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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d": "the-spirit-of-the-laws",
  "title": "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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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mmary": "孟德斯鸠于1748年出版的著作，探讨法律与政治体制、社会风俗、商业、宗教及地理环境的关系。",
  "category": "philosophy",
  "subcategory":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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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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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ading": "",
      "text":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探讨法律、政体与社会的论著，于1748年在日内瓦匿名首次出版。作为启蒙运动的代表作，该书试图通过法律与政治体制、风俗习惯、宗教、商业以及自然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来阐明各种法律制度的多样性。因此，该书的研究对象不仅限于法律的具体规定，更在于探讨塑造法律的各种条件及其所服务的目的。(plato.stanford.edu)\n\n该书最为人称道之处在于阐述了权力分立学说，以及通过制衡政府权力来保障政治自由。其更广泛的研究范围还涵盖政体形式、刑事司法、奴隶制、宗教宽容、经济生活以及欧洲法律的历史演进。孟德斯鸠的论据成为立宪讨论中的重要参考，尤其对美国宪法的制定与讨论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他的比较研究方法也将政治哲学与社会制度研究紧密结合起来。(plato.stanford.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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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ading": "创作、出版与文本",
      "text": "孟德斯鸠将专业的法律实务经验与比较观察方法融入了这部著作。1708年在波尔多获得法学学位后，他于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高等法院庭长（président à mortier）的职位。该高等法院主要是司法与行政机构，而非代表制立法机关。他的职责包括主持刑事诉讼以及监狱监管。1721年，他匿名发表《波斯人信札》，借虚构的波斯旁观者视角审视欧洲制度。自1728年开始的游历为他提供了更多素材，其中包括他在1731年返回法国前在英格兰逗留的约两年时间。1734年匿名出版的《罗马盛衰原因论》对政治变革给出了历史解释，其中的部分素材后来也被纳入《论法的精神》。(plato.stanford.edu)\n\n本书的创作跨越了18世纪30至40年代，并非依循单一且不间断的规划一气呵成。现存手稿记录了从1739年到1747年1月间的大量修订，其中亦包含更早誊抄的段落。关于英国宪制的著名论述（最终定为第11卷第6章）保留在一份日期介于1734至1739年间的抄件中。最后探讨封建法的两卷（第30卷和第31卷）则是在1748年印刷行将完成前夕仓促写就的。因此，在出版初具轮廓之际，重要的大篇幅历史考察仍在不断被编入书中。(dictionnaire-montesquieu.ens-lyon.fr)\n\n1748年，该书在日内瓦以巴里约（Barrillot）书局名义匿名出版。其最初的书名《论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 loix）带有一个异常冗长的副标题：声明探讨法律与各种政体之宪制、风俗、气候、宗教及商业应具有的关系，并附带对罗马继承法、法国法律和封建法的新考证。这一表述表明该书不仅是一部探讨政府制度的论著，还将立法所处的具体背景阐释与详尽的法律史结合了起来。标题的末尾部分曾与日内瓦牧师雅各布·韦尔内（Jacob Vernet，孟德斯鸠与出版商之间的联络人）商定，以便涵盖1747至1748年间新增的内容。(dictionnaire-montesquieu.ens-lyon.fr)\n\n主要手稿现藏于法国国家图书馆，包含约1500页对开手稿。这是一份由至少11位可考的秘书主要誊录、层层改动的工作底稿，而非初稿或完整的付印稿。其中缺少最后几卷，而实际寄往日内瓦的手稿未能流传下来。被删减的章节及其他相关文件则单独保存在波尔多，编为第2506号手稿。出版后，孟德斯鸠花了近两年时间纠正经由韦尔内引入的错误与改动。通过对比手稿，可以复原一些影响重大的异文：例如在第15卷第16章中，被遗弃的患病奴隶如果活了下来就应当获得自由，而不是像印刷本字面所暗示的那样是逃脱后获得自由。(dictionnaire-montesquieu.ens-lyon.fr)\n\n1758年遗著版收录了孟德斯鸠1755年逝世后的进一步增补与修订。然而该版本的权威性仍存疑：这些修订材料在他去世时尚未收尾，并未形成可直接付印的完整文本。因此，各版本之间的差异反映了数种截然不同的过程——作者本人的修订、印刷排版失误、中介人的干预，以及身后编者的决断。1748年至1750年早期版本中的章节编号也与1758年版不同，而后者在后世的版本中成为了惯例。因此，现代考据学界会对这些文本形态加以区分；例如《孟德斯鸠辞典》（Dictionnaire Montesquieu）在引证早期版本时，会同时附上后来的编号。(plato.stanford.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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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ading": "结构、文献来源与比较方法",
      "text": "全书共三十一卷，内容从基本定义和政治制度逐步推进到塑造社会的各种环境因素，最终落脚于详尽的法律史。第一卷确立了法律及其关系的术语体系；第二至八卷考察各种政府形式、驱动它们的原则，以及它们对教育、刑罚、奢靡和政治稳定的影响。第九至十卷讨论对外安全与征服，第十一至十二卷探讨政治自由，第十三卷论述税收。第十四至十八卷考察气候、奴隶制、家庭权力与地形地貌，第十九卷则思考法律、风俗礼仪与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之间的互动。第二十至二十二卷转向商业与货币，第二十三卷论及人口，第二十四至二十五卷探讨宗教。第二十六卷区分不同等级的法律；第二十七至二十八卷考察罗马继承法与法国法律的沿革；第二十九卷论述法律的制定方式；第三十至三十一卷则对封建制度展开考察。这一结构安排遵循的是制度与现实境况之间的关联，而非把公法与私法划分为彼此割裂的门类。 (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n\n第一卷开篇便为法律赋予了比颁布的命令更为宽泛的含义：法律是“由事物本质派生出来的必然关系”。物理规律、正义关系与人类法案因此属于该项考察中层次分明的不同维度。与受物理定律支配的物体不同，人类可能会误解或违反支配自身行为的规则。第二章通过假设的前社会状态考察自然法，将和平、求食、两性吸引以及过社会生活的愿望视作人类的自然本能。第三章进而将调节各民族间关系的实在法（万民法）与调节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关系的政治法，以及调节公民彼此间关系的民法区分开来。这些范畴将开篇的哲学阐释与对实际法律体系的考察紧密衔接起来。 (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n\n孟德斯鸠的基本解释单元并非孤立的法令，而是一个关系网络。在第一卷第三章中，他将法律与政府结构、气候、土壤、疆域、谋生方式、宗教、财富、人口、商业、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法律和立法者的意图联系在一起。因此，解释一条规则需要探究它在特定的情境组合中承担了何种功能。在不同的社会中，相同的条文未必会产生相同的效果。例如，第二十九卷第十四章将雅典的陶片放逐法与锡拉库萨的同类制度进行对比，用以说明为何看似相近的制度脱离了其运作所在的宪制就无法得出恰当的评判。 (dictionnaire-montesquieu.ens-lyon.fr)\n\n其论据综合了古代历史叙事、法律汇编以及较为晚近对遥远社会的记述。孟德斯鸠参考了李维、普鲁塔克、塔西佗的著作以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希腊典籍往往是查阅拉丁语译本。法律文献包括438年的《狄奥多西法典》、弗里德里希·林登布罗格编纂的《古代法典》（1613年）中收录的中世纪早期法律，以及艾蒂安·巴吕兹编辑的法兰克王室敕令集（1677年）。游记文学则将比较视野拓展到了欧洲之外：让·夏尔丹的《波斯游记》（1711年）、弗朗索瓦·贝尔尼埃对莫卧儿帝国的记述（1671年）以及让-巴蒂斯特·杜赫德对中国的描述（1735年），为全书提供了关于制度、风俗与环境的报告。因此，这些比较是通过成书年代与写作目的各异的文本作为中介展开的，而非源自整齐划一的第一手实地观察。 (montesquieu.ens-lyon.fr)\n\n基于语境的解释本身并不等同于认可。辨明维系某一制度的诸种关系，只能说明其具有可理解性，并不代表其合乎正义或值得倡导。第二十九卷第一章明确将“适度”定为立法者的指导目标；第十八章则警告称，立法者的激情与偏见往往会渗入其制定的法律之中。因此，这种比较方法既能用于阐释既有的制度安排，也能用于批判其实际运作。它要求一切评判都必须立足于制度间的关联与历史境遇，而不能盲目假定在某一环境中备受推崇的规则可以直接移植到另一环境中。 (dictionnaire-montesquieu.ens-lyon.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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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eading": "政体形式及其原则",
      "text": "在第二卷第一章中，孟德斯鸠根据主权的归属以及权力行使的条件，区分了三种政体形式。共和国将最高权力赋予全体人民或其中一部分人：前者为民主政体，后者为贵族政体。在君主政体中，由一人依据既定法律治理国家；在专制政体中，则由一人凭其个人意志与任性治理。因此，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差异不仅在于统治者的品格或统治者的人数，更在于对统治权力施加的制度性约束。在共和国中，选举制度至关重要：民主政体的公民虽不必事必躬亲，但必须保留选择托付公共事务之人的权力。 (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n\n第三卷将政体的“性质”（使某种政体成其为该政体的结构）与政体的“原则”（维系其运作的人类情感与激情）区分开来。这些治理原则分别是共和国的政治品德、君主政体的荣誉感以及专制政体的恐惧感。这些原则是维持各政体存续的必要条件，并非指每一名共和国公民都具有品德，或每一位君主都崇尚荣誉。政治品德特指对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忠诚，而非宗教虔诚或个人道德操守。贵族政体则需要这一品德的一种特殊形式：统治贵族的温和与节制。因为贵族自身拥有巨大权力，同时又对他人施行法律，他们的集体权威便取决于自我克制的能力。 (press-pubs.uchicago.edu)\n\n民主品德要求公民将共同利益置于个人私利之上。因此，教育必须培养对共和国的热爱，而立法则需维持平等与俭朴。在第五卷第三至七章中，孟德斯鸠将这一目标与规范继承、财产分配及支出的法规联系起来：财富的过度集中会催生与公民平等不相容的野心。然而，平等并不意味着消除职位或职能上的所有差别。第八卷第二至三章指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堕落形式：一是不平等，公民借此企图凌驾于他人之上；二是极端平等，公民由此拒绝服从自己所推选的长官的权威。后者瓦解了人民主权与公职履行之间的界限，为专制统治铺平了道路。 (press-pubs.uchicago.edu)\n\n贵族的节制同样需要制度支持，而不能仅凭个人善意。第五卷第八章建议遏制对被排除在统治之外的人群的苛待，并限制统治阶层内部的不平等。孟德斯鸠主张贵族不应亲自征税，因为这会将政治权力与谋取私利的机会结合在一起。他还批评了罗马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的做法，认为这加剧了贵族的傲慢和平民的怨恨。相反，他将威尼斯限制贵族经商的规定视为防止财富过度悬殊的手段。这些例子旨在说明如何通过对受益者的制约来维持一个不平等的体制，而非将其转变为民主政体。 (en.wikisource.org)\n\n君主政体中的荣誉感将人们对地位、声誉和殊荣的追求引导至公共服务之中，而无需像共和国那样要求公民克己奉公。教育培养野心和得体的言行举止，而世袭等级、特权与中间机构则为这种野心提供了稳定的框架。贵族和司法机构还防止王权沦为纯粹的个人号令。当君主摧毁这些机构、无视基本法律，或在赐予荣誉时使之与光彩的行为脱节时，君主政体便走向堕落。专制政体则依赖恐惧：教育灌输的是顺从，而非公民担当或独立自尊。专制臣民的不安全感蔓延至财产与官职，而统治者自身也始终面临来自大臣和军事将领的威胁。在第八卷第十章中，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体在其体制结构上本就已是堕落的，而不是一种因丧失原则而随后败坏的健全政体形式。 (plato.stanford.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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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eading": "政治自由与权力分配",
      "text": "在第十一卷第2至4章中，孟德斯鸠将政治自由与随心所欲的独立或放任区分开来。自由在于能够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若摆脱法律约束，他人也将享有同样的特权，从而威胁到个人的自由。大众政体也未必能保障自由；民主政体与贵族政体同样可能滥用权力。因此，温和政体需要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第6章又增添了心理层面的阐释：自由源于个人对自身安全的确信所带来的心境宁静，这要求政府必须防止公民之间互相恐惧。(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n\n第6章所区分的三种权力分别是：立法权、处理战争、外交与公共安全的行政权，以及审判犯罪与私人纠纷的司法权。这些权力的集中会引发明确的危害：立法权与行政权合一，会导致同一个掌权机关制定苛法并施以暴虐的执行；司法权与立法权结合，会使个人受制于自立规则的法官；司法权若与行政权结合，审判者便拥有实施暴力压迫的力量。无论专断权力集中在君主、贵族还是平民手中，这些危害都同样存在。因此，分权所要解决的是专断权力归属于何处，而不仅是统治者人数的多寡。(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n\n在英国范例中所提出的司法安排，有别于由三个同等永久的权力部门构成的模式。孟德斯鸠将日常审判权赋予在规定时间从人民中选出、且仅依实际需要而存续的临时法庭，而非交给永久性的参议院。判决应当遵循既定法律，而非出自法官的个人主见。将司法权描述为近乎“无形”，并不意味着削弱其重要性：这种设计使审判权脱离了可能令公民心生畏惧的永久性特权团体。不过，司法机关的分立也允许若干特定例外，包括由贵族在立法机关中的同侪对涉案贵族进行审判。(en.wikisource.org)\n\n在疆域辽阔、人民无法直接集会处理公务的大国中，代议制使民众参与立法成为可能。孟德斯鸠倾向于由地方选出代表，因为居民能够评估邻里同胞的才能，并深谙本地的利益诉求。代表应当对立法事务进行深思熟虑，而非就每项议题受制于详尽的训令，否则会阻碍决断。他所设想的选民群体并非普罗大众：他排除了那些被认为因依附地位而缺乏独立意志的人。代表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以及监督现行法律是否得到妥善执行，而非直接插手行政运作。(en.wikisource.org)\n\n立法机关自身也被划分为平民代表院与世袭贵族院，两院各自独立审议，并拥有相互抗衡的能力。孟德斯鸠将两院不同的社会利益视为防止专断统治的保障：贵族需要保护免受平民势力的侵犯，而平民代表则能制约贵族特权。然而，世袭特权本身也潜藏隐患。在涉及公共财政的立法中，由于贵族可能谋取自身私利，孟德斯鸠将其职能局限于否决法案，而不能提出或修改法案。这种“决定权”与“否决权”的区分，构成了他宪制机制的核心。(en.wikisource.org)\n\n行政部门参与立法事务表明，该机制并不要求各机构之间彻底相互孤立。君主必须拥有否决立法的权力，以防止立法机关侵吞行政特权，但君主不得独立决定立法措施。反之，立法机关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并可追究内阁大臣的责任，不过孟德斯鸠免除了君主个人受到指控与审判的可能。按年度而非永久拨付财政款项，确保了行政部门必须依赖立法机关的同意。因此，两院与行政部门虽然有能力相互掣肘，却必须协同行事：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促成的是协商行动，而非职能上的绝对割裂。(en.wikisourc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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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eading": "刑事司法与个人安全",
      "text": "在第十二卷中，孟德斯鸠将讨论的重点从宪政体制安排转向了刑法之下的个人安全。第二章将政治自由置于安全，或确信安全存在的心态之中，并指出公诉与私诉是对这一自由最危险的考验。因此，要获得保障，不仅需要一部被称为自由的宪法，更需要能够区分有罪与无辜的程序。他的历史例证强调了获得听审的机会、对伪证的惩罚以及防范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保障：他援引亚里士多德，批评了库迈允许控告者亲属作证的惯例。在第三章中，他反对仅凭一名证人的证词判处死罪，认为当控告与被告的否认相持不下时，必须有另一名证人才能定罪。这些具体规则旨在防止单纯的控告直接构成处罚的充分依据。 (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n\n第十二卷第四章将犯罪的性质作为对立法裁量权的约束。孟德斯鸠区分了四种罪行：危害宗教、危害道德、危害公共安宁以及危害人身安全的罪行。每一种罪行都应根据受侵害利益的性质予以相适应的处置。纯粹的宗教罪行应受到宗教性质的制裁，例如被逐出宗教团体；道德罪行应受到惩戒性处罚，包括罚款和公开羞辱；破坏安宁的行为可处以监禁或流放。如果某一行为同时威胁到了人身安全，则属于第四类，而不能仅仅视为普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这一划分限制了将一切过错都转变为需要处以极刑的攻击行为的做法。这并不意味着废除严刑：对于杀人或谋杀未遂，孟德斯鸠明确保留了死刑。 (en.wikisource.org)\n\n关于罪刑相当的论证也建立在动机与诱因的机制之上。在第六卷第十六章中，孟德斯鸠反对将普通的拦路抢劫与抢劫杀人处以同等刑罚：如果杀害证人不会加重刑罚，法律就剥夺了强盗饶恕受害者的理由。赦免希望的差异同样能够维持较轻罪行与较重罪行之间的区别。第九章将刑罚的过度严苛与依靠恐惧维系的政体联系起来，同时在温和政体中赋予了预防、行为教化、羞耻心以及对谴责的畏惧更大的作用。因此，刑罚的威慑力并未被视为遏制犯罪的唯一手段。 (lonang.com)\n\n第六卷第十七章通过质疑司法酷刑所谓的必要性，断然否定了酷刑。孟德斯鸠指出了一个无需刑架便能正常运转民事治理的国家，以此证明刑事司法并不必然依赖酷刑。他将酷刑与法院通常采纳证据的法律假设进行对比：确定罪责的需要并不能使获取证据的任何可能手段都变得正当。在简要讨论了酷刑是否契合专制政府对恐惧的依赖之后，他没有顺势将这种契合推导为一种合理性证明，而是转而诉诸自然权利，戛然而止。 (lonang.com)\n\n第十二卷第七至十三章对叛国罪的讨论触及了一个相关的危险：何为犯罪的不确定性。孟德斯鸠关于对中国皇帝不敬罪这一定义模糊的罪行予以惩处之记载，说明了界定不明的罪名如何能够成为任意追诉的借口。他还批评了将攻击大臣也扩大认定为叛国罪的做法，因为这等于将大臣的利益与君主的利益画等号。第十一至十三章将思想、模糊的言论和文字与应受惩罚的行为区分开来。他以狄奥尼修斯因马西亚斯梦见杀害他而将其处死的例子，揭露了在没有犯罪企图的情形下的惩罚。不过，言论与行动结合时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公开煽动叛乱；而与叛国图谋无关的文字则不应归入此类。这种区分并未确立不受限制的表达自由，但它限制了对意见、侮辱以及含义依解释而定的言论施以死刑控告。 (constitutio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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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eading": "气候、地理与民族的一般精神",
      "text": "在这部1748年著作的第十四卷中，孟德斯鸠提出了一种将气候与行为联系起来的生理机制：寒冷被认为会使身体纤维收缩并增强其力量，而炎热则使其松弛并提高敏感度。他将这些生理差异与勇气、自信、恐惧以及对快乐和痛苦的敏感性联系在一起。在第二章中，他描述了冷冻羊舌的一部分并通过显微镜观察其表面的实验，试图用其组织的明显收缩来佐证自己对感觉机制的解释。这些论断属于18世纪的生理学猜想与历史学解释，而非关于国民性格的既成科学定论。此外，他对气候的研究不仅限于气温或纬度，还涵盖了空气、饮食营养及当地环境。(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n\n地理学层面的解释则通过其他机制发挥作用：生计方式、对财产的依恋、军事通行条件以及征服的难易度。在第十八卷第一至二章中，孟德斯鸠指出，肥沃平原上的耕作者由于把财产的安全放在首位，可能会容忍政治上的依附；相比之下，山地居民则能够抵御补给运输困难且代价高昂的侵略者。他在第五章中提出，岛屿能够守护其居民的法律，因为海洋阻碍了外来征服。第十七卷第六章同样将欧洲自然分割为中等规模国家的特征，与他所认为的亚洲庞大帝国的领土环境进行了对比。这些对比属于他对政治自由与臣服状态的解释，并不构成已被证实的地理学定律。(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n\n第十九卷第四章将自然地理条件置于对民族“一般精神”（general spirit）更为宽广的阐述之中。气候、宗教、法律、施政准则、历史先例、道德风尚与礼仪习俗共同塑造了这种集体心性。各因素的相对权重各不相同：孟德斯鸠认为礼俗在中国尤其重要，法律在日本举足轻重，风尚在斯巴达至关重要，而在罗马起决定作用的则是治国格言与传承的淳朴民风。因此，“一般精神”绝非气候的代名词，也不是某种一成不变的民族本质。它产生于诸多原因的相互作用，并且一旦形成，便会影响人们对制度的反应。塞琳·斯佩克特（Céline Spector）的分析强调了这种双向互动的关系：集体心性既能维系政治权威，也会限制统治者所能有效推行法令的限度。(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n\n因此，立法者无需去强化环境带来的每一种倾向。第十四卷第五章明确区分了两种立法者：一种是纵容气候所谓缺陷的立法者，另一种则是努力抵消这些缺陷的立法者。孟德斯鸠将中国的世俗道德义务视为对炎热所致慵懒的矫正；第六章同样主张，在气候据称不利于农耕的地方，宗教和法律应当鼓励农业劳动。制度还可以改变自然地理环境带来的经济后果。在第十八卷第三章中，他认为耕作的繁盛更多取决于自由而非土地的肥沃；第六章则将中国、埃及和荷兰等地为维持围垦土地或水利设施而需要的持续劳作，视为促成温和政府的原因。(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n\n成文法与社会规范之间的区别，决定了变革应当采取的恰当方式。在第十九卷第十四章中，孟德斯鸠主张，法律制度应当通过立法来变革，而礼仪风尚则应通过榜样引领和引入新的做法来改变。他批评彼得一世强行改革俄罗斯人胡须与服饰的做法既残暴又毫无必要。相比之下，他指出宫廷的社交风度与服饰是通过吸引力和模仿自然传播的。这一例证并非反对一切改革，而是强调了强制要求外部服从与改变再生产民族一般精神的社会实践之间存在本质区别。(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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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eading": "奴隶制、家庭权力与人口",
      "text": "第15至17卷区分了三种服从关系：公民奴隶制、妇女在家庭中的屈从地位，以及专制政体下的政治奴役。公民奴隶制将个人的身体与财产置于主人的支配之下；家庭奴役关乎妇女在家庭内部的依附地位，而非家中雇佣仆人的状况；政治奴役则描述了臣民面对专横君权时的处境，而非个人对臣民的合法占有。尽管如此，孟德斯鸠仍将这些制度联系在一起：专制政体使私人奴役相对更易被容忍，因为名义上自由的臣民本就缺乏安全保障；而对妇女的幽闭禁锢则契合了专制统治所要求的依附模式。这些是不同权威形式之间的内在关联，并非认为妻子、奴隶和政治臣民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相同的地位。 (dictionnaire-montesquieu.ens-lyon.fr)\n\n第15卷开篇便谴责奴隶制对双方皆有害处：它剥夺了被奴役者独立的道德自主性，并使奴隶主习惯于残暴。第2章驳斥了源自罗马法学家的三种传统辩解理由：战俘身份不能确立所有权，因为战胜仅赋予关押战俘的权力，并不允许进行不必要的杀戮；自卖为奴在逻辑上不成立，因为买方获得卖方的全部财产，其中便包括那笔所谓的购买价款；而世袭奴隶制更不能建立在本身便不成立的父母权利之上。第3至4章进一步驳斥了以风俗差异和宗教归信作为奴役理由的论调。 (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n\n第5章从直接驳斥转为对黑人奴隶制充满反讽的辩护。文中虚构的辩护者搬出了欧洲人对美洲原住民的灭绝、种植园对劳动力的需求，以及缺少奴隶劳动便会导致糖价高昂等论据。关于肤色与外貌的论述揭露了种族偏见，而“承认非洲人是人类便会动摇欧洲人自身基督教信仰”的推论，则彻底颠覆了奴隶主自诩的道德优越感。前文的谴责奠定了该章的反讽基调。然而随后的章节对这一立场做出了限定：第6章承认，在专制制度下屈从于主人或许能换取庇护；第7章则提出，极端酷热的气候可使强制劳动变得可以理解。第8章通过指出无论在何种气候下激励机制都能换取自由劳动，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这种向气候因素的妥协。因此，对欧洲辩解理由的否定与在其他情境下的条件性让步并存。 (dictionnaire-montesquieu.ens-lyon.fr)\n\n第16卷借助关于气候、两性生理发育和家庭治理的假说，论述了婚姻与多配偶制。孟德斯鸠声称热带地区的女性成熟和衰老得更早，美貌期与心智成熟期彼此脱节，并提及了所谓男女性别出生比例的地区差异。这些是他论述的前提预设，而非已被证实的统计结论。尽管他认为多配偶制大体上对两性都有害，但认为其在特定条件下更易于理解。他对复婚制的反对并不意味着反对对妇女的禁锢：他有时将幽闭妇女视为维系家庭道德与秩序的手段。因此，家庭权威依然建立在性别不平等的预设之上。 (dictionnaire-montesquieu.ens-lyon.fr)\n\n第23卷转向人口学，将人口繁衍与法律及物质条件联系起来。第2章将婚姻解释为确立在法律上对子女抚养与教育承担责任的父亲身份，从而确立了合法家庭在其理论中的核心地位。第10至11章论证了维持家庭生计的资财能够促进婚姻，而苛政则会使耕作者陷入贫困，进而抑制生育。因此，人口增长并非仅仅是对气候的生物学反应。这一讨论还假定当时的欧洲需要更多人口：第26章将这一目标与古希腊对公民人数过多的忧虑进行了对比。第27章批评了路易十四向育有十至十二个子女的父母发放抚恤金的做法，认为这只是对个别特例家庭的奖励，而非能够广泛改变生育行为的有效举措。 (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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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eading": "商业、货币、赋税与国家间关系",
      "text": "在第XX卷第1–2章中，孟德斯鸠将贸易视为消除偏见和缓和野蛮习俗的途径：与其他社会的接触能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彼此的风俗，并开展比较。国际交往还催生了相互依存关系，因为卖方需要买方，买方也需要供货方。这一论点指出了各国追求和平的利益所在，而非提供免于战争的绝对保障。商业在道德层面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商业交往促进了精准的公正观念并抑制了劫掠，但它使一切服务都变为买卖，从而可能削弱慷慨与好客的美德。因此，孟德斯鸠将商业在国与国之间建立的纽带与其对个人的影响区分开来：彼此互利的经济往来并不必然孕育公民团结或无私的德行。第XX卷第4章进一步将服务于君主制奢华消费的商业，与共和国特有的讲求节俭的转口贸易区分开来，后者的商人从一国购入商品再转售至另一国。\n\n第XXI卷探讨了商路与商贸实力的演变，涵盖古代地中海及印度的贸易、欧洲的海上扩张以及美洲贵金属的输入。第22章以西班牙为例，将统治者的国库与国家繁荣区分开来。孟德斯鸠指出，贵金属存量的激增会降低其购买力，而开采和运输成本却居高不下。他还强调，西班牙在殖民地贸易背后的生产活动中参与十分有限：在每年运往西印度群岛的约5000万锂货物中，他认为仅有250万锂来自西班牙本土。这些数据是他论证中所用的数据，并非现代统计估算；其用意在于区分国库对金银的占有与通过农耕、人口和工商业创造的财富。\n\n第XXII卷从作为交易媒介的货币转向铸币、国际支付、公债与借贷。第10章解释了汇票汇兑，指出它是通过在不同国家可兑付的债权来实现的，而不仅仅取决于铸币本身的含金银量。汇票使商人得以在不运输等量贵金属的情况下结清债务。第17–18章否定了公债必然使国家富裕的观点，并讨论了通过降低利息和设立偿债基金来偿还债务的办法。第19章认为有息借贷对商业不可或缺：禁止收取利息会阻碍商人融通所需资金。该分析将有益于工商业的信贷与过度或压迫性的借贷区分开来。\n\n第XIII卷将赋税与政治自由联系在一起。第1章将公共收入定义为臣民为确保其余财产安宁而让渡的那一部分财产，从而将臣民的需求确立为政府索取财富的限度。然而第12章指出，较为自由的政体能够维持较沉重的赋税，因为公民获得的安全感弥补了其付出的税赋；专制政体则必须减轻赋税负担，以补偿臣民朝不保夕的处境。这并非认可无限制的盘剥。第19章主张由政府委派的专员征税，反对包税制，因为包税制不仅使私人承包商攫取巨额利润，还会催生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规章。\n\n第IX–X卷通过制度安排与国际法来论述国家的对外安全。第X卷第2章将正当战争的根据建立在自我保全之上，否定了将君主的荣耀作为发动战争的充分理由。该章允许在唯有依靠先发制人才能避免灭亡的情况下采取预防性打击。第3章同样将保全而非惩罚或无限制的奴役确立为征服的主导目的。胜利并不赋予征服者滥杀或掠为奴隶的无限权力；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征服者的义务包括补偿给被征服者带来的伤害。\n\n第IX卷第1–3章提出了联邦共和国构想，用以化解小国易遭外侮以及大共和国容易内部瓦解的难题。通过公约，若干独立的政治社会得以将共和政体的内部治理与集体的防御力量融为一体——即一种联邦制联合。孟德斯鸠列举的具体范例是古代的吕基亚联盟：其23座城镇依据规模大小分别拥有一票、两票或三票表决权，税赋分摊也依此比例确定。他还称赞了荷兰的一项规程，即各省必须征得其他各省同意方可缔结盟约，从而防止个别成员的野心将整个联盟置于险境。"
    },
    {
      "heading": "宗教与宽容",
      "text": "在第24卷与第25卷中，孟德斯鸠主要通过宗教对行为、制度以及公民和平的影响来考察宗教。第24卷第1章将政治学者对宗教在社会中所生益处的研究，与神学家对救赎或天启真理的裁断区分开来。这种方法论上的区分并非宣称所有信仰都同等真实：他依然保留了“真宗教”与“假宗教”的表述，同时探讨二者如何能够影响尘世行为。宗教能够通过约束公共权威无法有效控制的行为，来补充人间法律。在第2章中，孟德斯鸠反驳皮埃尔·贝尔（Pierre Bayle），主张宗教义务甚至能够约束那些超越了有效人间惩罚的君主。政治维度的关键在于信仰的实际效用，而不仅仅在于其教义的正确与否。\n\n这种探讨进路也使宗教制度成为受审视的对象，而非将其社会效果一概视为必然有益。第24卷第19章将教义本身的真伪与使其在政治上有益或有害的运用及滥用区分开来。因此，孟德斯鸠的论述允许宗教义务与世俗公民义务相互纠正：宗教权威可以约束统治者，而当宗教习俗破坏基本社会需求时，公共权威亦可进行干预。然而，他的比较研究并非毫无宗派倾向。在第24卷第3至5章中，他将基督教与温和政体相联系，将天主教会与君主政体相联系，并将新教与共和制度相联系。这些是他提出的历史与制度亲和性，而非在各种宗教传统之间搁置判断。\n\n反对宗教强迫的论证结合了对行为动机的剖析与对互惠公民和平的要求。第25卷第12章解释了刑罚为何可能无法改变信仰：信徒对尘世惩罚的恐惧，必须对抗对宗教惩罚的恐惧以及对永恒奖赏的期盼。因此，以死亡相威胁反而会强化人们对其坚守之信念的执着，而迫害本意是要摧毁这些信念。第9章探讨了各社群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国家的关系。在允许多种宗教并存的地方，立法不仅必须要求各教派不得扰乱政府，还必须要求它们彼此之间不得相互干扰。孟德斯鸠指出，迫害具有自我复制的倾向，因为曾受迫害的群体一旦掌权便可能展开报复。宽容要求以法律遏制这种恶性循环，而不仅仅是政府不加干涉。\n\n第25卷第13章在《致西班牙和葡萄牙宗教裁判所的极其谦恭的谏言》中，刻意以具象化、个人化的形式展开道德论证。孟德斯鸠以里斯本一名年轻犹太少女被施以火刑的记载引入呼吁，并假借一位犹太人的口吻向基督教迫害者进言。这份谏言以迫害者所宣称的原则来反驳其行径：那些强迫他人改宗的人，并未践行自身宗教所要求的人道。它还诉诸跨越宗教界限的对等原则：基督徒既然谴责自身在日本遭受的迫害，就不能自圆其说地为在欧洲迫害犹太教信徒辩护。这一呼吁既立足于基督教的戒律，也立足于不依赖于接受基督教天启的正义义务。\n\n然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宽容并未达到允许无限制传教的地步，也未走向现代的国家中立学说。第25卷第9章明确将宽容某种宗教与认可该宗教区分开来。第10章进而区分了既有的宗教多样性与接纳新宗教的情形：一个对其现有宗教感到满意的国家可以阻止另一种宗教立足；但对于已经接纳的宗教，则必须予以宽容。他所申明的担忧在于，传教热忱往往伴随着迫害倾向。由此形成的政策是保护既有的宗教群体，同时允许政府控制宗教的扩张；它并未赋予每一种宗教在任何地方自由立足的无条件权利。"
    },
    {
      "heading": "罗马法、法国法与封建法",
      "text": "第27卷将罗马继承法视为政治安排的产物，而非源自自然正义的永恒推论。孟德斯鸠将早期的继承法追溯到假想中的土地最初分配：为了将财产保留在家族之内，法律更偏向处于父权之下的子嗣以及通过父系血缘维系的亲属，而非母系亲属。随后，他论述了遗嘱自由如何通过允许地产聚集而逐渐破坏了这种安排。他在讨论《沃科尼亚法》时，将对女性继承权的限制与罗马遏制财富膨胀和奢侈风气的举措联系起来。这些都是孟德斯鸠提出的历史解释，而非仅仅罗列贯穿整个罗马历史的既定规则。(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n\n第28卷重构了法国多变的法律多元格局。其切入点是属人法与属地法之间的分野：日耳曼人完成征服后，法兰克人、勃艮第人或罗马人各自受其所属族群法律的管辖，而非由一部适用于全境所有居民的统一部典约束。因此，孟德斯鸠否定了征服必然会立刻带来法律统一的假设。接着，他考察了成文法典随后被习惯法所取代的过程，并探讨了罗马法学问、司法决斗、王室法院与领主司法管辖权之间的相互影响。按照他的叙述，13世纪路易九世的改革之所以推行开来，部分原因在于诉讼当事人和封建法庭自发采纳了更为优越的程序，而非君主一次性强加了一套全新的全国性法典。(fr.wikisource.org)\n\n第30卷和第31卷通过土地保有形态、兵役和司法管辖权的变化来考察封建制度。第30卷探讨封建制的建立，第31卷追踪其演变。孟德斯鸠将土地的赐予同服役义务联系起来，勾勒出恩赐地或终身保有的土地逐渐演变为世袭财产的过程。这一过程改变了封邑的法律性质：一项起初主要由政治义务维系的制度，转变成了一种需要继承和婚姻规则来规制的财产。例如，在第31卷第34章中，他用领有者须履行兵役的要求解释了为何限制年迈直系尊亲属继承，并将领主对女性继承人婚姻的监管与这项服役义务联系起来。(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n\n这一历史层面的论述，还介入了亨利·德·布兰维埃与让-巴蒂斯特·迪博神甫关于法国宪法起源的争论。布兰维埃将法兰克人的征服描绘为贵族阶层的立足之基，而贵族最初拥有的政治权利随后遭到了王权的侵夺。迪博则强调与罗马帝国权力的延续性，否认发生过确立此类贵族统治的征服，并将领主的世袭权力视为后起的僭权。孟德斯鸠承认征服的历史事实，并反驳了迪博关于王权在最初就高度集中的推论，但他并不认同被征服居民因此便陷入全盘受奴役的境地。面对这两种模式化的构想，他着眼于具体的法律条文、财政实践和司法管辖权展开考察。这一宪政问题的核心非常明确：贵族与领主的权力究竟只是巧取豪夺而来的王家特权，还是深植于历史、能够对君权形成制衡的实体制度。(dictionnaire-montesquieu.ens-lyon.fr)\n\n第29卷将立法的具体拟定置于这种关照历史情境的视角之下。第16章呼吁采用简洁明了的措辞，使不同读者能领会相同的意旨，同时警惕含糊的表述与不必要的例外规定。然而，单靠表述精确并不能保证一项规则放之四海皆准。第12章对比了对盗窃者与销赃者施以相同惩处力度的法律：孟德斯鸠指出，当制裁形式为经济赔偿而非死刑时，其内在含义截然不同。第11章同样强调，关于作伪证的规则必须与规制证人和被告人的程序一并考量。因此，即便表面看似完全一致的条款，也会因其刑罚力度、立法意图以及所处的配套制度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实际效果。(constitution.org)"
    },
    {
      "heading": "早期反响、批评与翻译",
      "text": "宗教界批评的核心在于，孟德斯鸠对制度的阐释是否以自然原因取代了启示宗教。耶稣会的《特雷武杂志》（Mémoires de Trévoux）于1749年4月对该书发表评论，在称赞其博学的同时，也对其关于宗教惩罚、自杀和一夫多妻制的论述提出了异议。冉森派的《教会纪事》（Nouvelles ecclésiastiques）在1749年10月9日和16日的刊号中，发起了更为毫不妥协的攻击。其反对意见从开篇对法律的定义与共和国的美德原则，一直延伸到婚姻、高利贷、宽容以及对斯多葛学派的赞许态度。这些不仅是对个别结论的异议，更是对解释宗教与社会制度的合法语汇本身的根本质疑。(dictionnaire-montesquieu.ens-lyon.fr)\n\n孟德斯鸠在1750年2月初出版的《〈论法的精神〉辩护》中作出了回应。其第一部分以设问和答辩的形式反驳了不敬神明的指控，并重申了他对基督教的拥护；第二部分回应了涉及一夫多妻制、气候、宽容、独身制、婚姻和高利贷的具体指控；第三部分探讨了批评本身的意图与方法。此外还有两篇单独提出的澄清说明，分别针对“美德”以及耶稣会评论家提出的历史质疑。然而，这篇辩护未能阻止教会的封禁：1751年11月29日，天主教会将该书列入禁书目录。索邦神学院的神学审查也随之展开，在1750年和1752年拟定谴责案，孟德斯鸠则于1752年至1753年间起草了答辩。(dictionnaire-montesquieu.ens-lyon.fr)\n\n托马斯·纽金特（Thomas Nugent）的英译本于1750年以《The Spirit of Laws》为名出版。这一翻译版本的流传过程伴随着再版与修订：1752年版附有纽金特致读者的前言，而后续版本则纳入了J·V·普里查德（J. V. Prichard）的修订。1896年乔治·贝尔父子公司（George Bell & Sons）出版的一个版本宣称增补了注释，并加入了根据当时最新法文版编写的新传略；随后，1914年的贝尔版为流传甚广的电子转录文本提供了底本。因此，“纽金特译本”这一称谓指代的是一部出版演变史，而非单一不变的文本。菲利普·斯图尔特（Philip Stewart）在后来的评估中，既肯定了该译本作为18世纪词汇实证的价值，也指出了其频繁出现的意译自由倾向。(blogs.loc.gov)\n\n术语上的困难早在宗教论战中就已成为核心问题。法文词 vertu 通常被译为“美德”（virtue），可能让人联想到道德上的卓越或基督教的德行，但在解释共和政体时，孟德斯鸠赋予了它严格限定的政治含义。在1757年至1758年的逝后版本所收录的作者序言中，他将政治美德明确界定为对祖国与平等的热爱。他主张美德并非君主政体的治理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君主国中不存在道德高尚之人：这是将维系政体的特征性动力，与生活于该政体下的个体可能具有的品质区分开来。如果翻译该词时未能保留这层区分，就有可能将制度性的阐释误读为对整个社会道德状况的评判。(dictionnaire-montesquieu.ens-lyon.fr)\n\n书名以及表述动机的词汇也带来了相关的解释取舍。除传统的《The Spirit of Laws》和《The Spirit of the Laws》之外，斯图尔特采用了《The Spirit of Law》，认为单数形式能更好地表达该研究的整体范围。这是一种诠释性译法，而非对某种毫无歧义的对应英文的修正。同样，传统上译为“弹簧/发条”（spring）的 ressort，既包含机械意象，又具备法文中已确立的指代动因或动机的引申义。斯图尔特则依据语境，选用诸如动力（impetus）、激励（incentive）和能量（energy）等对应词。这一选择直接影响到荣誉、恐惧和政治美德究竟主要被视为机械构件，还是被视为政府运作所依托的人类动机。(montesquieu.ens-lyon.fr)"
    },
    {
      "heading": "宪制影响与学术诠释",
      "text":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7篇（1788年）中，詹姆斯·麦迪逊援引孟德斯鸠来回应一种反对意见，即拟议中的美国宪法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麦迪逊称孟德斯鸠为该议题上被奉为圭臬的“先知”，并反驳了“自由要求各部门完全孤立隔绝”这一推论。他将孟德斯鸠对英国体制的阐述理解为：它禁止的是将两个部门的全部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而非禁止一个部门以任何形式参与另一部门的职能。英王的立法否决权以及上议院的司法职能，便提供了与这种阐释相符的制度重叠范例。因此，孟德斯鸠的权威所支持的，是一种尚存争议的宪制制衡诠释，而非一套毫无争议的制度成法。(guides.loc.gov)\n\n麦迪逊通过考察美国各州宪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论点。马萨诸塞州在明确声明政府分权的同时，赋予了行政长官否决权并由参议院审理弹劾案；弗吉尼亚州声明各部门分立，但允许立法机构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法官。这些范例将联邦宪法草案置于既有的宪制实践背景之中。因此，《联邦党人文集》第47篇记录了宪法批准过程中的借鉴与借用，但并不能证明美国宪法只是对《论法的精神》第十一卷的简单照搬：麦迪逊运用孟德斯鸠的论证逻辑，是为了捍卫那些其合理性同样植根于美国自身制度与经验的制度安排。(guides.loc.gov)\n\n除了宪制设计之外，该书还为法律与社会的比较研究提供了一套纲领。其核心解释议题在于制度为何存在差异，而非每个社会都应当采纳哪一种单一的法律安排。第一卷第三章将法律与政体形式、生计方式、宗教、商业、风俗习惯以及自然地理环境联系起来。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规则并非孤立自足的指令，其运作有赖于与其他制度及社会实践的相互关联。这种语境化的研究进路也使改革变得更为复杂。一项孤立来看显得不合理的制度，在特定的政治秩序中可能发挥着制衡作用；对其进行改动，可能会改变超出立法直接目标之外的诸多关系。(plato.stanford.edu)\n\n本书后来与社会学的关联，在埃米尔·涂尔干于1892年在波尔多发表的拉丁文论文中得到了具体阐述。涂尔干从社会学的独特研究对象、社会分类、社会现象的规律性以及比较方法等问题切入，考察了孟德斯鸠在确立一门社会科学方面的贡献。他的论述有助于确立《论法的精神》在社会学思想渊源中的地位。这种定位本身便是一种后来的诠释：涂尔干是以一门新兴学科的标准来审视十八世纪的学术探究，而非指认某种业已成熟的现代社会学形态。(classiques.uqam.ca)\n\n政治上的温和节制引发了一个相关的诠释学问题：对传承至今的旧有制度进行解释，在多大程度上等同于为之辩护？孟德斯鸠对君主制的论述赋予了贵族和中间机构阻遏专断统治的作用。因此，取消这些机构可能会增强君权，同时摧毁使君主制区别于专制政体的制衡力量。然而，语境化的解释并不必然意味着认同每一种现存实践；它同样可以指出哪些变革能够在不破坏政治稳定的前提下减少专断。因此，自由与世代承袭的特权之间的关系，既不能简单归结为无条件的保守维持，也不能归结为某种普适的宪制蓝图。贵族的制衡作用属于孟德斯鸠对君主制的分析，而麦迪逊的论证关切的则是美国共和宪制内部权力的分配。即使两者都在探讨如何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它们依然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论述。(plato.stanford.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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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inks": [
    "montesqui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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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s": [
    {
      "title": "Baron de Montesquieu, Charles-Louis de Secondat",
      "url":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Montesqui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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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Complete Works, vol. 1 The Spirit of Laws",
      "url": "https://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oll3/store/titles/837/Montesquieu_0171-01_EBk_v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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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Complete Works, vol. 2 The Spirit of Laws",
      "url": "https://oll-resources.s3.us-east-2.amazonaws.com/oll3/store/titles/838/Montesquieu_0171-02_EBk_v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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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A list of the main sources referenced by Montesqui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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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Epilogue: Securing the Republic: Montesquieu, Spirit of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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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III.4 On the principle of aristo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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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The Spirit of Laws (1758)/Book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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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The Spirit of Laws (1758)/Book 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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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Page:Montesquieu - The spirit of laws.djvu/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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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Page:Montesquieu - The spirit of laws.djvu/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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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The Spirit of Laws (1758)/Book XII — Wiki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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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Civil and Criminal Laws — LONANG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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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Laws: Book 12",
      "url": "https://constitution.org/2-Authors/cm/sol_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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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Republican Government: Montesquieu, Spirit of Laws, bk. 20, CHS.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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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Amendment I (Religion): Montesquieu, Spirit of Laws, bk. 12, chs. 4, 5; bk. 24, chs. 7, 8; bk. 25, chs. 9, 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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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Esprit des lois (1777)/L28/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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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Laws: Book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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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The spirit of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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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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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Remarks on the present tran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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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tle": "Federalist Nos. 41–50 — Federalist Papers: Primary Documents in American History",
      "url": "https://guides.loc.gov/federalist-papers/text-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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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Émile Durkheim, « La contribution de Montesquieu à la constitution de la science sociale » (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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