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是欧洲联盟(EU)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议会机构。其成员被称为欧洲议会议员(MEP),代表欧盟公民,任期五年。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共同负责通过绝大多数欧盟立法,行使预算权,并对欧盟委员会及其他欧盟机构进行监督。其权力源自欧盟各项条约,而非源自某些国家议会所拥有的不受限制的主权。(european-union.europa.eu)
该机构前身为1952年首次召开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共同大会,于1962年定名为欧洲议会。1979年开始实行直选,随后的一系列条约不断扩大其立法、预算与监督职能。它的演进历程将欧洲一体化历史与在超国家层面建立代议制民主紧密联系在一起。(europarl.europa.eu)
欧洲议会作为一个多语言机构,将跨国政治党团、专门委员会以及全体大会决策机制融为一体。斯特拉斯堡是其法定正式驻地,布鲁塞尔负责承办委员会会议及增设的全体会议,卢森堡则设有其秘书处。要理解其运作,需要将其选民授权和内部组织,与条约赋予的职权、国际活动以及公共问责机制区分开来。(europarl.europa.eu)
宪法地位与机构关系
《欧洲联盟条约》(TEU)第14条将欧洲议会确立为代表欧盟公民的机构,其成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该条款将议会与理事会共同行使的立法和预算职能,同政治监督、咨询以及选举欧盟委员会主席的职能区分开来。因此,代议是议会的宪制基础,而非决定欧盟政策方方面面的独立权力。《欧洲联盟条约》第10条将这一安排置于欧盟的代议民主制体系之中:公民在欧洲议会中获得直接代表,而各成员国则由对其本国具有民主问责性的政府在两个理事会机构中代表。(eur-lex.europa.eu)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提供了更为详尽的规则。第223条至第234条涉及议会的选举安排、议员履职条件、政党、提出立法建议的要求、调查、请愿、欧洲巡视官、议事程序以及对委员会的不信任动议。其他条款确立了议会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第289条和第294条规制普通立法程序,第314条规制年度预算的通过,第319条规定了议会对预算执行的免责决议。这些权力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通过支出属于授权拨款,而免责决议则是审查此前预算的执行情况。(eur-lex.europa.eu)
欧洲议会必须与三个名称相似的机构区分开来。欧洲联盟理事会(在条约中通常简称为理事会)由部长级的各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按讨论议题的不同配置举行会议。它是欧洲议会主要的立法与预算对应机构。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欧洲理事会主席以及委员会主席组成;它负责确立总体政治方向和优先事项,但不履行立法职能。欧洲委员会议会属于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并不隶属于欧盟。其代表由各成员国的国家或联邦议会选举产生或从其议员中指定,而非通过全欧盟范围的直接选举产生。(consilium.europa.eu)
在欧盟的机构权力划分中,欧洲委员会通常提出立法倡议,并履行行政、预算管理以及条约执行职能。《欧洲联盟条约》第17条第2款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立法性法案须基于委员会的提案通过。欧洲议会可依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25条要求委员会提出提案,但这并不构成其拥有不受限制的普遍立法创制权。在普通立法程序下,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必须批准完全一致的文本;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颁布该项法律。二者在能量与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享有的同等立法地位,并不会自动延伸至所有政策领域:在特别程序下,可能转而要求征求欧洲议会的意见或征得其同意。(eur-lex.europa.eu)
因此,欧洲议会并非拥有无限立法管辖权的主权国家立法机关。《欧洲联盟条约》第5条将欧盟行动严格限制在成员国让渡的权限范围内,而第13条第2款则要求各机构在各自条约赋权的范围内行事,并保持真诚合作。人员任命与问责亦跨越了机构界限:欧洲理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候选人,由欧洲议会选举该候选人,且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在由欧洲理事会正式任命前,必须获得议会的同意。欧洲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动议迫使委员会集体辞职,但这种监督关系并不意味着理事会或欧洲理事会属于依附于议会信任的责任内阁制政府。(eur-lex.europa.eu)
历史发展与权力扩张
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共同大会(Common Assembly)于1952年9月10日在斯特拉斯堡首次召开。当时的成员是由各成员国议会推派的代表,而非直接选举产生的欧洲代表。随着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成立,设立了一个由142名成员组成的统一议会服务于这三个共同体;该欧洲议会大会(European Parliamentary Assembly)于1958年3月19日举行了成立大会。1962年3月30日,该机构决定更名为“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但直到1987年《单一欧洲法案》生效,这一名称才在条约层面获得正式承认。(historicalarchives.europarl.europa.eu)
议会预算权力的发展早于其实质性立法权力的形成。1970年4月22日签署的《卢森堡条约》赋予议会在特定限度内对“非强制性支出”(即非直接源自条约或依条约制定的立法的支出)拥有最终决定权。1975年7月22日签署并于1977年6月1日生效的《布鲁塞尔条约》,进一步增加了议会整体否决预算案以及对欧盟委员会预算执行情况给予免责批准的权力。这些权力构成了切实的控制手段:新当选的议会便在1979年12月否决了提出的1980年度共同体预算案。(europarl.europa.eu)
直接选举改变了该机构的代表制基础,但并未自动赋予其新的立法权力。1976年9月20日签署的《选举法案》经各成员国批准后于1978年7月生效,并在1979年6月7日至10日举行的选举中首次付诸实施。来自9个成员国的选民选出了410名代表,取代了此前所有议员均兼任本国议会议员的旧制度。西蒙娜·韦伊(Simone Veil)成为直选后的首任议长,也是该机构历史上的首位女性议长。(europarl.europa.eu)
1986年2月17日和28日签署、1987年7月1日生效的《单一欧洲法案》通过合作程序使议会超越了单纯的咨询角色,该程序在特定立法领域引入了议会二读机制。该法案还规定,新成员加入条约和联系国协定须经议会同意。1992年2月7日签署、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引入了共同决策程序(codecision):在所涉领域内,议会可以阻止立法的通过,而不仅是发表咨询意见。该条约还要求议会对委员会班子进行整体表决批准,从而强化了对新成立的欧洲联盟执行机构的监督。(europarl.europa.eu)
1997年10月2日签署、1999年5月1日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扩大并简化了共同决策程序,允许在一读阶段达成协议,并规定委员会主席人选须获得议会批准。2001年2月26日签署、2003年2月1日生效的《尼斯条约》进一步扩大了立法权,并使议会获得了与其他主要机构同等向欧洲法院提请诉讼以质疑欧盟法律行为的权利。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将共同决策程序更名为“普通立法程序”,并将其拓展至包括农业、能源和移民在内的40多个新领域。该条约还取消了强制性支出与非强制性支出的区分,将全部年度预算纳入议会与理事会的共同决策机制之下。(europarl.europa.eu)
随着历次扩员和代表席位的调整,议会规模不断扩大: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加入使席位从434席增至518席;德国统一则促成了议席的重新分配,使1994年选举时的总席位增至567席。自2014年起,欧洲议会拥有751个席位,直至2020年1月31日英国退出欧盟。英国脱欧后,73名英国议员离任,其中27个席位被重新分配给其他14个成员国,总席位缩减至705席。随后的一项席位分配方案为12个国家共增加了15个席位,选民在2024年6月6日至9日的选举中选出了720名欧洲议会议员。(europarl.europa.eu)
选举、席位分配与成员资格
欧洲议会议员(MEP)由直选产生,任期五年,遵循欧洲联盟通用原则并辅以各成员国本国的选举法。经修订的1976年《选举法》要求采用比例代表制(可采取政党名单制或单记可让渡投票制(STV)),并未强制规定单一的统一选举制度。在德国和法国等国采用的封闭名单制中,选民投票给候选人排序预先确定的名单;而优先名单制则允许选民影响名单中哪些候选人优先获得赢取的席位。爱尔兰和马耳他采用单记可让渡投票制,选民需对各位候选人进行排序。2024年选举于6月6日至9日举行,各成员国在该时间段内自行确定具体的投票日。(europarl.europa.eu)
选区划分与选举门槛同样因国而异。在2024年选举中,大多数成员国划为一个单一选区,而比利时、爱尔兰、意大利和波兰则划分为多个选区。各成员国法律可规定参与席位分配的最低得票率门槛,但不得超过欧盟规定的5%上限:2024年选举中,法国实行5%门槛,意大利为4%,德国则未设立法定门槛。这些门槛适用于各竞争名单之间的席位分配,而非各成员国所获的总席位数。2018年对《选举法》的修正案曾设想对席位超过35席的选区设立2%至5%的强制性门槛,但通过该修正案本身并未使这些条款付诸实施;其生效必须经每个成员国依其本国宪法程序批准。(eprs.europarl.europa.eu)
成员国之间的席位按照递减比例原则进行分配:人口较多的成员国获得更多席位,但其每位议员所代表的人口数量也多于较小国家的议员。《欧洲联盟条约》第14条规定,每个成员国的席位下限为6席,上限为96席。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议会提出建议并经其同意后,一致表决决定分配方案。其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的决定确立了2024—2029年任期共设720个席位:德国获得96席,法国81席,意大利76席,而塞浦路斯、卢森堡和马耳他各获6席。这种基于人口的席位分配不同于成员国内部选举中的比例代表制;它并不按全欧盟范围内的政党得票总数来分配席位。(eur-lex.europa.eu)
居住在非国籍所在成员国的欧盟公民,在符合适用资格与登记要求的前提下,享有与该国国民同等条件的投票权与参选权。投票年龄与参选年龄各有规定:2024年,大多数成员国的投票年龄门槛为18岁,奥地利、比利时、德国和马耳他为16岁,希腊为17岁。参选年龄通常为18岁,但在包括爱尔兰在内的若干国家最低为21岁,罗马尼亚为23岁,希腊和意大利则为25岁。任何人在同一次欧洲议会选举中均不得多次投票,亦不得在多个成员国同时参选。登记声明以及成员国主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旨在查明并防范重复的选民登记与候选资格。(europarl.europa.eu)
在各成员国通报选举结果后,欧洲议会根据其主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对议员资格进行审查;完全受成员国选举法管辖的争议则不属于该审查范围。议员必须声明自己未担任任何不兼容职务。职务不兼容的情形包括担任成员国国会议员、成员国政府职务以及欧盟委员会委员。任期内出现的席位空缺依照成员国本国规则填补,通常由原名单上下一个符合条件的未当选候选人递补,或由指定的候补人接任。尽管如此,委托权始终归属于议员个人:自由受托权原则将当选职务与成员国政党或议会党团的成员身份区分开来,变更或脱离上述任何归属关系本身均不会导致议席空出。(europarl.europa.eu)
政治党团与议会领导层
成员国政党、欧洲政党和议会政治党团是相互独立的组织。成员国政党在各成员国内参与竞选;欧洲政党将整个欧盟范围内政治立场相近的成员国政党联合起来;议会党团则负责组织议会内部的欧洲议会议员(MEP)。三者的成员构成无需重合:一个党团可能包含来自多个欧洲政党的议员,加入某个党团也不一定需要拥有其对应欧洲政党的党籍。党团依据政治倾向而非国籍组建。成立党团至少需要来自至少四分之一成员国(在27个成员国中为7个)的23名议员,并须向议长提交通知,列明党团成员、领导层及政治宣言。一名议员只能加入一个党团。未加入任何党团的议员被称为无党派议员(non-inscrits,NI);他们并不共同构成另一个党团。(eprs.europarl.europa.eu)
每个政治党团设有一名主席或两名共同主席,并配备主席团和秘书处。党团在全体会议表决前讨论委员会报告、形成共同立场并提出修正案,但不能强迫个别议员按特定方式投票。各党团提名议会职务人选,并协调各委员会的工作。党团的人数规模会影响委员会主席的分配以及起草报告职责的分派,不过仍须经过正式的选举和任命程序。发言时间的分配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各党团平分,另一部分按各党团人数比例分配;无党派议员则获得单独的发言额度。这使得党团既能发出集体声音,又能获得与其人数相称的资源,同时也没有剥夺个别议员的程序性权利。(europarl.europa.eu)
议会选举其议长、14位副议长和5位财务官,任期两年半,可连任;这使得领导层选举在议会五年任期的起始和半程各举行一次。议长候选人可由政治党团提名,也可由达到议事程序“低门槛”(即占议员总数二十分之一)的一组议员联名提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在前三轮投票中须获得有效选票的绝对多数。如有必要举行第四轮投票,则仅限于第三轮中得票最高的两名候选人,以票数多者当选。2024年7月16日,来自马耳他的欧洲人民党党团成员萝伯塔·梅措拉在首轮投票中以562票成功连任议长。(europarl.europa.eu)
议长主持全体会议,执行议事规则,并在法律事务、对外关系以及与其他欧盟机构的交往中代表议会。议长还负责签署与欧盟理事会共同通过的立法法案,并宣布欧盟预算最终通过。副议长在议长缺席时代行其职责,包括主持辩论或在礼仪场合代表议会,并承担分配给他们的专项职责。副议长通过连续多轮投票选出,前两轮须获得绝对多数,第三轮只需相对多数。5位财务官按相同程序选举产生,负责处理直接影响议员工作条件(包括设备和各项服务的使用)的行政与财务事务。(europarl.europa.eu)
两个领导机构分别负责内部行政管理与政治规划。主席团由议长和14位副议长组成,财务官以咨询身份列席,没有表决权。主席团负责处理行政、人事和财务决策,编制议会初步支出预算,并任命秘书长;表决出现平局时,议长拥有一票决定权。议长大会由议会议长和各政治党团主席组成,无党派议员派出一名无表决权的代表列席。该机构负责组织议会事务和立法规划,拟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表,并统筹委员会与代表团的职能划分及机构间关系。议长大会力求达成共识;必须表决时,各党团主席的票数权重与其所属党团的成员人数挂钩。(europarl.europa.eu)
委员会、全体会议程序与议会行政管理
欧洲议会的委员会负责筹备随后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各项事务。在2024年12月18日批准并于2025年1月实施的改组之后,议会共设有22个常设委员会和2个小组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涵盖特定的政策领域,包括国际贸易、农业、法律事务以及内部市场与消费者保护等。此次改组将“安全与防务”和“公共卫生”从小组委员会升格为常设委员会,成立初期各由43名议员组成。小组委员会在母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专项工作;其余两个小组委员会分别负责人权和税务事务。相比之下,特别委员会拥有处理特定议题的临时任期:2024年12月设立的特别委员会分别涉及“欧洲民主之盾”以及住房危机。委员会席位的分配尽可能反映议会整体的政治平衡,而非向各成员国平均分配名额。每个委员会设有一名主席、数名副主席和一个行政秘书处。(europarl.europa.eu)
针对立法提案,主管委员会会任命一名报告员起草包含修正案建议的报告草案。其他党团可任命影子报告员跟进该议题、阐明各自党团的立场并协商妥协方案。委员会成员在报告提交全会前,对草案进行辩论、提出修正案并进行表决。委员会还会起草自主倡议报告,并组织专家听证会以辅助工作。当提案涉及跨领域政策时,其他委员会可提出咨询意见;联合委员会程序则允许具有共同职责的委员会共同审议并联合表决。2024年修订的规则对提供意见与联合委员会审议作出了明确区分。委员会主席大会负责协调各委员会之间的合作。这些筹备性安排并不能替代欧洲议会全会所需作出的决定。(europarl.europa.eu)
全会事务依照议程、辩论和表决等环节推进。议长大会在参考各委员会主席建议的基础上制定议程草案;议会在每期全体会议开幕时确定其议事日程。在辩论环节,报告员、党团发言人、其他议员以及欧盟委员会和理事会的代表均可就相关议题发言。发言时间的分配兼顾了各党团之间的等额分配,以及按党团规模进行的额外分配。依照适用规则提交的修正案会在最终文本或立法决议表决之前进行表决。表决通常首先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电子表决和点名表决则能提供准确的票数统计;点名表决还会记录每位议员个人的表决情况。(europarl.europa.eu)
表决门槛取决于决定的性质。在通常规则下,“有效票多数”是指赞成票多于反对票;弃权票不计入该统计。这与“全体议员多数”不同,后者是以全体议员总额为基准计算,而非依据出席或参与某次表决的人数。例如,对《欧洲议会议事规则》的修改须获得全体议员的多数批准。当议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出席时即达到法定人数,这是一项独立于通过文本所需多数票的规则要求。(europarl.europa.eu)
秘书长主管议会的行政机构,由主席团任命;主席团负责确定秘书处的组织架构和编制人员。亚历山德罗·奇奥切蒂(Alessandro Chiocchetti)于2023年1月就任秘书长。秘书长在政治领导下组织议会事务,协助全体会议的召开,并统筹立法工作的行政筹备。各行政服务部门提供委员会支持、研究、法律语言审核、口译及翻译等服务。在履职时,规章正式要求秘书长保持中立公正。各党团设有独立的秘书处以支持其集体政治运作,议员则自行选定议员助理以协助其个人履职。认证议员助理由议员选拔,但直接与议会签订雇佣合同;他们在议会的雇佣关系并不使他们成为中立的委员会秘书处的成员。(the-secretary-general.europarl.europa.eu)
立法程序与政策影响力
在《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289条和第294条规定的普通立法程序下,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必须就立法法案达成完全一致的文本方可予以通过。该程序通常始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提案。议会通过其一读立场,可批准或修改该提案;若理事会核准议会的立场,该法案即获通过。反之,理事会则形成自身的一读立场并送交议会。在第一读阶段,两家机构均不受条约规定的时限约束。(consilium.europa.eu)
在第二读阶段,议会有三个月(可延长一个月)的时间作出回应。若议会批准理事会的立场,或在截止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该法案即按照理事会的立场获得通过。议会亦可选择否决或修改该立场;无论哪种情况,均须获得全体法定议员的过半数赞成,而不仅是出席投票议员的过半数。若遭否决,程序即告终止;若提出修正案,文本将退回理事会。如果理事会未批准所有修正案,则由理事会和议会等额代表组成的情调委员会须在六周(可延长至八周)内寻求达成一份共同文本。达成一致的文本随后须在另外六周(同样可延长至八周)内经两家机构三读通过;在此阶段,两家机构均无权提出修改。若调解失败或未能通过最终文本,提案即告废止。(europarl.europa.eu)
大量的立法磋商是通过三方协商进行的:即由议会、理事会轮值主席国和委员会参与的非正式谈判。议会的谈判团队通常包括负责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报告人以及各政治团体的影子报告人。谈判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展开:在议会一读之前,委员会通过的报告经全会监督可构成谈判授权;议会随后通过的正式立场则为后续阶段的谈判提供指引。谈判代表须向负责委员会汇报进展,而达成的临时协议除需理事会作出必要决定外,还必须提交委员会审议并获得议会的正式批准。因此,三方协商达成的妥协方案本身并不构成法律,也不能取代条约所规定的读审程序。(eprs.europarl.europa.eu)
适用普通立法程序还是特殊立法程序,取决于相关条约的具体条款。在咨询程序下,议会发表意见并可提出修正建议,但理事会不受其实质立场的约束;不过,征询议会意见仍是一项必经的法定程序。例如,若干税收措施便适用咨询程序。在同意程序下,议会可以批准或否决拟议法案,但无权进行正式修改;这赋予了议会否决权,却不具备普通立法程序中的修改权。对于某项特定提案,这两类程序并非机构可自由选择的备选方案。(consilium.europa.eu)
与许多国家立法机构相比,议会并不具备普遍、独立的提出欧盟立法的权力。TFEU第225条规定,议会若认为落实条约需要立法,可经全体法定议员过半数通过,要求委员会提出适当的提案。如果委员会拒绝提出,则必须说明理由。议会在少数明确规定的机构事务上也享有直接倡议权,包括自身选举制度的安排。此外,议会通过的非立法性决议可以阐明优先事项并敦促采取行动,但其本身并不具备条例或指令所确立的法律约束力。(eprs.europarl.europa.eu)
共同立法的职权涵盖环境保护、能源、交通、移民和消费者保护等诸多领域,不过具体权限取决于每项措施的法律依据。例如,2024年3月12日,议会以370票赞成、199票反对、46票弃权通过了重订的《建筑能效指令》,将建筑标准与能源消耗及减排目标挂钩。2024年4月就《移民与庇护公约》进行的表决则涉及庇护程序与责任分担机制。理事会于2024年5月30日最终批准的《维修权指令》代表了另一项具体干预:该指令为涵盖的产品确立了维修义务,并在消费者选择维修而非更换产品时,将法定保修期延长12个月。(europarl.europa.eu)
预算权与财政监督
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314条,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共同决定欧盟的年度预算。欧盟委员会依据各机构的支出估算拟定预算草案,并在9月1日前提交;理事会则在10月1日前将其立场转交议会。欧洲议会预算委员会参考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统筹协调修正案。随后,议会有42天时间批准理事会的立场,或以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修正案。在此期限内予以批准——或未作出决定——即意味着预算获得通过。提出修正案通常会触发与理事会的谈判。(europarl.europa.eu)
除非理事会在10天内全盘接受议会的修正案,否则将组建调解委员会,在委员会的协助下,由理事会代表与同等数量的欧洲议会议员共同组成。调解委员会须在21天内达成共同案文,此后议会与理事会有14天的时间予以批准。若调解失败,委员会须重新提出一份预算草案。若在1月1日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仍未通过,第315条允许采用“临时十二分之一制”进行支出:按预算各章划分,每月支出通常不得超过上年度拨款的十二分之一,且不得超过新预算草案设定的上限。这种机制在无需批准整项拟议预算的前提下,维持各项基本运转。(europarl.europa.eu)
2025年度预算清晰体现了承诺拨款(用于授权产生法律义务)与支付拨款(用于支付当年到期的款项,包括此前承诺产生的款项)之间的区别。经调解后,议会于2024年11月27日批准了该预算,其中承诺拨款约1994.4亿欧元,支付拨款约1552.1亿欧元。其谈判团队成员包括负责委员会部分的报告员维克托·内格雷斯库(Victor Negrescu)以及负责其他机构部分的报告员尼克拉斯·赫布斯特(Niclas Herbst)。在与理事会的谈判中,议会成功争取到了增加人道主义援助、“地平线欧洲”等项目的预算。(europarl.europa.eu)
年度拨款在多年期财政框架(MFF)的约束下运行,该框架通常涵盖七年;2021—2027年框架按政策大类设定了年度支出上限以及总体支付上限。理事会在获得议会以全体议员过半数表示同意后,一致通过多年期财政框架。因此,议会可以拒绝批准,但无法单方面确立自己主张的框架。这些支出权力并不等同于各国议会通常享有的全面税收权。根据第311条,确立欧盟自身资源体系的决定须在征询议会意见后获得理事会一致批准,并依照各成员国的宪制程序经由各成员国核准。(eubudget.europarl.europa.eu)
事后监督通过第319条规定的免责程序来进行。预算监督委员会独立于预算委员会,负责审查决算账目、委员会报告以及作为欧盟独立外部审计机构的欧洲审计院的审计结论。在向全体会议提出决定建议之前,该委员会会对各位委员及高级官员进行质询。理事会会提出建议,但由议会决定给予、推迟或拒绝免除责任。该决定通常在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的次年5月15日前做出,以便有充分时间审查账目和审计报告。免责决定的实质是评估预算执行情况,而非授权未来支出;随附的意见必须予以跟进,且在议会提出要求时,委员会必须就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报告。针对其他机构和团体(包括议会自身的行政支出),则分别作出独立的免责决定。(eur-lex.europa.eu)
行政任命、监督与法律监督
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17条第7款,欧洲理事会在考量欧洲议会选举结果后,以有效多数提出欧盟委员会主席候选人。议会须以全体法定议员的过半数(而非仅以到场投票议员的简单多数)选举产生该候选人。若候选人未能获得通过,欧洲理事会必须在1个月内提名另一位人选。2024年7月18日,议会通过无记名投票以401票赞成再次选举乌尔苏拉·冯德莱恩连任主席;在拥有720个席位的议会中,所需法定过半数票数为361票。(eur-lex.europa.eu)
在议会对欧委会进行整体表决前,各位候任委员须接受个别审查。法律事务委员会首先审查其利益申报;排除财务利益冲突是参与职能听证会的前提条件。随后,候选人须回答书面质询,并出席其负责政策领域对口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由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与能力作出评估。负面评估可能导致更换提名人选或调整职责分配,但这并不构成议会对现任委员的罢免。条约层面的同意投票针对的是由主席、高级代表以及其他委员组成的欧委会整体;获得议会同意后,欧洲理事会以有效多数正式任命委员会。2024–2029届欧盟委员会的听证会于2024年11月4日至12日举行。(elections.europa.eu)
日常监督通过议会书面与口头质询、委员会交流以及全会声明及随后的辩论来进行。这些监督手段要求行政机构作出解释,暴露执行过程中的分歧,并为机构的回应提供公开记录;它们本身并不撤销行政决定。《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30条规定,欧委会必须回答议会或其议员提出的质询。根据第226条,议会经全体法定议员四分之一的请求,可就涉嫌违反或未能妥善执行欧盟法律的行为设立临时调查委员会。如果相关涉案事实正在司法程序中审理,调查委员会则不得介入,且其工作不能取代法院的管辖权。(eprs.europarl.europa.eu)
不信任动议追究的是委员会的集体政治责任。第234条规定,通过不信任动议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到场投票议员三分之二多数赞成,且赞成票数须过全体法定议员的半数。表决必须公开进行,且在动议提出后至少经过3天方可投票。动议一旦通过,委员们必须集体辞职,高级代表也必须辞去在委员会内承担的职务;他们须继续处理日常事务直至完成继任。因此,与未通过确认听证会不同,不信任动议针对的是在任行政机构整体,而非单个被提名人。议会没有相应的条约权力通过个别不信任投票单独罢免某一位委员。(eprs.europarl.europa.eu)
议会还在每届欧洲议会选举后选举独立的欧洲申诉专员,任期与议会相同,可连任。申诉专员负责调查欧盟各机构、团体、办事处和机构中行政不当的投诉(行使司法职能时的欧洲联盟法院除外),并向议会报告工作。选举申诉专员并不赋予议会直接干预具体调查的权力。2024年12月17日,特蕾莎·安金霍在第二轮无记名投票中以344票当选。(eur-lex.europa.eu)
法律监督还通过向欧洲联盟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根据第263条,议会可以以无管辖权、违反基本程序要求或违反应适用的条约等理由,对可受审查的欧盟法案申请司法审查并请求予以废止。根据第265条,议会在预先促请相关机构采取行动后,可就该机构的非法不作为提起诉讼。这些诉讼程序将合法性审查交由法院裁决,而非由议会充当最终法律仲裁者。在针对欧盟理事会提起的13/83号案中,法院裁定理事会未能履行涉及共同运输政策的特定法定义务。(eur-lex.europa.eu)
国际协定与对外议会关系
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18条第6款,欧洲联盟理事会在缔结以下几类国际协定前,必须获得欧洲议会的同意:联系协定;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通过合作程序建立特定机构框架的协定;具有重大预算影响的协定;以及涵盖在欧盟内部适用普通立法程序或需经议会同意的特别立法程序的领域的协定。这些规定涵盖了主要的贸易协定。对于不完全属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FSP)的其他协定,议会拥有被咨询权而非同意权;而专属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协定依第218条第6款豁免这两项要求。 (europarl.europa.eu)
议会批准与谈判程序相互独立。理事会负责授权启动谈判、通过谈判指令并指定欧盟谈判代表;欧洲联盟委员会通常负责具体谈判,而在主要或专属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协定中,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发挥特殊作用。第218条第10款规定,在整个程序中必须立即并全面向议会通报情况。议会在同意阶段无法修改谈判达成的协定:它只能予以批准或否决,不过可以在谈判结束前通过监督机制和决议表达自身立场与条件。 (eur-lex.europa.eu) 2012年7月4日,议会以478票反对、39票赞成、16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否决了《反假冒贸易协议》,从而阻止了欧洲联盟缔结该协定。 (europarl.europa.eu) 接纳新成员国则遵循《欧洲联盟条约》第49条规定的单独程序:议会必须以全体议员过半数表示同意,理事会方可一致批准接纳。加入条约仍须由各缔约国依照本国宪法要求予以批准。 (eur-lex.europa.eu)
议会通过常设议会间代表团与外国立法机关保持关系。2024年9月,议会确定了第十届任期内48个代表团的组成,较2019—2024届任期增加了4个。代表团的成员构成旨在公平反映各政治派别、成员国及性别比例;来自单一国家的成员在任何代表团中的占比均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europarl.europa.eu) 这些机构定期与对口议会举行会晤,交流信息并讨论双边或区域动态。与为全体大会准备报告和立法决定的各专门委员会不同,代表团主要负责维持对外议会关系。代表团与各委员会展开合作,尤其是外交事务委员会,该委员会可提出与外国同行讨论的议题。 (europarl.europa.eu)
代表团的组织形式随合作关系而异。部分代表团开展双边交流;另一些代表团则代表议会参与双方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合议会委员会或议会合作机构。多边大会则汇聚来自多个国家或地区的议员,例如欧洲经济区联合议会委员会和欧洲—拉丁美洲议会大会。议会还可以因应政治动态或为参加特定会议而派遣特设代表团。这些机制为开展议会对话提供了渠道,但并不赋予代表团代表欧盟谈判或缔结国际协定的权力。 (europarl.europa.eu)
议长在国际上代表议会并对欧盟境外开展正式访问。2022年4月1日,议长萝伯塔·梅措拉在基辅向乌克兰最高拉达发表讲话并会见乌克兰政界领导人,表达了议会对乌克兰融入欧洲诉求的支持。 (the-president.europarl.europa.eu) 议会还就国际局势展开辩论,并就冲突、人权及与非欧盟国家的关系通过决议。《欧洲联盟条约》第36条要求高级代表就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主要方面和基本抉择定期咨询议会,并向其通报最新进展。此类决议阐明了议会立场并可影响欧盟外交,但其本身并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决定,亦不能取代欧洲理事会和理事会依据条约作出的决定。 (europarl.europa.eu)
所在地、工作语言与机构基础设施
欧洲议会的工作地点由条约规定,而非依其自身的行政偏好决定。《欧盟条约》第6号议定书确立了位于法国的斯特拉斯堡为其所在地,每年包括预算会议在内的十二次每月全体会议分会必须在此举行。其余的全体会议分会则在布鲁塞尔举行,议会各委员会也在该地开会。该议定书规定总秘书处及其各部门设在卢森堡。这些职能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斯特拉斯堡是官方所在地;布鲁塞尔承办委员会工作及额外的全体会议事务;卢森堡则是条约指定的总秘书处驻地,不过工作人员在其他两处地点也有派驻。(eur-lex.europa.eu)
这一布局源自早期的工作惯例。1952年,欧洲委员会将其位于斯特拉斯堡的议事厅提供给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共同大会使用。此后,随着欧委会与理事会的大部分活动集中在布鲁塞尔,议会工作也相应向布鲁塞尔扩展。1992年12月,各成员国政府在爱丁堡欧洲理事会会议上确定了各机构所在地的划分;这一安排通过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正式载入欧盟条约。若要修改该布局,须进行条约修订、经全体成员国政府一致同意并获得各国批准;议会无法通过内部表决自行迁移所在地。这些规定也约束了议会的日程安排:1997年,欧洲法院撤销了议会关于日程的决议,原因是该决议为1996年安排的斯特拉斯堡常会分会少于十二次。(europarl.europa.eu)
多语现象贯穿于这些工作地点的参政过程之中。欧盟的全部24种官方语言在议会中均享有平等地位,议员有权使用自己选择的官方语言阅读和撰写议会文件。该语言体系从1958年的荷兰语、法语、德语和意大利语4种语言起步,随着历次扩大与语言地位调整逐步扩展到24种语言,并在2013年克罗地亚语加入后达到现行规模。每种语言均可互译为其余23种语言,产生552种可能的单向互译组合。这一基础设施使得议员无需采用单一通用辩论语言即可开展议会事务。(europarl.europa.eu)
口译与笔译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口译员在会议期间对发言进行即时口头传译,而笔译员则负责将书面文本翻译成其他语言。在议会“受控的全面多语制”原则下,口译安排因会议类型和与会者的具体需求而异:既保障议员的语言权利,又围绕实际需求统筹配置资源。因此,委员会与代表团会议不一定需要与全体会议相同的语言服务配置。会议后勤与口译总司负责提供口译服务,而笔译与简明语言总司则确保与立法、预算和监督活动相关的材料能够以全部24种官方语言供人查阅。(europarl.europa.eu)
语言服务还为公众了解与参与议会程序搭建了桥梁。公民可以用任何一种欧盟官方语言提交请愿书或索取信息;口译服务则使公众能够通过不同语言的网络直播旁听议会辩论。多语言文件与口头会议程序相辅相成,为获取议会工作信息提供了书面途径。这些服务将对机构事务的参与同亲自到场分离开来:公民无需前往斯特拉斯堡、布鲁塞尔或卢森堡,即可使用自选的官方语言参与欧洲议会的工作。(europarl.europa.eu)
公民参与、透明度与议员行为规范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227条赋予任何欧盟公民,以及在各成员国居住或设有法定登记地址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或联名向议会提出请愿的权利。一项符合受理条件的请愿必须涉及欧盟的职权范围,且与请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实践中,这一要件的解释较为宽泛。请愿议题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人员自由流动以及职业资格互认等。请愿可使用任何欧盟官方语言,通过邮寄或经由2014年上线的“请愿网络门户”(Petitions Web Portal)提交。请愿委员会(PETI)负责裁定请愿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将处理决定及理由通知请愿人。这是一条供公众提出申诉和诉求的议会渠道,而非司法申诉程序:议会无权作出司法判决,亦无权推翻成员国国内法院的裁判。(europarl.europa.eu)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请愿,PETI可要求欧盟委员会开展初步调查、向公共机构索取信息、将相关问题移交其他专门委员会处理,或邀请请愿人出席委员会会议陈述诉求。委员会还可组织听证会、实地调查访问,或提议通过全体会议决议。如果发现未正确执行欧盟法律的证据,可能会促使欧盟委员会采取行动(包括启动侵权诉讼程序),但请愿获受理本身并不等同于认定违法,也不构成议会必须寻求特定救济措施的法律义务。在作出受理决定后,相关摘要及附随文件会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请愿人随后也会收到委员会后续决定的书面通知。(europarl.europa.eu)
公众监督还通过文件查阅和会议记录公开机制得以落实。《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5条及第1049/2001号条例(EC)构成了公众查阅欧盟机构文件的法律框架;欧洲议会的公开登记册(Public Register)则为检索此类文件提供了电子入口。“立法观察台”(Legislative Observatory)对登记册形成补充,提供程序卷宗、立法各阶段时间线、文件链接及摘要,使公众能够全程追踪一项提案在欧盟决策机制中的进展。全体会议专属网站公布议程、已通过文本、会议纪要以及表决结果,并在采用点名表决时公开每位议员的具体投票选择。全体会议辩论还会进行网络直播并归档录像,为公众查阅会议实况及文字记录提供了便利。(europarl.europa.eu)
议员的履职行为受《行为守则》约束。该守则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并在2023年经历了重大修订,修订后的框架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守则要求议员必须完全基于公共利益行事,秉持廉洁与公开透明原则,不得达成任何有损其投票自由的协议。议员必须申报个人利益,并识别、解决或声明利益冲突。透明度机制还要求议员公开与受监管的利益代表以及非欧盟国家公共机构代表的预定会面日程。议员须在每届任期开始和结束时申报资产与负债,但此类申报仅供相关主管机构查阅,不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欧洲议会议员身份收受礼物原则上受到禁止,但价值低于150欧元的惯常礼节性礼品以及因公正式代表议会期间接受的礼品除外;价值超过150欧元的公务礼品必须如实申报并移交给议长。(europarl.europa.eu)
由八名成员组成的议员行为咨询委员会负责提供保密指导、监督守则合规情况并审查涉嫌违规行为,就可能采取的处理措施向议长提供建议。咨询委员会成员由议长在综合考量履职经验、党团政治平衡以及性别平衡的基础上予以任命;委员会主席每六个月轮换一次。根据议会议事规则,纪律处分决定由议长而非该委员会作出,相关程序中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及公开通报要求。该委员会的2024年年度报告记录了11起涉嫌违规的案件(2023年为2起),并接收了954份个人利益申报,公示了21,030次与利益代表或第三国代表的会面信息。这些数据清晰区分了合规管理活动、受审查的指控与最终被认定的违规行为:将案件移交咨询委员会本身并不等同于认定违规事实成立。(europarl.europa.eu)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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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xts adopted — Amendments to Parliament’s Rules of Procedure with a view to strengthening integrity, independence and accountability — 13 September 2023europarl.europa.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