自身在分类体系中的位置。因此,普查并非单纯的人数统计:赋予名称、合并条目和公布等级排序,使官方类别成为协商与争议的对象。(censusindia.gov.in)

种姓协会通过请愿、会议、报纸和期刊,对这些分类提出异议,并开展超越地方或亚种姓范围的组织活动。1901年,卡特里社群举行会议,抗议将其置于紧随婆罗门之后的类别以下的提议;勒克瑙《倡导者报》于7月4日报道的一项决议,申明了该社群既有的等级地位,并表示与其他地方的抗议行动立场一致。同样,当招聘限制威胁到卡亚斯塔社群的地位时,其组织也利用公共传播和有组织的代表活动,维护进入政府任职的机会。人口普查报告、日益扩大的印刷品传播,以及向行政当局表达诉求的活动,促使原本彼此分离的群体以更大规模、有时甚至跨区域的群体身份对外发声。这些协会并非只是传统种姓议事会的残存形式:它们通过公开宣传、集体诉求和代表性组织,与殖民机构交涉。(cambridge.org)

地域、宗教与移民社群中的不同形态

地域差异不仅体现在种姓名称上,也体现在等级与婚姻的组织方式上。在印度北部,拉杰普特社群历史上在等级不同的支系之间实行上嫁婚:婚姻将同一种姓内部的群体联系起来,却未必意味着这些群体地位平等。村落外婚和宗族外婚使婚姻网络超出了本地聚落的范围。相比之下,在许多使用泰米尔语和泰卢固语的社群中,交表婚则延续了已有亲缘关系的家庭之间的联姻关系。这些只是地域性倾向,并非普遍适用的规则。琼·门彻和海伦·戈德堡于1967年开展的研究表明,喀拉拉邦的南布迪里婆罗门禁止交表婚,强调父系血统和长子继承制,与邻近那些历史上实行母系制度的纳亚尔社群不同。早期南布迪里人与纳亚尔人的关系还体现了一种特殊安排:子女归属于母亲的纳亚尔群体,而非父亲的婆罗门种姓。(egyankosh.ac.in)

在尼泊尔,1854年的《穆鲁基法典》(Muluki Ain)将多样的人口群体纳入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等级体系,而非简单照搬印度的四瓦尔那分类。其五大类别包括佩戴圣线者、按是否可能被奴役而区分的两类饮酒群体,以及按接受他人递水和身体接触方面的限制所划分的两类群体。这一分类涵盖了语言和宗教传统各异的人群。然而,加德满都谷地的尼瓦尔人仍保有自身更为细密的职业与宗教区分,其中包括信奉佛教的金刚阿阇梨和释迦群体。因此,一个社群在全国法律等级体系中的位置,并不能完全反映其在当地尼瓦尔社会中的地位。(indigenouspeoples-sdg.org)

斯里兰卡的僧伽罗人与泰米尔人各有不同的种姓格局。在僧伽罗社群中,从事耕作的戈维伽马种姓占据显要地位,而卡拉瓦、萨拉伽马和杜拉瓦种姓在历史上分别与不同职业相联系;在斯里兰卡泰米尔人中,尽管婆罗门人数很少,维拉拉土地所有者仍掌握着相当大的地方权力。种姓也塑造了佛教的制度:暹罗派对受具足戒资格的限制有利于戈维伽马出身的候选人。被排除在这一途径之外的僧人前往缅甸受戒,他们于1803年返回后,推动了阿摩罗普罗派的建立。因此,信奉佛教并未阻止世袭身份差异影响人们担任僧团职务的机会。(countrystudies.us)

在巴基斯坦,世袭身份通过多种社会安排发挥作用,这些安排不能一概等同于印度教的瓦尔那制度。旁遮普地区的研究区分了土地所有者群体与世袭服务群体,并考察了作为婚姻和集体归属基础的 biradari,即亲族兄弟共同体。穆罕默德·里兹万·萨夫达尔及其同事的一项研究于2021年在线发表,记录了旁遮普地区基于种姓的内婚现象,尽管当地人口以穆斯林为主。信德省和旁遮普南部的印度教达利特社群则构成了另一种不同的形态。在孟加拉国,民间社会组织于2017年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材料记录了印度教社群内部以及部分穆斯林群体中与种姓有关的排斥现象,其中包括世代从事清扫工作的社群。这些例子表明,血统与职业地位在社会中的代际延续,应与伊斯兰教的教义区分开来。(jps.pu.edu.pk)

改宗可以改变一个人的宗教礼拜方式和所属宗教机构,却未必改变邻居或潜在婚配对象对其家庭血统的认定。希拉里·梅特卡夫和希瑟·罗尔夫受英国政府委托开展的一项研究于2010年发表,记录了印度教徒、锡克教徒和基督徒群体中的种姓认同。受访者描述了涉及贾特、拉姆加里亚和拉维达西亚出身的区别,包括各自独立的宗教机构以及同种姓婚配的偏好。一名改信基督教的受访者表示,改宗之后,同学仍继续依据她的世袭出身给她贴标签,并加以污名化。这类证据所涉及的是特定社会实践,并不是说印度教、锡克教或基督教会产生相同的制度,也不是说每个宗教团体都维持着种姓界限。(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

迁移既削弱了种姓界限,也促成了这些界限的重建。通过契约劳工制度形成的社群,包括斐济的相关社群,所经历的条件不同于依靠既有家庭网络迁入的移民。关于斐济的研究区分了种姓的“解体”与其后的“重建”:能否重新建立亚种姓网络,部分取决于迁移和定居时的具体条件。在英国,宗教协会和由家庭主导的婚配选择,为世袭身份在迁移后继续存在提供了环境。有关英国巴基斯坦裔婚姻的研究同样发现,跨国亲属关系和 biradari 纽带将英国与巴基斯坦的家庭联系起来。这些网络跨越国界维系了某些特定关系,却并未复制原有村落等级体系的全部特征。(pubmed.ncbi.nlm.nih.gov)

反种姓思想与社会运动

在《婆私吒经》(《中部》第98经)中,释迦牟尼否定以血统作为判定真正婆罗门的标准,转而将宗教上的卓越归于行为与解脱。这挑战的是以出身为依据的精神优越观念,并不能证明种姓已从佛教社会中消失。中世纪的巴克提传统同样包含对世袭等级的具体挑战,却并非一套统一的社会废除纲领。与15世纪印度北部有关的迦比尔以地方语言诗歌批判种姓区分和仪式权威;出身于皮革工匠社群的拉维达斯则成为虔信传统中的权威人物,对他的纪念也为后来的社群组织提供了支撑。他们的教导使婆罗门世系以外的人也能获得宗教权威,但信仰上的平等并不必然消除婚姻界限或地方等级秩序。(suttacentral.net)

乔蒂拉奥·普勒与萨维特里拜·普勒将反对种姓与教育及女性的受教育机会联系起来。1848年,他们在浦那开办了一所女子学校,由萨维特里拜任教;他们后来创办的机构也为遭受不可接触制排斥的社群儿童提供教育。印度国家教育研究与培训委员会转载的记录显示,1853年2月有237名女孩参加考试,1858年有258名学生就读于三所面向受排斥社群的学校。1873年,乔蒂拉奥创立“真理探求者协会”(Satyashodhak Samaj),组织民众反抗种姓压迫和婆罗门的宗教权威。教育与替代性的仪式为挑战排斥提供了制度性途径,而非仅仅诉诸改变态度的呼吁。(ncert.nic.in)

后来的非婆罗门运动将争取教育机会和行政体系代表权的诉求,与对宗教特权的批判结合起来。在马德拉斯管辖区,正义党成为非婆罗门群体表达诉求的组织平台。被称为佩里亚尔的E. V. 拉马萨米于1925年发起自尊运动,将反对种姓与理性主义及性别平等联系起来。该运动推动的实践包括跨种姓婚姻、寡妇再婚,以及不由婆罗门祭司主持的仪式。泰米尔语周刊《人民政权》(Kudi Arasu)宣传了这些主张与实践。对该刊1926年至1949年报道的研究表明,这场运动既将家庭视为再生产等级秩序的机制,也将其视为可以重组婚姻、权威和性别关系的场所。(sde.uoc.ac.in)

B. R. 安贝德卡尔将集体行动、政治组织与对种姓宗教依据的批判结合起来。1927年3月20日,他与追随者从马哈德的查夫达尔水池取水饮用,以主张平等使用公共水源的权利。在《种姓的毁灭》(1936年)中,他将种姓描述为由彼此隔离的群体构成的等级体系,而不只是职业分工。这篇文章最初是为一个改革协会的会议准备的,但会议后来被取消。他认为,跨种姓婚姻能够削弱群体间的隔离,但持久的变革还需要否定那些被用来为种姓制度赋予正当性的经典权威。1956年10月14日,他与众多追随者一起皈依佛教,使宗教皈依成为有组织地摆脱种姓压迫的另一种方式。(sci.gov.in)

圣雄甘地致力于反对不可接触制和禁止某些群体进入寺庙的做法,但在宗教权威和政治代表权问题上与安贝德卡尔存在分歧。在1936年的论辩中,甘地将种姓与一种理想化的瓦尔纳制度区分开来,并以世袭职责来理解后者;安贝德卡尔则反对将世袭职业作为公平社会关系的基础。他们围绕为“受压迫阶层”设立单独选举团的争议,最终以1932年9月24日签订《浦那协定》告一段落。该协定是在甘地为反对这一安排而绝食期间谈判达成的。协定以联合选举团取代单独选举团,并在各省立法机关中保留148个席位。受压迫阶层的选民先为每个保留席位选出四名候选人,再由全体选民从中选出代表;协定还规定,在中央立法机关分配给英属印度、由普通选举团选举的席位中,保留18%给受压迫阶层。(gandhipedia150.in)

独立后的组织活动也借助文学来表达遭受种姓排斥的经历。达利特黑豹于1972年在马哈拉施特拉邦成立,创始人包括兼具诗人与活动家身份的纳姆德奥·达萨尔和J. V. 帕瓦尔。该组织将反对种姓暴力的抗议与文学介入结合起来,并从美国黑豹党获得启发。达萨尔的《戈尔皮塔》(Golpitha,1972年)以非传统的语言和意象,将孟买边缘化的都市生活世界带入马拉地语诗歌。黑豹组织内部围绕安贝德卡尔主义与马克思主义路线展开的争论表明,达利特动员内部存在相互竞争的政治分析,而非体现所有达利特共同持有的单一立场。(sahapedia.org)

宪法保障、立法与代表权

印度宪法于1950年1月26日生效,既保障平等,也为弱势群体作出专门规定。第14条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法律的平等保护。第15条第1款禁止国家仅因宗教、种族、种姓、性别或出生地而歧视公民;第15条第2款还禁止在进入商店、餐馆,使用公共水井、道路及类似设施方面施加特定的歧视性限制。第16条保障公共部门就业机会平等。第17条废除不可接触制,禁止以任何形式实行这一制度,并规定,因不可接触制而强加权利限制的行为应依法受到惩处。这项禁令针对的是排斥性做法,并不意味着废除种姓身份,也不意味着禁止行政管理中一切涉及种姓的表述。(wipo.int)

表列种姓(SC)、表列部落(ST)和其他落后阶层(OBC)是不同的法律与行政类别,并非三个依次排列的种姓等级。第341条和第342条规定,由总统就特定邦或联邦属地指定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群体,此后由议会决定增列或除名。表列部落的分类认定的是部落或部落群体,而不是四大瓦尔纳等级体系中的某一位置。其他落后阶层的分类则涉及社会和教育方面处于落后地位的阶层;第342A条将中央名录与各邦及联邦属地为自身用途编制的名录加以区分。第338条、第338A条和第338B条分别设立国家级委员会,负责监督针对这些类别的保障措施,并调查相关投诉。(legislative.gov.in)

保留名额制度因用途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宪法依据。第15条第4款和第5款允许为落后阶层及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制定特殊的教育措施;第15条第5款也适用于私立院校的招生,但不包括受宪法保护的少数群体院校。第16条第4款允许在公共部门就业中为代表性不足的落后阶层保留名额,第16条第4A款则专门允许在符合宪法要求的前提下,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晋升名额。中央政府通过公开竞争在全印度范围内直接招聘时,为表列种姓保留15%的职位,为表列部落保留7.5%,为其他落后阶层保留27%;这些比例并非普遍适用于每个邦或每个机构。(legislative.gov.in) 第330条和第332条规定,在人民院和各邦立法议会中为表列种姓、表列部落保留席位,其比例大体与相关人口比例相对应;第243D条和第243T条则规定地方政府层面的名额保留。此外,2019年的第103次宪法修正案增设第15条第6款和第16条第6款,允许为不属于上述落后阶层条款所涵盖群体的经济弱势阶层保留最高10%的名额。因此,以经济状况为依据的资格认定,遵循的是一条独立的宪法路径。(legislative.gov.in)

《1955年公民权利保护法》最初以《不可接触制(犯罪)法》之名颁布,1976年改为现名,规定了对因不可接触制而施加权利限制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该法列明的犯罪包括:禁止他人参加公共宗教礼拜,歧视性地限制他人进入商店或使用水源,拒绝医院收治或教育机构录取,以及拒绝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第15条将这些犯罪规定为警方可直接立案侦办的犯罪,使警方能够依适用程序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第15A条规定各邦政府承担实施职责,包括提供法律援助、监督起诉,以及建立监督执法的机制。(indiacode.nic.in)

《1989年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防止暴行)法》增设了保护这两类群体成员的罪名。经修订的第3条涵盖非表列种姓、非表列部落人士实施的特定行为,包括非法占地或剥夺土地占有权、强迫劳动、阻碍使用公共资源、社会或经济抵制,以及在公众可见的场所使用种姓名称进行辱骂。每项罪名都有特定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仅因当事人具有表列种姓或表列部落身份,就将所有争端都认定为该法所指的暴行犯罪。其执行体系包括特别法院和专属特别法院、指定公诉人、有关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的规定、受害者和证人的权利,以及救助和康复安置措施。(indiacode.ecourtsindia.com)

国际监督遵循另一套法律框架。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第XXIX号一般性建议(2002年)中,将消除种族歧视公约中的“世系”解释为包括种姓及类似的世袭身份制度。印度政府在2007年7月30日提交的意见中明确反对这一解释,同时重申本国宪法和成文法提供的保障。因此,委员会的解释和印度政府的立场,应与国内立法加以区分。(docstore.ohchr.org) 在尼泊尔,《2011年种姓歧视与不可接触制(犯罪与处罚)法》将特定的排斥行为、就业歧视和阻挠跨种姓婚姻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尼泊尔2015年宪法第24条禁止在私人和公共场所实行不可接触制及歧视。(docstore.ohchr.org)

经济转型与当代社会关系

历史上,特定的阇提(jati,即种姓群体)与耕作、织布、制陶、皮革加工、祭司职务等活动存在职业上的关联,但种姓与就业之间并不存在普遍适用的对应关系。许多不同社群都从事农业,而同一阇提的成员也可能以不同方式谋生。在贾吉曼制度下,提供专业服务的家庭为拥有土地的主顾服务,通常在收获时获得谷物作为报酬;主顾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可能延续数代,而要求对方提供服务的权利则被视为可以继承的权利。这些安排既包含经济上的相互依赖,也存在议价能力的不平等,因为土地所有者掌握着关键的生产资源。威廉·H. 怀瑟的《印度教贾吉曼制度》(1936年)强调村落内部的相互依赖,而托马斯·O. 贝德尔曼1959年的研究则强调土地所有者的优势。他们描述的是特定的农业社会关系,而非一套在整个南亚普遍适用的职业制度。(encyclopedia.com)

土地占有、工资就业、教育和城市化方面的变化改变了这些关系,但未必消除了世袭身份。维卡斯·拉瓦尔2013年对印度全国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发现,各种姓在耕地获取方面的差距持续存在,无地现象日益加剧,同时从事体力劳动的家庭中,兼营工资劳动和耕作的比例有所下降。城市工业就业同样可能以工资契约取代世袭的服务义务,但招聘仍通过种姓关系进行。凯万·蒙希和马克·罗森茨韦格2006年对孟买的研究发现,尽管20世纪90年代白领工作的回报不断上升,工人阶层低种姓男性的关系网络仍持续引导男孩进入以当地语言授课的学校,并从事既有职业。这些社群中的女孩较少受益于男性就业网络,因此更快地转向以英语授课的学校。由此可见,职业流动与世袭群体成员身份的变化是两个不同的过程。(ideas.repec.org)

特定年份的全国性数据既显示了改善,也反映出持续存在的不平等。印度表列种姓的识字率从2001年的54.7%上升至2011年的66.1%,而2011年全国人口的识字率为73.0%;表列种姓女性的识字率为56.5%。(socialjustice.gov.in) 翁卡尔·乔希2021年对印度人类发展调查的分析发现,2004—2005年至2011—2012年间,优势种姓与弱势种姓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整体收入不平等却有所加剧。仅凭这些群体差异及其变化趋势,无法确定歧视在因果关系中所起的作用。(drum.lib.umd.edu) 获得服务也面临社会障碍: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2007年关于印度的意见记录了对课堂隔离、学校供餐中的歧视,以及饮用水和医疗设施获取机会不平等的关切。这些是针对所报告状况的监测结论,而非对相关现象在全国普遍程度的估计。(docstore.ohchr.org)

种姓网络能够提供就业引荐和互助,但也可能限制人们走向既有机会之外的领域。蒙希和罗森茨韦格2016年的研究发现,外出迁移所带来的收入与农村种姓互助保障网络所提供的消费保障之间存在权衡:面临较高农村收入风险的家庭,较少让男性成员外出谋生。(benny.aeaweb.org) 企业所有权的分布仍不均衡。拉克希米·艾耶尔、塔伦·卡纳和阿舒托什·瓦尔什内对印度1990年、1998年和2005年经济普查的分析发现,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在企业所有权及其企业创造的就业方面所占份额偏低。(wcfia.harvard.edu) 这些网络也支持跨社群的选举组织活动。在北方邦2007年选举之前,大众社会党通过 bhaichara samitis,即兄弟情谊委员会,建立了达利特与婆罗门之间的联盟;2010年的实地研究记录了这些委员会的会议及其通过手机开展的协调活动。此类联盟将不同社群联结起来,而非消除各自的身份。(cambridge.org)

衡量歧视性做法,需要使用不同于衡量经济不平等的指标。2011—2012年具有全国代表性的印度人类发展调查涵盖42,152户家庭,通过直接提问,并进一步询问是否允许表列种姓成员进入厨房或使用家庭餐具,将约27%的家庭归为实行不可接触制的家庭。这一指标衡量的是受访者自报的家庭做法,而非所有歧视遭遇或其发生频率。(s3.amazonaws.com) 行政记录衡量的则是另一种现象:印度国家犯罪记录局记录的针对表列种姓的犯罪案件,2022年为57,582起,2021年为50,900起。这些数字是警方登记的案件数,而非对全部事件的估计,也不是定罪数量。某一年侦查或审理的案件可能包括此前登记的案件;因此,登记案件总数、尚未结案的诉讼程序和司法裁判结果,不能被视为可相互替代的歧视或执法指标。(ecoi.net)

研究传统、证据与比较分析

早期欧洲学术研究往往通过宗教典籍、社群分类以及殖民时期的民族志目录来理解种姓。这些资料回答的是不同的问题:规范性文本揭示了被认可的等级与行为理想,而行政记录则呈现官员和请愿者如何命名和划分人口群体。两者都不能直接说明这些规则在日常关系中如何运作。20世纪50年代,系统性的村落田野调查日益普及,使研究者能够综合观察婚姻、劳动、土地占有与仪式活动。此后,历史研究又考察了更长时段内的变迁。在《殖民时期印度的种姓及其历史》(2013)中,苏珊·贝利质疑了将殖民分类视为种姓发展首要成因的解释,强调政府与印度社会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这些研究路径要求将文本规范和官方类别都视为特定制度环境下产生的证据,而非对某个一成不变的制度的直接描述。(encyclopedia.com)

M. N. 斯里尼瓦斯通过对库尔格人的研究提出了梵化概念,相关研究见于《南印度库尔格人的宗教与社会》(1952),并在1956年的一篇文章中得到进一步阐述。这一概念描述的是社群采纳与较高等级群体相关的习俗,例如素食和特定的仪式惯例,以争取更高地位的过程。此类诉求涉及一个群体在等级体系中的位置,而非个人转入另一个由出生决定的社群;采纳这些习俗并不自动意味着其地位能够获得承认。他的《兰普拉的支配种姓》(1959)考察了另一种机制:由人口数量、土地占有和政治资源带来的地方影响力。因此,在地方上实力强大的种姓未必占据最高的仪式地位。这两个概念区分了集体地位诉求与对村落制度及资源的控制。(cambridge.org)

路易·杜蒙的《阶序人》于1966年首次以法文出版,主要通过等级意识形态,尤其是洁净与污秽的对立,来解释种姓。他对仪式地位与世俗权力的区分是一种分析性解释,而非所有研究者都接受的定义。安德烈·贝泰耶的《种姓、阶级与权力》(1965)基于在泰米尔纳德邦斯里普拉姆开展的田野调查,转而研究这三个维度如何相互分离:婆罗门的仪式地位并不能确保其在土地所有权或村落政治中持续占据支配地位。后来的女性主义研究也考察了单纯以等级为中心的论述所忽略的机制。乌玛·查克拉瓦蒂于1993年对“婆罗门式父权制”的分析,将对女性性行为与婚姻的管制同种姓边界及父系继承的维持联系起来,而非将性别视为等级体系的附带特征。(persee.fr)

测量方式取决于研究者记录的是有具体名称的阇提、宽泛的行政类别,还是受访者对等级的认知。印度人类发展调查体现了这一差别:其文档将受访者报告的种姓名称——例如查马尔、塔库尔或巴尼亚——与其将自己归为婆罗门、其他落后阶层、表列种姓、表列部落或“其他”的自我分类区分开来。这些变量不能互换使用:较宽泛的类别涵盖了众多社群,而表列部落并不是一个种姓等级。该调查还单独记录宗教,并指出将宗教与种姓合并可能掩盖非印度教受访者之间的差异。因此,汇总层面的比较可能揭示不平等,却无法确定是哪些地方社群或社会关系造成了这些不平等。(ihds.umd.edu)

跨地区或跨年份的比较还需要注意拼写变体、社群的不同名称、分类的变化,以及申报身份的目的。殖民时期的请愿与分类表明,记录中的名称本身也可能成为协商的对象。村落研究能够提供详尽的关系性证据,却不能自动代表整个地区;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的覆盖面更广,但其结果取决于所用的问题和编码规则。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同一类别标签出现在前后相继的数据集中,就推断其具有历史连续性。(encyclopedia.com)

比较分析若着重识别具体机制,而不是将“种姓”概念扩展至一切世袭性不平等,就能做到最为精确。日本的部落民歧视提供了一个有文献记录的比较案例,涉及基于血统的排斥和对家庭背景的调查;联合国的指导文件记述了雇主使用“部落民名单”的做法,这一做法于1975年曝光。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与南亚的阇提组织等同。在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02)中,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婚姻限制、隔离以及脱离世袭职业的障碍等特征,识别种姓和类似的世袭身份制度。这一人权框架允许进行比较,而不将种姓等同于种族。同样,经济阶级关注的是资源分配与经济地位,它们可能与世袭群体归属相互交织,却未必复制后者的婚姻界限或仪式分类。(ohch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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